又见“国际仲裁满洲国”
黎阳
2010.5.15.
当年中国请“国际仲裁”9.18,仲裁出个“满洲国”。
当年捷克请“国际仲裁”苏台德,仲裁出个“慕尼黑协定”。
如今又见中国“专家”请“国际仲裁”中国东海(见附录),不知会“国际仲裁”出个什么来?
中国主权请外国人仲裁,还一度放在《人民网》头版,还特地放在“中国国防”栏目下——如此“国防”,如此明目张胆的“舆论导向”,不知是哪个“大领导”的“英明决策”?
若谈判无法解决就“国际仲裁”, 这次是东海,下次呢?台湾?南海诸岛?西藏?新疆?
所谓“专家”原来就“专”这个?什么鸟专家!
附录:专家:若谈判无法解决东海可由国际法院裁决
●金永明
2010年05月15日09:43人民网>>军事>>中国国防>>综合报道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6/52984/11603725.html
近期,中日两国针对东海问题的争议复起,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实际上,日本海上保安厅测量船舶的活动范围虽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海域,但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一直以来未被中国政府认可。最主要的原因为此“中间线”是以主权存在争议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列屿)为基点划定的,无法让中国政府接受。
笔者认为,合理解决中日之间关于东海问题(海域划界、资源开发和钓鱼岛列屿问题)的争议,需要跨越以下几个障碍。
第一,“中间线”的非法性。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日未能就海域划界达成协议的主要障碍之一,是日本试图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划界的起始工作线。但如上所言,除非日本对此“中间线”进行调整,否则不存在谈判和妥协的基础,也就无法达成海域划界协议。
第二,消除《原则共识》分歧。为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领导人让东海变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政治意愿,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妥协,即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但迄今《原则共识》仍未得到实质性的推进。
目前两国针对《原则共识》的内容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关键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开发与共同开发是否需要同时推进;二是在日本企业申请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活动前,中方是否可继续进行单独开发。从《原则共识》的内容来看,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是不同的,并不需要同时进行的;且在日本企业申请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活动前,中国可继续实施单独开发,因为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属于中国,是不存在争议的。所以,要使东海问题得到合理解决,需要对《原则共识》进行正确的宣传和解释,避免产生误解。
第三,继续就东海划界举行磋商。中日两国在东海发生的跟踪活动源于争议海域未得到统一所致。两国应继续就东海划界问题举行磋商。在东海划界谈判中,我国应坚持以下几点:坚持大陆架的基础为自然延伸,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钓鱼岛列屿基本处于中日之间的中间位置,又无人居住,且主权存在争议,可以忽视其在划界中的效力,采用东海划界和钓鱼岛列屿分开解决的方式,并要求日方就钓鱼岛列屿问题表态;如果谈判无法解决东海问题,可建议让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另外,建议在中日海军部门之间构建海上安全预防机制、在执法部门之间构筑热线联络机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撞和事故。而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防务方面的交流协定是利于构建海上安全预防机制的;在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重要的是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的职权,即应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来处理。(是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环球时报》2010年05月13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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