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介绍过,脱胎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不可能立刻消灭商品生产,而资本主义的商品又是通过货币流通的,那么很显然,在社会主义的早期阶段不能不存在货币。
但是由于社会生产的目的已经变化,以往是以生产交换价值为目的,现在是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往是商品生产占据主导地位,从现在到以后要逐渐变为产品生产。因此,货币的作用和适用范围也必然会受到限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主要发挥资本的职能,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货币只能发挥货币的职能,甚至只发挥交换工具的职能,在货币只是充当支付手段的地方,也就是可以利用信用的地方,货币可以被排除。
第一类每年生产的产品价值分为 C + V + M. 我们已经分析过,其中的不变资本C只是在该类内部彼此补偿,资本家相互提供信用,货币在这里只是发挥支付手段的职能,即结清余额。一旦这些部门被收为国有,就应该成立中央经济计划部门,在各企业部门之间有计划地调拨物质,货币的支付作用可以完全被排除掉。
第一类的V + M.要和第二类的C交换,,因为我们在此讨论这两类的交换机制,所以可以假设M 也归工人所有,即全部被消费。
这里的难点在于Ⅰ(V + M)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并且被国家掌握着,ⅡC以生活资料的形式存在。虽然两者需要交换,但由于第二类部门生产消费资料,不仅有大资本主义,还有小资本主义,股份制,作坊式,家庭式,国家不可能把所有这些部门都收为国有,因为必要的技术条件还不具备。
所以,针对第二类复杂多样的生产方式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采用大资本主义方式的企业,应该收为国有,对于采用其余方式经营的生产单位,应该加大政府的监督和扶持力度,但是不能收为国有,总的原则是尽量加速它们的联合和集中,小资本主义和股份制企业联合为大资本主义,作坊式转化为资本主义方式,家庭式转化为作坊式。
现在的问题在于,第二类分为国有与非国有两类企业,而第一类全是国有企业,如何实现它们的物质变换?
也许可以这样解决,因为第一类企业全是国有企业。因此Ⅰ(V + M)全部由国家统一掌握。请记住,这里不是说国家购买,而是国家直接掌握。第二类的国有企业的产品也由国家直接掌握,交给由国营商店出售。
国家向第一类的工人发放货币工资,在这里要假设工资额与Ⅰ(V + M)的价值额相等,第一类的工人会到国营商店购买以消费资料形式存在的产品ⅡC,结果货币会通过国营商店又回到国家手里。
第二类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有计划的调拨,直接得到ⅡC的物质补偿。在这里,货币只是在第一类工人和国营商店之间充当交换媒介,并且只完成消费资料从第二类向第一类的转移,因此只充当交换手段。
可是第二类还有部分属于非国有企业,它们的ⅡC也需要得到补偿,但是不可能得到国家的直接调拨,而只能向国家购买。因为第一类工人的工资额足够购买第二类所有的ⅡC,所以第一类工人还要购买非国有企业的ⅡC,这部分只能在市场上购买,因为国家暂时还不能直接掌握它。
第一类的工人购买了第二类非国有的ⅡC的产品,因为生产资料的供应全由国家掌握。第二类只能向国家购买补偿ⅡC的生产资料,由此看来,以Ⅰ(V + M)的价值存在的产品应该分为两部份,一部份直接供应给国有企业,一部分通过市场供应给非国有企业,但是两部分都被国家掌握。
第二类国有企业的工人怎样得到消费资料呢。同样通过发放足额的货币工资,由于工人要到国营商店购买,货币又回流到国家手里。
国家不会给第二类非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发放工资,他们如何得到消费资料呢?(一)可以通过彼此物物交换,(二)也可以通过向国家出售产品换得货币,再购买自己所需。
由此可见,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就是货币职能的不断丧失,在公有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货币只能发挥交换手段的职能。
同时也能看出,随着公有制经济的扩大,经济核算也越来越重要,因为如果要确保工人的工资恰好等于他们创造的价值V + M,就必须弄清楚每件产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能发放合理的货币量。也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因为这时候,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制定,但是价格制定又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对劳动时间的分配和节约,比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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