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所说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为此,必须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要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首先必须恰当界定地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第一,地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应当包括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有权支配运用的各种收入。这不仅包括税收及税收分成形成的收入、上级财政拨付形成的收入,还应包括其它各种收入。如,土地及各种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等的出让收入。要全面涵盖地方政府有权支配的全部收入,不能留有漏洞。第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还应当包括地方政府以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等为由有权放弃的收入。如减免税收及各种资源、资产使用权、经营权的收入等等。这些地方政府有权放弃的收入应当视同地方政府有权支配运用的收入。放弃在实质上也是一种使用。第三,地方政府不得支配运用国有企业的资金。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资金与其它经营主体的资金一样,都不属于地方财政性资金,都不能由地方政府支配运用。把地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界定清楚了,才有可能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要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限制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
地方财政性资金只能用于地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绝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第一,地方财政性资金可用于满足辖区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的资金需要。如治安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水电气暖、市场管理、社保救助等各类社会管理和服务事业的经费支出。第二,地方财政性资金可用于上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如各种办公用房、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场、燃气站、养老院、道路管网等项目的投资。第三,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性资金也可用于支持农业和科技创新。农业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科技创新事关整体水平的提升;二者都具有公共服务的作用。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其他方面不应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如,不得用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竞争性项目和企业,这里包括竞争性地方国有企业。这与地方国有企业的资金不属于地方财政性资金是对应的。特别是不得用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税收的方式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对竞争性项目和企业,包括外商进行招商引资。
要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能够控制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
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不应当成为融资主体或者说不宜具有融资主体资格。但现实情况是,的确存在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融资。由此产生了各种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这些融资平台多数是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资企业。地方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收入为其提供担保,投资企业对外——主要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融得的资金投入建设项目。这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因为有些项目通过融资能够较快建成使用,会有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在这里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样融得的资金本质上仍然是地方财政性资金,只不过是寅吃卯粮,在使用上不得超出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作用而违背地方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制。二是这样融得的资金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不能毫无节制。控制住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这种融资规模,才能控制住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才有助于防止急于求成、乱上项目、把烂摊子留给后任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国家应当做出规定,一般不应当超过每年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一定比例。当然,国家的规定可以给地方留有一定范围的自主调整的空间。同时,地方政府在确定融资规模时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如要经过专门的论证,要经过地方人大审查批准,等等。以广泛征求意见,慎重决策、科学决策。
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对于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而且不能扭曲市场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可以运用自己支配的地方财政性资金去支持某些竞争性企业和项目,就会使一些本身在市场中没有生存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得以存续,就难以避免保护落后、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这样一些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问题发生。如果地方政府通过融资,用“放大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来做这样的事情,就有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为此,地方政府也必须规范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用于加强地方政府的上述职责上。如果地方政府拿地方财政性资金另作他用,就会削弱正确履行职责的资金力量,就会影响职能转变。许多地方政府应当做的事情就做不好、做不了,也就谈不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三,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严格限制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为追求增长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招商引资上项目;控制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为追求增长速度盲目举债铺摊子。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对于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改进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要求是相辅相成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而要履行好这个职责,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通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一个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优良、社会安定和谐、环境优美宜人、办事便捷高效、竞争公平透明的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来促进招商引资、促进创新创业、促进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努力方向,而不是利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盲目上项目。为此,也必须用好地方财政性资金,使之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相适应。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不能越位,就是不能替代或扭曲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能缺位,就是不能不去弥补市场的不足,不能不发挥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转变职能,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该做的事一定要做好。而规范地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应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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