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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军队转业干部给人大政协的一封信

公社欢歌 · 2011-02-28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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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军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76条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向大会递交这份申请报告。

       我们要反映的问题是;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要求大会审查我们的意见和要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我们反映的问题,确属国家机关越权,违法行政,侵害了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就请代表在2011年两会上递交维护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法定待遇的议案。

       我们要说的重点,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待遇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政策规定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由全国人大批准颁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1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第59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军官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不同,前者是国家干部”。

       2《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36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3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国家给予的荣誉”。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

       5、《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39条“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以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的,暂行办法第3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政策规定方面;【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下发】

       1、《【1952】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2、《国字【1965】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3、《国发【1975】129号》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4、《国发【1975】170号》规定“连排职转业干部分配到地方的,按当地干部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仍属国家干部”。

       5、《国发【1979】18号》“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6、《中发【1980】3号》规定1965年至1975年7月间这批复原干部中符合转业条件的,应当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工资待遇”。   

       7、《【1980】政联字6号》“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8、《国发【1982】24号》“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9、《厅发【198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地方干部一视同仁”。

      10《【83】国转办2号》“自从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129号文件以来,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级别待遇”。

      11《国发【1985】135号》“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

      12《国发1989】52号》“1989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对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13《国发】1991】29号》“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14《国发【1992】34号》“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部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安置上述办法套改”。

      15、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  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85】19号》的规定执行”。

      “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       16《中发【2007】8号》“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以上摘录的是涉军法律、法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摘录的16份政策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发的。这些政策和涉军法律、法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法律的具体化。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了军队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即国家干部,其待遇与地方同职同级相同。强调转业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是国家干部,这是60多年一直没有变的。

      二、劳动部、人事部是怎样剥夺了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的法定身份、待遇的?

     1、原劳动部改变了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原国家劳动部在1993年下发了劳办发【1993】78号文件《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身份界限,全部改为企业员工。”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发至全国,一夜间全国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全部变成了企业员工,在破产企业工作的,按工人下岗失业,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工人退休。从此,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不管大官小官一律罢官。不分连职、营职、团职、师职全部免职。不分少校、中校、大校一律无效。下岗的一度每月150元生活费没有人给,发生了生存危机;退休的不论原职务高低,工龄多长,全部一个标准,拿最低档的基本养老金。成了我国低收入群体,只略高于我国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原人事部积极推行虐政;人事部是国家授权管理转业干部的主管部门,是熟知涉军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系列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待遇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人事部在劳动部78号文件下发后,应当首先提出建议,建议劳动部修改文件,以维护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防止劳动部的失误,避免退役军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开始时,人事部、对劳动部78号文件表现出不作为的冷漠态度。当全国各地退役军官纷纷维权时,人事部则会同临时机构,推出了“三个不再”的政策。即“不再套用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机关干部管理办法管理企业干部;不再按照行政机关干部行政级别确定待遇”。人事部的“三个不再”比劳动部的78号文件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们把这项虐政说成是“干部制度改革”,说“改革就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见这种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错误的。它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进行所谓改革,这必然导致对一部分人的侵权。如果采取老人老办法,对已经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有行政级别的保留原有身份待遇,并不妨碍 改革。人事部的改革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范围侵权。这一改革对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来说,被剥夺了六个权利,没收了70-80%应得的合法收入。六个剥夺是;“1、剥夺了 国家干部身份权;2、剥夺了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3、剥夺了在军队和转业到企业的全部职务;4、剥夺了改革成果共享权;5、剥夺了同步进入小康权;6、剥夺了尊严权。没收了我们应得合法收入 的70-80%,只拿转业在党政机关同职同级战友收入的20-30%的工资性收入。就连身故时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比转业在党政机关的少拿8万多元。可见转业到企业退役军官,身份降低到什么程度。把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四分之一  ,分离出来,这不是虐待是什么?我们原来具有的是国家干部身份,干龄少的20-30年,长的达40多年。现在我们的身份是什么?连人事部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劳动部【1993】78号文件把我们变成了“企业员工”、“退休工人”。人事部《人发【2002】82号》称我们是“企业军转干部”。《2009年元旦国家机关某人谈话纪要》中说;“工作在企业的国家干部就是你们的身份”。人事部前后说法不一。现在谁能对我们的身份给一个准确的定位?“企业军转干部”的称谓准确吗?企业不养军队,怎么能叫“企业军转干部”。说“工作在企业的国家干部”,我们可以接受,那么退休的叫什么?然而我们则没有职务等级区分,与工作在国家机关的干部则有天壤只差的待遇差别。即是国家干部,为什么只准我们拿工人工资或工人退休养老金?

       身份是社会地位的标志,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政治地位的体现,我们的职务、军衔是政治荣誉的标志。待遇是国家对我们历史贡献的回报。剥夺了我们原有的法定身份和待遇,为什么不准我们提一个身份两个待遇?《2009年元旦国家机关某人谈话中说;“只有10-18%的人仍对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抱有幻想”。“对少数人的教育工作,很可能转化为政治举措,不排除坚决镇压的可能性”》。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不是我们自己封的,是法定的。是我们几十年前就依法取得的,是被以上“两部”剥夺的。我们要依法索回怎么会是幻想?

       我们是以青春和生命为代价投身祖国的保卫事业和国防建设的,谁都知道老百姓流的的汗,军人流的是血,我们担负的是战争,或急、难、险、重的任务。我们这个群体中,有的参加过大西南剿匪、有的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有的参加了西藏平叛、中印边界还击战、抗美援越、珍宝岛反击战、中越边界反击战,有很多是战争的幸存者,有的身上还带着伤疤、体内留有美国人的弹片。和平建设时期,虽然战争少了,但是我们肩负着急、难、险、重的任务,那里有危险,那里有灾难,那里就是军人的战场。我们经常唱的歌,是毛主席的战士最听党的话,那里需要那里去,那里艰苦那里安家。当祖国安排我们退出现役,有的放弃了当将军的梦想,愉快服从国家需要,到了企业工作。把部队的优良带到了企业,在企业担任着各级领导职务,为祖国经济建设出力流汗,做出了贡献。不少同志到地方后职务得到了提升。有的连职被提升为大企业的中层干部,营团职担任中型、大型企业的领导干部。我们忠于党、忠于祖国、拥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我们没有过错、没有犯罪、凭什么剥夺我们的六个权利?在我国只有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们要求依法恢复我们法定身份,是幻想吗?就该镇压吗?我们遭受了17年虐待,受了天大的委屈。我们一不造反、二不挑动群众,一直保持忍耐的态度,一直依法坚持派代表上访、信访进行维权。人事部为什么对我们要大开杀戒?是我们错了?还是人事部、劳动部错了?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衡量劳动部、人事部是否依法行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是对各部、委权限的规定。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两部”剥夺了退役军官六个权利,不是依据法律,而是违背法律。军转政策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两部统统的给否定了,这个不是违宪、违法、越权行政吗?“两部应当根据法律,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然而两部不但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政策,就连全国人大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规也否定了。前面摘录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因此我们要求及早纠正“两部”违宪、违法、乱政。尽快结束“两部”制造的长达17年的冤案,还回我们被剥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合理要求。

       1、中共中央《中发【1997】7号》文件是针对“两部”错误发的。这份文件再次重申了军队干部的身份,文件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再次明确了转业干部的待遇;对军转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和待遇做了规定,文件特别强调了“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指明了“两部”侵害了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权益。在“两部”1993年侵权之前,我国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过侵害退役军官权益的问题。这份中央文件在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发出之后5年下发的,就已经是最好的证明。正常情况下,根据宪法第90条的规定以及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这份中共中央的文件下发后,就应当结束对退役军官的侵权问题,然而,人事部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党中央之上,曲解、歪曲了这份文件。压制了这份文件的正常贯彻执行,使1998年就应当纠正的,因劳动部失误造成的退役军官侵权问题延续到现在。

       2、根据领导人2000年5月9日讲话,对军转政策做出了定论

       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江泽民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干部还要包下来”。

      当时的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同一天讲话时说;“具体怎么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

       “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 即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

       “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也能够做的更好”。

         两位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是在劳动部【1993】78号文件下发后的第七年。他们对我国军转政策做出了定论,即;“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明确表示“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强调“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文件”,“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这个讲话和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都是针对“两部”擅自改变军转政策,改变军转干部的身份发的。实际上已经指明了“两部”的错误,就是他们没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打了折扣,搞了变通”我们认为,没有“两部”擅自改变军转政策,国家领导人就不会表明“三代领导集体对军转政策没有改变”,如果“两部”没有对中央文件打折扣,国家领导人就不会讲“要不折不扣的执行中央文件”,“自觉维护中央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可是,人事部再次抵制了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一直坚持他们的错误,并用统一口径的办法,误导中央和各级政府。使退役军官的冤案得不到平反。人事部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他们根本没有把国家领导人讲话当回事,践踏了国家领导人的权威。这实在不正常。

        3、劳动部承认了失误

        在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和2000年两位国家领导人讲话之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原劳动部田部长、刘永福副部长接受记者提问时,针对该部下发【1993】78号文件说;“这是我部工作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地道歉”。并表示“我们要分轻重缓急,第一个重点要放在企业退休老干部、老科技、老模范、老军转的方面,通过快速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用一年时间是这部分老同志的养老金水平达到当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让这部分老同志同样享受改革开放成果,同步进入小康”。

       虽然这个检讨来得太迟了些,但是我们对刘永福副部长,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勇于承认失误表示钦佩,改革出现失误,改了就好。然而因人事部顽固的坚持错误,致使这位副部长的承诺至今仍没有兑现,退役军官的冤案平反再次受阻。人事部真是天下老子第一。从而是社会矛盾加剧。一些省市群体性上访不断发生。群体性上访尽管不利于社会稳定,但表明了上访的群体对党中央、对中央政府还是相信的,期待党中央早日给他们平反冤案,相信党中央不会眼睁睁的看着94万退休军官一个一个的喊冤离开人世。

        4、胡总书记关于“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温总理关于依法行政的重要讲话,是尽快解决退役军官冤案的最新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9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时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作”。“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利益.....”

       温家宝总理去年9月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说;“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是建设法制政府的核心”。“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我们认为,总书记和总理的讲话,为解决94万退役军官的冤案的平反指明了方向,即“从源头上维护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还回他们的六个权利和没收的70-80%的应得的合法收入。用当前的“解困”办法、用“维稳”压制“维权”、或者用人事部主张的“采取政治举措,不排除镇压的可能性”去解决退役军官权益被侵害的问题,都不符合总书记讲到的“从源头上解决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精神。当前排除人事部对中央的欺骗、干扰、误导、是正确处理退役军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前提。94万退役军官合法权益被侵害,是“两部”改革失误,推行虐政造成的。如果继续维护“两部”的违法行政,就是对共和国安危出生入死的群体----昔日共和国的卫士,今日被侵权的94万退役军官的继续伤害。就会引起更多人的同情和共鸣。从而使我们党的威望,国家领导人的威望,人民政府的诚信受到严重的损害,甚至真的会导致温总理说的人亡政息。纵上所述,我们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审查我们的提案,维护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恢复国家干部的身份和法定待遇。以便尽早纠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生的最大的,历史上时间最长的冤案。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共和国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于纠正。

                                                                                             洛阳市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役军官

                                                                                                                                2011年2月27日[孟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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