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第一,性命关天
——暂缓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呼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
诸位副委员长、诸位委员:
你们好!
《中医药法(草案)》已审议了两次,但是,我认为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尚未成熟,应当暂缓审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该草案缺乏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本草案第一条应该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后一个立法惯例。如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国家赔偿法》、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通过的《国防法》、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2014年通过的《反间谍法》、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等等,第一条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述。《物权法(草案)》原来没有,大家提出意见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也加上了这一表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所一直强调的重要法治原则,中医药立法理应遵守。
第二、该草案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有误
法律是有不同效力层级的,其定位主要由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的社会关系重要性程度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决定。
明确地说,中医药法不应是由全国人大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而应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的基本法律。
所谓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直接涉及全国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包括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所谓非基本法律,又称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按照宪法第62条第2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是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
众所周知,中医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重要、范围非常广泛,它所调整的不是某一方面的具体关系,而是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社会关系,假如要制定如《中医师法》、《中药管理法》、《道地中药材保护法》、《中医医患关系法》等,则是调整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我国的刑法、三个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国防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物权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合同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相比之下,关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性命的中医药法,其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涉及范围毫不逊色,甚至更为重要,不纳入基本法律范畴实在于理不通!
公民的性命健康权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失去该权利,其他如婚姻权、物权、劳动权、教育权等,将没有任何意义,这些权利与身体健康权相比,孰重孰轻,不言自明。既然确认和保护其他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为什么确认和保护人身健康和性命的中医药法不可以是基本法律呢?
第三、 该草案没有反映国家领导人关于中医药的正式讲话精神
1954年,毛泽东曾经作出重要批示:“中药应当很好地保护与发展。我国的中药有几千年历史,是祖国极宝贵的财产,如果任其衰落下去,将是我们的罪过。”在1954年还说:“中医对我国人民的贡献是很大的,中国有六万万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民所以能够生衍繁殖,日益兴盛,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卫生保健事业所起的作用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首先应归功于中医。”他又说:“中西医比较起来,中医有几千年的历史,而西医传入中国不过几十年,直到今天我国人民疾病诊疗仍靠中医的仍占五万万以上,依靠西医的则仅数千万(而且多半在城市里)。因
此,若就中国有史以来的卫生教育事业来说,中医的贡献与功劳是很大的。祖国医学遗产若干年来,不仅未被发扬,反而受到轻视与排斥,对中央关于团结中西医的指示未贯彻,中西医的真正团结还未解决,这是错误的,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错误一定要纠正。首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思想上要改变。”(见游和平文章:“毛泽东的中医情结:称其为中国对世界贡献之首”——新华网2008年1月24日http://www.ce.cn/culture/rw/cn/xw/200801/24/t20080124_14345672_2.shtml)
1955年,毛泽东在一次会上又严肃指出:几年来,都解放了,唱戏的也得到了解放,但是中医还没得到解放。中医进修西医化了。看不起中医药,是奴颜婢膝奴才式的资产阶级思想。
1956年,毛泽东在同音乐工谈话时指出:“应该学外国近代的东西,学了以后来研究中国的东西。就医学来说,要以西方的近代科学来研究中国的传统医学的规律,要发展中国的新医学。”还说:“我们接受外国的长处,会使我们自己的东西有一个跃进。中国的和外国的要有机地结合,而不套用外国的东西。”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西医学中医离职学习班的总结报告》的批示中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2010年6月20日,正在澳大利亚访问的湿润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同志在墨尔本出席“中医孔子学院”授牌仪式时,说:“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
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该草案没有反映当下世界科技和医学发展大趋势
中西医是属于不同的、各自独立产生和发展的、自成系统的、解决人类身体疾病的两种思想理论体系。中医与西医是有不同地域、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不同发展路径和不同哲学基础的思想理论体系。
当下世界科学技术是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以综合为主导,是从占统治地位400多年的还原论主导的简单性科学向系统论主导的复杂性科学发展,是人类思维模式的大转变。
对中医药与现代世界科技发展大趋势之间的关系,新中国中医药事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吕炳奎同志,尤其是人民科学家钱学森同志,都有很精辟和独到论述。
钱学森认为:正是中医理论同现代科学技术最前沿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医是“几千年的实践所总结出来的经验确实是我们的珍宝”,它与“最先进的科学”和现代科学的前沿科学——系统科学能够“对上号”,“非常相似”、“非常相符”。 他认为,现代科学的前沿,恰恰跟中医几千年总结出来的规律是“合拍”的。
他指出:“中西医结合,用西医把中医科学化恐怕是做不到的,因为中医的指导思想与西医差别太大,中医的特点在于从整体,从系统来看问题。”他说:中医、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有着不同指导思想和方法论。西医源
起和发展于科学技术的“分析时代”,也就是为了深人研究事物,把事物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一个一个认识。这有好处,便于认识,但也有坏处,把本来整体的东西分割了。西医的毛病也就在于此。然而这一缺点早在100年前恩格斯就指出了,到大约20年前终于被广大科技界所认识到,要恢复“系统观”,有人称为“系统时代”。所以医学的方向是中医,不是西医,西医也要走到中医的道路上来。正统西医是培根还原论“科学方法”指导下建立的,不免犯机械唯物论的错误。
他在谈到经络现象时说,我觉得经络现象确确实实是我们中国几千年来实践经验的累积总结出来的东西,不是胡说的。而且这跟中医的理论是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优点,突出的一点是把人作为整体来观察,比较通俗易懂,不是局部观点,而是整体观点,这是它最强的东西。
我们在谈论中医是否科学的时候,应该说:中医本属于哲学,是自然哲学,是古代科学,是古代科学的瑰宝,不属于西方近代还原论哲学,可是中医所蕴含的道理确实与科学技术发展最前沿一直、相符、相通的!
第五、 该草案基本精神同宪法规定、国家中医药政策不符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把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是并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成为建设“健康中国”的时代强音。
该草案对我国传统医药(中医药)的定位没有反映出同现代医药(西医药)并重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国家一贯政策精神。那么,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原来
都是以西医药为标准。中西医属于不同的两个体系,使用同一项法律标准规范,是行不通的。
第六、该草案没有考虑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的医学发展的正确方向
1996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迎接21世纪的挑战”报告中所提出的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正好与中医药基本理论是一致的。WHO提出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21世纪的医学将1、从“疾病医学”向“健康医学”发展;2、从重治疗向重预防发展;3、从对病源的对抗治疗向整体治疗发展;4、从对病灶的改善向重视生态环境的改善发展;5、从群体治疗向个体治疗发展;6、从生物治疗向心身综合治疗发展;7、从强调医生的作用向重视病人的自我保健作用发展;8、从医疗服务来说,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发展。WHO 21世纪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是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这是对西医对抗疗法的反思结果,难道这不是与钱学森预言的未来的医学方向是中医完全一致吗?
第七、该草案没有考虑到中医药急待挽救的严酷事实
一个绝大多数人不了解,再也不能隐瞒的事实是:我国中医人数,1950~1958年时近50万人,1978年仅有25万,2002年只有38万;而西医1930年时只有4000人,2002年达到200万人。(吕炳奎文章:“挽救中医,刻不容缓”——见吕嘉戈编著:《挽救中医——中医遭遇的制度陷阱和资本阴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3月,第255页。)1949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军委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期间询问贺 诚,全国有多少西医?多少中医?贺诚回答:西医一万八千人,中医总数约五十万。(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李剑硕士论文:“建国初期西医学习中医运动的研究 ”<1955--1959>) 2014年全国医务人员共有759万,其中中医人员约55万,占不到十三分之一!2014年全国诊疗总人次为76亿187万,中医院诊疗仅为4亿7164万,中医院诊疗仅占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5)
这说明,中医药建国六十多年来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严重倒退了!中西医不但没有“并重”,事实正相反,一个还原论主导的西医在迅速发展,一个整体论主导的、历史悠久的、为中华民族健康立下功劳的中华民族传统医药严重衰落!
第八、该草案没有考虑到我国医疗卫生领域西化的危险现状
我国有人对中医药的态度是:无视、忽视、轻视、鄙视、歧视以至于敌视,采取排斥、打击,到达告别之、废除之、消灭之目的。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今天仍旧存在。从清末开始,到1929年国民党政府的《废止中医案》的通过,再到建国初期卫生部领导违背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团结中西医的指示,否定中医的实际作用,鄙视中医药文化遗产,坚持限制和排斥中医错误思想,毛泽东和中央发现后,断然采取措施,中医药政策才得以开始落实。
但是,六十多年来,中医受歧视和排斥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原因在于:有人认为并传播中医是封建医、旧医,落后,不科学,不规范,治不好病,即使中医治好的,不治也会好的,等等。
对祖国医药如此。可是多年以来,医疗卫生领域西化思潮影响严重,往往以西方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标准来检验中医药,以美国“尖端的理化检查设备、巨资研发的各类新药和层出不穷的手术新方法”的医药模式为榜样做事。一方面是,有的地方和人员缺医少药;另一方面是,有的地方和人员却过度检查、过度吃药,以至于有人戏称“要想死得早,多往医院跑。”
第九、 该草案制定过程没有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
我国《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该草案曾经向社会公开征求过一次意见,在之后的草案就再也没有向社会公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知道中医药立法的人微乎其微!这与《物权法(草案)》讨论时的社会关注情况截然相反。难道国人要钱、要物,真的是不要命了吗?
该草案并没有全面和正确反映社会上,尤其是中医药界的正确、合理意见,特别是没有认真听取为中医药事业工作多年的中国社会科
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同志们的意见。据我所知,几位国家名老中医继承人、不少中医药教学科研人员的正确、合理意见也没有得到反映。
该草案制定者们对长久以来“挽救中医”的呼声充耳不闻,该草案对继承、发扬、创造性转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没有起到正确的引领作用。
综上所述,《中医药法(草案)》没有确认中医药应有的宪法地位,没有反映中西医并重的国家方针,没有体现国家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精神,没有反映世界科技发展大趋势,没有响应世界卫生组织面向21世纪宣言所指医学发展正确方向,没有对中华民族古代科学瑰宝——中医药予以很好确认和规范,没有反映中医药界多数人员的合理呼声,没有尊重国家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织的意见,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拟定草案,没有正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那么,这样的草案通过,即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条件尚不成熟。
为此,我强烈呼吁暂缓审议该草案!
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巩献田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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