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笔者发现,庞家钰作为一名副部级高官,如果仅因收受人民币48万元而被判有期徒刑11年,就显得过重了。但该案判决的最大漏洞在于,集体举报庞家钰的众情妇没有作为“特定关系人”一同受审,因此写下《庞家钰案,法院怎忘了“特定关系人”?》一文,并针对庞家钰在大权独揽时将妻儿移居境外,而称其为“裸体做官”。
该文并未引起社会的关注。7月3日,笔者一篇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博文,首次将“裸体做官”定义:笔者姑且将那些妻儿都在境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之为“裸体做官”。
笔者还将这类贪官走的路子归纳为“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合理的”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出境外,然后暗渡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旦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一旦贪官外逃,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就难上加难了。
该文迅即引发了《人民网》、《新华网》的关注,并纷纷推荐至首页,引发网友和媒体的极大关注,在评论该词的时候,纷纷将这一天说成是“裸体做官”一词的诞生之日。自此,“裸体做官”及由此演变出的“裸官”一词,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和网络热词,并至今不衰。
令人欣慰的是,改词的问世也得到了政府的善意回应。2009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简少玉,就“裸体做官”问题正式提交了一个全国政协提案;笔者所写的《加强对“裸体做官”者管理,遏制贪官外逃》一文,被《人民网——“E两会”》带到全国“两会”上,使“裸体做官”一词首次登入全国“两会”的大雅之堂。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加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随后,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09年11月份,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首次对“裸体做官”者的任职加入了限制性条款,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其中特别提及“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2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2013年1月22日,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在报告中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应该说,笔者首创该词的意图已基本实现,社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关注“裸官”现象,党和政府先后出台的一些列管理“裸官”的规定,对于催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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