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暴民”
造谣、诡辩和忽悠是某些人推进他们所谓的“正义事业”的几大绝招,“造谣”是凭空捏造事实并且进行传播;“忽悠”是一种口语化的“诡辩”,比较通俗;“诡辩”则是理论化的“忽悠”,由于“诡辩”的这一特点,其欺骗效果更加明显。
“公民”与“暴民”就是某些人玩弄得最多的两个概念。
本来,“公民”与“暴民”两个概念都有其特定内涵和外延。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暴民"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参与暴动和暴乱的人"。
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
因此,从概念的外延说,“公民”可以作为单独概念使用,而“人民”不能。比如,你可以说“我是一个公民”,而不能说“我是一个人民”或者“我是一个民众”。“公民”和“人民”、“民众”不仅仅有质的区别,还有量的差异。
但是某些人为了达到其某种政治目的,根据他们不同的政治需要,任意扩大或者缩小概念的外延,任意转换概念的内涵。
他们比较喜欢使用“公民”的概念,首先因为这个概念可以隐去一个人的其它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与其身份同时公开,则对于推进他们想推进的东西非常不利。而更重要的是使用这个概念非常有利于他们任意扩大或者缩小概念的外延,以进行忽悠。
“公民”不是具有“人权”吗?“人权”不是高于“主权”吗?按照他们的逻辑,有些所谓“公民”,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些人、一群人,一部分人,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凌驾于政府和国家之上,不管其人数多少,要求合理不合理,都必须答应他们的要求;假如他们当中有人违反了法律,政府要依法惩处的时候,他们就认为你侵犯了他的“人权”,在他们背后操纵的外国势力就有了干涉的借口,因为“人权”高于“主权”嘛。
但是当民众中另外一部分(甚至是大多数)的人与他们观点对立的时候,即使没有任何过激行为,这部分人却被称为了“暴民”,某些人巧妙地抹去数量上的悬殊差别,强调起被他们定义的带有负面色彩的内涵来。
这么一来,他们在“公民”的概念上抹杀政治立场等内涵上的差别以及自己数量上的少数的状况;在所谓“暴民”的概念上强调他们自己定义的内涵上的负面性并且以此否定人数上的多数的代表性。
即使我们不带任何政治倾向性,这个问题也可以反过来思考。某些人以外的其他多数人同样也是“公民”,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逻辑,他们的“人权”也可以高于“主权”,如果按照所谓的“一人一票”或者“公投”,他们的意志往往是决定一个国家的决策的,但是在某些人的歪理邪说中,他们作为大多数的“公民”的“人权”不但没有高于“主权”,甚至低于少数人的所谓“人权”。只要某些人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要挟或者控制了本国政府,你人数再多也没有用,埃及的局势就说明了这一点。
由于“公民”这个概念一般指一个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指一些、一群、一部分人,甚至全体人,比如在“维护公民的利益”这一句话中,“公民”指的就不止是一个人。正是由于“公民”这个概念在特殊情况下的兼容性和模糊性,某些人常常使用这个概念不仅仅可以收到以偏概全的效果,还可以掩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的实质。
所以,需要推销自己的主张的时候,就自称“公民”,把1等于13亿;需要否定不同观点的人的群体就不提“公民”了,用一个负面概念“暴民”就否定了对方,而不管你对方人数多少。
某些人就是用这一招常常忽悠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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