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治波:
对罪大恶极的核酸投毒者,处罚很轻;
对性质恶劣的科兴疫苗行贿案,处罚很轻;
对影响极坏的毒教材责任人,处罚很轻;
对导致家破人亡的拐卖儿童者,处罚很轻;
而对治病救人的民间中医,罚巨款,判重刑,下死手,这究竟是为什么???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
如此判决,天理何在?
如此判决,置法治于何地?
如此判决,置道德于何地?
我理解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是道德引领法律,法律捍卫道德。不捍卫道德,甚至践踏道德、纵容邪恶的法律,是什么法律?
我们密切关注着侯静案的结果。此案的终审不仅关系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关系着中医药事业的未来。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民间中医卫柏兴调查报道,案件经过大致如下:
侯静,女,1983年3月生,青岛户籍,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中药师。父亲侯元祥是山东本地的一名老中医,自家的药材曾入选过《国医年鉴》2022总的第十四卷。
侯静毕业后,与父亲侯元祥一起在老家为村民看病。候静用自己在大学中医药专业学到的知识基础上,和父亲侯元祥的药方进行结合改良,配置出各种中药制剂,据称,父女两个人这些年治好各种疑难杂症患者上千人,这两年来,侯静更是用自己研发出来的中药汤剂治疗好300多个各种各类的患者。然而在去年2022年1月15日,侯静和她的家人还有自己研发出来的中药药剂一起被黄岛区公安局胶南分局民警带走,家里就剩下了候静9岁的儿子独留家中,而候静和家人被带走的理由竟是有人举报候静“制造假药”!
因为2022年还是在疫情期间,关于候静与家人的第一次审判到2023一审才出来:女药师候静判刑11年,父亲判刑12年,其他家人也因帮卖药等受到株连,判刑5年到8年不等,全部罚款2800万元。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无证行医“制造假药”,判决书里面显示,被告人候静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的抗癌1号、2号等中药,被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民间中医大学发起人管乐:
今天我在青岛暗访了青岛市民 ,随机打听了一下,20人中有3个人听说过候静制造假药一案 ,并且有30多位候静的患者听说我来到了青岛他们从各个不同地区开车到淄博准备见我,向我陈述候静案事实,可惜我在青岛 所以没见上,但他们能从不同地方来见我为候静声援,足见他们是候静医生的受益者,并对候静治病疗效持肯定态度,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为一个以生产卖假药的骗子声援。由此可见,那个不明身份的青岛警察给我们打电话说候静父亲不是中医,不会治病,没有治好患者完全是谎言。
现在基本可以证实候静作为一名中医确实具有行医资格和行医能力,并且其治疗方法,其自主创新的配方配药对于患者来说是有疗效且是患者的需求。从这一点来说,候静的从医行为是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并且是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行为,其行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如果因为为了满足人民健康的需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行为而被公检法认定为犯罪并被打入十八层地狱,那么候静一案将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药品管理法 》《中医药管理法》一个颠覆!无疑公检法把候静定为罪犯是严重的挑战国家宪法大纲,严格来说犯法不是候静而是这群违背国家发展中医的国策 违背宪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把候静定为罪犯的这群公检法的公职人员。候静冤案惊天地 候静案泣鬼神 候静案冤胜窦娥!候静案是中国公检法执法的一大耻辱。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为候静昭雪而鸣不平!中国传统中医大学发起人管乐 2023、5、2于青岛
法律分析:
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论述自相矛盾,错误认定侯元祥、侯静生产经营产品为假药,导致反映人一审被判重刑十一年,一家四口总和刑期三十六年,总和罚金2800万元。
在案件论述中,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是论述涉案产品“属于非药品”;然后又论述为“符合关于药品的定义”,该论述显然是自相矛盾,既然是非药品怎么能符合药品的定义?既然是符合药品的定义又怎么可能是非药品?
所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错误论述,自相矛盾。错误认定侯元祥、侯静生产经营产品为假药。
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越行政职权,违法对“非药品”作出解释和认定,严重违法。
首先,法律对“非药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立法和解释法律。
其次,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逻辑错误、偷换概念。“既符合法定药品的定义,又符合法定药品的具体生产要求”生产出来的药是合格产品,但不符合“要求”生产出的是不合格产品,比如“劣药”,但我们能说“劣药”属于非药品吗?不能。所以青岛市监局的论证逻辑和结论是错误的。
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用2017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评价侯元祥、侯静2017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
“关于《青市监支认函(2022)02号》认定书的补充说明”第三页: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引用《中医药法》评价侯元祥、侯静生产中药制剂的行为,但是《中医药法》施行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而一审法院依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书把侯元祥、侯静2011年至2022年期间全部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
显然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四、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行政、不阳光行政,不提供论证假药的专家名单。
“关于《青市监支认函(2022)02号》认定书的补充说明”第一页:2022年2月17日,我局召开假药认定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进行假药认定。
青岛市监局组织哪些部门的专家?多少专家?专家姓名、资质?等等一概不知,从未告知被告人,但就是这些“一概不知”决定了被告人被判重刑,决定了被告人全家的命运,这也太荒唐和草率了,简直是草菅人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市监支认函(2022)02号”、“关于《青市监支认函(2022)02号》认定书的补充说明”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鉴定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无资质、无签名、违反回避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件进展:
在卫柏兴写了相关文章,并组织签名要求重新审查此案。很快,青岛市警方向卫柏兴发短信。卫柏兴遂按照短信提示向青岛市警方回电话。青岛市警方声称文章中存在不合事实的内容,要求卫柏兴见面聊,实际是施加压力。而卫柏兴则要求对方正式发函,以确认是其身份以及确属公务行为。
但是迅即,青岛公安局更换了局长,欲为侯静案灭火的这位警官就销声匿迹了。不排除国家相关监督监察机关已经关注甚至介入此案。
民间中医大学发起人管乐透露,已有领导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一份侯静案纪实报告供上级领导参阅。
风雨点评:
2013年,金华中医倪海清曾因“假药案”被判刑十年。此后,即很少有中医药方面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政案件。
关于“假药罪”,2022年12月30日,安徽马鞍山人秦才东犯生产假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合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个案子根据现行法律可以说是“从轻罚落”。
但秦才东所配制的药品,貌似不是中药。
侯静案则不同,可能是建国以来判刑最重的一桩关于中医药的案子。(除治死人的个别案件之外。)而这桩案子竟然发生在中央反复强调发展中医药,以及中医药为防疫抗疫发挥巨大作用之时,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和愤怒。
如果这桩案子就此定性,那么对于中国中医药的发展无疑是极其沉重的打击。未来各种相关的、类似的案子,就会层出不穷地如此审判、定罪。中医药离彻底灭绝将不遥远!
从青岛市监局提供的指控材料看,多处出现自相矛盾,可谓漏洞百出,甚至很多地方都不符合基本的法律程序规定。有人认为,案子搞得这样凶,不排除有利益集团在背后操盘。
一份内参指出:
综观青岛侯静假药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是一起违背宪法、违背国家战略、迫害中医人士的典型案件。是西方“第五纵队”渗透我国,利用法律漏洞消灭中医,使我中华亡国灭种的恶性事件。
看起来,侯静这桩案子,将是中医药与相关利益集团的生死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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