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想起了“朱门酒肉臭”
我不常看电视。今天(2月3日)中午,电视里播出了一条新闻,我扫了一眼,题目是“家贼难防”。案情是,一个保姆偷了主家的财物。是什么呢?有价值21.5万元的红酒。一个年青女人出来找饭吃,竟变成了贼!
现在电视上总打马赛克,大概是意在保护“隐私”。那个“家贼”,大约是一位20多岁的妇女,看不清楚。只听她说“我家里还有小孩,请求宽恕。”据说:主家原来是看她老实、勤快,所以才雇佣了她,并放松了警惕,她就有了作案的条件。最后,播音员评论道:“她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就是说,偷酒的罪行也不轻。
我们都知道,盗窃是可耻的犯罪行为,人人痛恨。但是,一个自己有孩子的年青女人,不得不到有钱人家去当佣人,那她肯定是穷人。那个主家丢了价值21.5万元的红酒,就不是一般的富;这让我想起了杜甫的诗句——“朱门酒肉臭”。可以想见,那位妇女的全部家当能值21.5万元么?如果她有钱,何至于舍弃亲生骨肉,出去给有钱人家当下人呢?
如果是在旧社会,这样的事情司空见惯。毛主席不是让穷人翻身了吗?怎么还会有这种不平等的事呢?如果她是个懒人,受苦受罪是活该,可是事主对她有一个基本评价:老实、勤快。为什么她就应该低人一等呢?
我有一点疑问:这样的新闻,意在说明什么?现在的法律保护什么人?看了这条新闻,我心里酸酸的。我觉得,她不如回家种二亩地,或者拾荒,也不至于饿死。何必伺候别人享清福,若产生邪念,却可能有牢狱之灾呢?大家都自力更生吧。
(余罘 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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