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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论

庆凯 · 2011-02-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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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我选择了《需要论》这样的一个题材,是试图从人本身这一社会细胞的剖析,进而探讨发育了的社会有机体,以显示社会生活的运动法则,社会发展方向和人与人的关系。当然,人类智慧在这方面已有伟大的成果,这就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解放全人类的需要形态。所以,我们探讨人的需要形态,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对我们思想的指导。
    我们对社会细胞的剖析,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显微镜和化学反应剂,必须充分运用抽象思维能力。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就是我们剖析社会细胞的显微镜和化学反应剂,是我们进入社会微观世界的必由之路。
    具体运用辨证法这一抽象思维能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范本。如果说对于资产阶级社会,商品形态或商品的价值形态是经济的细胞形态,那么,对于人的形态或人的需要形态,是不是社会的细胞形态呢?如果说对于商品的分析,最终揭示了近代社会的经济运动法则,那么,对于人本身的分析,最终能否揭示自古以来的社会运动法则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既然人的形态或人的需要形态是社会的细胞形态,那么,我们就不妨在马克思主义的显微镜下,剖析一下这个社会的细胞形态。如果这一尝试不错误的话,必然与共产主义相一致。
    我们认识需要形态,总要首先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需要形态,然后才有可能认识需要形态共同的本质。当我们对需要形态共同的本质有了一定的认识后,自然会以这种认识为指导,继续认识尚未认识的个别具体的需要形态了。遵循科学的唯物辩证法,对需要形态完成的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由一般到特殊的动态认识过程,这便是《需要论》内容的形成。身体的细胞,比已经发育的身体,是更不容易探讨的,在对社会细胞的剖析上更是如此。但没有对社会细胞的剖析,便不可能认识发育了的社会有机体。
    现实社会不是固定的结晶体,而是不断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这已是人们都普遍接受的理念。《需要论》并不能证明,社会在什么时候有什么奇迹发生,但还是显示了社会运动的辩证法,否定的否定,螺旋式运动的规律。如果原始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一种个体需要维持的社会需要形态,那么,社会发展定会在更高基础上重复这一社会需要形态,这种重复,正是共产主义。当《需要论》的立论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相联系时,令我欣慰而信心大增了,这就是《需要论》并没有标新立异于马克思主义之外。于是,这更使我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正确性和革命性,更坚定了我的共产主义信仰。所以,我愿把我这渺小的尝试献给诸位,以利我们树立起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人的需要和需要形态   


一、 人的需要和生活的二重性
    个体的人是社会的一份子,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形态。所以,我们对人的分析,就是对社会细胞的剖析。我们的分析从人开始,是我们自己认识我们自己了,这和我们探讨身外之物虽有不同,但我们还是可以假设人是我们外界的一个对象,一个物去探讨。
    任何物都有自身的属性,人是物质世界中特殊的物质感觉体,所以,人有人的属性,人的感觉和需要就是人的一个基本属性。人们都以某种方法满足自身的需要,无论过去和现在,人们都在做着这一高尚的工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索我们需要的满足。
   个体的人,有各种需要。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络,把人的需要归结为生理、安全、交往、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层次。实际上个体人的一切自觉地行为都是个体需要的表现,包括舍己救人、自我牺牲、绝食、自杀等现象,也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的一种个体需要。
   人的需要,离开个体的人身、离开人身的感觉器官是不存在的。我们的需要不是浮在空中,而是由物质感觉体的人身限制着,个体的人,就是个体需要之人。个体需要,同时又是相互需要之物质的担负物。相互需要,表现为这一个体需要与另一个体需要相互满足的关系。如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就是相互需要在夫妻关系上,个体需要相互满足的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相互依赖也同样是个体需要相互满足的表现。
   一个人可以和多个人存在相互需要的关系。比如,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需要,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的需要。这种相互需要的关系,在不同的家庭有其家庭成员人数的不等。所以,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需要都不只限一人,不只有一个相互需要,而是有多个相互需要。但又因为子女都是和父母的相互需要,所以,在子女之间,自然都是地位平等的同胞兄弟姐妹;在他们个体需要中所包含的需要实体,也是等同的了。
    父母和子女有质得区别。但父母和子女之间之所以存在相互需要的关系,其中必有某种既不是父母的也不是子女的个体需要的第三需要,我们称这种第三需要为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也就是无差别的社会需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在量上我们视为对等的义务。但使性质上不同的抚养和赡养对等,必须还原既不是抚养也不是赡养的第三形态——社会需要。这样,个体需要包含社会需要了。在家庭关系中是如此,在其他群体、组织中也是如此。
    个体需要之所以包含社会需要,是因为有抽象的社会必要生活,对象化在里面。生活可以由生活时间来测量,如八点上班,每月工资多少元,年人均生活水平是多少等等。这样,个体需要中的社会需要的测量,就可以由其中所包含的形成社会需要实体的生活来说明了。由此,我们得知,我们的需要在量上由生活时间规定。这种生活时间是一个社会必要生活时间,要不是社会必要生活时间,就不会有对需要量的规定作用。社会必要的生活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生活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生活水平,来满足个体需要的生活时间。人类是一个整体,其生活和需要只依照一般情形。如果我们的个体需要,在时间上没有社会必要生活时间的性质,那么你的个体需要就会受到社会的限制,你的生活和需要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社会必要生活时间,规定了个体需要的需要量。但社会必要生活时间,会随社会生活的能力的变化而变化。社会生活能力越大,满足我们个体需要的必要生活时间就会被分配更多的生活方面,表现出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反,社会生活能力越小,满足我们个体需要的必要生活时间就会被局限在更少的生活方面,表现出我们生活水平的下降。可见提高社会生活能力,是提高我们生活水平,满足我们个体需要的根本途径。
    人是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个体生活和生活生活的统一体。社会生活能力的提高,必然是这整个统一体的提高。
    人具有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性质,但生活在它表现为需要的限度内,会有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这二重性问题。个体生活是以个体需要,具体地说是吃、穿、住、性、工作、学习、休息等方面来表示的现实具体的生活。人们的个体生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人们要不是有性质上不同的个体生活,一般就不会发生平等互利、相互需要的关系,因为自己和自己不能发生相互关系。一般来说,个体需要不能自我满足。平等互利、相互需要,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当作基本原则,如果要约和承诺完全一致,那便是平等互利、相互需要了,那便是我满足了你的需要,你也满足了我的一种特殊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过程,是我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不同的个体需要,表现了不同的个体生活,不同的个体需要和个体生活是人与人发生各种关系的前提。
    在不同的个体需要中,都有性质上不同的个体生活,包含在里面。性质上彼此独立的个体生活的差别,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类别,如家庭生活,工人和农民生活,学生和军人生活等等。个体生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永久的自然必然性,是人类的存在方式。在考察个体生活时,我们看到的是性质上种种不同的生活状况,但在考察社会生活时,我们是抽去了个体生活的具体性质,所有个体生活都是人类生活的不同表现形态。简单的生活一般,如县与县,省与省,国家与国家的社会生活可以有所不同,但我们把这种不同差异也抽去的话,就还原为性质相同的人类社会生活了。并且这是具有量的规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那么这种人类社会生活量的规定性是从何而来的呢?那是由社会必要生活时间决定的。从质的方面考察我们的个体生活,可以回答我们是如何生活的问题,比如说,有的靠种田生活,有的靠做工生活,有的靠经商生活;从量的方面考察我们的社会生活,则可以回答我们生活如何的问题,比如说,人们的生活都得到温饱。
    我们的个体生活,在社会生活的能力不变的情况下,我们的需要在量上也会保持不变;如果我们的社会生活能力提高了,那么我们的生活和需要就都会提高。所以,个体生活总是正比例于生活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人的生活是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统一,当作抽象的人类社会,形成社会需要;当作个体生活,形成个体需要。生活的二重性——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决定了需要的二重性——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   

二、需要的极性及需要量
    人的需要有其两极性,又有其需要量的规定。
人们的相互需要关系,这是最简单的需要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为我们提供了最简单的需要表现。你的需要只能表现在他上面,他就当作你需要的表现材料了。在这种场合,你起的是能动作用,而他起的是被动的作用。你的需要是以相对需要形态出现的,而他当作你的需要表现材料,是在表现你的需要表现形态,这里出现的相对需要形态和需要表现形态是需要的二极性,即一极是相对需要形态,另一极是需要表现形态。你的需要不能用你来表现,我们不能说,我表现我的需要,我的需要就是我的需要,这不是需要表现,是同义反复,你的需要只能相对表现在当作你需要表现材料的别个人上。所以,性质不同的相对需要形态和需要表现形态,在相互反对、相互排斥的同时,又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分割。这两种形态总是分配给需要表现中相互有关的不同的人。按照上边的假设,这两种形态是分配给了你和他。你是相对需要形态,他是需要表现形态。如果我们把这种关系倒过来,他表现他的需要在你上面,你就当作他需要的表现材料了。但是,同一个人,在同一需要表现中,不能同时以两种形态出现,你当作相对需要形态,就不能同时当作需要表现材料,你当作需要表现材料,就不能同时当作相对需要形态。一个人是在相对需要形态,还是在另一极的需要表现材料形态上,要看当时需要表现中的位置而定,要看你是需要被表现的人,还是需要表现的人。
    如果他是你需要的表现材料,那么你的需要便有了他这样一个独立的表现,他成了你需要的存在形态。这样,在需要量的规定性上,你和他是相同、对等的量的表现,尽管他的容貌风姿多么和你不同,但你还是透过了他的表象发现了和你对等的需要,当作个体需要,你和他都是感觉上不同的个体自然人;当作社会需要,他却是你需要的担负者,只是看起来是他。在你和他的需要关系中,以可以捉摸的自然形态表现了你的需要,但这只限于在你和他关系中是这样,要表现你需要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性质,他这个表现材料只表现你的相对需要是不够的。要表现你需要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性质,他不仅须是你需要的表现材料,而且也须是多数人所共同的表现材料。但这也并不是说你和他的关系不重要,这个简单的需要关系正是人类需要一般的萌芽。要发现揭示人类社会生活一般的性质,离不开简单需要形态的分析。人到世间没有带镜子,人总是以别一个人反映他自己。在他当作你需要的表现材料时,你便有了相对需要形态。
    你作为相对需要形态,他是你需要的表现材料,在这种关系中,你和他包含的需要实体在量上应是一样多的。这就是说,需要形态不仅要表现需要一般,还要表现需要量。你的相对需要在量上总是一定的,那么,他对你需要的表现也应是一定的量。但是,这种量的规定性是怎样的呢?我们是考察下这种情况。
    我们知道,人的需要由人的生活规定,而人的生活又由人的生活时间规定。但必要生活时间会随生活能力的变化而变化。在你和他的关系中,假设在他的需要不变时,你因某种原因,你的生活能力提高了。在你和他同一生活时间内,你个体需要的丰度,比如提高了一倍,你必要的生活时间就会外在地表现为比他有更丰富、更优越的生活,也就是说,你实际的生活水平高出了他一倍。在这里,因你生活能力的提高,你必要的生活时间被分配到你生活更为广泛的各个方面,在同一个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时间,你只是他的一半,这样,你一天干完的工作,而他则需要二天,你每天可以休息八个小时,而他只有四个小时,你月均生活水平以货币计算为八百元的话,而他只有四百元,相反,你因某种原因,你的生活能力降低了,在你和他同一生活时间内,你个体需要的丰度降低了一半,在同一个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时间,他就是你的一半,比如他一天干完的工作,而你就要二天了,他可以每天休息八小时,而你只有四小时,他月均生活水平以货币计算为八百元的话,而你只有四百元。这就是说,你的相对需要是表现在他上面的需要,在他的需要不变时,你需要的变化是正比例地变化。
    假设你的需要不变,他的需要变动了,因某种原因,他的生活能力提高了,在就你和他同一生活时间内,他个体需要的丰度提高了一倍,他必要的生活时间表现为比你更丰富,更优越的生活,在同一个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生活时间,他是你的一半,比如你二天干完的工作,他一天就干完了。反之,他的生活能力降低了,在同一个生活方面,其中包含的必要生活时间他是你的一倍,你一天干完的工作,他就需二天。这就是说,在你的需要不变时,你的相对需要表现在他上面的需要,是与他的需要变化成反比例地变化。他的需要当作你需要的表现材料,具有社会需要的性质,所以,他需要的提高,相比之下是你需要的降低。
    当你和他的需要,同时依同一方向的比例发生变化时,你的相对需要,表现在他上面的需要变化也是同步的,而这是最和谐的需要形态。  

三、需要表现形态
    需要表现形态,是对相对需要形态而言,是表现相对需要形态的形态。
当你的需要表现在他上面时,他取得了需要表现材料的形态,这是你和他相互关系上取得这种形态的,但是,在这里你的需要程度并没有规定,他只是你一定的需要量的表现材料,他的需要量是多少,还是不能表现的。实际上,你和他的相互需要,只是需要的想象形态,因为需要是由社会必要生活时间规定的,需要的现象形态和需要的内在实体——社会必要生活,有本质区别。你作为一个物质感觉体自然人,是有需要的,但你需要量的大小自己不能表现,你要表现自己的需要量,你和他就得发生需量关系。为什么你和他会发生需要量的关系呢?因为他和你一样都是有需要的,并且有需要的等量性和相互性,在你和他的需要表现中,包含着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需要。他当作抽象人类生活的表现材料,在量上你和他是等同的。只要你的需要和他的需要是相互的,那么就必然表现为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这两重性质。这样,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内部对立,由一个外在的对立,即由你和他的关系表示出来了。但是,他一旦在需要表现中取得表现形态,他的需要量就不是当作需要量来表现,只是当作你需要的一定量,而不能表现他自己的需要量,在这里,你的个体需要成为需要表现形态的现象形态。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把自身当作需要表现形态来发生关系,不能以自身的自然形态来表现自身的需要,所以,你必须以别一个人当作你的需要表现形态来发生关系。在这个关系内,和你相对的他,除了表示需要,是不表示别的什么的。因此,他作为你需要量的尺度和你相对,是需要量的现象形态。这个作用,要在你与他发生关系的限度内,才由他担任。要不是你们二人都有需要,并且这需要又都是一定的量,你们就不会发生这种关系。需要表现形态的性质似乎是天然赋有的,当作需要表现形态的他,当作抽象人类生活,而他的生活又总是具体的,所以,这具体生活,就成了抽象人类生活的表现了。如果他当作抽象人类生活的实现,那么他实现的生活,也就当作是抽象人类生活的实现形态,在你的相对需要表现中,他生活的有用性就是你的需要,而决定你这种需要的生活与对象化于你需要中的生活是不能区别的,因为他生活所反应的是人类生活的抽象属性。
    在你和他的生活形态上,都有人类生活的一般属性。但是,在人的需要表现中,为要表示形成你需要的生活不是你具体形态上的生活,而是一般属性上的人类生活,你就以他的具体生活,当作抽象人类生活的现实形态来和你相对立。在这里,具体生活成为抽象人类生活的现象形态,他的具体生活当作无差别的人类生活之表现时,他和你的生活有着等一性。虽然他也是个体的生活,但他取得了一般社会生活的形态,因而他才表现在一种直接与你交往的形态上。这样,个体生活采取它的反对物的形态,成为直接社会形态的生活了。
一个体需要在别一个人上取得的需要表现,是一个简单需要形态,这个需要形态的需要关系,要求你必须和他在质的方面有共性,因为没有这个本质上的共性,你和他不同的人就不可能发生对等量的相互需要,而这共性是什么呢?这就是人类生活,人类社会生活是决定需要形态的实体。
    你和他的需要关系,包含着你的需要表现。你简单的需要形态,是你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对立之简单的现象形态,这是需要形态的胚胎形态,这种形态尚待通过一系列的形态变化使你成熟起来,并且你和需要形态的发展又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你需要形态的发展,也就是你自身的发展。
    在你的相对需要表现中,他只与你相对而言,有了需要表现形态,但个别的需要形态,会向更完全的形态推移。当你的需要表现在他上面时,你可称此为他是你的需要表现形态,当你的需要表现在我上面时,你可称此为我是你的需要表现形态,每一个这样的表现,都指示出了你的相对需要,你的需要是表现在他上面、我上面、还是表现在任何人上面都是可以的。你和种种不同的人发生相互需要关系,会有种种不同的需要表现,这样你个别的需要表现,一次转化为一系列简单的需要表现形态,可以是一个一个不同的无限延长,你当作相对需要形态,你和谁发生需要表现关系,谁就是你的需要表现形态,所以,你可以有无数不同的需要表现形态。  

第二章  扩大的需要形态到行为规范的推移   


   个别的需要表现,转化为一系列简单的需要表现,你的需要,现在是表现在无限系列的其他人上面,无限系列的其他人成了反映你需要的一面镜子,在这里你是当作扩大的相对需要形态了。现在你的需要形态,不仅与他发生社会关系,而是与更多的人发生社会关系。在你的需要表现无限系列中,你的需要已明白地表现为无差别的社会需要或人类社会的凝结物。一个一个的人都成为你需要的表现材料,成为你的需要表现形态。因为你的需要无论由谁来表现,总是一样大的,所以,很明白,你的生活和对象化在其他人内的人类必要生活等同。正是这种等同的人类生活和等量的需要,规定了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不是这种关系规定了人们的需要,也就是说,这种等量关系是由他背后的人类生活、社会需要规定的。社会需要不仅规定了你和他的相互关系,也规定了你和我的相互关系及你和所有人的相互关系。
   在特殊的需要表现形态上,人们都在你的需要表现中当作需要表现材料,每一个这样的需要表现材料的自然人形态,都成为一个特殊的需要表现形态,每一个这样的需要表现材料的自然人的具体的必要生活,现在是当作人类生活的一般的现象形态。
   因为你的相对需要表现系列是无穷无尽的,所以,这种表现是不完全的,每当有新的生命出现,就会供给一个新需要表现的材料,从而使你的相对需要表现系列延长;每一个人的相对需要形态,都在这扩大的形态上被表现,都是一个无穷无尽的需要表现系列;每一人的自然形态,都在别一特殊需要表现形态旁边,成为一个特殊的需要表现形态;每一个特殊的需要表现形态内包含的具体的必要生活,只是人类生活特殊的现象形态。一切特殊的需要表现形态,可以有一个综合的现象形态,但他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现象形态;当你把自己的需要表现在一序列其他人上面时,只要你和这一系列的其他人换位,把关系倒转过来,你便取得了一般的需要形态。也就是说,无限系列的其他人是你相对需要形态的个别需要表现形态的话,把这关系倒转过来,你的相对需要形态就变成了需要表现形态或一般需要形态,无限系列的其他人的需要表现形态,就变成相对需要形态了。现在是人们的需要表现都表现在统一的你上面。所以,你成了一般的需要形态,原来你当作相对需要形态,现在变成了一般需要形态。在你当作扩大的相对需要形态时,是把其他人们的需要表现在一个与他们分开的你上面,以与你同等的关系表现出来。其他人们的需要,当作和你等同,表现为共同的性质而与他们的个体需要相区别。这个形态,已使各不同的人以相互需要来表现。一系列和你不同的人表现了你的相对需要,而其他的人们,在你面前只是当作了被动的需要表现形态;相反,一般的需要形态,却是当作所有人的共同需要形成的。你取得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只是因为其他所有的人,是由统一需要表现材料的你表现了他们的需要,并且每一个新出生人的相对需要又会都被你表现。因此,人们的需要形态,是社会公认的形态,是由人们全面的社会关系来表现的。
    现在,所有人在与你等同的形态上,不仅是把你当作需要一般在性质上等同,而且同时还是当作可以在量上相互比较的需要量。人们即然在同一你的上面反映他们的需要量,因此,人们之间的需要量也可相互比较了,人们对于自己所占有的需要实体——社会必要生活的多少,优劣之比值不但会进行横向比较,也会进行纵向比较,比较的结果,若比值等同,就会产生公平感,若比值不等同,就会产生不平等感。
    因为你有了一般需要表现形态的性质,所以,你的自然人形态成为社会生活可见的代表人物,你的生活也取得了一般的社会性质,成为社会生活的一般现象形态。
    需要表现形态是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的,所以,相对需要形态是基础,是需要之本,是决定需要表现形态发展变化的物质基础;但需要表现形态又赋有反作用于相对需要形态的职能,服务于相对需要形态。
    你简单的或个别的相对需要形态,使他成为简单的个别的需要表现形态;你扩大的相对需要形态,即你的需要在其他所有人上面的表现,是其他所有人成为特殊需要表现形态;最后,你成为一般需要表现形态。你由简单、个别的相对需要形态,到你成为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这里的你,他和其他所有的人都只不过是历史范畴的人格化。
    在简单、个别的需要形态中,已经包含着相对需要形态与需要表现形态的对立,但这对立的两极不是固定的。他是你相对需要形态的需要表现形态,但倒过来你则是他相对需要形态的需要表现形态。在此,这两极对立的位置,是不易把握的。
    在扩大的相对需要形态上,展开了你的相对需要,而你所以有扩大的相对需要形态,是因为其他所有的人与你相对,而作为一个综合的需要表现形态。在此,与你相对需要形态相对的综合需要表现形态,其位置和你换位的话,你的相对需要形态,便转化成了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
    在你取得了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的同时,其他所有的人都不能有这种形态,只有你当作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来表现所有人的相对需要,只有你在社会的形态上,取得了这一般需要表现形态。但是,当作一般需要表现形态的你也不能同时有其他所有人一般的相对需要形态,因为你在一般需要表现形态上,同时又有一般的相对需要形态,那就导致你把自己当作自己的需要表现材料,导致你是你的同义反复,既不表现需要,也不表现需要量。要表现你的相对需要,就须把一般形态的你,和相对需要形态的其他所有人的位置倒转过来。一般需要表现形态不能同时又是相对需要形态,你的需要,只能相对地表现在其他所有人上。
    一个人在历史上夺得一般需要表现形态的优先位置,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你之所以出现在一般需要表现形态上,只是因为你当作需要表现材料,从其他所有人中被排除来了,从而人们之同一的相对需要形态,才取得了客观的稳定性和社会保障性。
    现在,需要表现形态是社会地附着在一个特别的你这个自然人形态上,并通过你的言行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言行成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从而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你,便当作行为规范的担负者成为拥有社会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三章 人的神秘性质   



    人有可感觉的一面,也有超感觉的一面。直接独立地看一个人,毫无神秘之处,但人们把他们自己生活的社会性质,当作存在于自己身外的社会关系来反映;把人们总体生活的社会关系,当作与自己的对象物来反映时,人的神秘性质就发生了,人成了一个感觉的超感觉的人。
    自人类依某种方法彼此相互生活以来,人们的生活取得了一种社会的形态。尽管人们的生活是多方面的,但无论生活有怎样的不同,总归是人类物质感觉体的机能。必要生活时间当作决定需要量的基础,生活的量和生活的质,是可以感觉地区别的,而个体需要所费的生活时间,总是人们所关心的事情。但是,人的神秘性质,不是由人的个体需要发生,也不是由生活时间的内容发生,而是由人的社会关系发生。人的存在不是孤立的,人的社会关系,是人必然的、客观的社会性的表现,这种社会性是抽象的、超感觉的,但却成为作用于我们的社会存在。
    个体生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总生活。人们由生活上的相互需要,才发生社会的接触,所以,个体生活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会在这种相互需要的社会接触上表现出来。由于人们生活上的相互需要关系,个体生活才当作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来活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在他们生活上的相互需要。这种相互需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是精神上的。
    人们在生活的相互需要交往中,取得社会生活、社会需要一般的形态,而与个体生活和个体需要相区别,并且在感觉上也是不同的,前者一切可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而后者则是可以感觉并彼此区别。个体生活与社会生活只所以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是因个体生活当作一定有用的生活,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并由此证明是总生活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不同质的个体生活与别一个体生活之所以能相互需要,是因为他们的实际差别已经抽去,已经还原为共同的性质,这共同的性质,就是抽象的人类生活。抽象人类生活、社会需要不是我们直接能感觉,但每一个人都是社会需要,人类生活的现象形态,只有透过这个现象形态,才能发现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是人这个社会现象形态后面的秘密。个体生活和个体需要所特有的社会性质,是由人类生活和社会需要的均等性构成。个体需要之间以何种比例发生相互需要,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关心的问题,但不同个体需要之间一旦发生这样那样的相互需要关系,总是视为在量上等同。个体需要在社会关系中,当作自然人之间必须相互以来的个体生活,会不断还原社会生活和社会需要的比例尺度;社会必要生活时间会像规律的自然法则一样,强制地贯彻到人们偶然的、不绝变动的相互需要关系内的个体生活中。所以,个体生活和个体需要的把握,好像是身不由己了,于是有人用命运来解释。人们的需要量由社会必要生活时间规定,这是一个隐藏在人们相对需要的现象背后的秘密;社会必要生活时间不能除去自然人的外观。但可除去人的需要量的决定上的偶然性外观。人们共有的行为规范,能引出人需要性质的确定,进而让人的资格也能引出需要量的决定,但行为规范并不能显示出个体生活的社会性质和个体需要之间人的社会关系,反而隐蔽了个体生活、个体需要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因为个体生活、个体需要的社会性和个体生活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在一种背理的形态上显示出来的,即在把你当作需要表现形态,与人们发生关系时显示出来。
    人的需要形态的发展变化,形成不同时代社会学的各种范畴。那些范畴当作国粹来教化人们,要人们把它作为妥当、客观的思维形态,并又非大智者而不得其微妙,常人又总是难脱人的神秘性的笼罩。但我们只要考察一下独立的人和自由人的公社形态,人的神秘就都立即消灭了。考察一个独立的人,他的生活和需要是不难理解的,他为了满足自己各个方面的需要,他必须从事多种有用的活动,如原始人制造工具、家具、游牧和采集食物等等。他这各种不同的生活形态,不外是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他的需要强使他不得不把他的生活时间,适当地分配到各种不同的活动上,那种生活时间的分配完全是他自己的事,完全由他自主,他生活的经验会使他计算各种生活所费的时间和这一时间的生活效果。独立地看一个人,他和他所创造的财富间的关系,他和自然界的关系是极为简单明了的。但这个人生活的一切性质,是会社会的重演。
    我们考察自由人的公社,人们为了满在他们各方面的需要,他们也必须从事多种有用的活动,但他们是有意识地把许多人的生活能力结合成一个社会生活能力来共同生活,在此,个人生活的一切性质,就社会地重演了。他们的需要也强使他们不得把他们的生活时间,社会的计划分配。生活时间的分配,在不同的生活机能和不同的需要上,保持怎样的比例,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也完全都由他们自己做主。他们的生活经验也会使他们计算各种生活所费用的时间和这一事件的生活效果,我们社会地看自由人的公社,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也都是极简单的。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即中世纪,我们看不到独立的人,看不到人与人明白合理的关系,而看到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以依赖、直接的支配服从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明显、公开的外观就是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立;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比假装成平等、自由的近代社会生活更容易理解。在近代社会里,人们的生活总是当作等一的人类生活来发生相互关系,崇拜权力者,崇拜抽象的人,具有了普遍的宗教性。这种宗教性的消灭,只有到社会生活过程是在自由结合的人的意识的的计划管理下的时候;也只有到这个时候,才能把人的神秘的幕揭下。
    近代人的生活和需要的各种形态,是由人的生活过程支配的。所以各朝代的兴衰,并不完全是各朝代的国家元首人为的,并不完全是国家元首决定了人的生活和需要的各种形态。皇帝尽管代表一种社会关系,但他并不是本来就具有特别社会属性的自然人。人们生活和需要的各种形态,是有他背后的社会生活过程所规定。但在社会还不够发展,对人的各种形态还缺乏认识的时候,对抽象人的崇拜总是当作最适合的宗教。个体需要,使人们都关心,但当作相互需要来对待时,我们所有的是社会需要。社会需要不是人的自然属性,在独立的自然人身上是没有这个的。社会需要只是在相互需要中,在一个社会生活过程上面实现;而个体需要在人与物的直接关系上,没有人的相互需要他也能实现。在这里,个体需要是每个人的自由生活,而这自由生活正是一切自由生活的条件。于是,社会生活过程将是人们自由结合的联合体,是历史的必然。   


第四章  人的交往过程和行为规范   



一、 交往过程
    当个体需要不能满足时,就得使自己成为他人的个体需要。尤其在近代社会,只有把自己当作社会需要来实现,自己的个体需要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实现相互需要的过程,就是人们的交往过程。
简单的一个交往过程,可以是你和他的一个相互需要关系。他可以是你相对需要的表现材料,而你也可以成为他相对需要的表现材料,一切人都是可以这样做的。所以,当作我们相对需要的一般需要表现材料,在我们身外还是不能确定,因而,还是无法对我们的需要在量上进行比较。但交往过程的发展、扩大解决了这个困难。
    在交往过程的发展中,人们的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的渡让,尽管当初是偶然的意志行为,但正是这种渡让的意志行为的不断反复,渐渐确立了一种规则的社会过程,使需要的相互渡让之量的比例,随交往过程的发展,习惯地确定了。从而,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被区分开来,形成了行为规范被当作我们相对需要的表现形态,在我们身外独立存在了,从此,人的相互需要,人与人的关系,都可以依行为规范为准绳。有了这样一个独立的需要表现形态,不断地表现所有人的相对需要,这就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了便利。这样,人们的生活和需要便形成了人与行为规范的对立统一关系了。行为规范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相对需要的表现形态,反映着人们的生活和需要,并且我们任何人又都是行为规范的特殊调整对象。
    行为规范作为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取得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形成了,只是由于生活的落后,生活能力和智力低下,还不是自觉制定的行为规范,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习惯。那种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习惯,就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形态在人们的对极上,人们的相对需要就用行为规范来规定了,行为规范成了社会公认的社会需要尺度,具有一种特殊的社会机能。
    人的交往,一定会引导人们与一个存在于人们身外的行为规范相对照。如结婚和离婚,一定会引导人们与婚姻法相对照;签订合同,一定会引导人们与合同法相对照。因为行为规范是所有人相对需要的表现形态,所以,他是交替地,暂时地适用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但随着交往过程的发展,行为规范形态有了它的稳定性,并以法典的形式在我们身外独立存在。人的交往越是发展,行为规范就越是趋于完善和稳定,当作需要表现形态,就越是成为人类生活一般的体化物。但人们交往过程的社会性质不同,行为规范的社会性质也不同。自古以来,人们的交往过程或社会生活过程的社会性质类型,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可划分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于此相适应的,也有五种不同社会性质的行为规范,即: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奴隶社会的行为规范、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资本主义社会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社会的行为规范。在未来,还会有共产主义社会的行为规范。共产主义的行为规范,将是原始社会行为规范在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原始社会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行为规范的产生,是对原始社会非阶级非政治性行为规范的否定。但是,行为规范阶级性和政治性的产生,正是行为规范失去阶级性和政治性的条件。阶级和政治性的行为规范,必将为非阶级、非政治性的共产主义行为规范所否定。未来共产主义的行为规范,似乎是回到了原始行为规范的起点,但这已是在更高级的基础上了。这是行为规范的否定的否定。行为规范否定的否定,反映了行为规范发展的一般规律。这种发展,不是根源于行为规范本身,而是根源于人的交往过程中需要形态内在的矛盾性,即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个体需要的发展,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发展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个体需要是人这一物质感觉体的基本属性。在人们生活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个体需要作为人们的相对需要形态,总是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中。当个体需要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对极上一直保持统一性的行为规范或需要表现形态发生矛盾的激化,于是,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表现形态——行为规范,变成了个体需要发展的桎梏。这时社会变革的时代就来到了。随着个体需要的发展,发展了的个体需要,必将冲破那些阻碍个体需要发展的行为规范,而同那些适应个体需要发展的新生行为规范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同一性。这就是旧有的行为规范,被新生的行为规范所代替的根本原因,也是行为规范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所以,人们的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实际上是人们个体需要不断满足的生活斗争过程。   

二、需要尺度
    由人的交往过程,产生了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形态,但这个形态是交错地、暂时地由这个人或那个人担负。行为规范一旦由那个人担负,这个人便成了担任社会机能的一个时代的公职人员。因为人们的相对需要在量上是有差别的。所以,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必须能够使用到所有不同的人上去,并又能由各不同的人集中上来,这正是公职人员赋有的功能。
一切人的相对需要,都要由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表现,公职人员当作行为规范或需要表现形态的担负者,是人们相对需要的表现材料。所以,人们的相对需要都要同这个公职人员相联系,都由他来表现。这样,他成了需要尺度,成了活的行为规范,使人们的相对需要在量上有了一个客观、现实的准绳。
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是社会必要生活时间的现象形态;社会必要生活时间,是人们内在的需要尺度。行为规范在这里并没有直接代表生活时间,行为规范之所以不直接代表生活时间,是因为生活时间在生活过程的结果上已凝结为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不仅表现你的相对需要,同样也可以表现所有人的相对需要。所以,人的相对需要表现是一个无限的系列。只要人们的相对需要有了行为规范的表现,就会有人们的资格展示在人们的面前,于是人们便可以相互直观比较各自需要在量上的差别。人尽管是复杂的,但人们的相对需要都要由统一的行为规范来表现,由统一的行为规范来尺度。把不同人的需要,标度为不同的资格时,人与人的差别就被标度出来了。行为规范之所以能够当作需要尺度,是因为公职人员是行为规范的担负者。公职人员本人个体需要的变化,一般不会妨碍公职人员的社会机能,因为无论公职人员自身的个体需要怎样变化,人们考虑的只是他所担负的行为规范。所以,在历史上尽管有公职人员的人事代谢,但行为规范和它的功能还是相对稳定,新老交替,继往开来。人们的资格,是行为规范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现象形态,所以,透过资格的现象形态,可了解人们的相对需要和行为规范的社会性质。
    行为规范当作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具有需要尺度,标度人们资格的社会机能。但是因为人们的相对需要是不断发展的,所以,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也必须相应地发展。在这里,先进的行为规范会代替旧有的行为规范,如马克思主义输入中国,和马克思主义相抵触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就逐渐失去了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社会机能,尽管有的保留了原来行为规范的名称,但已不是原来的行为规范,这行为规范的担负者,也不是原来的公职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旧有的公职人员,会为新一代公职人员所代替。从中央到地方的历代官制名称,虽纯粹是一个时代民族习惯,但各种法定的官制名称,都是行为规范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机关标度。
    人的资格表现在行为规范的名称上,行为规范的名称标度了人们的资格,比如司法助理员,司法是行为规范的一个名称,助理员是一个人的资格。助理员的资格表现在行为规范上的名称是司法,司法行为规范标度的他的资格是助理员。因而,表现他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就在司法助理员的资格上确定下来了。
    资格是对象化于人自身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名称。所以,任何人的资格及行为规范总是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假设社会必要生活表现在他的生活上,他的资格是他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表现,无论他的资格提高了或是下降了,这提高或下降了的资格,总归是他的需要形态,是他内在的一定社会必要生活时间的表现。人的一定需要转化为某种资格时,这种转化关系,会表现为人与行为规范的关系。在人的资格形态之内,人的资格和人的需要有发生背离而不一致的可能性,但这无规律性的盲目发生的作用,正是在贯彻社会平均法则的规律。
行为规范是人们的需要表现形态,有标度人们资格的机能。但人们的资格不等于就是行为规范,因为资格表现可以是想象的。如宗教的神、和尚、道士的资格,是宗教行为规范标度的,但宗教行为规范是想象的一种需要表现形态。所以,想象的需要表现形态标度的宗教信徒们的资格,也必然是想象的。想象的需要表现形态,始终都要依从现实的需要形态。所以,宗教信徒们的相对需要,归根到底也只能由现实的需要表现形态来表现。神是不会给人们任何东西的。
    行为规范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就是人们为行为规范把自己让渡出去,从而取得自己的一种资格。但是,人们决不能把自己的资格当作行为规范来说明,因为资格只是行为规范对人们相对需要的标度。人们的资格被标度,只是因为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  

三、交往手段和人的形态变化
    人的交往过程,实际上是人们的相互需要过程。当一个人需要必须从他人那里得到满足时,一般首先是把自己的东西成为他人的需要,只有成为他人的使用对象,自己的需要才有可能得到满足。在人的交往过程中,人与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外部的对立。这种外部的对立,表现了人的内在对立,即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对立。在这对立的两极上,一极是当作个体需要的自然人,在相对需要形态上;另一极是当作社会需要的行为规范,在需要表现形态上。但这种关系的表现方法却是相反的,即在个体需要上表现了社会需要,在社会需要上表现了个体需要,人们的相互关系正是由这种表现而表现的。人实际上都是个体需要之人,人的社会需要性。只观念地表现在人的资格上,人的资格使和你对立着的行为规范,当作你现实的需要形态。行为规范实际上就是社会需要形态,公职人员当作社会需要的担负者,成为你相对需要形态的活的需要表现形态。人的交往过程,是由这样一个形态变化完成的: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由行为规范再到个体需要。当你个体需要转化为行为规范时,是你已经成为他人的个体需要了,从而,你取得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实现了你的资格;当行为规范转化为个体需要时,是行为规范与时时变更的个体需要相换位。由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转化,是你的个体需要上升为一般的社会需要形态;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转化,是行为规范表现了你的相对需要,表现了你个体需要的社会一般的性质。由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由行为规范再到个体需要,这个过程按其物质内容说,是个体需要与个体需要的循环,即由个体需要开始,又在个体需要的结果上结束。
    由个体需要到成为规范的转化,这是人的第一形态变化。人的第一形态变化,使人们的生活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从而获得资格上确认,和行为规范对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在这种行为规范成为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的同时,行为规范也成为了人们自觉维护的行为准则了。在人的第一形态变化中,表现自己个体需要的行为规范不是在自己这里,而是在他人那里。要把表现自己个体需要的行为规范从他那里引出来,自己首先就要放弃自己的自然形态,成为他人的个体需要,就要使自己的生活在社会有用的形态上支出,成为社会生活、社会需要的一部分。因为社会生活、社会需要是在我们个体生活和个体需要对立的极面上,所以,要使我们的生活和需要成为社会生活和社会需要的一部分,还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奋斗。在这种奋斗的过程中,自然会有酸甜苦辣的滋味被我们这感觉体所感受。
当我们的生活和需要,已经是社会生活、社会需要的一部分时,这就又意味着我们的生活和需要,被类似于我们的其他人所代替。社会需要可以由我们竞争的人而饱和,而使我们的生活和需要成为过剩、多余的,甚至是无用的。社会生活可以不顾我们的意志,在我们背后发生作用,无论我们怎样都注定要接受社会生活强制性的公断。我们的生活在今天还有社会必要生活的性质,但明天就不见得有了。
    人天然是行为规范的表现材料,所以,才有公职人员当作需要表现形态来表现我们的相对需要。从公职人员一方看,是行为规范表现我们的相对需要;从我们自身看,是我们把自己当作他人的个体需要。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转化,同时就是公职人员在表现我们的相对需要。人的资格是对象化在人本身的行为规范名称,资格的现实,同时就是担负行为规范的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实现。当作公职人员,他是个体需要转型的形态,是人的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行为规范当作观念的需要尺度,一切人的相对需要包括公职人员都要由行为规范来尺度,所以,行为规范成了人们个体需要观念的对立物——需要表现形态。就行为规范说,我不能辨别他是由那个人或那些人产生,因为它是无差别的人类生活等一的社会体化物。所以在行为规范上,人与人的区别消灭了。在人的第一形态变化运动的始点上,个体需要乃是别一个体需要的终点,这一终点同时又是别一个人的第一形态变化的始点。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第一形态变化,同时又是别一个人的第二形态变化,即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变化。因为行为规范是人的需要表现形态。所以,可以当作观念的一般人,来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行为规范的需要尺度和资格标度的功能,指示了行为规范转化为个体需要的限界。
    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变化,同时就是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变化。一个人的形态变化,始于个体需要,又终于个体需要,行为规范在当中起的是媒介作用。一个终了的个体需要,就是别一个体需要的开始形态。当作个体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行为规范,能够分别同时表现多人的个体需要,所以,会有同时多人的形态变化。
    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的相互转化形态,是人的形态变化内在矛盾的运动。公职人员当作行为规范、一般需要表现形态的担负者,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如古代的各种君主,近代的总统、主席等,并形成不同时代的统治形式;被需要表现相态表现的那相对需要形态的人们,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称谓,如古代奴隶、近代的农民、并形成不同时代的被统治形式。统治形式和被统治形式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人的需要形态内在矛盾运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结果。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行为规范,一旦被公职人员所担负,就极易把一些人变成奴隶而形成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所以,统治形式总是国家的统治形式,是阶级统治。因为无论在人的第一形态变化上,还是在第二形态变化上,都有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对立并存的两极,这样,同一个人可以一次通过两种相反的形态变化,所以,人们的个体需要又总是和行为规范、公职人员、国家统治形式相联系。
    由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第一形态变化,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第二形态变化,这两个相反的运动阶段是一个循环。任一个体需要的脱弃,都同时是别一个人个体需要的取得;任一个体需要的取得,都同时是别一个体需要的脱弃。当一个人形态变化的开始,同时就是别个人形态态度全过程的结束。每一个人的形态变化的循环,总是与其他人的形态变化的循环相结合着,这全部过程就表现为人的交往。
    人的交往只有个体需要的满足,才是实在。我这会需要他,因为他对我的个体需的满足是实在的,但他往往不会想到我这会需要他;相反,他这会需要我,因为我对他个体需要的满足是实在的,但我往往不会想到他这会需要我。这种无法控制的社会的自然关系,在人们整个交往过程中会偶然地产生。所以,人的交往不是个体需要的简单换位而终结,交往会打破个别人和个别地方的限制,而结成人类生活的社会关系。
    在人的交往过程中,个体需要可以从交往中退出,但行为规范不会消灭,因为个体需要从自己的形态变化系列脱出,是以行为规范的替补为条件的,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总是相互转化。行为规范的不断替补,从人们的交往过程中脱出的个体需要,而使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人的形态变化,个体需要会把自己的公职人员带到形态变化系列中来。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当作两个立在对极上的人的相互关系,是同一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在交往过程中,不能表现个体需要或人的相对需要,那么,就会因为二者没有同一性而相脱离。
   人第一形态变化的完成,可视为事业生涯的一个阶段,是个体需要一个自己独立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有长有短。没有行为规范表现你的相对需要的过程,你就不会有第一形态的变化;你完成了第一形态的变化,也不会马上就完成第二形态变化,所以,人的形态变化没有时间上、空间上、人身上的严格限制。人的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对立,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对立,这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同时又保持着内部的同一性,而这同一性又是运动在人与行为规范这外部的对立性中。人的内在矛盾,是在人的形态变化的各种对立中,取得了发展的运动形态。所以,人的各种形态变化包含着矛盾的斗争性,并有激化的可能性。如果人的形态变化的矛盾激化,人的形态变化的同一性就只好在混乱动荡中来维持。但在人与人的关系极明白、极合理的直接社会化的生活形态里,这种矛盾激化是不存在的,如在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个体需要虽和行为规范共处于统一体中,但社会主义的行为规范当作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保持了社会和谐。行为规范当作人的交往的媒介,取得了交往手段的机能,这种机能是人的形态变化不可缺少的条件。  

四、行为规范的运行
   人的形态变化,由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又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这个过程的始点是个体需要,归复到这一点的也是个体需要。这个运动的循环,是排斥行为规范的循环的。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转化,这是人的形态变化的前半过程,即第一形态的变化。当行为规范又转化为个体需要时,行为规范从第一个人上脱弃,来表现第三个人的需要,在这个过程完了时,行为规范已离开它的出发点。行为规范从这个人上脱弃,又去表现别个人的需要,这就是行为规范的运行。
    因为行为规范具有需要表现形态一般的社会性质,存在于人们的个体需要中。所以,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可以相互转化。在人的第一形态变化中,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的换位,个体需要是一次性的退出这一交往过程,这就是你满足他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会被他所消化。但在人的第二形态中,行为规范却是与时时变更的个体需要换位了,是同一过程的不断反复。所以,人的交往好像只是行为规范运行的结果,好像是行为规范使人去交往。但实际上,行为规范的运行,只是人与人交往的表现。人与人交往,必然表现为行为规范的运行。在人们第一形态上,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只换位一次,但在第二形态变化上,则是同一种行为规范和个体需要的反复换位,反映了一个人的形态变化系列,也反映了错综的无数人的形态变化。只要是行为规范,具有需要表现形态社会一般的性质,它就会转化为无数人的个体需要,比如马克思主义一旦被人们所掌握,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说得就是这种人的第二种形态变化的情形。
    每一个人,在发生第一形态变化时,当作自己原先的个体需要,从这一交往过程中退出,而有新的个体需要替补进来。比如,当行为规范表现你的相对需要时,这种行为规范同时又是某种新个体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这种需要表现形态会不断离开他的出发点,反复换位于新的个体需要,新的个体需要就这样被替补进来了。当作交往手段的行为规范,不断离开他的出发点,虽排斥了它的循环,但它还是留在交往过程中,那么,交往过程所吸收的行为规范在总体状况上又是怎样呢?那是已有社会的人的资格总体状况规定好了。社会的人的资格总体状况,和行为规范状况是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不过把人的资格总体已经观念地表现出来。所以,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的量,与人的资格成正比例地变化。但是,人们的资格与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却成反比例变化。当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降低时,人们的资格就会依比例的提高。比如奴隶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降低了,奴隶的资格提高为平民的资格,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降低,也都会使劳苦大众的资格提高一步,社会主义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是否也会降低呢?当然是也会降低的,因为没有这种降低,就不会有共产主义的需要表现形态,人类就不能彻底解放,就不会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格。当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提高时,人们的资格就会依比例地降低。比如当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提高,就会有人的资格下降到“将人不当人,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所以,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和人的资格成反比例变化。这种变化似乎背理,其实这种现象是由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的同一性决定的。行为规范是社会需要表现形态,行为规范标度了人的资格。人资格和行为规范具有同一性。所以,无论人的资格的提高或降低,还是行为规范社会需要的提高或降低,都是对这种同一性的破坏,而这种同一性的破坏,正是建立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同一性的前提。人的资格也只能在这新同一性的建立上而提高。行为规范社会需要的提高,同时又是这种行为规范社会需要的下降,因为这同时已渐生着新的行为规范,将重新标度人们的资格。
    行为规范和行为规范所标度的人的资格,存在于人类社会始终,只是有行为规范的社会性质不同,不同社会性质的行为规范所标度的人的资格,也会有不同的社会性质。随着政治性行为规范的消亡,取而代之的是习惯性的行为规范。
    因为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式是习俗,所以,每个人都是极自由的。这种自由,是历史的必然。最美好的人类社会,就是人人都有一个共同高尚的习惯。
    行为规范的社会需要降低了,公职人员当作行为规范和社会需要的担负者或表现材料,会首先发生社会需要下降的变化,但是,部分人还是会继续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内,仍依照已经成为过去的需要尺度来度量自己的相对需要。比如皇帝打倒了,部分人仍在受皇帝观念的束缚。这种情况在社会不发达的状态下,就常常如此,但这种情况,会由不同人的相互影响,致令恢复到由人们的相对需要规定的需要表现形态上来,由新的公职人员所担负的行为规范来表现人的相对需要。在人们的相对需要由新的公职人员当作需要表现形态来表现时,这就有了一种以行为规范重新标度人们资格的必要,致使建立起人们的资格和行为规范新的同一性。这种事实被人片面地观察,好像人们资格的提高,是因为有了更多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公职人员或伟大人物。实际上,这更多的公职人员或伟大人物,正是取决于人们资格的总体状况。人们资格的总体状况,对于当作交往手段的行为规范总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的前提下,人们资格总体状况的变化,决定行为规范总体状况的变化。假设有四人,在时间和空间上并存,并且每个人的资格都是相同的,那么,就会有一个四人的资格总体和行为规范总体。如果这四人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是并存的,而是形态变化的各环节,即这种行为规范表现了第一人的相对需要,随后依次又表现了第二人、第三人、第四人的相对需要。同一种行为规范依次表现了四人的相对需要,一次实现四人的资格,从而实现了四人的资格总体。同一种行为规范的反复换位,呈现了多人的形态变化过程。但这个过程所经过的各阶段不是空间上并存,而是时间上继起的。所以,可以测量行为规范运行的速度。在一定时间内,行为规范通行人次越多,行为规范运行的速度就越快,待实现的人的资格总体就越大。在这里只是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行为规范的运行速度,才会扩大人的资格总体。
    同内容的行为规范,可以在此时此地迅速运行,人们的资格也会在此时此地不断实现;而在其他场合则会发生行为规范运行迟缓的现象,但我们还是可以根据行为规范运行通过的总人次,得到这一行为规范运行的平均速度。这个平均速度表明了人的交往过程所吸收的行为规范总体状况。
    在交往过程的一定时期,同一行为规范的运行速度加快了,致使部分公职人员从交往过程中推出。所以,行为规范运行速度加快,公职人员的总体就会缩小;行为规范运行速度迟缓,公职人员的总体就会扩大。但在需要表现材料的公职人员的总体速度不变时,也是不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增加多少公职人员,就会有多少公职人员从交往过程中退出,这是组织、人事部门很明白的事情。
    在行为规范运行中,表现为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再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循环,所以,在行为规范运行速度中,也表现了人的形态变化的速度。如果行为规范运行迟缓,人的形态变化也会迟缓,人的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就会趋于分离,对立或独立化;而行为规范运行迟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缺乏同一性,使行为规范作为需要表现形态,不能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或相对需要。
    在任何时期,当作交往手段发生机能的行为规范总体状况,都是由这个时期内的人的资格总体和行为规范运行的平均速度来决定;但人的资格总体和行为规范运行平均速度,归根结底,使由人们的相对需要所规定。人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规范来满足,但行为规范是有排它性的,个体需要的满足,要有一个充分理由的行为规范来表现,而不许有多余的、相反的行为规范相并存。在人们没有加入交往过程之前,行为规范对他来说是没有关系的,人们只有在交往过程中,人的需要才和行为规范发生关系。但是,人总是交往过程中的人,如果我们把现有的行为规范总体,对应于现有的人口总数,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是可以和一定的行为规范相对照,每个人的资格又都是人的资格总体的整除部分。  


第五章  公职人员和行为规范   


一、 公职人员
    行为规范的需要表现形态,是由行为规范当做交往手段的机能发生的。在行为规范在名称上,表现的公职人员,必须在交往过程中来与人们相对立。和人格标度的确立一样,公职人员产生的工作属于国家。但公职人员在各国有所不同,都带有本国的特色,这表明人交往的国内领域和国外领域是分开的。
公职人员是穿法定国家制服的人。因为公职人员在交往过程中,不仅有其自然的老化和消逝,还有其因公职人员的过错而引起的公职人员的淘汰。所以,这也就有了公职人员与行为规范名称的分化过程。人的交往过程自然发生的倾向,是把公职人员存在变公职人员假象,所以,有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在什么条件下,退休、病休、处分、开除,不能再用作需要表现材料了。
    行为规范的运行,使公职人员的实在内容与名义内容相分离。这种事实隐含了一种可能,这就是公职人员可以由别一种什么东西来象征或代替。这是公职人员的分身术。公职人员要表现成千上万人的相对需要,就必须解决自己分身的困难。公职人员虽不能像孙行者那样“拔毛分身”,但由别的什么东西当作自己的象征也很神奇,也可以代替公职人员而发生需要尺度的作用。这东西不是别的,就是公职人员的象征物。在人们还不理解公职人员的象征物是什么东西的时候,公职人员总是以神的名称作为自己的象征,并确立起一种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体制来。这种体制使下级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是上级公职人员的象征,最高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则是神的象征。只有当这种象征物失去崇拜的时候,公职人员才会恢复自己原是行为规范的象征,才有可能不那么神气,才有可能按照行为规范来行动,并把附近的人们拉上,一起拥向中心那伟大目标。为要防止公职人员在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充当需要尺度时,凌驾于行为规范之上,就要用法律把公职人员的活动规定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由此可见,行为规范或社会需要,好像那光芒四射的太阳,不仅对公职人员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时也有一种斥力,使人们只能以行为规范或社会需要为中心作绕轴运动。就是这样的社会大链条,把整个世界扣牢了。
    公职人员,实际上是行为规范机能上的社会需要标记,社会需要通过这些标记指示出来,但并不指示他本人的需要。公职人员当作行为规范的表现材料,这个材料本身的条件由法律规定。在人的交往过程中,公职人员随时都有失去的可能,但又失去必有替补。所以,公职人员的社会机能,完全与行为规范表现材料无关,与公职人员自身无关。公职人员象征行为规范和社会需要的性质,在古代社会里尚不那么外显,倒是好像公职人员是上帝的安排,命运的造化;但是,在现代社会里,公职人员是行为规范和社会需要的象征的象征性质就完全外显了。这表现为行为规范文件,可代公职人员的社会机能。
     行为规范文件,由国家制定、认可,具有强制通用力,是由国家从外部投入人们的交往过程的。行为规范文件制定、贯彻、运行的必要,是由行为规范文件象征公职人员的比例发生的。如果公职人员的数量,在交往过程中足以满足直接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那么,就没有必要由行为规范文件象征公职人员来充当需要表现形态;如果公职人员的数量,在交往过程中不能满足直接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那么,就要由行为规范文件代替公职人员,来充当表现形态。公职人员的数量,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总是在一个平均水平线以上或以下浮动。但是,一国公职人员的数量,绝不会降到最小限以下。假设全国公职人员最多不能超过1000万,最少不得少于100万的话,那么,这个平均水平线便是550万。在这里,最小限量的100万公职人员会不断变动,不断由不同的公职人员构成。这对于100万公职人员在交往过程中的需要表现机能,是没有影响的。所以,这最小限量的100万公职人员,可以由行为规范文件去代替。但是,如果交往过程所吸收的行为规范,全部由行为规范文件充满,那么,会使行为规范的信用受到破坏。行为规范文件,只能代替那最小限量的公职人员。如果要行为规范文件代替所有的公职人员,那么,行为规范就无人去担负,而成为无任何活力的行为规范,无法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从而行为规范也就完全失去了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功能。
   行为规范文件是公职人员的象征或代替物。所以,行为规范文件,成为社会需要的标记。行为规范文件和需要的关系,是这样构成的:人们的需要,观念地由公职人员来表现,这些公职人员则象征地由行为规范文件来表现。
公职人员当作交往手段独立化了。所以,公职人员可以由行为规范文件来代替。公职人员只有在现实、直接地交往过程中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时候,才是当作单纯的交往手段;当公职人员不直接当作交往手段,就要由行为规范文件来代替这个最小限量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文件代替的公职人员,以行为规范文件为自己的象征物,不断保留在人们的交往领域,不断用作交往手段,当作交往手段这种机能的担负物。所以,行为规范文件代替最小限量的公职人员的运动,只表示人的形态变化,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再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诸对立统一过程不断的交错,在人的形态变化上,人的需要形态与人相对立,但人们相互需要的独立表现,是一个很快就归于消灭,又会立即再由别人来代替的阶段。所以,在这个使行为规范不断由一个人转到别一个人的过程,单有行为规范象征的存在就够了。公职人员,当作人的资格暂时客观的反映,不过是当作行为规范本身的标记来发生机能,所以才能够由行为规范文件来代替。行为规范文件以他的强制通用力,取得了他自身客观的、社会的妥当性。但国家的这种强制力,只能在一国的界限内发生效力。行为规范也是在这个领域内,充分发挥它的交往手段的机能,并能在行为规范文件形式上,取得行为规范机能的存在方式,完全和它的公职人员相分离。可以推论,未来社会的发展,行为规范文件在量上会趋于社会的妥当性,而公职人员在量上则趋于精简、缩小。人们实际考虑的不是公职人员的自身,而是行为规范的通用与否。
二、 行为规范的占有
   当作需要尺度和交往手段,来发生机能的人或象征物,是行为规范。所以公职人员和行为规范文件,会当作行为规范来发生机能。这种机能,无论是用公职人员,还是用公职人员的象征物来实行,总是当作需要表现形态的存在,来和一切当作个体需要的人相对。但是,行为规范首先是被有行为能力的人所担负。行为规范的社会机能的实在效力,必须把人身的存在当作行为规范的担负者,并站在其他当作个体需要的对极上。
   人的形态变化,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再由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不断循环,表现在行为规范不息的运行。但人的形态变化系列的一旦中断或冻结,个体需要没有行为规范这种需要表现形态来表现,行为规范的运行就会处于静止状态。
   自人的交往最初发展以来,人们就有一种强烈的欲念,即占有人的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成为公职人员。在这里,个体需要取得了自己的需要表现形态后,并非为需要再转化为个体需要,而是以他的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为目的。这样,行为规范不再是个体需要变换的媒介,而是被硬化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总是把行为规范看成是权利和财富的社会表现。所以,公职人员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所担负的行为规范。实际上,随着人的交往的发展,每个人都应有行为规范观念。要个体需要不断更新,他必须不断进行自己的形态变化。但是当作个体需要的他,要转化为公职人员,是要有一个过程的,并且还要依从于偶然。公职人员也是个体需要的非公务人员转化来的。只要个体需要转化为行为规范,而不要行为规范再转化为个体需要,这似乎是不合逻辑的。但在最高公职人员那里,就好像只有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而没有行为规范到个体需要的转化,只不过把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分配到行为规范运行的各个点上,也就是说,分配到人们当作个体需要的表现形态中间去。所以,在人们的相互需要、形态变化的各点上,都有行为规范的凝结,都有公职人员的作用和影响,只是层次、级别不同。这就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官制。当人有当作行为规范、需要表现形态的公职人员来保持的可能性以后,贪当公职人员的念头就发生了,或者说,贪当官的念头发生了。行为规范当作社会一般的需要表现形态,公职人员随时都可利用这绝对社会形态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权力。因而,公职人员成了社会权力的担负者。担负社会权力的公职人员,又有其与权力相适应的职位。行为规范作为人的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在结果上,我们看不出形成结果的过程。所以,行为规范是怎样转化成的,在行为规范上面我们是看不出的。只要相互需要、双方认可,一切都是可以交换的。人的交往过程,犹如社会的大熔炉,抛到里面的一切,都只是为要使自己成为人上人的行为规范担负者,而却成了行为规范的占有者。社会的权力,就这样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了。这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的矛盾,这种矛盾无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存在的,只是矛盾的斗争形式和程度不同。这种矛盾因一定条件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的时候,是未爆炸的炸弹,一旦发火出现,就会爆炸,这就是革命的爆发,这就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斗争,终于采取了外部对抗的形式。但矛盾对抗又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非对抗性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的矛盾也有局部存在,但不是对抗性的矛盾,社会主义的行为规范,已实现了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公职人员社会性的统一。在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的对抗性矛盾斗争中,要行为规范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发挥交往手段和需要尺度的机能,付出血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但舍此不能完成社会发展的飞跃,不能剥夺公职人员对行为规范的私人占有,而使人们的相对需要得到应有的表现。社会需要在个体需要中,个体需要中的社会需要状况怎样?行为规范则能尺度该个体需要对于其他一切个体需要,要有怎样的吸引力,有怎样的社会需要。在有些人看来,需要和需要形态是不能分离的,从而公职人员当作需要表现形态,公职人员级别的提高,就是社会需要的提高;行为规范人级别越高,就越包含更多的社会需要,社会权力就会越大。所以,公职人员对行为规范私人占有欲,有其本能的无限性。但从量的方面看,每个现实的公职人员的社会需要或行为规范所表现的社会权力,又都是有限制的,只是效力有限的、交往手段和需要尺度。行为规范质的无限性和量的有限性间的矛盾,使有些公职人员不择手段地,不绝地进行争权夺势的活动,并且还会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其野心在于征服全世界。不过到头来,历史的辩证法,将会强制地使这种征服者被征服。  
   公职人员要把自己当作行为规范、社会需要的元素来保持,他就必须中断自己的形态变化,保持在第一形态变化的结果上,而不为个体需要的转化作媒介。有些公职人员的唯一目的,就是使自己公职的级别不断得到提升。但是,他第一形态变化上得到的行为规范,又只是他在第一形态变化中,所让渡的个体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他所让渡的个体需要越多,他得到的需要的行为规范或社会需要就越多,权力就越大。因此,不断进行他的第一形态的变化,成了他的处世之道。而这种处世之道的主德,只不过是争权夺势的那一套。
   在公职人员的直接形态之外,还有一个和行为规范机能相独立的形态,那就是公职人员的培养。院校学生,是一个后备公职人员的供给来源,让他们在需要的时候走出来,完成第一形态的变化,成为公职人员。但行为规范在交往领域的饱和程度也是有限的,当公职人员的数额,超出交往领域的容纳程度,公职人员就要从交往领域这一蓄水池中,外溢到他适合去的地方。这就是公职人员的精简。这种精简是公职人员最关注的,因为涉及他公职形态变动的问题。但是,行为规范运行的法则,是不依公职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职人员的数量,有时候,强制性的增;有时候,强制性的减。   

三、 行为规范的服务手段机能
   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的两级相对,在人的交往的直接形态上,公职人员仅当作交互存在的人们个体需要的代表来表现。但随人们交往的发展,有些关系也发展了,这就是人的个体需要的让渡,在时间上与他的资格的实现相分离。这是因为,人的形态变化条件,要依照人的个体需要形成的条件来规定。有些人的个体需要的形成,须经历较长时间;有些人的个体需要的形成,则需较短的时间,比如,作为优势的,自我实现的个体需要的形成,有的人会早些时间,有的人就会晚些时间。个体需要形成的时间不同,个体需要的让渡起始时间也会不同,并且个体需要到行为规范的转化过程,因种种原因,也有时间的长短。这样,当作同一需要量的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二重的存在,就不能在直接的形态上,公职人员当作交互存在的人们个体需要的代表,也不是在直接形态上相接触。但是,在人的个体需要形成之前,公职人员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人们个体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人从出生之日,作为个体需要之人,就有了权力能力,并取得了行为规范的需要表现形态,实现了他相应的资格。这是因为在人出生之前,就已有他的需要表现形态独立存在了,公职人员就已经取得了对这个新生命个体需要的表现形态。既然人们的个体需要的需要形态,早已由公职人员所担负,人们就要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相对需要或个体需要,如果公职人员拒绝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人们就要撤换他,这就是人民的权力,并且是高于一切的权力。这个权力直接维护着人们的权利——人们相对需要的表现。所以,人们是自己的相对需要被表现的权利者,同时又是维护自己的相对需要被表现的权力者。公职人员虽然担负着一定的社会权力,但这个社会权力只是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手段。所以,公职人员只有表现人们相对需要的义务,为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提供服务。公职人员的天职,就是为人民服务。因为公职人员服务的手段,是公职人员所担负的行为规范或社会权力。所以,行为规范取得了服务手段的机能。
   人们和公职人员的角色,原也像个体需要和行为规范的关系一样。所以,公职人员除了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就再没有别的什么了。没有人们的个体需要,就没有表现人们个体需要的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是公职人员的义务,人们的个体需要得到表现,是人们的权利。在这里,人们是权利者,公职人员是义务者。权利和义务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权利者和义务者,这互相矛盾的两种资格,虽因一定条件共处一交往过程的统一体中,但矛盾的斗争不可避免,并且,这种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外部对抗的形式也是不可避免的。权利者和义务者间的斗争,自古代社会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并且,因义务者对行为规范的私人占有,无不导致一个社会形态的灭亡。在奴隶社会,当作义务者的,是氏族贵族对行为规范的私人占有,而导致奴隶社会没落灭亡;在封建社会,当作义务者的,是封建王朝对行为规范的私人占有,而导致封建社会的没落灭亡;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作义务者的,是资本家对行为规范的私人占有,这也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没落灭亡。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权利者和义务者之间的斗争,到处都反映了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矛盾的对抗。这种不愉快的矛盾的对抗,只能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后灭亡而终结。
   现在,人和行为规范,已不能在人的形态变化的二极上同时出现了。首先,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决定人的某种资格,这种资格又规定了公职人员的义务。这种义务,这就是公职人员,要为人们的个体需要或为权利者,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服务。其次,人们的资格,在未实现之前,还只是观念地存在于公职人员或义务者的承诺中,公职人员所担负的行为规范,尚待到一定时候才会转移到人们的个体需要上,才会实现人们的某种资格。所以,行为规范不再是交往过程中的交往手段或媒介,而是当作相互需要,一般人的存在,独立地使交往过程结束了。行为规范在未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之前,公职人员就已经取得了对人们个体需要的支配。所以,公职人员就有义务为人们个体需要的表现提供行为规范的服务。但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又不是和人们的个体需要在形态变化的二极上同时存在。人们的个体需要,什么时候得到公职人员的表现,往往取决于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取决于公职人员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人们个体需要上的权利。
   人在完成第一形态之前,是已经完成了人的第二形态变化。权力者在行为规范要求权上面实现他的资格,是他的个体需要在转化为行为规范以前,行为规范已经转化为他的个体需要。他的第一形态变化,是在第二形态变化以后完成的。
   行为规范当作服务手段的运行。表现为一种已经在行为规范之间完成的社会联系。这不同于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的运行所表现的人的形态变化的交往的交错性。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人们个体需要和公职人员的联系,是在行为规范之内,和行为规范一同产生的,但行为规范当做服务手段则与之相反。
公职人员作为表现人们个体需要的义务者,向个体需要的权利者履行义务。但在时间上、空间上并行的权利者和义务者,可以相互对照,并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当作正负量互相抵消。比如:A对于义务者B,是权利者;B对于义务者C,是权利者;C对于义务者A,是权利者。他在这种场合是权利者,但在另一种场合却是义务者;同样,他在这种场合是义务者,但在别一场合却是权利者。这种在一定程度内的正负量相互抵消,使义务者向权利者履行义务的服务,这就只集中到义务未尽部分的服务了。这种服务越是集中,行为规范充作服务手段的活动量就越小。这种结果,会有行为规范的危机自然发生。
   诸权利者和诸义务者,在一定程度上,当作正负量来互相抵消时,行为规范只是在观念上有需要尺度的机能。但是,在现实的服务上,行为规范并非当作交往手段,并非当作个体需要变换的暂时的媒介形态,而是当作绝对的人,当作社会生活一般的体化物而独立存在。行为规范当作服务手段的机能包含着人与其表现形态(行为规范)的直接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引发行为规范危机。在行为规范危机中,人的形态变化受到了阻碍,因为行为规范失去了信用,没有需要尺度标度人们的资格了。所以,争到人的资格只是空的幻想。这时,人们只有保持独立、自我约束,行为规范就是人们自身了。以前观念的行为规范,急变为现在灵魂加肉体的行为规范。这种突发,伴有社会理论上的恐慌,和人们社会关系不可测的恐慌。
   假设,他个体需要的让渡,取得了某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在此是当作交往手段。他会在一定时候用这种行为规范来服务于某权利者的个体需要,在此他又成了义务者,这同一的行为规范,现在是当作了服务手段。现在别一权利者又以这种行为规范再充作交往手段。同一行为规范时而当作交往手段,时而当作服务手段不断地运行,但交往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却不是同一的,而是不断变更,从交往中推出。所以,行为规范的运行和人的交往,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承诺的服务和实际的服务,也是性质上全然不同的。
    信用行为规范,如合同、协议、契约等,是直接从行为规范充作服务手段的机能发生的,信用行为规范越是推广,行为规范充作服务手段的机能,也就越是发展。但是,这会减少当作义务者的公职人员在政府大院中的数量。大政府,变成小政府。
   随着人们生活的发展,行为规范当作服务手段的机能,会扩延到人交往领域之外,成为社会需要上的一般人。这种转化,使公职人员履行义务的服务,由人的直接服务变为行为规范服务。这种服务,会简化为行为规范文件的传达、填表、登记、检查、汇总等方面的一些极简单的手续。这必然导致国家机关职能的简化、而这种简化又是实现公职人员变公仆的前提条件。  

四  世界行为规范
   人类社会产生国家后,人类的交往,就有了国内和国外之分。国内的行为规范,如果离开国内的运行领域,那么,行为规范地方性的国内形态上的需要尺度、资格标度、交往手段和服务手段的功能就会被解除,还原为需要表现材料的自然人形态。在整个世界的交往领域,人们展开的需要,自然就有了世界的普遍性。在这里,人们的独立的需要表现形态,会当作世界行为规范,来和人们相对待。行为规范只有在世界交往领域里,才有了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全同,才用完全的范围,发生行为规范的机能,同时象征这种行为规范的国际公职人员,是抽象人类生活的直接社会的实现形态。
    在国内交往领域,只能有一种统一的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但在世界交往领域,却有两种需要尺度,这就是当作需要尺度的国内行为规范,和当作需要尺度的世界行为规范。这两种行为规范当作需要尺度,他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国内行为规范的执行要考虑世界行为规范的要求,而世界行为规范的执行也要考虑其国内行为规范的要求,于是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产生了。世界行为规范,虽然是抽象人类生活之直接社会的实现形态,但他并不能直接调整一国内的行为规范,而只是通过国内行为规范来保证世界行为规范在国内的履行。世界行为规范可以当作一般服务手段,一般的交往手段,和权力一般来发生机能。世界行为规范当作一般服务手段,以表现诸国的主权和诸国的基本权利的国家相对需要;而在不同诸国间的关系正常化受到扰乱时,世界行为规范便会当作交往手段来发生机能,来满足诸国的世界行为规范的需要,实现诸国及各方面的国际资格;世界行为规范还可以当作绝对社会体化物之权力,在诸国间转移。但在这里,世界行为规范不是为了交往和服务,而是诸国以所得世界行为规范为目的。
   每一个国家,都要为国内和国际交往制定完备的行为规范。所以,行为规范的机能,一部分,是由行为规范当作国内交往手段和服务手段的机能发生,一部分,是由行为规范当作世界行为规范的机能发生。在世界行为规范的机能上,必须有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缔结条约和协定,一般要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签署、批准,否则,条约和协定无效。所以,代表国家的公职人员,具有世界行为规范的特征,在这里是很明白的。
    世界行为规范,适用世界范围,其中有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也有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规范。世界行为规范,在世界范围发生机能,但世界行为规范的渊源地却是具体不同的国家,国家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各国行为规范体系汇总共有的一般原则,会当作世界行为规范,在各种不同程度上,为不同的国家所吸收,以充实不同诸国内的行为规范体系。国家间的交往,决定了世界行为规范的形成,而世界行为规范又会反作用于国家间的交往。因实现在各国内行为规范中的社会必要生活是不同的,所以,各国在行为规范上也自然会存在差别。对于这种差别或冲突的调整,正是世界行为规范的机能。世界行为规范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它又会随国际交往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世界行为规范在各国国内的履行,要通过各国国内行为规范的履行来保证,但在已发展了的现代社会的国家,都会限制本国内过分的行为规范私人占有的强烈欲念,并都会把公职人员的数量精简到适合国内需要的必要程度,以保持行为规范特殊机能的正常运行,保证世界行为规范在国内的履行。  


第六章  行为规范到权力的转化   


一、行为规范的循环及权力模式
   人的交往、发展了的相互需要,是权力依以产生的社会基础;行为规范当作交往过程的最后产物,是权力最初的现象形态。行为规范会依一定的过程转化为权力,而权力又总是当作一种行为规范。这种现象,每天都在我们眼前表演。所以,我们要认识行为规范是权力的最初的现象形态,也无需回顾自古代社会以来权力的发展史。
   人交往活动的直接形态,是人与人相互需要的交往,行为规范在当中只是交往的媒介。在这里,从一端出发的是一种个体需要,而在另一端终结的是另一种个体需要,始点和终点都是具体的自然人。作为交往媒介的行为规范,当作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是社会一般的抽象形态,但那也是要由特定的人来担负,这特定的人便是公职人员,成为人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的担负者。在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形态变化中,行为规范是转化为人们的个体需要,行为规范只是满足人们个体需要的交往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在人的交往领域,除了有这种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形态变化外,还有第二种形态变化,那就是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形态变化。在这里,从一端出发的行为规范,在另一端终结的也是行为规范,始点和终点都是社会一般的、抽象的需要表现形态。这种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人是这种循环的媒介。在这里,行为规范不再是交往手段,而是目的,这终点上的行为规范当作社会权力,行为规范的担负者——公职人员成为当权派。
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换位循环,行为规范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具有以下二个特点:第一,行为规范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行为规范不是空洞的抽象,行为规范的担负者是人,是代表社会一般性质的人。在行为规范转化为权力的同时,公职人员扮演当权派的角色。第二,公职人员,表现人们的个体需要,只是获取权力的手段。在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环中,只要人们的相对需要,被行为规范所表现,实现个体需要,这个循环过程就完全终结了,如果有行为规范回到当作媒介的出发点来,也只是这个过程的重复。比如,某种行为规范表现了我的某种相对需要,当这种行为规范转化为我现实的个体需要时,这种行为规范对我是没有关系了。如果我的相对需要,再为某种行为规范所表现,但这不是由于前一次的循环的结果,而是由于全过程的更新或反复,只要实现了我的个体需要,这种行为规范还是会离开我,所以,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环过程的不断更新,与行为规范的归回是无关的,没有这种行为规范的归回,整个过程也会重复发生。但是,在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过程,如果没有行为规范的归回,这个过程就要中断,因为没有归回的行为规范,就不能继续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
在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环中,始点和终点这两极相对的都是个体需要的自然人形态。作为简单的人的交往,他们的个体需要在量上是平等互利的相互需要。作为他们交往媒介的行为规范,只是他们相对需要的需要表现形态。但在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却不是这样,而是行为规范不断被公职人员占有,从而使公职人员的权力不断加强、扩大,这正是公职人员的唯一动机和目的。终点上的行为规范,比起始的行为规范发展了,在量上发展了多少,那是当权派一定要掌握的。当权派的权力,随行为规范的发展而发展。
   在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到人的循环中,个体需要也是发展的,而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会随个体需要的发展而发展。这个由人到人循环过程的反复、更新,最终目的只是个体需要的满足,并仅以此为限界。但在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过程中,起始点和终点都是行为规范。所以,当作权力的行为规范的运行成了无限界的了。起始的行为规范,成为发展了的行为规范,而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又会成为一个新循环的开端。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正是当权派的无休止的谋生术。行为规范本是人们交往的手段,以实现个体需要的满足为目的,所以,个体需要满足的量,并不是无限的;而当权派把人们交往手段的行为规范当作目的,那么,把手段当作目的的努力必然无限的;相反,如果行为规范只是达到个体需要这目的手段,那么,个体需要这目的本身就会成为行为规范的限界。
   公职人员,当作行为规范运行的有意识的担负者,当他成为行为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复点时,这种公职人员的直接目的就不是人们个体需要的满足,而是获取社会政治权力。这种公职人员不断把行为规范投入到交往过程中去,所成就的是他担负的行为规范。难消的权欲追求,争权夺势的冲动,是这种公职人员生活的全部。从行为规范出发,又归复到行为规范的公职人员,是发狂的公职人员,他把自己对极上的人们的个体需要,只用作他获取权力的手段或工具。这最终必然把人们置于水深火热之中。
   行为规范当作人与人交往的媒介,当作交往手段,会在运行的结果——个体需要的满足上消灭。相反,在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中,行为规范和人只是需要形态不同的存在方式,行为规范是需要形态的一般的存在方式,人则是个体需要特殊的存在方式。在这里,行为规范和人不绝的形态转换过程中,自行把需要的量变化,由原需要成为发展了的需要或增殖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只是交替采取了行为规范和人的现象形态,需要是这个过程的主体。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需要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时而脱弃行为规范形态,采取人的个体需要形态,又时而采取行为规范形态,脱弃人的个体需要形态。需要正是行为规范和人的这两种存在方式的形态转换中得出了保存,发展和扩大。要使需要的同一性得以确认,就要有需要的一个独立的形态,这个需要的独立的形态,就是行为规范形态。所以,行为规范是每一个需要增殖、发展过程的始点和终点。原来的行为规范,现在发展了,但行为规范在这里只是需要的一个形态。需要有两个形态,这就是个体需要的自然人形态和行为规范形态。行为规范不采取人的形态,行为规范就不会成为权力。当权派们都十分明白,由行为规范到发展了的行为规范,由权力到更大的权力,人是这种循环的媒介手段。
   在以行为规范为媒介的由人与人的简单交往中,人的需要,只是与个体需要相对立,而采取了独立的行为规范形态;但在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中,人的需要成为一个在过程中能自行运动的实体,行为规范和人,都只是需要这个实体的现象形态。在这里,需要不表示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只表示一种对于自己的私的关系。原来的需要和发展了需要,起始的行为规范和发展了的行为规范,他过去的权力和现在的权力,虽自相区别,但实际二者是同一个主体。这样,需要成了在交往过程中的需要,一个能自行运动的实体;权力是一个会自行增大的需要,当需要成了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就变成了发展了的权力。权力从以人为媒介的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中产生出来,又加入到这种循环中去,在这种不断的循环中,使权力得到自身维持和加强。所以,在人的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以人为媒介的行为规范到行为规范的循环,是权力模式。   

二、 权力模式的矛盾
   行为规范转化为权力的运动形态,变人的二重性质为私的关系,变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和需要表现形态的性质为权力的性质。但这变化了的矛盾性质,在形式上区别的又同样都是由人到行为规范,由行为规范到人。这两个相反次序的对立过程,这纯然形式上的区别,魔法似的变化了这两个过程的性质。但就形式上区别的交往过程考察,人的交往又不会产生发展了的需要和发展了的行为规范,从而不会形成权力,这是权力模式的矛盾。
在人的交往过程,表现为简单的相互需要时,在此,行为规范当作交往手段,而实现人们的个体需要。在人们个体需要的满足上,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放弃对于自己无用的个体需要。而从对方换得对自己有用的个体需要,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平等的相互需要。所以,对于任何一方,都不会有社会需要的增殖,都不会由发展了的行为规范而产生权力,因为这是平等相互需要上的交往或交换。人的需要,自加入交往过程之前,已表现在他们的资格上,但这只能是交往的前提而不是交往的结果。决定需要的,在人们还没有缔约交往之前,需要就已经决定了。
   人们相互需要的交往,个体需要之间的相互让渡,这只不过是人的一种简单的形态变化。对象化人自身中的社会需要,最初是表现在个体需要上,然后转型为行为规范的形态,最后再由行为规范转型为个体需要的姿态。这种形态变化,不包含需要量上的变化。人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是仅以他的行为规范形态的变化为限,本身不包含需要增殖的变化。人的交往只引起人的形态变化,只引起平等的相互需要。当然,人的资格可以和对象化人自身中的社会需要相差离,但这种差离只表现为平等关系的侵犯,就本来的性质说,相互需要是平等的契约,而不是需要增殖的手段,所以,也不会有权力的发生。
如果交往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不平等的相互需要交往,有一方占了另一方的便宜。那么,一定会有第三人而占有他的便宜。实际上,在他当作占有者之前,已当作被占有者失去占有,占有的最终又会被他人占有去。在这里,变更了的只是人们之间的分配比例,但社会需要之总和,并不会因这种分配比例上的变化而增减。所以,发展了的需要、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和权力的产生,不能由谁占谁的便宜或不当得利来说明,不仅不能由不平等的交往来说明,而且也不能由平等的交往来说明,因为人的交往本身是不会创造社会需要的。
   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形态,是纯粹地表现在社会权力上。但从人的交往本身又不能说明由行为规范到权力的转化,在人们平等相互需要的限度内,社会权力的发生好像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权力是公职人员或掌权者强制其从属者服从其意志的能力,而不是相互需要的平等。如果以满足个体需要为目的人们,生活上的相互需要的交往,不能产生社会权力或国家权力,那么,社会权力的发生,定是在人们中间的公职人员,占有了人们的需要或便宜,从而成为当权派。
   以人为媒介的由行为规范到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可缩短为没有媒介的二极,即由行为规范直接到发展了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成了行为规范的源泉。这种形态以私人占有为基础,是最违反自然的,用到专制君主权力上来,最为切合。以满足个体需要为目的,以自然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的性质这立足点看,发展了的行为规范终归是行为规范,还是不能说明权力的发生。发展了行为规范,发展了的需要,不能由人们的交往生出来。在形成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发展了的需要过程中,必定由有某种发生在人们交往的背后,而在交往中人们又看不到的东西。交往是人们相互关系的总和。在交往领域之外,人只是他自己,他的需要只是他自己的一个生活量,这生活量表现为他的需要量,又因为需要量是用行为规范来规定的,所以,他的需要是用他的资格来表示。比方说,他一个公民的资格,他的生活,不会表现为他的需要是他公民资格以上的需要,不会表现为公民资格同时又是公民以上的资格,不会表现为比他自身更大的需要量。他能由他自己的生活形成需要,但不能形成自己需要以上的需要。在交往领域外,过去的他和现在的他,虽有自然形态的不同,但过去的他成长为现在的他都是同一个人,不与其他人交往,他不可能形成自己需要以上的需要,不可能是他的行为规范成为发展了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权力。
   权力的形成也不能由人的资格和需要的不一致来说明。因为人的资格和需要的不一致,在人们资格的不断变动中,会相互抵消而还原为一般资格,这是人们交往的内在法则。人们实际上都是在一个社会一般资格上交往。只有当人们的个别资格还原为一般资格,还原为社会一般的需要,权力形成的现象才能被把握。行为规范到权力的转化,必须根据人们交往的内在法则来说明。一般资格,社会一般的需要,存在于交往的背后,是在交往中看不到的东西,而正是这种东西规定了权力的发生。这样,权力在交往中发生,又不在交往中发生了。  

三 、生活能力的让渡
   生活能力所有者,必须把部分生活能力让渡给被让渡者,在彼此以平等的资格而发生的生活能力的让渡上,人们都会看到人的需要变化。但人的需要变化不是发生在人们平等的相互需要上,人们平等相互需要的交往不能引起人的需要量的变化;人的需要量的变化,也不能发生在行为规范本身,因为在行为规范形态上是一个不变需要量的凝固。人的需要变化,是发生在人的生活能力现实的使用上。生活能力其现实的使用,是需要的源泉,只有生活能力才能创造需要。生活能力这种特别的性质,是人们早已发现了的。
   人的生活能力,是人的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人没有生活能力,人就不能存在,就不会产生个体需要。人是生活能力的所有者,生活能力又是人存在的表现。
   但人们发现人的生活能力创造需要的特别性质,前提条件是人们交往的从属关系。生活能力所有者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让渡者与被让渡者,彼此好像是以平等的资格发生相互需要的关系。生活能力所有者,对自己的生活能力必须能够自主,只有自主自己的生活能力,才会使自己保持自我。所以,生活能力所有者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只能让渡生活能力的一部分,如果把自己的生活能力全部让渡出去,让渡绝了,那么,就等于把自己变成了奴隶,就是失去了自我,失去了自由。为此,人只能部分地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并在让渡时,不放弃他对生活能力的所有权,仅以此为限,人才和外界保持了一种关系。
   公职人员要把行为规范转化为权力,必须找到愿处分自己生活能力的人,这种人,在以现代文明生活方式为基础的社会里是到处都是。但这绝不是一切历史时期共有的社会关系,而是一个先行历史发展的结果。
   人的生活能力,是要人的生活条件来维持的。人的生活条件,离不开自然条件和人类社会。在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时代,生活能力所有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能力,都是必须不同程度地处分自己的生活能力,即把自己的生活能力让渡出去,成为被人所需要的东西,以获得维持自己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条件。这种生活条件,实际上已由当时行为规范确立了,所以,行为规范是首要的生活条件。行为规范不仅确立了人们物质上的需要,同时也确立了人们精神上的需要。维持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但又是经常缺少的,所以,生活能力所有者,就不得不经常处分、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这种情况,正是公职人员,和处分自己生活能力的人相遇交往的原因,也是公职人员把行为规范转化为权力的社会基础,赖此基础条件,担负社会权力的公职人员,管理、指挥了生活能力所有者;而政治性权力从他最初出现的时候,就在人类生活史上开始了这样一个时代:少数公职人员管理、支配大多数生活能力所有者。只要权力存在,世界就是权力的世界,权力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非政治性的行为规范或社会权力,会因他这种或那种不同的机能,指示出社会生活种种不同的形态,这种种形态的形成,由人们交往比较低级的发展就已经很够了。但政治性权力却不是这样,它的历史的存在条件,单有人的交往和行为规范的运行是不够的。这种权力成立的历史条件,要具备人交往的从属关系,那就是生活能力所有者除不得不处分、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实现生活能力的维持。
   对象化在生活能力里面的社会需要,是由产生和更新这种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社会平均生活或必要的生活时间决定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生活,对象化在生活能力里面,就形成了生活能力的社会需要。生活能力是有生命自然人的能力。所以,生活能力的存在,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生活能力的维持,就是人自身生存的维持。但人自身生存的维持,要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的生活资料。生活能力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人的生活能力的消耗,必须再行补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时间,可以还原为维持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条件所必要的生活时间。或者说,生活能力的社会需要,就是维持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条件的需要。生活能力要由表现而实现,实现生活就是生活能力的实现。生活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们筋肉、神经、大脑不息地消耗,又不息地再行补充。生活能力所有者要有明日的正常生活,就要有相当与今日的能力和健康条件。所以,正常生活的人,必须要有正常的生活条件来维持。人的生活条件,含有一个历史和道德文化的要素。人们所处的自然条件不同,人们的营养、衣服、住宅等自然的需要范围和满足需要的方式也不同,而这种不同,又一般依存于国家文化程度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所以生活条件总和,是历史的产物。但在一定的国度、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总是一定的。
   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条件的总会,还须包括生活能力所有者儿女的生活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活能力的不断补充。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生活能力成为继续的,就必须由生殖来延续,由新生个体的生活能力,来补充那消耗和死亡了的生活能力。但为使生活能力在一定生活方面获得熟练和技巧,教育是不可缺少的。教育是重要的生活条件。
   生活条件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量,形成生活能力的需要,生活能力的需要,无论是每日、每月、每年的需要,会由全体社会成员总量的社会需要,而形成一个生活能力需要的最小界限。生活能力不可缺少的生活条件的需要,降到这个最小限界以下,生活能力就会萎缩,人类就会不能正常地更新生活。
因为生活能力的社会需要,可还原为维持生活化能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所以,生活能力的社会需要,是和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一同变化。
   人们的生活能力和生活条件,随时都在消耗和补充,在较短时间消耗的,一般会在较短时间补充,在较长时间消耗的,一般会在较长时间补充。但是,对象化在生活能力之内的社会平均生活,又是具体的表现为生活能力所有者每时每日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状况。这种生活状况,是社会平均生活的表现。所以,可以由人的资格上的行为规范,来代表社会平均生活和社会需要,并调整个体生活和个体需要,以适应社会平均生活和社会需要的水平。
   生活能力离不开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这种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表现为生活能力的社会需要。生活能力不息的消耗和补充,必须要有生活条件的不息的消耗和补充。但这对近代生活能力所有者来说,却是一种残酷的自然的必然,因为生活能力不让渡出去,就是想做奴隶而不得。
   生活能力让渡者,虽是更多地因行政的干预而不得不让渡自己的生活能力,但我们还是假设,生活能力让渡者与被让渡者是一种合同关系。在缔结这种生活能力让渡合同时,被让渡者对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能力尚未使用。生活能力在让渡之前,已经是一定量社会生活的结果。但这种生活能力的表现,要在现实的使用过程中。所以,生活能力的让渡和他现实的表现,在时间上互相分离。对于生活能力的让渡,被让渡者的行为规范,通常当作交往手段,以保障兑现生活能力所有者的需要,即保障生活能力让渡后,生活能力消耗的补充。但是,生活能力让渡者需要的兑现,总是待生活能力被使用而实际发生机能以后,或在年末或在月末,或在日末。所以,在生活能力让渡者的需要兑现以前,生活能力所有者已经把生活能力让给被让渡者使用消耗了。自中世纪以来,一直都是生活能力所有者以这种模式把生活能力让渡给被让渡者——生活能力使用者。生活能力让渡者需要的兑现,兑现期限越长,对生活能力让渡者就越是不利,这是因为生活能力不息的消耗,需要不息的补充。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能力是消耗了,但补充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条件却中断了,于是生活能力所有者处境的危险,生活的艰难和恐慌不安是必然的。生活能力的使用,是在交往领域之外实行的。在交往领域之内,只是生活能力形式上的让渡,而不是现实的使用。生活能力现实的使用,为使用者带来了惊喜,因为生活能力使用者兑现生活的需要,竟是生活能力的使用所创造的需要之极小的部分。现在我们可以明白,权力是怎样被产生,担负社会的公职人员的生活秘密也全暴露出来了。
   生活能力的让渡,是在人的交往领域内进行的。在这个领域,实际上是没有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可言。但是,自由、民主、平等的概念和标准,却在这个领域产生,并在人们的生活中行使了支配的作用。因生活能力所有者对自己生活能力的让渡,好像是以他们自由意志决定的权利、义务平等者的资格所定结的契约,并取得法律的表现。所以,这就是自由!因为生活能力所有者,是自己处分自己的生活能力,所以,这就是民主、平等!
   生活能力让渡者和被让渡者,原来都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使他们发生相互需要关系的力,是他们的私利。从人交往领域内借取的自由、民主、平等这美妙的名词、概念和标准,只不过是私利的调和,使其彼此相互有益,共同有用罢了。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皮被剥,生活能力所有者为摆脱皮被刮的痛苦又必然反抗,于是有了历史上的奴隶暴动、农民起义和无产阶级夺取争权的斗争。无产阶级一旦夺取政权,随私有制的消灭,也必然将消灭行为规范的社会性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对抗。当权力属于人民时,权力就只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这样,人类才有可能自己解放自己。  


第七章  生活过程与社会需要的形成过程   


一、生活过程
   生活自身是生活能力的使用或消费。但在某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们的生活能力,一旦被政治权力所控制,掌权者或领导者,就要对这些已控制的生活能力进行使用,那就是使生活能力的直接所有者,要按政治统治的目的去生活,为要使政治统治下的生活者的生活,表现在政治统治所需要的生活结果上,生活能力所有者,必须把生活能力局限在服从政治权力的范围内,实现其个体需要。所以,政治统治总是要它所控制的生活者,成为他它特殊的个体需要。
   生活首先是由人自身的活动,与生活对象之间发生的一个物质变换过程。人身体的自然力,与人外界的自然物质相对立,人们之所以要占有那种自然物质,是因为那种自然物质对人们的生活有用。人们为要占有对自己有用的自然物质,于是才推动了人身体的自然力,以一定的方法作用于生活对象。这种生活,不仅会引起人身以外自然的变化,也会引起人自身的自然变化。在人类初期的原始社会,每个生活者都是自己生活能力的真正所有者、支配者。所以,每个人对自己生活能力的使用或制造工具或狩猎或捕鱼,都是处于自己的爱好,都是在满足自己个体需要上,自由地各尽所能。人类的生活和其它动物的生活有本质的不同,人知道按目的法则,来规定他的活动方式和方法。对满足一定需要的客观对象,在主观上的超前反应,人类显然优越于其它一切动物。人类目的性的生活,必须以一定的生活手段,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生活对象上去。只有这样,方可成就生活的预期目的。
   人类的生活对象,有自然已有的生活对象,又有那由生活引起变化的生活对象。那种不依存于人类,不待人的生活引起变化的自然界,例如,地球、太阳、月亮,都是人们自然已有的生活对象。有些生活对象的自然存在,与人的生活不是直接的关系,这也是自然已有的生活对象。例如地下的煤炭、石油,海中的鱼虾等。但煤炭、石油和鱼虾,一旦被人们的生活消费,就成了消费对象。一切消费对象,都是生活对象;但一切生活对象不都是消费对象。例如,太阳是我们的生活对象,但不是我们的消费对象。只有由过去的生活引起变化的对象,才成为我们的消费对象。
   生活手段,是生活者为达到某种生活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生活者必须把生活手段用在他和生活对象之间,以传导他的活动到生活对象上去,实现他的生活目的。生活者传导他的活动到生活对象上去,是自己身体器官的活动。所以,生活者直接占有自己的身体器官不是生活对象,而是生活手段。例如,我们从苹果树上摘下一个苹果,苹果是我们的生活对象,手是我们摘苹果的手段。人自然肢体活动的器官,可以借助科学技术外在地延长,成为人体活动器官的一种附加,从而展现人独特的风采。飞行器是人翅膀的附加,机动车是人腿的附加,电视雷达是人耳目的附加,计算机又是人脑的附加。古往今来,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当作生活手段,就指示了这种附加的程度,从而也指示了人类生活能力的发展程度。
     在生活过程中,人的生活手段在生活对象上引起的一个目的性的变化,这就是生活的结果。生活结果都有其效用,每种效用都可成为某种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如果人的活动表现为动的形态,那么,在生活结果上就表现为静的性质,存在的形态。从生活结果上考察整个生活过程,生活手段和生活对象,都表现为生活条件。所以,生活本身表现为条件的生活,生活条件又是生活结果的原因,没有生活条件,就不能生活。
     生活结果是生活过程的产物,同时又是别一生活过程的条件。一种生活条件,当作生活结果,由生活过程产生出来的时候,又是别一个生活过程的条件。
   人的消费对象,都是过去由生活引起变化的生活对象,已经是生活结果。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就是由过去的生活引起变化的生活对象,当作消费对象,已经是生活的结果;还有农业的种子、化肥、农药、机泵、管带,当作生活结果的表现,无不都打在了人的过去生活的痕迹;就是自然已有的生活对象,其中大多数也会指示出,它现在的形态,是以人类生活为媒介而发生变化了的结果。例如,有些被人视为是自然物的动物、植物,实际上在人类控制下已经许多代了。
   消费对象,总要由生活手段来消费,如汽油机消费汽油,家畜消费饲料。但生活手段对消费对象的消费,归根结底都是人的消费。人不但直接消费各种消费对象,如直接消费吃、穿、住、行的各种生活资料,还要简介消费其他消费对象,如家畜对饲料的消费。消费对象被消费,不是化为乌有,而是转化到生活结果中去了。
   生活结果又可以成为多种不同生活过程的消费对象。这是因为生活结果作为一种个体需要,一种存在的形态,从而有种种属性和作用。例如,人的一定生活能力,是生活过程的一种生活结果,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活动能力的属性,这些不同属性的生活能力,就会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不同生活过程的消费对象。
   同一生活结果,在同一生活过程中,可以兼作消费对象和生活手段。例如,人的体力当作生活的结果,是生活的消费对象,同时又是劳动致富的生活手段。
   一种生活结果,可以成为别种生活结果的消费对象。例如,燃料和机械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生活结果,但燃料可成为机械的消费对象,又如五金家电和现代人,是不同性质的生活结果,但五金家电是人的消费对象。
   生活条件有时候表现为消费对象,又时表现为生活手段,又时又表现为生活结果。生活条件究竟表现为什么东西,这要看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确定的机能和地位。机能和地位变了,生活条件的规定性就会改变。
   一种生活结果,会当作生活条件加入某种生活过程,这种生活过程中的生活条件,曾是过去生活结果的性质,是会自然地被人们所认定,这是因为生活条件本身,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或优点。例如,文化是人的一种生活条件,某人没有文化的缺点,自然会叫人认定他的过去,未受到文化教育这一生活结果的性质。相反,某人有文化的优点,自然会叫人认定他的过去,受到文化教育这一生活结果的性质。
   当作生活手段的工具和机器,是人身体器官的附加,但在生活过程中,不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无用的。例如,机器不参加人的生活过程,会生锈解体,人四体不勤,犹如行尸走肉。所以,生活手段在未成为现实的、发生作用的个体需要之前,只是可能的个体需要。生活手段只有在生活过程中,投入生活的火中,才会从死梦中唤醒,才成为新个体需要或新生活结果的形成要素。
生活结果不仅是生活过程的产物,而且是现实生活过程的存在条件。生活结果一旦被活的生活捉住,就会以此为手段,投入新的生活过程,也只是因此,过去的生活结果,也就是能当作个体需要来保持了。
   生活手段和生活对象物质要素的不断消耗,这是生活的消费过程。但是,生活的消费过程,同时也是新个体需要或新生活结果的再生过程。
在生活手段与生活对象,都是生活结果的限度内,生活是消耗生活结果,而创造新的生活结果,是利用这一生活结果,作为创造别一新生活结果的条件。但在生活过程中,还有那种属于自然存在的生活条件发生作用。
   生活过程,作为人与自然间物质变换的过程,是人一种有目的性的创造、发展和满足个体需要的活动,是人类生活永久的自然属性。所以,这个意义上的生活过程,适用于人类生活的各种社会形态。我们考察简单抽象的生活过程,看不出生活过程是在什么具体生活形态下进行的,也看不到生活者之间的各种关系。但是,我们考察已形成的政治权力统治体系下的特殊的生活过程,这种生活过程中,却出现了两种特殊的现象。第一,政治权力掌握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能力,人们的生活不能为自身的需要,却是为政治统治的需要而生活的情形。第二,生活结果成为个体需要,事实上为政治统治所统治了,掌权者对他管辖的生活者,有其充分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怎样使用和管理,是当人还是当牛马,取决于统治的需要。在政治统治下,生活过程只是掌权者所管辖的生活者生活能力的使用,并且只是为了这种使用,才给了生活者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政治统治下的生活者,为获得维持自己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而不得不听命政治统治的支配;但政治统治下生活者,对于属于他们的生活结果或个体需要,却是不能自我支配。这实际上是一个少数人利用政治统治体系,管理、控制、支配多数人的时代。社会分化为阶级以后的时代,就是如此。
在生活过程中,出现的政治统治,不是永恒的社会现象,必将转化为它的反面——生活政治性的消失。政治统治变为一般社会管理,公仆取代官吏,那时,人类部落酋长,会东山再起,将是我们当然的可敬领导。   

二、需要形成过程
   人是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那么,人的生活过程与需要形成过程,也必须是统一的。所以,我们可以将生活过程,当作需要形成过程来考察。
人总是生活的结果,生活结果皆是我。人的存在,表明有存在人的生活条件。但生活条件,在这里,又不过是权力转化为生活过程因素时所采取的一种存在形态。生活条件当作人们过去生活的结果,是由过去的社会必要生活时间决定的。所以,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只能转移到人们的需要中来,并由这种转移而改变了生活条件的原有的形态,他们不再是油、盐、酱、醋等,它们在人们的生活过程中,与人们自身相结合,变成了人们需要的构成部分。但是,人们的生活,又会把人们新的需要加到生活条件中去,成为社会需要的另一构成部分。所以,社会的总需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种是生活条件旧有的社会需要,一种是人们加入到生活条件中去的新生的社会需要。
   在生活过程中,无论人们的生活有什么特殊的目的、性质和方式,但当作形成需要的生活,都是当作生活能力或生命力的支出。在这里,生活条件被当作生活的吸收器,吸收了人们的生活。一定量的生活,必有一定的生活时间对象化在生活条件中。
   每一个人都不能赤手空拳地生活。生活必须以生活条件为手段,并体化在生活条件中。但是,生活条件由谁来提供?在生活条件由政治统治的前提下,生活条件的提供自然当属政治统治的当权派。当权者以行为规范的善行,向他管辖下的生活者提供了生活条件的服务;但这种服务,所提供的生活条件,又都是生活能力的维持。生活能力是创造社会需要取之不尽的源泉。所以,生活能力不仅创造了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需要,而且创造了超过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需要。当权者为人们提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就这样增殖了,发展了。对这种发展了的社会需要,通常还总伴有对政治统治的歌功颂德。因生活能力是社会需要、权力的确立、巩固、加强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政治统治在如何占有、支配、使用生活能力上,或者说,对生活着的人的管理、控制、统治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了不同的统治形式;专制君主不行了,就改为立宪君主制,立宪君主不行了,就改为共和制。无论采取哪种统治形式,那要根据历史的发展和具体条件来决定,这是政治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政治统治下的生活者的生活状况都没有本质的变化,尽管是起义的领袖代替了旧君主,但厘定的规则:“怎样服役、怎样纳税,怎样磕头、怎样颂圣”和旧君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政治统治的当权派以监督、指挥其他生活者的生活为自己的生活,那么,他这种生活能创造社会需要么?不能。因为在政治统治下,提供给生活能力所有者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原是生活能力所有者过去的生活所创造的,只不过是被统治者所控制、占有、支配而已。在生活过程中,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不会自行增殖,决定生活条件社会需要的生活和时间,虽是维持生活能力的一个有限的量,但这并不妨碍政治统治超过这一有限的量使用生活能力,他会要他所控制的生活者去创造更多的社会需要。
   政治统治当权者当作社会需要和行为规范的担负者,表现人们的相对需要,只能向他管辖的生活者,提供维持生活能力的行为规范,而这行为规范又只能是生活条件社会需要之表现。政治统治的当权派所能做的善行,也只能以此为限。但生活者的生活能力,在生活过程中,则会创造出一个比当权派提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更大的社会需要,并由政治统治当权的人来担负或控制,而其他任何人的染指都是行为规范所禁止的。
   政治统治把行为规范的物质形态——生活条件,当作生活过程的要素,与活的生活能力相结合来发生机能,从而又转化为权力,强化了统治,这正是政治统治要生活能力提供的义务。
   当作简单的社会需要形成过程,生活能力创造了补偿政治统治下提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但超过这一点而延长了社会需要形成过程,生活能力则创造了发展了的社会需要。
   为了吃粮而种田,为了穿衣而织布,生活的特殊方面与方式,生活的特殊目的与内容,构成生活过程中个体需要的有用生活,表现为生活过程质的方面;但同一生活过程,当作社会需要形成过程,却只表现了他的量的方面。生活总是依照它的时间尺度来测量,生活时间的不同,形成社会需要的量也会不同。
形成社会需要的时间,是社会必要的生活时间,超过社会必要的生活时间,不会形成社会需要。例如,在生活一般的生活条件下发生作用的1小时的社会必要生活时间,等于不正常生活条件在发生作用的10小时的话,那么,超过社会必要生活时间的9小时,是不会形成社会需要的。所以,如果机械化是农业上一般常用的生活手段,那么,利用原始的工具当作农业上的生活手段所费的生活时间,就一定因超过社会必要生活时间,而不能形成社会需要。
   在生活条件被权力所控制的情况下,当作生活过程因素的生活条件,有没有社会一般正常的性质,这要取决于政治权力的性质。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平等的生活者,成为社会的真正主人,才会使生活过程因素的生活条件,具有真正社会一般正常的性质。但是,有了社会一般正常的生活条件,而没有正常的社会平均素质的生活能力,也会制约社会需要的形成。生活能力素质较差的生活者,他所耗费的生活时间,会超过社会必要的生活时间而影响社会需要的形成。所以,一个社会,如果能给生活者社会一般正常的生活条件,并将生活者的生活能力,提高到正常的、社会平均素质的水平,那么,生活能力就能够以社会一般的强度来发生作用,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需要,并转化为人们的个体需要,造福于人们的生活。  


第八章 转化为生活条件和生活能力的权力性质   


   生活条件和生活能力作为生活过程的因素,在生活结果社会需要的形成上,有不同的作用。在权力支配下的社会形态里,生活条件和生活能力,不过是权力转化为生活过程的因素所采取的不同存在形态。
   生活着的人们总是把新的需要,加到生活对象中去,这同时要消耗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但那被消耗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不是化为乌有,而是在生活过程中,以生活为媒介,转移到生活结果中去,并在生活结果中保存。在这里,就有了生活者的生活,在同时间内引起的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生活者的新需要在生活对象中的加入,二是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在生活结果中的保存。没有新需要在生活对象中的加入,就没有生活条件社会需要在生活结果中的保存。所以,生活在同一时间内,不仅创造新的社会需要,而且也保存生活条件旧有的社会需要。
   人们是怎样把新的需要加到生活对象中去呢?是在具体的生活方式上。例如土地、肥料、水源和种子等,作为农民的生活对象或生活条件,于是农民就在耕地、下种、施肥、浇水的时候,加入他的生活时间,从而把新的需要附加进去。
   在生活结果上,我们看不出已消耗的生活条件,因为已消耗的生活条件,已改变了它原有的形态,并把它的社会需要转移到新的生活结果上来。
在生活条件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在生活结果中保存的生活条件旧有的社会需要,与生活者加入生活对象上的新需要成比例的变化。如果生活者加入生活对象的新需要越多,那么,在生活结果中保存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也会越多。所以,我们已知了生活条件的需要,在生活结果的保存程度,也就已知了生活者的新需要加入生活对象的程度。
   社会需要存在于个体需要之中。所以,个体需要的丧失,社会需要也必将会丧失。但是,社会需要的丧失,而不致同时丧失个体需要。那是因为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被利用而丧失它原来的社会需要时,不过为要生活结果上而取得一种个体需要的形态。
   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都有其独立的形态。但这种独立的形态是各不相同的,有些生活条件的独立形态,在加入生活过程中,会不留一点痕迹地丧失,也只有这种丧失,才会在生活过程中有所作用,并表现在生活结果的特性上。比如,人的食物、燃料,在生活过程中因被消费而丧失了独立的形态,但它们却转化为人的生命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构成了原生质的成分,这明显地表现在生活结果的人本身的特性上。有些生活条件作为生活手段却不是这样,要使那些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有所作用,要必须保持他们的独立形态。比如工具、机器、建筑物、容器等,只有保持它们的独立形态,才会在生活过程中有所作用。这种生活条件,当作生活过程的要素,是用它的全部加入生活过程中的,这全部加入生活过程的生活条件,会随它的社会需要不断转化为个体需要而活力下降,当没有一点活力的时候,没有社会需要可转化为个体需要的时候,也就是这种生活条件或生活手段寿命的终结,比如一栋楼的使用寿命是100年,在这100年中,人们对日复一日的使用,可视为这一生活过程的反复。楼的连续使用,使它的社会需要不断地转化为人的个体需要,当它的需要全部转化为个体需要时,它的独立形态也就面目全非了,使用寿命也就到了尽头。
   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必须以人类生活为媒介。不以人类生活为媒介的生活条件,如空气、处女地,虽可以成为人的个体需要,但不会形成社会需要。
   生活条件有时是部分地加入生活过程,而全部地加入需要转化过程。比方说,我们对某种生活条件的利用率90%,有10%在生活过程中损耗。所以,加入生活过程中的生活条件不是100%,而是生活条件的90%。但是,没有生活条件的10%当作废物,从生活过程中吐出,就没有生活条件的90%加入生活过程。那10%生活条件的损耗,虽不构成生活结果的物质要素,但却是生活条件的90%加入生活过程的必要条件,所以,那损耗的10%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和90%生活的社会需要一样,是会全部都转移到生活结果的社会需要中来。
   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在它加入需要转化过程中,并没有改变它原有的社会需要量。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不是由加入的生活过程决定,而是由产生它的以前的生活过程决定。所以,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量,和它后来加入的生活过程无关。
   社会需要由消耗了的物质外壳,转化为新形成的身体,经过了一度的轮回。生活条件原是过去生活的结果,现在成为一个新生活过程的因素之一。生活者要把新需要加入生活过程,就必须以生活条件旧有的社会需要为基础,只有在生活条件旧有的社会需要基础上,才能加入新的生活,新的需要。
   生活过程中的另一因素——生活能力,在生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生活条件不同。生活能力在生活过程中,是一种主观的因素。生活总是依照生活者的目的,把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转移并保存在生活结果中。但生活能力每一瞬间的运动,都会形成追加的新的需要,这个新需要不同于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它不仅能补偿生活者维持生活能力更新所消费的必要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而且还能有剩余,这个剩余的社会需要,即超过生活者维持生活能力更新所消费的必要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我们称之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
   尽管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是生活能力创造的,但权力一旦控制、支配了生活能力,生活能力就只不过是权力转化为生活过程因素的存在形态。转化为生活能力的权力部分,在生活过程中,能让生活者的生活能力最大限度地被使用,从而创造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创造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取决于生活能力的支出程度。所以,转化为生活能力的权利部分,是可变权力部分。生活条件在生活过程中,和生活能力一样,也不过是权力转化为生活过程因素的存在形态,但转化为生活条件的权力部分,不会变化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到生活结果的转移,是当作不变权力部分而与可变权力部分相区别。
   在生活过程中,当作不变权力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到生活结果的转移,虽不会变动它的社会需要量,但那未加入生活过程,在生活过程之外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量却可以变动。比如,某种生活条件在社会紧缺的场合,就比过剩的场合代表较多的社会需要。这是因为一切生活条件社会需要都要依照现存条件下的一般生活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的生活条件社会需要的变动与生活条件当作不变权利而发生机能的过程毫无关系。
   转化为生活条件的权力部分——不变权力,和转化为生活能力的权利力部分——可变权力,是生活过程中二因素的权力性质。   


第九章  生活者必要生活的超过   


   生活者在他生活过程的一个阶段内,只创造等于他维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在这期间的生活,我们称之为必要生活。但是,生活者会超过他必要生活的界限而继续生活下去,并有发展了的社会需要被创造出来。现在我们来考察生活者必要生活的超过。
   我们已经知道,不变权力的社会需要,会转移到生活结果中来。在生活过程中创造的新的社会需要,那是由生活者创造的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与发展了的社会需要之和构成,而不包括不变权力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
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完全是可变权力部分,发生社会需要变动的结果。但是,可变权力部分维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也是一个已知的量,把它当作可变量,似乎是背理的,之所以把它当作可变量,是因为这个量将为活的生活能力所代替,不变静止的量,将为可变流动的量所代替。
   发展了的社会需要,作为维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条件社会需要的一个追加量,绝不是生活条件社会需要的自行增殖。要对社会需要的创造和变化作纯粹的考察,生活条件当作不变权力的物质形态,不过是给创造社会需要的生活能力以物质,这种物质吸收了生活过程中的生活量。生活能力,是人身有机体的自然物质的运动。生活条件的物质形态对生活能力这种自然物质运动的吸收,就是对生活量的吸收,使生活能力这种自然物质的运动当作社会需要,在生活条件的物质形态里面固定下来。在生活条件的物质形态里面首先固定下来的,是维持生活能力更新所必要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生活者在这一阶段内的生活,是必要生活,这种生活时间,称之为必要生活时间。这必要生活时间,只是生活者生活时间的一部分,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界限的生活,称之为发展了的生活,这种生活所经过的时间是发展了的生活时间。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只是发展了生活时间的凝结。
   因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由必要生活时间的超过部分决定,必要生活时间决定了可变权力部分维持生活能力更新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所以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决定了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的比例量——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因为形成社会需要的,是生活的特别性质还原为人类生活共同性质的人类生活一般。所以,发展了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也等于发展了的生活对必要生活的比例,这两个比例,虽然形态不同,但表示了同一的关系,可以指示出生活者的生活状况。例如,生活者的必要生活时间为4小时,发展了的生活时间也为4小时,这就是说,生活者在8小时生活过程中,属于生活者自己的生活时间是4小时,而其余4小时的生活时间创造了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所以,发展了的生活对必要生活的比例量 ,可视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为100%。这就表示了生活者的生活能力由权力所受到的超过必要生活的程度,即生活者由权力所受的支配程度。
   无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是多少,由社会必要生活时间凝结的发展了社会需要,在社会权力政治统治性的生活形态里,总是由政治统治所占有、支配;在社会权力非政治统治性的社会形态里,这种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是归全民所有的。生活者创造的发展了的社会需要,诚然也有每一生活者的份额,但要取得这一份额,那还是要依从于表现生活条件社会需要的行为规范,依从于转化为生活条件的社会权力。
   上面简述了作为根据的对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程度的理解方法,这个方法是很简单的,只要已知可变权力与发展了的社会需要这二者,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量也就出来了。
   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总是要由发展了的行为规范来标定或表现。所以,我们只要已知发展了的行为规范,也可间接地知其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知其发展了的行为规范是不难的,因为它是社会公开的,并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晓得的东西。可变权力作为转化为生活能力的权力部分,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也要由行为规范来标定或表现。所以,我们只要已知了代表原来维持生活能力的生活条件的行为规范,也可以间接地知其可变权力。
   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这个比例的精确标定,还是远比自然现象的测量复杂的多。社会测量的客体在属性、特性上的内容是复杂的。但至关重要的是测量法则的确定,测量法则不同,对同一现象,就会得出不同的测量结果。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是恰当的一种社会测量法则,有可能准确、客观的标定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的程度。
   生活由生活时间测量,生活时间又总是体化在生活结果上,也就是说,生活结果是生活时间的体化物。我们已经知道,不变权力的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当作生活结果的部分,是以前生活时间的体化物;可变权力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当作生活结果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已知量,从而也是以前生活时间的体化物。在生活过程依次出现的时间所体化的生活结果的各部分,好像都是以前已存在的,在同一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好像是生活者凭空造出来的。实际上,生活当作有目的的活动,总是把生活条件从死态中唤醒,使凝固在生活条件中的生活时间,将为流动的生活时间所代替,使生活条件中死态的生活,将为活的生活所代替。在这个代替过程中,因生活能力的不断支出,可变权力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才有了一个追加的量——发展了的社会需要。
我们把生活结果,当作依次出现的生活时间完成过程,体化在不变权力生活条件中的生活时间,已自行转化到生活结果中来了。如果说1小时会比半小时利用更多的生活条件,那么,就等于说,1小时会比半小时把更多的不变权力生活条件中的生活时间,转移到生活结果里面去。从生活结果中,将转移过来的不变权力生活条件的生活时间部分除去,剩下来的是生活者绝对生活时间部分。这部分生活时间,是生活者创造一个新需要的过程。这个过程依次出现的时间又有两部分,一部分时间用来创造补偿可变权力维持生活能力生活条件的社会需要,另一部分时间用来创造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在这里,如果把用来创造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的时间增加,那么,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对可变权力的比例,就会有较好的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但是生活者过得是过度超过必要生活的生活。生活者期待可变权力生活条件的改善,但那又不是生活者完全自主的,所以,沮丧、焦虑和愤怒,常是一些人情绪上难消的反应;而另外一些人,更多的是当权的人们,却是笑眯眯的。
   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的实体,当作社会发展、进步、文明的程度,是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的生活。生活者必要生活的时间和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的时间之总和,形成生活者的生活时间。但生活者超过必要生活的时间,当凝结为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时,就已经不是生活者直接支配了。在权力取得对生活能力使用权的地方,就是如此。   


第十章  必要生活时间   



一、维持生活能力和必要生活时间的界限
   每日的24小时,是每日生活时间的绝对限界,但是,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则是相对的,是一个限界极有伸缩性的时间。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有多长,是可以决定的,但就其自身说又是不定的。如果维持一日的生活能力只须6小时的必要生活时间,也就是说,6小时的工作,吃饭,睡觉和休闲的时间,可维持一日24小时的生活能力的话。那么,他的生活时间的必要部分,就是6小时的了。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不能知道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部分是多长的。
   假设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是6小时。但超过这6小时,可以有7小时、9小时、12小时的必要生活时间,超过那6小时的1小时、3小时、6小时,就是延长了的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因为6小时是维持生活必要生活时间的一个定量,而延长了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则是一个变量,变量对定量的生活时间形成了一个比例,所以,是可以计算的,比如,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定量6小时,变量延长1小时,就有1对6的比,(1/6);延长了3小时,既有3对6的比,(3/6);延长6小时,就有6对6的比,(6/6)。延长了的必要生活时间当作可变量,是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变化的条件。延长了的必要生活时间的可变量对定量必要生活时间之比,规定了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就上述三个不同的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说,发展了的社会需要率是16.67%,50%、100%。但这我们还是不能确定维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有多长。因为发展了社会需要率100%,6/6是100%,8/8也是100%。所以,这个新发展了社会需要率,只指示了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构成部分(必要生活和发展了的生活)并不指示每个部分有多大。
   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有定量和可变量之分。定量是由不断再补充生活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时间决定,但其总量,会随延长了的维持生活能力的可变必要生活时间而变。
   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不是固定的量,但又只能在一定限界内发生变动。假如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当只作为一个定量不断补充生活能力所必要的生活时间时,这就是一个最低限的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但在权力支配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是不会缩短到这个最低限的。如果缩短到这个最低限,那么,因没有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而没有发展了的生活和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政治统治性权力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但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不能超出一个最高限界。比如,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的定量8小时,延长为10小时、12小时或16小时不等,但这个延长只能在生活能力物理和社会的限界内延长,这就是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延长的最高限界。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的最低限,是每一个生活者维持他自己的生活所必需有的。在没有必要生活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解决了生活能力的不断更新。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对每一生活者来说,是经常有的事,但延长部分的生活能力支出,是应该能够得到补充。比如,劳动时间,要由不劳动的时间来补充、不睡觉的时间要由睡觉的时间来补充,吃饭的时间,要有不吃饭的时间来补充。只有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而没有必要生活时间的补充,这是对生活能力的损害,是对正常生活的破坏,是对社会的危害,必然要受到生活能力物理上的和社会道德上的最高限界的限制。
   对生活能力具有支配、使用权的当权派,他在一日之内,只要对人们生活能力的使用属于他了,他就有权使人们在一日之内如何生活。但哪部分是人们维持生活能力上必要生活时间呢?这要取决于生活能力的支配,使用者如何变通。大小官员,都是人格化的权力,他们的灵魂,便是权力的灵魂。而权力的生命在于吸收人们的生活能力,对人们生活的必要生活时间吸收的越多,就越有生命力。人们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即是当权派支配使用生活能力的时间。如果人们对自己可用的时间,全然由自己来支配,那么,当权派定会怒发冲冠的,说人们造反,犯上作乱,大逆不道等等;但这已经镇服不了现在的人们了,人们会说:我们被你们支配、使用的生活能力,所创造的社会需要,比维持我们生活能力的个体需要大的多。这件事情,在你们看来是权力创造了发展了社会需要,是你们的政绩,但在你们看来,这是我们生活能力的过度支出。当我们一日生活能力的使用权是属于你们的而不属于我们的时,你们只要延长维持我们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就能够生出归你们所支配的发展了的社会需要。你们在我们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上得到的权力,正是我们在生活实体上的损害。你们对我们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由8小时还可以延长8小时。但在这生活能力被使用16小时的地方,却只补充了我们维持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的8小时的需要,另8小时所创造的社会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是完全被你们控制了、占有了,难道不显失公平吗?所以,我们主张限制你们对我们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的延长,使其不超过一定的标准量,要求一个能表现我们必要生活时间所决定的需要。但你们又总是主张你们权力的权利,尽可能把我们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延长,只要有可能,就想从维持我们生活能力的8小时必要生活时间里,弄出几个8小时来,使你们控制、支配更多的发展了的生活,更多的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更大的权力。但是,四肢经受折磨的我们明白,这都是我们生活能力的过度支出。
现在我们明白了,腐败政治统治的当权派,对人们生活能力现实的使用,表现为延长维持生活能力的必要生活时间,以维持人们较长生活时间补偿不来的生活能力。现在是人们生活能力所创造的发展了的生活,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是全然被政治统治的当权派支配了,并认为是他们无可非议的权力;但人们也会主张自己的权力,要求他们对人们生活能力的使用,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在这里,当权派的权力,与人民群众主张的权力相争了,这两个相互排斥而又被认为都正确的权力的二律背反,正是政治统治的当权派和人民群众内在矛盾的反映。所以,在权力政治统治性尚存的人类社会形态里,定会发生争取维护生活能力必要生活时间标准化的斗争,定会发生限制生活能力使用时间的斗争。斗争的一方是需要表现形态上的,以权力为目的的当权派;一方是相对需要形态上的,以个体需要的满足为目的的人民群众。   

二、 以权力为目的当权派的贪欲
   发展了的生活不是权力创造的。但是,以权力为目的地当权派,却对发展了的生活有极大的贪欲。
   在政治统治性权力对生活条件有独占支配权的社会里,人们总是要超过维持自己必要的生活时间而生活着,这种生活的前提,是权力的强迫。这种公然的形态,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在人类社会初期,虽也存在社会权力,但不存在政治性的社会权力,所以,也不存在权力对生活条件的独占性支配,占优势的是人们个体需要的满足;人们对发展了的生活的欲望,为一个极有限的发展了的生活范围所限制。这是因为人们的生活极为落后,人们只能联合在一起协力共同生活,才能防御犹如野兽之类各方面的侵害,以维持人们的个体需要。即便是生活有了一些发展,粗糙的石器,经过了比较细致的加工,发明了弓箭、陶器,并有了畜牧业和农业,但这发展了的生活,在氏族、部落的范围内,也要归大家共享。共同生活,各尽所能,有能无能地位平等,各需所需,多少不计,那时,按劳取酬、相互需要的计较不是占优势的理念,而唯一占优势的理念是个体需要的维持,任何人想独占享受发展了的生活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发展了的生活,还是不够发展。那个时代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部落酋长虽是人们生活的领袖,但那也是如同领头的羊,在生活上和大家一样,没有任何特殊。但是,当发展了的生活一旦有了相对充分的发展,生活条件就只不过是权力转化为生活过程中的因素所采取的一种形态了。这时,公职人员产生就成为政治了,公职人员不再是公仆,而是政治统治性的官吏。政治统治性的权力能够强迫人们过度超过必要生活时间而痛苦的生活,但是权力支配下的生活者这时又离不开权力,还指望当权派对他们的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和保障。个体需要的直接满足,一旦卷入生活方式由政治性权力支配的社会,那就会有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等公开的野蛮虐待,就会有近代社会过度超过必要生活的文明的虐待。越是每一件事都成为斤斤计较的相互需要,成为社会的利害关系,权力支配下的生活者就越是悲惨,而政治统治的当权派就越是腐败。
   发展了的生活和需要,当作人们个体需要之外的剩余,在邻近的部落、民族和不同的人之间,会发生相互需要的交往。但是,这相互需要交往上的利益获得,在原始社会后期,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们,那是会自然地习惯于当作私有物来支配。这是私有制发生的最初形态,也是社会腐败发生的最初形态,所以,也是原始社会瓦解过程的第一步。私有制产生后,首先是公职人员滋生了占有人们发展了的生活和需要的强烈欲望,并凭借社会权力,将可耻的欲望变为可耻的行为。这样,社会内部必然发生贫富的两级分化,富的首先是当权的公职人员;贫的自然是下层无职无权的老百姓,当权派和勾结当权派的各种势力,残酷剥削、压迫人民群众,于是阶级产生了。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是奴隶占有制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两个对立的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是当权派,奴隶是奴隶主政治统治权力支配下的生活者。奴隶主作为压迫者,不但占有了一切生活条件,而且也占有了奴隶本身,将奴隶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可以随便打骂,买卖或杀死。这就完全改变了先前原始公社的社会,但这又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社会在发展,而社会的残酷和腐败也在发展着。
   在原始公社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的生活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活。生活条件直接归大家所有。生活的共同性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实现的,是个体需要在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在这个基础上的生活,不可能越出生活者的自我支配的范围,不可能经常产生鬼怪般的社会异己力量。但当相互需要的交往,侵入了人们的生活过程,并占有了优势时,就破坏了人们生活的共同性。人们不仅要创造为自己的个体需要,而且要创造为别人的个体需要,社会的个体需要。人们必须由相互需要的交往,把自己让渡出去,成为别人当作个体需要来使用的人。当人们一旦把自己让渡出去,他就已经不知道自己的结局将会怎么样了。当行为规范以及随行为规范而来的政治统治性权力,支配人们生活的时候,人们的交往过程就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了,人们的生活结果就变得更加不确定了。首先人们丧失了对自己全部生活的支配权,而对这种全部生活的支配权,政治统治的当权派们也没有完全得到,因为当权派们对人们生活的支配,不得不对抗下层生活者争取支配自我生活的解放斗争,不得不接受这生活内在规律必然性的调整。这样,在还没有谁能支配人们的全部生活的时候,人们的生活就常由偶然性来摆布了。
   但是,偶然性和必然性又是相互依存。生活越是受偶然性的摆布,越是越出人们支配的范围,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在偶然性中,以自然的必然而起作用。在自发力量政治危机风暴的偶然性中起作用的,正是生活内在规律的自然的必然性。生活的内在规律,作为尚待研究和认识的力量,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都受这一规律的支配。
   生活由生活者自己来支配,这是生活的基本内在规律。这一规律,在不同社会形态里起着作用,调整着社会的全部生活,但这种调整历来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调整,使生活的内在规律只能在逆境中前进。于是人类已经历了这样的现实:在政治权力支配人们生活的地方,少数人把多数人变为奴隶。奴隶制在古代世界的出现,从此以后,奴隶的存在就始终伴随着剥削阶级统治的不同时代,只是由公开的奴隶制,变为隐蔽的奴隶制。奴隶社会是奴隶制、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种奴隶制。腐败的政治统治,对发展了的生活和需要的个人占有欲,使社会生活的发展,必然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当生活的发展,对上层当权派是好事时,而对下层的人民群众则是坏事。生活发展了,当权派们和与当权派相勾结的各种势力,却享有了分赃的条件,车子、房子、票子、美貌女子,是唯恐占而不多的,而下层的大多数人期待富的结果,竟是自己的皮被不断刮。很显然,这是把更多的权力赋予了当权派系,把更多的义务推给了人民群众。权力和义务这两者之间,竟这样区别着、对立着。这里有对于当权派来说的好事,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的坏事,但习惯性的伪善,把一切坏事都粉饰好了。当权派把自己与整个社会等同起来了。凡是对当权派是好的,似乎对整个社会也是好的,支配者支配被支配者,似乎完全是为了被支配者。当权派自诩着,同时盯视着对他有魅力的发展了的生活。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腐败政治统治当权派为占有发展了的生活和需要而实施的政治统治,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创造物——发展了的生活,不仅失去了控制和支配,反而受制于发展了的生活。然而,生活的内在规律是势不可挡的,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总有一天,人民群众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走向自己支配自己生活的道路。一切政治统治的当权派的腐败,都将被他们清除掉,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的公仆。社会就将在高级形式上复活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种复活是迟早的事,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当作未来的实现问题,以成其人类生活的崇高理想。  


附录:关于政治统治性权力的消亡   


   不管社会组织怎样,社会只要存在政治统治性的权力,就不会有非政治性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生活;只有政治统治性权力的消亡,人们才能获得非政治统治性生活上的真正的平等、民主和自由解放。
   政治统治性权力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当然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政治统治的当权派随权力政治性的消亡,也自然因失去存在的条件而被解除资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政治统治性权力的消亡是有前提条件的,这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完全彻底废除那产生政治统治性权力的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但因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存在、发展长期性的基础,决定了废除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必须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获得胜利的人们,为了不失去已打下的江山,维持自己的统治,又总是采取一定的形式,组成政治统治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那最高统治权力的形式,无论是一个人,还是集体化的国家机关,权力的社会职能,都明显地具有政治性质,而不是简单的管理职能上的、维护社会利益的性质。在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没有废除之前,政治统治性权力的存在是自然的必然,并且在反对旧势力、促进社会发展上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看政治统治性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只是不容忍这种权力的存在,这是十分错误的观念,只能有利旧势力而阻碍社会进步。只有用人民的政治性权力,才能消灭压迫人民的政治统治性权力,只有消灭压迫人民的政治统治性权力,才能消灭权力的政治统治性。
   我们反对阻碍人类解放的以权力为目的的政治统治性权力的存在,但是,我们一定要珍惜当作人类解放手段的政治统治性权力的存在。作为国家政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明显的政治性,在于人民当家作主的话,这种国家最高权力的形式,便是废除政治国家社会关系,变政治统治性为简单的管理职能的性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就是适合该国国情的正确的治理形式,就是人们获得自由、平等、民主的需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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