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民主是现代社会最根本的政治基石》批判
张宏良在《大》文中说:
“我们所讲的大众民主,是包括直选式民主在内的直免式民主,就是现在突尼斯那种民主,人民既能够直接选举总统,也能够直接罢免总统,不受任何法律程序的约束,人民即法,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人民就是法律的化身,人民就是超越一切的上帝。”
这段文字是说:“大众民主”不仅包括直选式民主,而且包括人民通过游行、集会等示威压迫政府使之下台的权力。而人民的游行、集会等示威不受法律的约束,唯一由人民自己的意志决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何不规定人民有通过游行、集会等示威压迫政府下台的权力呢?法律由此规定使人民的迫使政府下台的行动有法律支持不是更好吗?
第二,人民只有通过通过游行、集会等示威手段才能拿下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吗?不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吗?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机构吗?
上面这段文字所描述的“大众民主”显然“欠考虑”。
张宏良在《大》文中又说:
“大众民主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不仅能够约束国家最高领导人,同时能够约束各级官员和老板,就是现在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目前美国建立在有罪推定、大众陪审团和惩罚性赔偿三大原则基础上的共同诉讼制度,代表着目前人类政治文明的最高成就,它完全来自于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历史性继承,这一大众政治文明的制度性产物,在客观上证明了文化大革命所创造的大众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这段文字说了三层意思:
1.“大众民主”不仅能管政府,还能管一般官员和大资本家。“大众民主”怎么管一般官员和大资本家呢?就用“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
2.“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大众陪审团和惩罚性赔偿三大原则基础上的共同诉讼制度”。
3.“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是“完全来自于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历史性继承,……”。
1.这里张先生明明白白地赞扬“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是“大众民主”。这不就是直截了当地主张中国采用“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实现“大众民主”吗?如果张先生否定这个结论,那么又应当如何解释这段文字呢?
2.“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是“建立在有罪推定……”,是“有罪推定”吗?不。是“无罪推定”。
3.“美国共同诉讼制度那种民主”是对中国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历史性继承吗?美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什么时候产生的?文革发生在哪一年?这种时间上的颠倒,很容易使人以为是文革“继承”了“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精神!
张宏良在《大》文中还说:
“只要认真比较一下当今中国前后30年的变化,特别是比较一下当今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状况,就会发现,维护西方国家数十年和谐稳定的最根本因素,不是什么民主法治制度,而是人民大众的造反精神。无论是美国联邦宪法,还是法国拿破仑法典,之所以能够一管200多年至今仍然有效,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这些法律本身,不是这些法律本身具有不可摧毁的钢筋铁骨,而是人民大众的造反精神在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长期阶级斗争和造反运动所形成的阶级力量的暂时性均衡,把人民大众的诸多斗争成果,都包含在这些法律之中,……”
这里说的是什么?这是说:新中国建立六十年来的不稳定是根本原因。欧美200多年的“和谐稳定”根本的原因是他们的法律体系“有效”。因为“人民大众的造反精神……长期阶级斗争和造反运动所形成的阶级力量……人民大众的诸多斗争成果,都包含在这些法律之中”。
如果我这里理解得不对,谁能够另外给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
看,欧美“和谐稳定”,多么热情的赞美!中国呢?没有明说,但是“比较一下当今中国前后30年的变化,特别是比较一下当今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这些文字透露出了“都在不言之中”。
毛主席要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大》文鼓吹“大众民主”。毛主席说所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所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都是人民的敌人。“大众”是什么东西?有阶级性吗?资产阶级有能力组织起上街示威的“大众”吗?“08宪章派”能够组织起上街示威的“大众”吗?
“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是实现专政的手段,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任务。“大众民主”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至少不明确吧?!
为什么抛弃毛主席的“人民民主专政”而忽悠“大众民主”呢?更不要说美化欧美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了!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