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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为什么不是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

钟建民 · 2023-08-10 · 来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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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又是讨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这是近期第三次讨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的问题了。

  一

  近期,因在红歌会网上读到了《刘瑞复: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要建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吗?》一文。因而写了《如何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一文,分别谈了“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的本质就是要实现从资产所有到劳动所有的根本转变”、“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指股份制”共四个问题。

  近日又看到了《张文茂: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几点思考》(昆仑策网)一文,的文章分别谈了“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基本逻辑”、“二、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指按劳分配”、“三、马克思认为这种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四、消费品个人所有制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五、毛主席说:林彪之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很容易”。

  读后我感到张先生对马克思据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按劳分配的认识是非常认同,但对张先生认为“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从而把个人所有制理解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等看法,却不敢苟同。于是,我又写了《就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与张文茂先生商榷》一文,此文谈了五个问题:

  一,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的要点及其实践意义;

  二,马克思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首先是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三,按劳分配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四,正确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树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观念?

  五,既然按劳分配就是个人所有制的体现,现在为什么不可能重建个人所有制?

  二

  今日浏览头条时,又在头条上看到了题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有什么不同?》(今日头条:原创2023-08-06 07:16·戈多的叹息)。文章谈到“最近,发展研究中心刘世锦提出了一个石破天惊的思路:不再区分国企民企。”由此引出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有什么不同的问题。

  认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是公有制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但是,在解读这公有制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时,却又陷入了迷茫:

  “这问题也就来了,马克思说的公有制是有特定内涵的,这个内在的规定性是‘个人所有’,对中国人来说,这种充满着矛盾的表述,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中国思维的哲学价值,在于阴阳互在,谈公不能离开私,离开了私的公是谎言。古人也讲大公无私,那是让公仆无私,而成天下人之私。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一个让‘个性充满发展的社会’,才是人性的终极解放,这就是人性基础上的共产主义。”

  接着,谈及了对全民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看法:“那么,我们现在的国企是‘自由人联合体’吗?当然不是,有产权才谈得上联合,而全体工人除了劳动报酬,对资本与生产全要素是一无所有,这当然谈不上是公有制下‘个人所有制’。中国的土地也是全民所有,其实,是官有,你要盖房子,要交土地转让金。如果你在院子里挖出了一窝老鼠,那全归你了;如果挖出了银元,那对不起,要归官,因为土地是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意味谁也不拥有,是官有。”

  很显然,在这里是陷入了产权的误区,走不出资产所有的圈圈。

  已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实现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认识是正确的。但为什么已有的全民所有制没有重建个人所有制呢?

  很显然,我们需要对社会主义实践作进一步的了解和研究,并找出答案。

  三,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首先需要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的概念。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把资本主义所有制叫做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为什么可以把资本主义所有制称为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呢?

  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其生产条件相分离,他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来实现的,即通过劳动者把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来实现的。当劳动者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之后,进入生产过程之后,劳动力的使用就归资方所有,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都是属于资产者所有的。因此,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称为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

  正因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化,客观上消去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主体地位,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所体现的是资产者利益要求的过程,即体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的过程。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重点是财产增殖,而资本主义制度所体现的是资产者对财产增殖的利益要求。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重点就是体现资产者对个人利益的要求一一即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而从上面的引用可以看出,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定义中,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点并不是如我们习惯性想象的那样,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体所有制。这与大多数人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化的作用与劳动力商品化的功能是相似的:即它的实现事实上是在生产过程中消去了资产者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使社会生产成为满足劳动者利益要求的过程。

  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没有改变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仍然具有个体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反映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并在管理上和分配上把这种差别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主义就必须采用按劳分配来体现生活消费的个体性的特点,必须采用按劳分配来体现以生活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

  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方面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另一方面又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劳动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使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成为必然。从这个角度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功能和作用,就在于消去了资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就在于消除了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意义,在于它是消灭资产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就在于它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另一方面,公有制的实现也使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没有了差别。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过程中,人们的差别不是表现在资产所有方面,而是表现为劳动所有方面。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实质就是表现为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整个过程所体现的就是生产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这个个体所有是通过按劳分配来实现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必须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因所在。

  从这里我们看出,要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必须结合实际的生产过程,即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基础上的所有制性质来理解的。而不是脱离了实际的生产过程来分析、思考字面上的意思。

  四

  什么是社会主义?

  我们一般会列出几个要点:例如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等等。

  但是从经济体制上来说,一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等。

  那在这三项要素中,公有制,西方国家也可以存在;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计划调节;而只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那按劳分配的基本涵义是什么呢?

  1,按劳分配是与产权相对立的另一种权利--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这与“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即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了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他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所有权!而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资产所有权--即资产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权获取劳动成果的权利的否定。换句话说,劳动所有权和资产所有权是相互对立、互为排斥的两种权利。

  2,按劳分配就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模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但可惜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马克思着重说明的这一按劳分配模式,却未为人们理解和重视。

  3,按劳分配就是劳动者凭借类似股票的劳动价值形式“纸的凭证”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一方面详细说明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说明了如何从企业生产结果中分解出“个人消费品”来,另一方面他又说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取和他们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比较完整地说明了按劳分配过程。

  对于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作了对比性的说明,指出这种形式“不是货币”“不流通的”而且是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纸的凭证”(《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二十三卷95-96页)。对此,理论界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形式适用于产品经济而不适合于商品经济,因此,我们现在采用货币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观点恰恰是错误的。按资分配是与商品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而作为按资分配形式的的股份却偏偏就是一种“不是货币”的“纸的凭证”。这一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分配形式和经济形式并没有直接联系,关键是分配的基本形式能不能体现分配的基本要求。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过程和形式的说明连起来看,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决不应该是货币工资。因为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工资预先确定,职工的收入也就预定,这种预定性割断了劳动者收入与劳动成果的相互联系,从而也违背了“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基本要求。

  4,按劳分配不仅是一个决定个人消费分配的规律,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基本规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条件下劳动时间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劳动消耗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适当比例的调节。这无非是说,同一种计酬方式,不仅决定着消耗品的分配,同时也决定着生产状态。但是,人们却忽略了这一要点,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只把按劳分配当作个人消费品的一个原则来对待,而另一方面又把有计划按比例当作另一个规律来对待。结果一方面在宏观上形成了所谓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微观上则形成了病态的公有制经济模式,这正是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挫折的关键所在。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主要规律,它既在分配中起作用,也必然同时在生产中起作用;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也必然在宏观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离开了按劳分配规律的客观作用,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只是一种病态经济,又怎能不失败呢?

  总起来说,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所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通过“补偿消耗的,留足公共需要的,余下都是个人消费的”的分配模式来体现,而劳动者参与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应该是凭借为企业或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纸的凭证”;最后,按劳分配不仅仅是决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生产起决定作用的基本规律。

  当我们明确了按劳分配的主体特点和权利性质,明确了按劳分配的分配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对生产的决定作用,也就较为全面地认识了按劳分配的本质涵义。

  按劳分配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要实现按劳分配,不仅仅需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同时也必须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我们把这种制度称为劳权制度。

  既然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要通过按劳分配才能实现,那么,现实的体现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的生产模式,不仅需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同时也必须建立劳权企业制度。因为只有真正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按劳分配才得以实现。

  因此,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劳权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当家做主管理体制+按劳分配制度。

  五

  为什么已有的全民所有制没有实现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设想呢?

  由苏联人建立的经济模式,即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模式,不是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想建设的。或者说,苏联模式并非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模式或生产方式。

  以下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与苏联模式的实际做一个详细的比较:

  首先,从社会所有制的角度看,马克思所讲的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而苏联模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却未曾实现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苏联模式的所有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这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重点是个人所有制)是有重大偏差的。

  其次,从生产主体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社会主义是以工人或劳动者为主体的生产方式,但是,苏联模式却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是以集体为主体的经济模式。苏联模式的生产主体不是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而只是一个国家的部门或组织,在这里,苏联模式的生产主体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生产主体具有重大区别。

  第三,从生产方式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而苏联模式的生产方式,在形式上还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在这里,作为基本的生产方式,苏联模式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的。

  第四,从分配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而苏联模式的公有制,却是按资分配性质的公有制。按劳分配需要把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与个人劳动投入量直接相关联,要求把劳动者的收入与公有制企业的生产成果直接相关联,但苏联模式的分配方式却是按照“资产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并不直接联系,也不决定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大小。从这里可以看出,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完全不是一回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模式,虽然也是一种公有制经济模式,但它由于建立的是产权制度,而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不建立劳权制度,劳动者的生产主体地位不能得到确立,因而自然也体现不了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从而也实现不了按劳分配。自然,生产劳动的个体性也就无法得到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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