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本人全程跟踪调研了刚刚发生过的断友维权大行动,这篇报告的材料、意见和观点来源于多位断友,因此首先归功于断友们的努力。如果也有一些自己的观点的话,主要是在最后一部分为断友维权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我在第一时间拿到群里来听取断友的批评指正,请把你们的想法直接发在群里或我个人的QQ里。同时,请有条件的朋友把这个文件发到工行、农行、中行断友的QQ群里。我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新改后发给境内外媒体,也会通过朋友递交到有关当局。
关于四大行被买断工龄职工上访事件的调查研究报告
四大商业银行被买断职工个体和集体上访不是今年才开始的,差不多从买断之日就已零星开始了,后来逐渐成燎原之势。早在2008年11月20日,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四大行近2000名失业者第一次在国家信访局聚集。2009年2月23日、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26日、2010年4月19日、2010年7月19日,来自全国各省的银行下岗职工少则千人多则近万人齐聚北京,每次都迫使相关部门动用大量警力,每次都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
2013年5月份、7月份和10月份,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四大商业银行被买断工龄维权职工(自称“断友”)发起了三次进京集体上访和请愿行动。对于前两次,笔者只是略有耳闻,不知其详。有人通过微博告知我10月份将会发生四大银行断友的维权行动,作为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我对这个事件产生了兴趣,于是跟踪调查了这一波的断友集体上访请愿行动,通过对数十人的采访,并且广泛搜集到网上网下的有关材料,写出了本份调查研究报告。鉴于本次调查研究的时间有限,掌握的情况不很全面,这份报告难免存在诸多遗漏或问题,仅供学术界、政府、银行被买断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参考。
一、10月14日至10月24日长达十多天的集体上访和请愿
10月14日上午,大约100多名农行断友来到地处东单的农行总部,要求向农行领导反映情况,很快就被警察疏导到农行大楼后面胡同的农行信访室进行挨个登记。断友们认为这种登记没有什么意义,纷纷返回各自的住处。
10月15日早上7点半,来自10多个省份的农行断友二三百人,聚集农行总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补交五险一金、要求补偿被强制买断工龄期间的经济损失。他们手挥国旗、打出“冤”字、高呼口号,坚持半个多小时后被警方驱散,两名请愿者被抓走。下午,被驱散的断友回到大门口再次集结,要求释放被抓断友,又被抓走1人。当天释放2人,但来自湖南永州的断友伍业伟迄今下落不明。
10月16日上午10点多,来自各省建设银行系统的400余名断友,聚集在金融街建行总部前,高呼“爱党爱国,拥护中央;建行建行,丧尽天良;买断违法,必须纠正;还我尊严,还我权益;我要工作,我要生存;生命不息,维权不止!”无人理睬。下午,断友们开始了新一轮呼喊:“行长行长,出来对话;团结一心,维权到底;人民警察,保护人民……”还是没有人出来对话,大家散去。
10月17日上午,建行断友再次来到总部,警察严阵以待,于是他们转移到附近的银监会上访请愿,尾随而至的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将60多人推上大客车送往久敬庄。其中一名女断友(来自湖北枣阳建行的孙红萍)脑部受伤、一名女断友(来自河北辛集建行的曹爱荣)手部和腰部受伤,被送往南苑医院治疗。
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工商银行总部 、建设银行总部门口,数千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断友,高呼口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偿被损权益。数百名警察执行命令,用几十辆大客车把一千多人拉到了久敬庄。再推拉过程中,几位断友遭到警察殴打,其中包括一位身患严重肾病的女断友。
10月24日是建设银行股东大会日,建行总部外围聚集了大约500多名建行断友,工行、农行的断友也前来声援,虽然警察和建行保安早有防范,断友们仍义无反顾冲向门口。抗议声势很大,对正在召开的股东会造成很大压力,一度停开。超过200人被警察抓上大巴带进久敬庄,有几个断友被打伤,其中2位被送到南苑医院。有几名断友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成功地进入了股东大会会场,与王洪章董事长进行了文明礼貌而又针锋相对的对话。
这次大规模的上访请愿行动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看来,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发生更大规模的上访请愿行动。
本人在这段时间发了十多条相关微博,得到了较多的转发和评论,也进入一些QQ群和微信群讨论了这个事件。应该说,同情和支持的人很多,但不同情、不支持的人也不少。前者的意见我在这里不再复述,我把后者的意见总结归纳如下:
1、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势在必行,一些人被分流下岗或一次性买断是必要的,况且已经给足了相应的补偿。
2、10年前,被买断职工得到了数万至十几万不等的经济补偿,这个数字按当时的工资和物价水平是不低的,很多人兴高采烈地买断了,没有预计到后来经济情况的变化,回过头来觉得自己亏了;有些人在外面发财了,还念念不忘从体制内得到更多的利益,也回来参与维权,希望两头通吃。
3、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当时自愿签约买断合同,就应该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世上没有那么多后悔药可吃。
4、国有银行还存在并且大大发展了,买断了的职工还能够找回来,试问,那么多的国企都转制为私企了,或者破产了,当时下岗失业的数千万职工找谁去?单方面满足银行买断职工的要求,对其他国企下岗职工是不公平的。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
二、40多万银行正式职工和20多万银行代办员是怎样被买断的
(一)买断工龄的背景
事情缘起于四大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准备上市。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一则面临内资股份制银行的竞争,二则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WTO 并承诺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迟早要面临外资银行的竞争,这就把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提上了议事议程。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政策讨论和其他前期准备工作,最终形成了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决定:2002年2月,中央在京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无论是充分发挥银行的重要作用,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都必须下大决心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实现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引进其他国有企业法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对此银行职工也是认同的。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是与此配套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改革思路是,为了提高国有银行的竞争力,为了满足银行上市所必需的条件、达到各项经营指标,必须进行以“减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二)买断工龄的做法违规违法
应该说,“减员增效”的提法是过于粗陋的。固然,减员是必要的,客观上说,减员也会带来一系列财务数据的改善,好像是增效了。但银行的真正增效其实不是由减员一项措施能够做到的,而取决于一整套全面的改革,取决于从企业制度到企业文化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减员增效的提法会把管理者引导到一减就灵的邪路上去,从而不择手段地裁汰职工,其中最简便、见效最快的就是一次性买断。
什么叫做买断呢?就是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彻底割断企业与下岗职工的关系,把他们赶到社会上去自谋生路。在90年代国企改制过程中,这种做法是普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沿用了这种做法。从2001年开始,由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 “减员增效”、“买断工龄”的一系列政策,各家银行随即纷纷效仿,在很短的时间内迫使69万银行职工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完成了买断工龄工作(银行方面美其名曰“自谋职业”、“协解”)。应该说,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买断工龄的做法涉嫌违规违法,也是极不公正合理的。
1、买断在实体上违规违法
根据上访断友提供的申诉材料,买断工龄在实体上违反了下列政策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2)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4)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b.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c.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银行被买断职工显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
(6)《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银行被买断职工显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而且事后发现,银行很快就恢复一些临时撤并的网点并从高中生大学生中招收新职工。
在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断友们最强调的一条是,他们都是在银行工作了十年以上乃至二十余年的老职工,按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一条确实做不到,那就应该通过修改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违反法律一买了之。
2、买断在程序上违规违法
根据上访断友提供的申诉材料,买断工龄在程序上违反了下列政策法规:
(1)《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6)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7)《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为什么说银行方面违反了上述政策法律规定,使用了违法手段与职工签订了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呢?证据如下:
其一:银行下达指令性指标,由行政方面大会小会动员,向职工发放统一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文本,但却从来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这么一个重大的,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及赖以生存和工作权利的方案,竟然避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剥夺了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其二,银行向职工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要求买断的理由后来被证明是编造的。各级银行在大张旗鼓的宣传动员中,鼓吹“减员”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建所谓“精品银行”,口不离“花旗”,言必称“汇丰”,好象这些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都是靠把职工赶走才发展壮大起来似的;在政策解释上声称“目前只是政策性减员,今后还有更残酷的机制性减员”,“减员政策会一年不如一年好”,“现在不下决心,今后上不了岗,就不签合同,按终止合同处理”,“这是最后一次,以后再没有这样的好机会”,“反正你们这些人也留不住,今后银行全部要启用全日制本科生,改革还要搞三年,现在走还有较多的补偿,以后走只能最多十二个月的工资补偿”等等,把建设银行的改革说得像洪水猛兽一样可怕,把企业上市后的远景描绘得异常凶险,职工在企业的前途黑暗无光。在具体操作上,双选双聘、待岗下岗、考试考核、末位淘汰、群众评议、投票选举、画框设套、请君入瓮、办班加压、孤立打击、暗示诱导、威逼恐吓、挑起内讧,种种招数,无所不用其极。凡是不填写银行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化买断合同的,就公然威胁说,以后连买断费也没有了,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搞得职工们思想混乱,对未来充满了恐惧,只能被迫无奈做出二权相害取其轻的错误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种种公然违背国家法律的买断行为,比如,工行四川省乐山分行毫无人性地将黄建梅、王世君两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川成都工行的女职工岳敏、四川江油工行的女职工陈昕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告知没有岗位,必须“自谋职业”;江苏省怀安工行的领导更为荒唐,职工不愿意“自谋职业”就以抓阉的方式来逼迫职工走人;还有的职工,本来已经按照政策内退或退养,开始领取养老金了,又被拉回去买断,甚至让别人代替不在当地的内退职工签字买断和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事实证明,银行提出的那些所谓理由都是欺骗性和威胁性的,因为四大银行在非法裁员后,又新招录很多职工,其中大部分是在职职工的子女和一些银行领导的家属亲戚,这些人的技能水平远远不及被买断职工的水平。由于银行职工待遇后来节节升高,凡是要进银行的人,自然要给相关领导一笔不小的入场费。正如有些断友所言,当年卖掉我们时,领导发了一笔,后来找人时,领导又敲了一笔,真是里外里通吃啊。
其三,买断与单位负责人的奖金、绩效和升迁挂钩,刺激他们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毫不留情地完成买断职工工龄的指令性计划。四大银行利用企业股改上市前的“自谋职业”“减员增效”,将减员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领导的奖金和绩效挂钩,对减员计划完成好的和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各级领导予以重奖。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各级领导大肆敛财、中饱私囊、丧心病狂、置职工死活于不顾。
如: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的工银甘发[2003]203号文第4、5页明确规定:对裁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减员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行班子成员的收入挂钩,多减员一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未完成的,扣减5万元的费用。四川省乐山市的工银乐办发[2003]70号文件规定:裁员计划是一项指令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对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行,将按人均人力费用的3—5倍给予奖励。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银潭发[2003]46号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达给我行减员计划(其中正式职工71人,柜员合同工10人)属指令性计划,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须按期保量完成,并制定了相关的奖罚措施,我行必须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来努力完成……”,并规定:“市分行将根据省分行的有关奖罚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多减员一名,给予6万元的费用奖励,未完成的扣减6万元费用。”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分行建邯人[2003]42号文,提出了整套促进减员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减员1个正式工的,奖励支行绩效工资2万元,未完成本年减员指令性计划的,按未完成人数从该支行绩效工资总额中每人2万元倒扣。建行唐山分行《关于机构调整和减职工作实施方案》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并在文件的右上角赫然打上两个字:机密。
这哪里叫做自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断友说得好,如果某一个职工不自愿走,银行也会采取末位淘汰的方式把指标强加给另一个职工,这叫自愿吗?况且如果真的是协商的话,我们每一个人得到补偿标准也会不一样,要求也会不一样,而我们的遭遇是银行单方面拟订了格式化合同、相同的补偿标准,这能叫协商吗?还有就是银行当年很多改制文件都是以机密的方式背着职工出台的,只有少数领导知道内情,这能叫公平公正吗?试想当年如果我们普通职工知道自己就像牲口一样被银行各级领导以买断一个职工给6000--50000不等的奖励给卖掉的话,我想谁也不会这么轻易就离开银行这么好的职业还另外到社会上去谋职业。一个人愚蠢可以理解,如果有69万人一起糊涂,不是在自己年轻有竞争优势时离开银行,而是在自己年老了没有竞争力时离开银行,选择所谓的“自谋职业”,这是不是非常荒唐可笑、不可思议、不符合逻辑呢?
(二)违规违法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1、被买断职工再就业难度大,生活十分困难。由于“买断”的这批职工长期在建行一线工作,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已基本定型,年龄也偏大,重新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的难度很大,回到社会工作也很难安排,勉强就业也质量差、收入低。至于无法就业者,则生活十分困难,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目前这批职工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重压阶段,严酷的生活压力,使他们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者有之;忧郁成疾、自身难保者有之;迫于生计,四处漂荡者有之;维权无望,愤而自杀者有之。贫困交加、社会歧视,缺少关爱,求助无门,部分被买断职工已经处于绝望的深渊。
2、无力缴纳社保、医保,生存保障无法解决,没有了身份,政治权利无法实现。买断工龄后,银行自然不再替离开银行的职工缴纳社保了,被买断职工如果找到了正规工作,当然可以有新单位继续缴纳,否则就只能自己从买断费或其他不固定收入缴纳了,然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每年都在提高,很多人早就无以为继了。
非常荒诞的是,被买断职工成了单位和政府都不管的无身份的人了。因很多单位没有为被买断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致使他们不能实现再就业,也不能续保。因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依法不能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并且因未转移社保关系或者未通知被买断职工社保关系已转移,以致他们不能续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少拿或者拿不到养老金,由此造成了他们的工资收入损失和社会保障权益损害。银行不保管被买断职工的人事档案,以至只能存放在职工自己家里;也不移交部分被买断职工的党组织关系,致使许多党员职工失业之后,也失去了党员身份。有断友调侃说,被买断十多年间没交过党费,党支部没找我们过组织生活,我们,就和薄熙来一样,已经被剥夺政治权利了!同时,银行还剥夺了失业职工的公民选举权利,因为,没有人为他们办理任何衔接、移交给当地居委会的手续,所以,他们成了社会上无职业、无人管、无人问、无身份、无地位的人员。
3、加剧了社会风险、激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被买断人员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现在的风险甚至要远远大于十年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年的买断人员大都已50岁左右了,他们现在的情况是孩子大了要嫁娶,父母老了也要用人用钱,而自己没有任何保障,也没有什么技术,工作也比以前更难找了,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一部分坚持上访的买断人员,受到各方面的打压,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有的家庭破裂,有的重病缠身,也有的被拘留判刑,压力之大难以想象。而银行自从他们买断工龄后并没有像当初宣传的那样经营多么困难,而是越来越好,职工的年薪也动辄十几万。买断人员认为他们被银行欺骗了,怨恨、贫困交加、求助无门,强烈的反差极易诱发报复社会的极端恶性案件发生。
60多万银行被买断职工,从2003年开始,就没有间断过地进行了艰苦卓绝的维权抗争行动,但是,银行面对这些失业职工的信访和上访,一直采取掩盖事实、文过饰非、欺上瞒下的手段,面对失业上访人员,他们采取不理睬、不解决、不书面答复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对政府和上级的过问,他们采取捏造、诬陷、造谣、撒谎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为阻止上访还将失业职工的正常上访夸大为不稳定因素,雇佣公安警察等执法部门进行阻止、打压、威胁、恐吓,如工行内蒙分行在接回上访人员时,竟然将男女上访职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辆大客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上下车,不给饭吃,还在男女混杂的车上让他们使用便盆小便,严重侵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公民合法上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双重侵害!失业职工的每一次上访几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车、摄像、录像、拘留、讯问、电话网络监控、跟踪、拦截等,甚至还从北京带回地方判刑劳教,经常参加上访的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讯问已成为家常便饭。
(三)被买断工龄的银行职工的主要诉求
四大行被买断职工的维权活动目前还没有横向联合起来,但鉴于他们的处境基本相同,其诉求也大同小异。以建行断友为例,他们提出了如下诉求:
1、承认“买断工龄”违法。
2、承认与申诉人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无效,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3、按建行在岗人员同期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自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25%的赔偿费用。
4、申诉人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诉人被违规内退的,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6、未为申诉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与申诉人予以补办。
7、按应发工资基数补足或缴纳申诉人自1996年1月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按建行现行规定办给申诉人企业年金、补偿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三项职工福利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企业福利和医疗福利。
如果上述要求能够满足,那么被买断职工曾经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贴(或生活补助费)或有关奖金,就应该并可以返还银行。
应该说,上述诉求清单是很长并且很完整的,其中恢复工作岗位、补发被买断期间工资收入以及索取25%的赔偿,恐怕是很难做到的,事实上,他们年龄小的也奔50了,年龄大的快60了,其实只需要对他们恢复劳动关系同时办理内退或退养也就可以了。很多被访断友对我表示,或者在QQ群里说,他们的请求实际上也仅限于重新获得身份和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特别是其中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解决最为紧迫和重要的看病和养老的问题。
三、对国企改制的公正合理性(合法性)与转型正义的几点思考
上面所追溯的历史不见得是全部真相,但有证人、有证词、有政策法规、有文件材料,相信对于不了解银行减员增效和买断工龄实际过程的人们消除对断友维权的若干误会是有一定帮助的。其实,买断工龄这种做法,非但流行于银行、石油、石化这类特殊的、有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垄断企业的改制过程之中,更是大规模采用于90年代一般的非垄断性、非战略性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之中。有人说,这一页历史已经翻过去了,数千万下岗职工已经被时间和社会大熔炉消化吸收了,银行断友没有理由因为银行现在还得到存在、发展和加强心里就不平衡,否则,数千万没有得到银行职工这么高一次性补偿的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都有理由来算历史的旧账,这岂不会把整个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和市场化改革全部否定掉吗?
这就有必要把讨论的范围超出银行改制,而扩展到整个国有企业改革。
由国家所有制到多种所有制,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经济结构的这种转变和转型,应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进程。但是这个转变并不是一个天然合理、自动公正的过程,其间可能而且实际上充满了许许多多荒诞离奇、黑恶不义、强权欺骗的现象,因此,这个转变的结果,就很难是一种公正合理的经济结构,而会长期沦陷、挣扎在一种叫做“权贵资本主义”或“权贵市场经济”的过渡状态,其主要特点是,拥有政治权力的阶层操控整个经济改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政治权力沾边和勾兑的阶层也分享了一大块改革的红利和蛋糕,而那些缺乏也不能攀附政治权力的阶层,即社会的下层和底层,不仅获益相对最少,而且承担了改革的所有成本、风险、代价和负担,他们不是改革的主体而只是改革的对象,他们经历的只是被改革,以至于他们从前在国家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中所享有的名义上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一些实际的福利,都在改革过程中丧失殆尽,而沦为彻底的无产阶级和贫困阶层。
在这些阶层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首当其冲、名列前茅,而本文所关注的国有商业银行被买断职工只是数千万下岗职工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相对而言是境遇较好的一部分,因为他们获得了比其他国企下岗职工更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1、 什么是改革的公正合理性(合法性)或转型正义
这里所谓合法性,不仅仅是符合现行法律,而更是指具有公正合理性:现行法律可能是公正合理的,可能是部分公正合理部分不公正合理的,也可能是完全不公正合理的。
何谓公正合理?那就是改革的主导思想和操作过程,兼顾了自由与平等、效率与均衡、发展与稳定、企业自主性与企业社会责任、市场竞争与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与历史遗留问题等等都拥有一定现实性和合理性的方面,俾使改革达致“帕莱托最优”,即在没有一人受损的前提下增进了所有人的福利,全体公民都分享到了改革的好处。这当然不是平均主义,因为允许甚至鼓励一部分人分享到了更多的好处。这是一个合作多赢博弈,而不是一个一些人所得是另一些人所失的零和博弈。我们把改革的这种公正合理性,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自然法和人权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或者称之为“转型正义”。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就面临着严峻的公正合理性的考量。
一方面,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确必须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这是公正合理性的第一方面的要求。公正合理性的另一方面的要求是,在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中,一定要负担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一定要尊重相关各方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权利。一个显而易见且没有人否定的事实是,国有企业长期实行高积累低工资的分配政策,职工生活长期在很低的水平线上徘徊。国家实际上对他们做了一种承诺或订了一种契约:他们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国家,而国家也将负责他们的一生。
现在国有企业要改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了,那么长期潜伏、隐藏下来的职工权益问题就浮出水面了:第一,作为公有财产的主人之一,公有企业职工在新的企业产权结构中的股权能否得到落实?第二,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要改革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利如何落实?这两个问题其实基于同样的理由,那就是职工对公有企业的发展和公有资产的积累所作的贡献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量化和清算,或者说,国家和国有企业一直对职工负有一定的债务,现在要改制了,如何兑现这些权利或清偿这些债务?
客观上说,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产权得到落实的操作性比较强,但在国企改制中落实内部职工股权的难度就比较大,主要原因是不好量化和界定,因为其他劳动者对国企的贡献也有理由得到兑现,比如农民对国家工业化和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间接但巨量的贡献,在国企改制时理应得到体现。因此在90年代国企改制时,虽然也把产权的量化和职工持股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终于偃旗息鼓了。那么剩下的一种选择就是对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了。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股份,而且得不到就业保证和社会保障,那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断言,这样的改革是不公正的。如果国企改制中只有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失利,这样的改革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2、国企改制缺失公正合理性和转型正义
9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企改制,大部分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数千万职工下岗失业,他们当中的相当部分,不仅没有得到任何产权,而且失去了就业保证和社会保障,只能靠不稳定的、临时性的工作收入勉强维持生存,其社保关系转入街道,有的人还有能力续缴保险费,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并在将来领取一份微薄的养老保险金,有的人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低保生存,无力续缴社会保险费,因此有病不能看,将来老了也拿不到养老保险金。21世纪初,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央企如金融、石油企业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相继上市,同样有一大批被买断了工龄、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相比先前的国企下岗职工而言,他们得到了较多的一次性补偿,但十年以后,很多人蓦然发现,随着物价的飞涨,这笔钱早就化为乌有了,甚至连社保费也交不起了。
国企改制之初,至少在国家层面,还是有对于公正合理性的要求,所以出台了一系列的改制文件,包括改制方案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禁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禁止买断职工从而把他们彻底推向社会,要求改制企业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险,鼓励职工持股,特别是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与连续在本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截断了买断职工的通道——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到现在也没有废止,并因此而成为下岗职工和买断职工维权的法律依据。然而,现实的国企改制走的是一条与此完全不同的道路:大部分国有企业被贱价卖给掌握权力的个人或其代理人了,与此同时,数千万职工被下岗或买断了。这种改革不仅缺乏现实的合法性,而且缺乏应有的公正合理性。所谓转型正义已经荡然无存。
如果是一种公正合理因而是合法的改革,那么第一,应该通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程序售卖或重组国有企业,如果企业产权的一部分确实很难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话,至少售卖或重组企业产权所得到的资产,应该收归国库,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解决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二,转制企业不能把老职工扫地出门,即使不能安排他们工作岗位,也应该保留他们的劳动关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中企业应承担的部分,为他们自谋职业解除后顾之忧,或者以内退或退养的方式解决年龄较大的职工的出路;第三,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国家要兜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创造条件让他们再就业。
当然,由于没有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由于普通职工和公民被排斥在改革的决策过程之外,由于他们只是改革的对象而不是改革的主体,由于他们缺乏对于改革进程的监督权,上述改革的公正合理性也就化为泡影了。
3、缺失公正合理性的改革难以为继,已经获得的成就必将付诸东流
改开的头十年,大体上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各阶层公民的状况都有所改善。改开的第二、三个十年,少部分人的暴富建立在大部分人的牺牲之上。表面上看,效率提高了,财富总量大大增加了,GDP世界老二了,然而这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前提换来的,是以对底层劳动者的剥夺和对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来的。这样一种经济增长注定是不可持续的。不宁如此,社会矛盾以及人与自然矛盾累积到再也不能承受的时候,整个经济链条和社会生态必将发生崩裂,几年之内,数十年的积累将化为乌有。
哲学家们,尤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现实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强权和垄断资本不一定代表真理和正义。另一方面,对正义的追讨、对苦难的补偿、对罪恶的救赎不仅永远是应该的,而且也是维系一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一个社会的永续成长必备的条件。中国已经到了用公正合理性和正义的标准来反思整个改革进程并纠正改革失误的时候了,已经到了对改革过程的牺牲者和代价承担者给予补偿的时候了。说透了,这不仅是有关人类良知和公道的问题,而且是有关改革得利者们的长远利益和安全的问题。否则将会出现玉石俱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的可怕前景。
虽然一些央企如中石化、中国烟草,已经出台了一些对买断职工的补偿政策和措施,但本文认为,对于更大范围的买断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央政府有必要出台统一的政策予以解决。在经济条件具备的央企率先解决这个问题,对于重建改革的公正合理性和真正的社会稳定是极为必要的。在民权意识已经普遍觉醒的今天,久拖不决必定会导致更大规模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直至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
有人可能担忧,银行等央企一旦解决这些问题,会不会引发数千万一般国企下岗职工的效仿呢?当然会。不过该解决就要解决,晚解决不如早解决。整个国家积累的财富已经具备解决这个问题的能力了。
最后引用一个断友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
我这里说的补偿不是指下岗以后领取的最低生活费,也不是进入再就业中心经受培训,以及“一次性买断工龄”的那笔小额款子。我所说的补偿,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对为了社会发展而做出牺牲,承受了改革的阵痛,代替时代而受难的下岗职工们,给予适当的回报,以示感谢。好比一艘因风暴而濒于沉没的轮船,为了保住大多数人的性命,先是往海里扔货物,然后,有一些同样是活生生的人,或者出于自愿,或者是被统一安排,一个一个地跳进了惊涛骇浪之中。轮船负荷减轻了因此没有沉没,大多数人的性命保住了。当风暴停歇之后,轮船拉响汽笛,直挂云帆济沧海,开足马力奔前程。这时候,那些在危急关头跳下大海的人,侥幸还没有被淹死,还在那里挣扎。船长、大副、二副、水手,以及乘客们,如果都是些高尚的人们,就应该立即地、毫不犹豫地,怀着虔诚的敬意,把这些殉难者迎上船来,献上食物,献上衣物,还有尊重和感谢。
我所说的补偿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不是同情和怜悯,不是打发,不是春节前夕的慰问品和慰问金,而是体现社会公正的一种理智的、规范的、应该形成制度的运作,是对牺牲者的应有回报。在现阶段,是对下岗职工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支付,是对他们建立谋生手段的必要援助。在下一阶段,当社会进入全面小康,多数人成为“中产阶级”以后,社会应该一次性地帮助曾经下岗的职工进入“中产”行列,以示公正,以示良知,以示没有忘记。如果下岗职工已经过世,则应把社会的回报体现在他们的子女身上。难道不应该这样吗?
附录一 四大银行部分被买断工龄职工告社会各界公民书
1998-2003年,中国银行也经历了一场人为的巨大灾难,短短几年间,40余万曾经为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的发展壮大贡献了青春的老职工被迫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沦为社会最边缘的群体!从此也拉开了迄今为止时间最长、范围最广、人数最多的维权行动!
有人说,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客观上需要减员增效,你们与银行是自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了一笔不菲的补偿,现在你们后悔也来不及了,而且你们的反悔也是没有根据的,都回家去吧,别在这儿闹事了!
这是一种完全不明真相或有意诬陷的说法,必须严正予以澄清:
第一,买断工龄的做法在实体上是违法的。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要对职工负责到底,……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国家经贸委、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禁止买断工龄的规定。即使是破产清算的企业,也要对职工做出相应的安置,也要由政府来承担托底的责任,更何况银行不属于破产企业,不能把职工推向社会。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买断工龄的做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首先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次,银行管理者隐瞒政策和真相,采取种种欺骗、威胁、误导的方法逼迫职工签订买断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若当事人一方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我们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认为,买断合同或协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们被买断工龄后,由于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又由于物价飞涨,所得一次性补偿早已荡然无存,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我们维权的基本诉求是:
1、承认“买断工龄”违法,承认与申诉人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无效,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2、按建行在岗人员同期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自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25%的赔偿费用。
3、申诉人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申诉人被违规内退的,恢复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5、按应发工资基数补足或缴纳申诉人自1996年1月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企业福利。
全国银行系统部分被买断工龄职工
2013年10月
附录二 10月24日建行股东大会断友与建行对话实录(根据现场录音整理)
张 宏:这位股东曾经是咱们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的一名职工,今天他嗓子不好,我来替他说。
王洪章:江西省分行的?
张 宏:2003年的时候被建行非法买断,裁员给裁掉了。今天我也是咱们建行的股东,和他一样,同样的遭遇。上一次股东的大会……
王洪章:回答你的姓名?
张 宏:我叫张宏,是自然人股东,曾经在陕西省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工作)。
王洪章:听说过你。
张 宏:谢谢董事长关心,那么我今天来提这么一个问题:由于我们刚才进会场之前,跟这些游股沟通过,就是在六月份股东大会的时候,我曾经作为一个股东和一个前职工,向咱们董事会和董事长提出过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建设银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建设银行提到过,建设银行的使命是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那么我们想,建设银行曾经在改制上市的过程中,把十一万人自己的职工就这么一刀切地非法裁掉了。那它的社会责任在哪里?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在六月份问到了董事长,当时这十一万的数字可能会有误,因为其中有三万多人是临时工,就是我们讲的代办员。经常出事儿的都是临时工,是吧?好,正式职工有八万这么多人,当时董事长给我们的答复是:其中有六万多人的工作岗位建设银行这么多年来已经全部解决了。那么好,我们又说,建设银行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呢?诚信 ,公正,创造,稳健。好,我们今天就把这公正讲一下。我想问一下董事长,作为我们这六万多工作岗位都分别是哪些人?我们要求来把他公布出来,这样的话才能体现诚信和公正。这是第一个问题。
从六月六号回去之后,我们走访了很多建设银行的下岗(买断工龄)职工,据我所了解的陕西省两千多人的买断职工没有一个人解决。那我想问一下,这六万多人从哪来的?而且我们今天在座的股东很多都是我们曾经的建设银行职工(有人插话:我是,我也是),来自全国的很多省市,包括今天我们参加股东大会的同志都看到,楼底下有很多前建设银行职工在散步被拉走了。包括我们六月股东大会开了之后,七月份,还有很多建设银行的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的周围散步,被媒体充分的报道,我想董事长在这里,给我们股东和以前您的同事一个交代。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建行工作人员阻止继续发言)……
王洪章:你说吧,你让他说。你是代表后面的几个股东,所以你可以(说)多一点,其他人只能提一个问题。
张 宏:我想作为我们建设银行立行之本,立命之本的诚信我们已经缺失了。你连你自己的职工都不管,你却扮一个慈善家,到处四处捐款,给这捐,给那捐。你觉得是不是荒唐可笑?这是希望我们在座的股东关注的问题。
王洪章:嗯,还有吗?
张 宏:另外,建设银行在上市之前,隐瞒了非法裁员十一万人的重大事项,这是对我们在座股东的一种欺骗行为。我的问题,请董事长意义明确地回答。好,谢谢!(此处掌声热烈)
王洪章:这说明这个张宏提出的问题,得到了我们这个协议解除职工的赞成。首先我认为,你讲的非法买断,我想这个用词还是不正确的,不是非法买断,所有商业银行改革、改制、经营模式、规范的法人制度,包括财务的重组,以及机构的安排和职工的安排等各套方案的制定,都是经过中央国务院统一研究考虑的。协议解除人员通过各种方式,与建设银行脱离劳动合同关系,这些都有法律规定。而且,我相信在座各位股东中就有不少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解人员,所以讲非法买断这是不正确的。
第二个呢,你刚才讲了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也包括为了使建设银行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行列,也包括建设银行每年的信贷投放,每年为客户服务的产品创新,也包括我们每年我们董事会商定的,要拿出一定的利润来支持和解决社会上的一些困难的领域、困难的群体,包括老少边穷地区的就业问题、教育问题、还有卫生问题,以及大家都知道的我们援助的“健康母亲快车”。还有一些卫生系统,我们都给与了很大的支持。这也是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个呢,你刚才讲到的六万名职工,说是我们……上次是讲过,我们当时十万人的协议解除,有61000多人是正式职工,有38000人是合同工、临时工。当时我们统计已经有61000人安排了就业、再就业。这61000人不是你说的……我当时也没有那么说正式解除的61000人都就业了,不是这个概念,是指的10万人有6万多人就业。
可能你讲到,你刚才说,那个六万名单啊,把具体情况啊再公布一下,这可能不大现实。如果你要数据的话,我可以告诉你一个更准确的数据,到今年上半年为止,10万协议解除人员当中,现在累计实现再就业的是61741人。我可以准确到个位数,这是通过各个省建设银行系统逐级统计上来的。
还有一个问题呢,你讲到给这里捐款,给那里捐款,为什么没有给协议解除人员安排一些资金?我跟你再报一下数据:在整个分流人员这个过程当中呢,建设银行除了按法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以外,现在各个分行还适当的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这是对我们的协议补偿,是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均的平均补偿金额,从协议解除到目前为止,大概是有几万元。另外呢,即使是有一些补偿,可能大家也感觉到有一些不足,这里呢,我再告诉大家一个数字,到目前为止,我们为这个协议解除人员的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补缴这个工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这十万多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我们各级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把这些人找到,帮助他上社会保险也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都找不到了。应该说建设银行的职工们做了很多的工作,到现在为止呢,我们投入的资金是5848万元。其中今年投入了27.13万元。为协议解除人员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协解人员已累计缴纳养老保险一共多少人呢?98770人,达到了我们协议解除人员的97.9%。
还有,我们办理的一个养老保险的账户转移,就达到了86458人,达到85.7%,养老保险的接续人数是67084人,达到67%,医疗保险续保的有51185人,达到51.7%,我想我们在座的协议解除人员股东有的也享受到了。
断 友:没有!没有!没有!我们也没听说到!你们可以调查一下,你们这是你们各级银行统计的,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也没有听说过,我们更没享受到!没有人来找我们,包括我们来总行找你们还解决不了呢,没有人主动找我们解决!
王洪章:没有享受到啊?你们回去啊,找当地建设银行,找当地建设银行,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呢……
张 宏:你光说,没有详细规则,他们(指下级行)不知道怎么办!没有详细的规则,你光说让我们回去找,他们会说:不知道,没人给我说。我们石家庄四百多人,我都问了,我各县都转了,没有,一个都没有(补缴社保费)。
另一断友:你说的根本不存在,只是你在说而已,底下根本没有做,除非底下人欺上瞒下!(断友此时非常气愤,记录不清了)
王洪章:好,一个一个说,听我说完,我话还没有回答完毕。我现在讲的数据我认为是真实可靠的,我相信我们建设银行的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基层职工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不会弄虚作假。当然你们也讲到了有些问题,这个你刚才讲到了,有的说没有拿到,没有补贴到,这些呢,我希望你们呢回去以后,找一下当地的建设银行。把这事情向当地建设银行讲清楚。因为你们在这里说没有,我也没有办法认定你们讲的是真的,好吧?这是讲的一个问题。
张 宏:董事长,我打断您一下,我希望您公布一下这个名单,这样才便于体现我们讲的公平、诚信,是一个必要的手段。
王洪章:名单不是随便公布的,为什么呢?这里面还牵涉到个人隐私,就是我刚才说的,就是我刚才说,就是我刚才说的……(方寸大乱)
张 宏:董事长,打断一下,我这里有一张我自己缴纳的社保的一个发票,如果你建行有补给我,有给我补助,这个发票我拿不到,对不对?现在我可以呈上来给你看一下吗?
王洪章:可以。
另一断友:银行把咱们自己交的也都算它交的了。你光听社保局公布的数字那是不对的。
断 友:就像我刚才说的买断的事儿一样,你刚才说的“协解”,是“十”字边的,错了,是“月”字边那个,是胁迫的“胁”,因为建设银行的裁员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国有体制改革国家文件上面有规定,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改革方案是不能实施的,这是国家文件明文规定的。
另一断友:我这里还有一个河北省分行(此处被打断)……
断友(继续):王董事长,我这里有一个河北省分行邯郸分行的文件,它在这个文件上明确规定,买断一个职工要给县级行长二万块钱,而且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行长头上。相反来说,要是完不成任务就扣你行长二万块。还有一个唐山分行的文件,就叫减员计划,把完成减员指标与经营绩效、薪酬和履岗能力挂起钩来。(此处有建行工作人员打断)你让我说完,董事长让我谈的,对不对!
王洪章:你说吧,说吧。
断 友:由此可见,这个文件不止邯郸分行自己有,因为唐山有。可以说这是河北分行下的文件,它邯郸分行的文件是根据省分行的精神,依照各地其它地方的先进经验,对不对,所以说这也是总行认可的,而且其它买断一个储蓄所多少钱买断一个分理处多少钱都是归领导个人得,这就促使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鼓动你买断,对吧。隐瞒事实!
建行女:董事长知道。
断 友:董事长知道?董事长你知道吗?你知道邯郸分行这个文件吗?
王洪章:我知道总行有文件。
断 友:你知道总行有文件给县级支行行长二万块钱吗?
建行女:我们确定一下你这是从哪儿得到的文件,让我们看一下。
断 友:我是复印的。
王洪章:你把文件给工作人员。
断友:你拿走了你得给我签个收条,你别说你没见着。
建行女:我看一下给就你。
张 宏:他有点激动,我完整表述一下。作为股东,打扰你一下啊。就是建设银行曾经在分支行这一层面下达了很多的文件。这文件就是刚才他说的河北省建行的文件,文件上打着机密。就是说裁掉一个像我们在坐的这样的中长期职工给行长分支行的领导奖励多少万块钱,如果少完成这样一个减员指标扣掉他们薪酬多少,同时县支行的文件明确说减员的计划的完成跟你的分支行履岗能力高低挂钩,跟你的薪酬挂钩。所以就是说让你们变着法儿的把这些人裁出去,这就是说你的目标达到了,所以就符合你的履岗目标了,所以我们就给你奖励。我说的清楚不清楚。
王洪章:你讲的就是说协议解除人员给行长奖励多少钱,这我认为是不可能的。(此处断友大笑)
张 宏:不是,有文件的。
王洪章:你听我把话说完。我解释你的问题,你让我说完。
张 宏:董事长,我把话说完。我告诉你,和在坐的股东,我在陕西省分行,我们有四个断友和建设银行打了一场官司。一审法院判我们败诉,那我们就上诉,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第2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你讲的依法合规的问题吧。那么一审法院判我们败诉了。我在这儿说一下,我们建设银行连职工大会都没有开,根本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哪来的一致?所以这个解除是非法的。好,二审打到了中院。今天我就把中院的判决给说一下。中院把一审判决我们败诉的判决给撤销了,那你说是我们错,还是他们错!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把我们的诉求驳回了。第三,把我们的诉讼费给我们退了。我们打官司的人都知道,对吧,谁输了谁掏钱,这是天经地义的。那我的诉讼费没掏,对方也没有掏,那你说我们到底谁错、谁对呀?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司法环境。好,我们又申诉到高院,陕西省高院到现在给我们的裁定是:还是不管,就是说这事儿不归法院管。那我就想问一下董事长,我们大家在这儿来散步,包括我们到股东大会来找你,连我们到国家信访局去信访,信访局也给我们东西说这事儿你们还得找建行,所以我们没办法只好到股东大会来了。我也不想今天找你说这么多,这就是你刚才说的依法也罢,怎么样也罢,而且底下怎么操作的,建设银行的文件,你要跟我说打官司,我证据一大摞,我全部给你拿来。而且另外三个人由我代理。其中有我们行高健的合同就更搞笑,今儿我就跟大家晒一晒。高健的申请表和这个买断的这个审批表写的什么呢:本人高健,被迫与建设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也是这样写的“被迫”。就这样,我们的行长把字签了,我们的基层行甚至还做了公证,拿到法院去跟他们讲。所以二审法院没办法判。为什么呢?如果法院判我们败诉就很搞笑,就是说我高健被迫签了一个自愿的合同,所以二审法院没法儿判。但是他又不敢判我们赢,这就我们中国的司法环境。所以我们没办法,我们来这儿找你来了。OK,我说完了。(掌声雷动)
建行男(监事长):好。刚才你说的这一段超出了董事长的回答问题的范围,这是法律问题,我们不可能代替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
张 宏:我是说我们作为职工,一个曾经的职工,你跟我们是同事,对吧。我们跟你唠一唠,我们到建总行反映问题,连口水都不给一口,到现在为止一口水都没人给,是吧。我说这这这这……这是什么事儿啊?
断 友:刚才那个人说了,不给他们水喝!还让他们喝什么水啊!
建行男:你刚才说的问题不是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
张 宏:我刚才说的问题都是你没有回答完的问题,而且就是你刚才说的依法合规什么的,法院都这么判,那你说,你刚才说了超出了你的范围,那法院都没判我们败诉,那说明你建设银行与我们解除合同不是合法的。这还有错吗?
王洪章:你刚才讲的这些问题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当时都有中央、国务院以及这个法律上的规定和规则,这个包括你们本人和建设银行也是签订了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契约。致于大家提出这些契约、合同还不能满足大家的要求,或者说签订的这些协议、契约、合同和法律不相符的,走法律程序。第二个问题大家刚才讲到的,就是养老保险也好、医疗保险也好、失业保险也好,大家在这方面没有享受到在政策范围内应该规定的待遇和措施。我们会、我们会再次反复的向基层的建设银行及组织,要求他们把工作做仔细一点,把具体问题了解的更清楚一点。同时也希望你们这个平等的、这个和谐的、实事求是的和当地的分支机构,就你们的养老问题包括失业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甚至包括就业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认真的探讨。我相信我们建设银行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和职工是把你们当作建设银行职工(曾经是建设银行的职工),会认真地帮助你们解决各种问题。好吧。
断 友:董事长,我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你知道不知道,在我们买断之后,建设银行又增加了一些高中生,而且这都是科级干部每人一个指标,这些人既没有建设银行工作经验,又没有履岗能力,然后这些人现在都转正了,这是2004年3月份的事儿,我们2003年12月份买断的,这个问题不知道你知道不知道?
(建行的人乱成一团)
断 友:跟我们买断人员基本一致。现在是把我们赶走了换成了身份低的人。
建行男:我认为啊,刚才这位股东提的问题我们董事长已经全面做了回答。
断 友:那后去的这些人呢,那后来的这些人怎么办?
建行男:第二,你们提的问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有的可以走法律程序。只要我们双方还有诚意,就能通过这些渠道,就能找到措施解决办法。建议这些问题下来以后和我们的信访部门进行交流。
断 友:我们是来信访的,可信访叫公安把我们拉到九敬庄。
(建行大乱,听不清。)
建行男:大家提的问题我们过去也知道,包括今天讲的新的问题。
断 友:那门口的警车你知道吗?有多少人被拉到九敬庄?
建行男:下来以后,我建议我们的信访部门一个一个的听你的诉求,我知道你们已反复向我们的信访部门表达了你的意愿。大家提的问题不是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今天这个事情到此为止。
[①]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教授、劳动哲学与劳动文化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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