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治本之策?
马 志 远
因为受聘于本市总工会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这项工作旨在通过采用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以,这个题目几个月来一直萦绕在脑际,思考许久,几易其稿,成此拙文。
这个话题就从题目中的中心词——“劳动关系”说起,先来解析一下这个词的含义。
要解“劳动关系”一词,须先从词语“关系”入手。所谓“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或者事物之间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相对的一种相互联系。例如:人和人之间的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亲戚关系、上下级关系、生意上的伙伴合作关系、买卖关系甚至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物与物之间比如水的固态、液态、汽态的相互转化关系、水与火之间势不两立的排斥关系、油和空气之间的化合燃烧关系,等等。凡是这些关系,不论其内容相同、相似或者相反、相对,至少都有两个方面、两个主体、两个事物。那么,“劳动关系”一词是不是也具有这样两个方面、两个主体、两个事物呢?很显然,这个词语中的“劳动”,指的是“劳动者”一方,那另一方是谁呢?不知道。仅仅从“劳动关系”这个词语的字面含义中是看不出来它包括了两个方面、两个主体的。我们的劳动法学家和立法者们在选择词语描述和命名这种关系的时候,大概是有意或者无意地把其中的另一方忽略了或者隐藏起来了。
其实这也无妨,只要不拘泥于“劳动关系”这个词语的字面含义,稍进一步,就可以看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方,它的法律称谓叫作“用人单位”,它的社会地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简称为“资方”。这就明白了——原来“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劳动关系”准确的名称应当是“劳资关系”。只有“劳资关系”,才能既从字面意义上披露了“劳”和“资”两个方面、两个主体、两个事物,又从实质意义上揭示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内容。所以,“劳动法”应该叫作“劳资关系法”,“劳动合同”应该叫作“劳资合同”。
虽然法学家们和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忽略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和掩盖它的实质内容,而把“劳资关系”称为“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语境中,当描述劳动关系的一般状况的时候,人们并不回避使用“劳资双方”一词,就像大家早已熟悉、习惯了“老板”和“农民工”之类的词语一样。有哪一个企业主不知道自己是那一亩三分地上的厂房、设备的主人呢?又有哪一个务工者不知道自己是在给人家打工扛活呢?
在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准确称谓之后,就应当说明它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了。一句话说穿,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把自己可以支配并且唯一能够支配的劳动力出卖给生产资料占有者,以换取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在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之后,使之与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超过购买机器设备和劳动力所付出的价值的更大的价值。这就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一种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先决条件,进而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为其本质特征的矛盾关系。
回溯历史,“劳资”一词是早就出现在我们的汉语词典里了,它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个缩略词。一般来说它有两种含义:(1)劳动和工资。计划经济年代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里面往往挂有一个门牌——“劳资科”。这个“劳资科”就是“劳动工资科”的意思,告诉人们这是一个掌管本单位劳动力调配和工资分配的科室,其中的“劳资”二字,就是劳动和工资的意思。(2)劳方和资方。这里的“劳方”,就是指劳动者一方,而“资方”则是指企业主、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一方,即资本家。随着计划经济被当做一种僵化的经济管理体制被废除,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被消灭,“劳资科”的牌子随之摘下,“劳资”一词中“劳动和工资”的含义也逐渐地消失,就只剩下“劳方和资方”一个义项了。当“劳资”一词的第一种含义逐渐退去,第二种含义日益凸显、几乎要成为这个词语的全部含义的时候,多年来我们从现实生活中看到了许许多多劳资双方尖锐对立、难以调和的事例。前总理温家宝先生曾经在四川为打工者讨薪,重庆市一位前领导动用武警部队为打工者讨薪,河南民工周秀云和她的工友们冒着被拧断脖颈的生命危险讨薪,……,这些事例除去表明高级领导人关心弱势群体的亲民情怀和打工者取得自己一点可怜的劳动报酬是多么艰难之外,同时也都在证明着劳资双方的尖锐对立。
国家高层显然已经看到了劳资双方之间这种尖锐对立、难以调和的关系。为防止这种尖锐矛盾的激烈爆发,也为保护劳动者,采取了不少法律的和政策的措施。例如,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推出与实施;又如,把恶意欠薪作为一个罪名写进《刑法》。在政策方面,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则是一个最高层次的指导性政策文件。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实施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及以此为依据普遍开展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则是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具体措施。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政策、措施,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治本之策吗?不能,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我国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多的情况下,就更加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说来已是老生常谈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早就揭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那就是——资本家利用他们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工人作为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所获得的只是养活自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报酬。在这里,劳资关系变得非常简单,劳资双方之间就是一个劳动力成为商品后的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当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时候,就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就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就是劳资关系尖锐对立、难以调和的根源。
理论上是这样讲,现实生活中的实例又何尝少呢?我们看到,在建筑市场上,一项建筑工程经过层层发包、分包、转包,利润也在层层扒皮、锐减,最终到达建筑工人那里的报酬已经微乎其微,甚至于无法兑现。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们围堵建筑工地甚至当地政府大门,这样的事例早已屡见不鲜。这不是典型的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剥削吗?我们还看到,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出入开豪车、居住有豪宅,穿着西装革履,而工人们每月领到的只不过区区两三千元的工资,甚至于连这点可怜的工资都无法领到,老板们对这点只够打工仔们糊口的工资都一拖再拖,一直拖得他们筋疲力尽方才罢休。我们还看到,虽然国家已经把劳动保险纳入强制征缴范围,但是仍有不少的私企老板为了省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有的企业老板不是为及时救治受伤职工就近送往医院,而是远走几十公里送往自己的定点医院,这同样是为了省钱;甚至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防止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竟然使用其他人的名字为工伤职工办理住院登记!……所有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都在为马克思发现的剩余价值理论和他与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产党宣言》中所猛烈批判的那种“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提供着新的鲜活的例证。
既然劳动关系在实质上应该命名为劳资关系,其内容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两者之间由此形成了尖锐对立、难以调和的矛盾关系,那么,在一少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外一大部分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可以出卖之外即一无所有的情况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说,也就不免成了一种治标不治本、缘木求鱼式的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共产党人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就是说,所有制问题是包括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在内的一切社会运动的基本问题。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它的核心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关系之所以应当命名为劳资关系,就是因为劳资关系这个称谓从根本上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实质,我们可以由此发现这种关系冲突、对立的根源,即谁拥有生产资料。一部分人拥有生产资料,一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双方的关系从此开始就永远无法和谐,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的斗争的状态。
那么,究竟有没有办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呢?有的,那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让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时候,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差别与对立就会消失,“劳资关系”将不再成其为一种矛盾的关系,甚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将归于消失;这时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人与生产工具、生产原料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经过这次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被消灭,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就是劳动者平等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大家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彼此之间不再存在谁占有生产资料并借此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由此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借用现在时髦的词语就是和谐稳定。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改革开放之初。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改开前的三十年间,中国社会之所以保持了安定团结的局面,就是因为那个时代抓住了生产关系中最根本的环节——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奠定了人人平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物质基础。这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一切和谐社会关系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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