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一个5条,右一条10条,就是降不下来”。这是深知“蜗居”滋味的温总理去年年初在香港与市民谈论房价时的感慨。从中央和各地开始对房价进行调控以来,出台的规定已经远不止5条和10条,但效果依然还是温总理当初感慨的那样:
就是降不下来。
笔者以为,要降房价必须迫使开发商急着卖出去,而要让他们急着卖出就必须逼迫他们赶快卖,甚至不惜降到成本价也要卖。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完全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闲置一年收闲置费、闲置两年即无偿收回的制度,同样规定
短期闲置征收闲置费。
长期闲置即强制代售。
这个思路的根据在于,囤积居奇的房屋不但让土地在效用上处于闲置状态,而且房屋本身作为人类安居的重要资源,也处在事实上的浪费状态。这种情形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更不要说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是国家所有,闲置两年之后国家当然可以无偿收回以作挽救和惩罚;房屋的建设开发商投入大量成本,长期闲置之后国家无偿征收自然不公平,但由政府来强制代售,既符合“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又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至于政府在强制代售时的价格,肯定也要实现相关各方的利益均衡。
笔者猜想,这个办法如果有决心实施,降房价应当是顺理成章。但这个办法能否被采纳,则又取决于如下条件
——政府和开发商不是利益共同体;
——政府真心诚意为老百姓谋福祉;
——人大成员不会被开发商等收买;
……
这其实很有些像反对和防止腐败中的官财公示制度一样,大家都知道如果真搞,它肯定管用,但无论盼望多少年,也很难盼来特殊国情之下的条件成熟。所以笔者也只是说一说,假如有人大代表愿意以此作为议案点子,笔者也可以保守地欣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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