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一句歇后语,借和尚不留头发之意,“无发”音似“无法”,便有此一说。但这句话也带来一个问题,“法”与“天”,哪个大?与之类似的,我们还经常会用到一些词汇和概念,例如“合情”、“合理”。那么,“合情”、“合理”与“合法”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牵涉到对“法”的理解。
中国古人在祭祀的时候经常会设一个牌位,叫做“天地君亲师”。作为一种学说思想,“天地君亲师”大致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两汉时期在学术界和思想界较为流行,明清以后广泛进入民间。在“天地君亲师”这样的排位中,可以看出“天”与“地”的重要性比“君”更高,由此也可以看出“天”与“法”的关系。“法”是什么?它常常是指由人制定的法律,因此,在“天地君亲师”的思想中,“法”充其量只在“君”这个层面。不管是一言九鼎的独裁君主,还是君主立宪,“法”或低于“君”,或与广义的“君”平等,而不可能高过广义的“君”,“民主”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君”。由此能看到,中国人几千年前就知道,“天”与“地”都比“法”大。
“天”是什么?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说“天”只是自然界的“天”,那么,这个“天”与“法”很难作比较,因为两者是不同的东西。就好比说蓝天、阴天、雨天、黑天、白天、天气等,它与“法律”、“法制”因不同类而无法比较谁高谁低。但是,在中国人的思想中,“天”并不只是一个自然界的存在。中国人常常说“天道”、“天理”等,意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那些不可更改的存在。套用一个概念,叫做一切规则的“元规则”,是世界上万事万物最基础的东西,是任何人为之力都无法改变的东西。
“地”是什么,同样也可以有两个角度来认识。一是我们脚下的土地,泥土,与海洋相对。如果是这种狭义的“地”,它与狭义的自然“天”一样,也因不同类而无法同“法律”、“法制”作比较。但是,“地”也有更广泛的思想含义,在今天它大致可以理解为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因此,“天地”便是“乾坤”,便是人类在世界上不得不遵行和服从的必然规则。人类所有的自由,都不可能违背“天地”,例如,人不可能不死,人不可能不吃饭、人不可能不睡觉,人不可能抓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大地。不管人的法律如何制定,这一切都无法改变。所以,法律必须遵从“天地”,人所制定的法律或法制不可能比“天地”还大。
“君”也有多种解释。一是指君王个体,二是指“替天行道”,君权神授的意思差不多就是君王个人代理“上天”权力的意思,因此,“君”的地位比“天地”要低,否则,君王也不会拜天祭地。三是广义的泛指,例如“民主”大致可理解为民众自己做“君主”。“法”只是在“君”这个层面上。如果说“君”是像孟子所说那样的“独夫民贼”,那么,他所立的“法”就是恶法,随时都该废除,人们可以革命。革命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遵从“天地”的原则,废除恶法,另立新法。如果“君”是万民敬仰之人,他所立之法也不过只是遵从了“天地”而已。就好比“天地”是董事局,“君”是合格的总经理。即便一个社会可以没有个体意义上的“君”而行“民主”,它所制定的“法”也依然不过是遵从“天地”的合理而已,绝不可能超过“天”。
“法”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效仿、效法的意思,人的一切做法、想法、方法、技法,乃至于书法、画法、说法、手法等,都是对“天地”根本原则的效仿。即便人有所创造,也不可能违背天地的根本原则。二是指单纯的法律,也就是人所制定的制度规定。从一个国家的宪法,到上班不能迟到的规定,都是人制定的“法”或规定。由此我们也能看到,不管是广义的效法还是狭义的法律、法制,“法”永远不可能比“天”大。
“法大于天”的念头,一是来自于针对自然界的“人定胜天”的可笑,二是来自于针对人类社会的制度崇拜的余荫。牛顿力学的出现从根本上说不过只是人类发现或找到了了与“天地”基本原则大致相符的一套客观规律,它也没能高于“天地”,而是遵从于“天地”。但是,牛顿力学构建的自然科学体系给所谓“社会科学”带来了一种错觉,以为在人类社会也能像自然界那样,发现或寻找到一整套精巧的原则,从而形成如牛顿力学体系那样万古不变的社会制度,而这种社会制度的基础,就是所谓法律、法制。然而,人类社会有法律的历史很早,经常会出现不合适的法律,或者恶法,已经被淘汰的法律很多,但是,“天地”始终如一。
这也是我们理解“合情”、“合理”与“合法”关系的一个切入点。“合情合理”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天地”的基本规则,而“合法”只是符合人制定的法律。因此,当“合情”、“合理”与“合法”相冲突时,人们应该怎么办?制度崇拜者或者法律崇拜者会坚持“合法”而无视“合情”与“合理”,但真正良好的社会一定会根据“合情”、“合理”的原则而改变法律。因此,即便“合法”有时会与“合情合理”相矛盾,但真正的法律迟早会走到与“合情合理”相吻合的状态。“合法”如果总是在破坏“合情合理”,那么,它将造成一个因“合法”而无情、无理的社会,它迟早要被抛弃。法永远不可能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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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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