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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忠诚”的边界:起诉PDD的王太虚“赢了”吗?

子午 · 2022-01-11 · 来源: 子夜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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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虚输了,输的远不仅仅是他个人!

PDD前员工王太虚(花名)被开除的事过去已经整整一年了。

估计很多人都已经忘记了这件应当被载入历史的事件,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

2020年底,PDD23岁新疆女员工加班猝死;2021年初,另一名员工在家自杀。两起悲剧的接连发生,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而PDD比996更加“残暴”的超长加班以及故意减少厕所防止员工“摸鱼”等等一系列残酷压榨员工的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声讨。

出于对PDD不作为及某些举动的义愤,王太虚在“脉脉”(一个职场app)上“匿名”发布了自己看到的另一位同事被救护车拉走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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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王太虚被HR威胁,继而在半小时后被PDD开除。

随后,王太虚在微博和B站发布视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引发了更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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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虚的讲述再次佐证了“拼多多总部员工要求每月工作300小时,买菜员工要求工作380小时,否则会被质问是不是工作不饱和”的事实;而关于“拼多多总部厕所坑位极少”的事实印证,也让新时代的“周扒皮”形象更加活灵活现:“只有坑位少,员工才能少上厕所!”

在其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被违法开除的王太虚先是经历了向上海市长宁区申请劳动仲裁失败,进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太虚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PDD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认定,二是关于“加班费赔偿”的索求。

这场诉讼直到2021年12月24日才宣布了判决结果,1月3日,王太虚以“赢了,但没完全赢”为题,时隔一年再次发布视频讲述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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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没有“赢了,但没完全赢”,指的是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太虚关于“加班费赔偿”的诉求,而对于PDD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认定却不予支持。

笔者对青年人王太虚是由衷钦佩的。第二条诉讼请求获胜,等于宣告王太虚可以获得他应得的“实际的”经济利益。这时他完全可以“拿钱走人”,悄无声息地开启人生的下一站;然而,他依然冒着一定的风险出来发声,完整地讲述这场判决——正所谓,“不争馒头争口气”,王太虚不仅仅是在给自己“争气”,也是在给天下所有支持他的打工人“争气”,实质上是对人间正义的维护,是对无产阶级利益的维护!

王太虚给出的部分判决书内容显示,长宁区法院对于PDD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认定诉求不予支持的理由,竟然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王太虚骂了老板,就是“不忠诚”,PDD解除劳动关系就成了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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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理由是荒诞可笑,更是令人感到悲哀的。

首先需要说明,劳动法规也是有阶级性的,必须首先考察其所适用的生产关系的阶级性,而这主要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具体到PDD的这起案件,法规所针对的也是雇佣劳动制关系,抛开阶级问题,要求雇工对雇主忠诚,这在社会主义是说不通的。不过这个层面的问题笔者只是提出,本文暂时不在这个层面讨论。

然而,仅在雇佣劳动制关系前提下进行讨论,所谓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也是有边界的。

当前的《劳动合同法》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合法利益包括很多方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职业危害保护,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约定服务期的执行及违约赔偿,等等。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也只能适用于雇佣劳动制下合乎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在PDD违反劳动法实行超长加班、PDD傲慢回应践踏员工尊严的情况下,王太虚仅仅是在网络上发发牢骚表达不满情绪,上传了一张不涉及公司机密且完全符合事实(“倒下了”并不是一定指“猝死了”)的照片,没有做出任何对企业经营构成损害的行为,怎么就构成了不“忠诚”?劳动法规何时规定打工人连口头骂老板的权利都没有了?

所谓的“忠诚”,难道就是打工人只能对老板歌功颂德、对老板违法行为沉默不语吗?

视频中,王太虚还举了另一个很好的例子,长春生物车间老员工实名举报疫苗生产线有问题,这算不算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呢?换句话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明显违背劳动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恶行时,究竟有没有权利去公开批评甚至向执法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问题讨论到这一步,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能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然而,这份所谓违反“忠诚义务”的判决无异于开创了一条性质极其恶劣的先河。王太虚输了,输的远不仅仅是他个人!

笔者此前已经提过两起PDD员工劳动仲裁失败的案例,在该司超长加班现象几乎已经尽人皆知的前提下,长宁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竟然不予认可员工加班的事实:

职场app“脉脉”上,一位自称“前PDD员工”的网友发了一段消息,似乎是关于一场劳动仲裁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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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被辞退的PDD前安全员“@Flanker_017”还提供了另一位员工的仲裁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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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裁定”是令人震惊的,而王太虚索要加班费的诉讼也并未全被认定。

也难怪很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只有在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才能解决。如果劳动者连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诉诸于舆论的权利,都要被以“违反忠诚义务”剥夺,那么,以后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怎么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总不能是单方面地要求劳动者“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当牛做马”,对老板的违法举动不能有一丝怨气吧?

说到这里,笔者还得呼吁一下,什么时候才能公布劳动监察部门对PDD用工情况的调查?这都过去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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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媒体都在关注合肥某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公司里面违法规定,“员工迟到一次扣除1000元工资”。这个事件最终肯定也会得到合理的解决,但笔者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以“店小二”的心态,哪怕只是维系和谐雇佣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都很难得到公平贯彻,这才使老板们胆大到制定“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这样的违法规定。

舆论监督治标不治本。不仅仅因为舆论监督是滞后的,也因为它的监督面是有限的,很多罪恶照不到阳光之下,更因为群众的舆论监督也是有“能力边界”的——而这个边界,就取决于“忠诚义务”的边界。“忠诚义务”要求越广,群众监督的“能力边界”就越窄。王太虚的诉讼不就是在舆论广泛关注的前提下失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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