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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必须合乎逻辑

徐汉成 · 2017-10-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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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富?怎样才能先富?让哪些人先富?一部分人先富了,是否还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导致两极分化?是否产生资产阶级?这一系列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质疑

  理论必须合乎逻辑!

  徐汉成

  理论必须合乎逻辑,这是理论阐述最基本的要求。

  什么是逻辑?就是运用概念、思维、推理等方式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与因果关系,反映事物本质与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从而对事物的发展作出推论与判断。如果没有经过辩证的思维,缜密的推理,以静止、孤立、教条的眼光看事物,理论就不可能合乎逻辑,不可能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不可能对事物发展的因果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可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必然陷入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泥潭,其结果必然是右倾或左倾机会主义。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说:“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①]又说:“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②]

  不容许产生资产阶级,是邓小平为改革设置的底线。然而,什么是先富?怎样才能先富?让哪些人先富?一部分人先富了,是否还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导致两极分化?是否产生资产阶级?这一系列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质疑,对此,官方理论界并没有作出过合乎逻辑而又令人信服的阐述,因此,我们必须进行逐一思辩、分析、推理,作出合乎逻辑的答案。

  一、什么是“先富”?

  所谓“先富”,即优先拥有财富。众所周知,从宏观经济来看,社会财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以供人们衣、食、住、行等物质文化需要的生活资料,另一类则如土地、矿山、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各类公司、工厂、生产机器与工具等生产资料。那么,先富之“富”,是拥有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呢?1985年3月7日,邓小平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③]从改革鼓励与扶持私有制经济的政策来看,从法律保障私有制的物权来看,很显然,邓小平倡导的“富”的概念是既可以拥有生活资料,也可以拥有生产资料。

  在公有制条件下,私人不允许拥有生产资料,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允许私营经济发展,私人则可以以货币交换为生产资料。虽然,生活与生产资料同为物质财富,都可以用货币交换获得。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即生活资料只能作为消费资料,而生产资料则可以通过劳动获得剩余价值。

  二、怎样才能先富?

  邓小平告诉人们:“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中华民族历来就是勤劳之邦。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从宏观社会来看,勤劳致富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千百年来,在旧中国与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富裕的只是地主与资本家。既然勤劳就能致富,难道占不到人口10%的地主、资本家就是勤劳的,而90%以上的工人与农民就是懒惰的吗?这不仅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是对劳动者的亵渎。

  那么,一部分人是怎样先富起来的?我们必须从改革中生产关系的变化与生产要素的变动中,以考证分配制度的演变。寻求合乎逻辑的答案。

  众所周知,企业的利润是通过生产经营产生的,而生产经营又是通劳动与财物等各种要素的运动实现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企业家等等,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能与信息也已经不可或缺的参与到生产要素中来。

  在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是平等的,而分配也是平等的。我们不妨以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个建筑企业以200万元购买了土地,经过建筑工人的劳动,而建设成为商品房,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剔除材料、工资、费用以及应当上交的规费、税费,扣除工具的折旧总计为500万元,加上购买土地的资本200万元,这就产生了销售利润300万元。姑且不论这300万元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还是200万元的资本创造的,或者是劳动与资本共同创造的,在公有制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创造的剩余价值为公有,那么,这300万元的剩余价值就是公有。管理者按国家、政府或企业规定领取报酬,劳动者按劳动量领取报酬,通过市场交换以获取各种生活资料。在这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下。虽然,人们得到的报酬也有高低,但是并不存在先富与后富的问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逐步增加,收入逐步递增,生活逐年提高。因此,不存在一部分人“先富”的问题。

  一旦私有制合法化,土地、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就由公有变化为私有,而随着生产要素与生产关系的变动,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主义的本能,是资本家剥削劳动阶级的手段,按劳分配就立刻改变为按“资”分配,各种生产要素创造的300万元的剩余价值就由资本家尽收囊中,显而易见,“先富”的奥秘在于分配制度的变革!私有制合法化就意味着按劳分配蜕变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一部分人先富才能成为现实。可见,勤劳致富的前提条件的必须按劳分配。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先富”论的核心是财富分配制度问题,一部分人“先富”的目标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才能实现!

  三、让哪一部分人先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党的宗旨说来,理应让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先富起来。但私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因此,谁拥有了生产要素,谁就拥有了分配的主导权,不管你是官员、乞丐、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只有拥有私人资本,才有可能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是那一部分人有可能优先获取生产要素。

  我国改革的实践与大量的腐败案例证明,在公权力普遍存在的社会中,权力也会蜕变为私营经济的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分配,一旦权力跻身到生产要素中来,社会财富除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之外,还有权力的掠夺。这就对广大的劳动人民形成了双重剥削。那么,哪些人可能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呢?答案非常明显,只有优先拥有了权力、财力、与智能资源的人才能成为先富起来的人。

  我国的改革开放经历多次的“造富”运动,而每一次都离不开权力要素,最典型的是“官倒”,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经济的价格体系与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双轨运行,不法官员利用权力与资本相媾合,大肆从事紧悄商品的倒买倒卖,率先催生了一批在改革中获取第一桶金的富人。其次是九十年代后期,随着计划经济的退出与价格体系并轨,“官倒”逐步淡出市场,举国掀起了“改制”狂潮,官商勾结被一部分的官员们发挥到了极致,在粗暴不堪的改制中,这种用权力与财力相苟合,巨额的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被贱卖贱买,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触目惊心,一夜之间,数千万名原来的企业领导者变身为资本家。其次是在方兴未艾的土地私有化与房地产开发中,权力资源与财力资源两者合一,沆瀣一气,疯狂掠夺本属于国家和人民所有的土地资源,促成了一大批的暴富群体。

  这种掠夺型致富通常是与腐败孪生。改革开放以来,先富群体的暴富速度之快,不仅令中国老百姓瞠目结舌,也令外国人大惑不解,在旧中国,一个大地主或资本家往往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与积蓄,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一个千万富翁,也需要倾其毕生精力,然而,改革开放的中国,仅用了短短的二十多年,就造就了5.5万名的亿万富翁,造就了87.5万人的千万富翁,这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先富”的核心理念就是自由竞争,就如同自然界的丛林法则,而先富论就如同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比赛,虽然万众参与,但跑在最前面的始终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多数人只能是落在后面,跑在最前面的人一定是体质强壮而又掌握了技巧的人,因而先富起来的人一定是优先拥有权力与财力资源的人。

  四、一部分人先富能否“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为了防止产生新资产阶级。邓小平反复强调改革的始终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是,一旦放开私有制,能否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用孤立的,静止的眼光看,似乎是可能的,但是,如果用发展的、运动的眼光逻辑推理,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始终保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是不可能的。

  1985年8月,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④]邓小平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⑤]

  由于五、六十年代重工业的发展,为轻工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早在七十年代初,社队企业就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社队企业与农村包干到户的改革风马牛不相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不是农村改革的结果,农村改革的结果是乡镇企业全军复灭。

  公有制条件下,不仅生产资料按计划配置,人力资源也是有计划发展的。孔子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在“先富”论的政策鼓励下,人人都想致富,本是无可厚非。因此,潘多拉魔盒一经开启,追“富”者趋之若鹜,分配制度的改变,引诱着从业制度的激变。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私有制经济放开后,颠覆的首先是人力资源的配置,从业由有序分工变为无序竞争,具有有能力背景与先天社会资源的官员纷纷下海经商,具有技术与市场资源的企业技术与营销人员纷纷另起炉灶,辞职办工厂,国有商场的店员纷纷辞职开起了商店,建筑公司的员工纷纷成立建筑公司,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随着人力资源配置的激烈变化,其次冲击的就是财力与市场资源的配置,财力、原材料、销售渠道等资源配置在贿赂经济的润滑之下纷纷流向私营企业。人去楼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中小型集体企业与乡镇企业纷纷陷入困境,怎么办?政府以抓大放小而甩包袱。到了九十年代末,不仅国营中小型土崩瓦解,几乎全国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轰然坍塌,一个好端端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了私有化的汪洋大海。邓小平所感慨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了私营企业异军突起。

  五、一部分人先富会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说:“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⑥]从邓小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是消灭剥削阶级与剥削条件的前提,

  关于阶级与剥削,我国宪法中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什么是阶级?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⑦]

  上述论述表明,阶级具有经济性、历史性、政治性三大特征。“阶级”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私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阶级本质的特征,是阶级内在的质的规定;“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是一个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政治主体。在阶级社会的一定社会结构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借助于国家政权而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成为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主体。

  所谓资产阶级就是掌握了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人,或者是股份公司中可以控股的人。改革开放中,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几千万工人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了身份置换,实际上就是阶级身份的换位,昔日的企业领导者成为了私营企业主,昔日的工人成为了雇工。资本家与打工、雇工在社会生产体系中属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资本家与劳动者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从属关系;资本家与劳动者由按劳分配改变为按资分配的关系。

  新中国通过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与剥削条件,邓小平说:“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⑧]邓小平之所以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是因为中国已经消灭了资产阶级,消灭了剥削条件,所以,他不认为党内存在着资产阶级,不认为在消灭了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资产阶级。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说:“现在我们国内人们议论雇工问题,我和好多同志谈过,犯不着在这个问题表现我们在‘动’,可以再看几年。开始我说看两年,两年到了,我说再看看。现在雇工的大致上只是小企业和农村已经承包的农民,雇工人数同全国一亿职工相比,数目很小。从全局看,这只不过是小小的一点。要动也容易,但是一动好像政策又在变了。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⑨]邓小平的论述清楚的表明:雇工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源,是产生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的根源,发展私有经济就意味着发展雇工队伍,这不仅是常识,而且是规律。所谓“动”,无非就是以法律或政策予以禁止或取缔,取缔了雇工,私有制经济体将不复生存,因此,在发展私有制经济政策下,取缔雇工事实是不存在也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就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也给人们画出了一条清晰的改革路线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必须放开私有化,改“按需分配”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私有化又必然需要雇工,必然会产生剥削条件,产生了剥削条件就必然产生剥削阶级,产生了剥削阶级就必然两极分化。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如果对“先富”没有一个质与量的界定,“先富”本身就意味着培育资产阶级。既放开私有化,又判断说不会产生资产阶级,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合乎逻辑,实践中也是不存在的!

  六、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

  毛泽东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辨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又说:“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⑩]又说:“真正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客观实际抽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理论。”[11]

  邓小平说:“按照辩证唯物论,思想必须反映客观实际,并且在客观实践中得到检验,证明是真理,这才算是真理,不然就不算。”[12]

  理论必须经由实践的检验,这就是关于理论是否能够成其为理论判断的真理。不管权力多大,身份多高,不合乎逻辑的“理论”,经受不起实践检验的“理论”是不能称其为“理论”的,充其量只能是信口开河,只能糊弄人们一时,最终必然在实践中不堪一击而以破产而告终。

  二0一七年十月六日

  [①]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2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⑤]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38页《改革的步子要加快》)

  [⑥] (邓小平文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2卷第168页)

  [⑦] (列宁《伟大的创举》1919年6月)

  [⑧] (邓小平文选《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第2卷第186页)

  [⑨]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6页)

  [⑩] (毛泽东《实践论》)

  [11] (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

  [12] (邓小平文选第2卷《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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