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郭玉驰的父亲是“唱红”的
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郭玉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强奸幼女案虽然成为最近的关注点,但是从关注的热度方面与最近尘埃落定的李某某案相去甚远,这一现象耐人寻味。
记者追踪调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大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8月24日晚见到一名幼女在路边玩耍,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奸淫。
一起官员强奸幼女案,一审仅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县级检察院却“不予抗诉”,引发网民质疑。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终被指令再审,官员再审被判八年。
再审判决公布后,很多网民表示,再审判决体现了对强奸幼女官员从严从重惩处的司法准则,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轻之嫌。
有评论认为,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背后,不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当”,更是惩罚态度的“不妥当”。“魔爪”之所以敢频频伸向幼儿,“违法成本”过低便是症结所在,并未对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应有的震慑作用。
但是社会上和网络上对此的关注度不是很高。
我曾经胡思乱想,假如郭玉驰的父亲是“唱红”的,或者这事情是李某某干的,会不会这样呢?我大胆假设,恐怕喊杀声已经响彻云霄了。
现在回到李某某案上,第一,假如李某某案发生在1983年的“严打”时期,即使这几人不掉脑袋起码也会判得更重,这是肯定无疑的;第二,尽管我反感某些人因为反对“唱红”而感情用事,对李某某一片喊杀声,并且也因为不赞同自由派的某些观点被某些人谩骂为所谓“毛左”,但是我仍然坚持认为让李某某碰点钉对其本人以及很多人会有好处,就像当年杀掉大贪官刘青山、张子善挽救了很多干部一样。惩罚李某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挽救他和更多的“李某某”。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不对李某某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发表任何评论。
我想评论的是某些人对待两个案件的不同态度。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拿郭玉驰案和李某某案的判决对比,如果不是前者判轻了,就是后者判重了,理由如下:
郭玉驰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于2013年8月24日晚9时30分,将未满4岁的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对此案件的审判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后进行的,按照第《意见》25条规定.应当属于依法从严惩处的案件:
而李某某等案虽然定性为轮奸案,但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只有一个成年人),是到有进行色情服务嫌疑的场所带走有进行过色情服务嫌疑的成年女性进行轮奸。
如果不是站队的,相信哪个判得轻哪个判得重各位心中明镜似的。
但是对于情节更加严重的郭玉驰案,与终审前的李某某案那种全球规模的关注度根本无法对比。什么原因?假如郭玉驰的父亲是“唱红”的,还会这样吗?
也许某些人会以李案民愤大作为借口。
是的,“衙内现象”的确令人深恶痛绝,希望重判李某某的未必都是反对“唱红”的自由派,其中有很多普通的底层民众;就像维护李某某的未必都是为了维护“唱红”的左派一样。
但是,反差如此之大正常吗?
与此相似的是韩寒和蒋方舟的不同遭遇。
韩寒去年发表“韩三篇”,不但不当“起义军”领袖,还反对所谓“革命”以后,受到了规模空前的网络大围剿,借口是他是“骗子”,因为他的作品“涉嫌造假”。但是不久以后,同样是受到方舟子质疑的“文学神童”蒋方舟的成名作品的“涉嫌造假”,竟然在网络上激不起半点波澜。因此,所谓“民愤”说是站不住脚的。
很多人有从众心理,而且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社会大环境下不容易准确判断是非,只要网络上有人推波助澜,而且与自己的利益相关,会跟着起哄,就像有人站在大街上往天上张望(其实天上什么也没有),就会有很多人跟着张望一样。
问题在于,某些平时把所谓“法治”喊得天响,而且在李某某案的问题上“旗帜鲜明”的“大V”、“公知”、“精英”,不说“闭嘴”,起码也没有那么活跃了,是郭玉驰案的民愤不够大吗?情节不够严重吗?假如郭玉驰的父亲是“唱红”的,他们还会在对两个案件的态度上如此大相径庭吗?这还能让人们相信他们平时高喊的所谓“法治”是真的为了推进社会进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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