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今年早些时候,北美《卫星》杂志编辑史蒂文·加巴斯,同麻省理工大学语言学与哲学荣誉教授乔姆斯基在马萨诸塞州的剑桥讨论了“无人机时代”在奥巴马总统治下的发展。本文为两人的对话纪要,翻译时有节选。】
乔姆斯基:今早我在开车时收听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的节目,播音员十分兴奋地宣布,美国无人机产业正在以爆炸式速度发展,美国高校正在竭力追赶行业发展,并已陆续开设关于无人机的工程学专业新课程,教授学生最先进的无人机技术。如今,该行业炙手可热,大量的就业机会促使学生们对其趋之若鹜。
无人机产业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不难想象,官方消息背后还掩藏着许多机密报告。过去数年,我们越来越多地了解到,无人机技术已被警察部门应用于监视行动中。这些无人机是根据各种行动的不同目的而设计的,理论上——或者实际上来说 ,苍蝇大小的无人机可能正在那里【手指窗外】监听我们的对话。恐怕要不了多久这将成为现实。
可以肯定的是,无人机技术已被应用于刺杀行动中。观察(美国)在全球展开的刺杀行动,你会发现有趣的事实。如果你读过《纽约时报》(5月29日)刊载了一条近似泄密信息的报导,就会发现白宫方面对全球刺杀行动的成功感到骄傲。大致上,每天早上,奥巴马总统都会见见他的国家安全顾问、中央情报局局长约翰·布伦南,与这位曾经的牧师谈谈圣奥古斯丁和他的正义战争理论,然后他们开始决定今天要让谁从人间蒸发。
奥巴马的无人机计划引发巴基斯坦民众抗议
他们裁定别人生死的标准很有趣。譬如,无人机监测到一群也门成年男子聚集在卡车旁,他们或许在进行某种可能伤害美国人的计划,为什么我们不干脆先下手弄死他们?美国的决策逻辑大抵如此。
那么,我们要将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置于何地?正当程序是美国法律的基础——可以追溯到800年前英国的《大宪章》。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表示,“因为行政部门已经进行了讨论”,所以他们已经执行了正当程序。13世纪被迫签署大宪章的英王约翰应该很喜欢霍尔德给出的说法。不幸的是,美国在这个方向上渐行渐远,民法的根基被撕成了碎片。这虽不是唯一的例子,却最为触目惊心。
美国公众的反应十分有趣,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整体心态。本来算是个自由主义者的专栏作家乔·克莱恩,在被问及对无人机空袭造成四名幼女丧命有何评论时,他说:“不过,至少死去的是他们的女孩,不是我们(美国)的。”换句话说,他要表达的是,也许空袭成功地阻止了某些最终将对美国人造成伤害的行动。
联合国宪章第51条保留了美国不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即动用武力的权力,但仅限“即将遭受武装袭击时”,暨武装袭击的威胁迫在眉睫或十分清晰,难以过多考虑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此条款源于丹尼尔·韦伯斯特根据“卡洛琳事件”提出的预防性自卫理论,他曾清楚地界定了做出武装自卫行动的条件。如今美国已在无人机政策方面将法条撕得粉碎。不过,美国政府对司法的亵渎早已开始,远不限于无人机空袭行动。
自由的根基逐渐被腐蚀、被撕裂、被碾碎。实际上,《纽约时报》记者斯科特·沙恩曾撰文回应各种批评舆论。我认为他文章的结尾部分比较“恰当”。他的大意是“我们的无人机空袭至少还是比德累斯顿大轰炸来得仁慈、人道”。事实上的确如此,美国的无人机袭击确实好过盟军对德累斯顿的狂轰滥炸。所以这就是我们的标杆:我们并不是要毁灭一切。我们杀他们的原因是也许某天他们会反过来伤害我们。也许吧。不过同时,看看我们美国的所作所为吧。
伤害美国自由的不只是无人机,还有令人难以想象的各种监控系统。如今人类可以无限地收集资料。实际上,奥巴马应该在犹他州拥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数据存储系统。谁也不知道里面塞了什么信息。也许是你我的邮件、通话录音,也许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透露出的信息。这有任何意义吗?实际上,没有许多人担心的那么糟糕。我不认为这样的资料能派上什么用场。我怀疑这些资料唯一的用途就是当政府需要彻底了解某人时,他们能够在数据库中找到有用的信息。除此之外,历史和经验都告诉我们,这些资料难以得到更好的利用。
四五十年前,我曾参与过针对反越战分子的诉讼——我当时是未被起诉的共谋者。我直接参与了庭审,也关注了一系列审判。我很认真地研究了检方基于联邦调查局提供的关于被告方的资料。它们都非常可笑。检方甚至曾经因为资料中姓名的错误而错抓了人。
其中,司伯克案的审理尤其有趣。我正是此案中未被起诉的共谋,所以我与辩方律师坐在一起,认识所有与此案有关的人员。来自联邦调查局的公诉人提出这件老大难的案子,辩方律师都懒得作辩护,因为他们只需指出证据的不足便能使检方哑口无言。当时此案完全公开,那名联邦调查局的人完全无视所有公开信息,认为它们不足信,转而寻找某种“秘密联系”——比如通敌卖国等蛛丝马迹。
如今,政府掌握了大量的资料,只不过他们还没有找到最佳的使用方法。
记者:回到您提到的《纽约时报》刊载的那篇文章:它勾勒了“刺杀名单”背后的故事,即五角大楼会议如何决定谁的名字应该被加入那个名单。传统上,美国总统一直不趟中央情报局这趟混水。但《纽约时报》的文章却说奥巴马是决定谁上名单的最终权威。您能对这份索命名单的存在,以及奥巴马在决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做出评论吗?
乔姆斯基:任何类似的名单,包括恐怖分子名单,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批评。美国国务院有一份恐怖分子“黑名单”,直到2008年,纳尔逊·曼德拉才被美国从这份名单中移除。其背后的原因是,里根总统是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坚定的支持者,也是最顽固的支持者之一。里根结束任期之后,继续支持奉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反动政体。1988年,美国曾宣称曼德拉的非洲国民大会党为“世界最臭名昭著的恐怖主义团伙之一”。
里根政府对支持种族隔离制度做出的辩护是:这是里根反恐战争的一部分。里根,而不是小布什,才是反恐战争的发起者。另一方面,美国认为“我们必须保卫白人政权不受非洲国大党等恐怖分子威胁”。曼德拉长年被美国恐怖分子列为恐怖分子,直到数年前,他还需要获得特许方能入境美国。
除了恐怖分子名单,还有其它例子。比如萨达姆·侯赛因曾被美国官方列为恐怖分子。里根政府为了向伊拉克提供援助和支持,1982年不小心将他从名单上划掉,然后还试图掩饰。后来萨达姆不是恐怖分子了,空出来的位置谁来填?他们把古巴放上去了。
首先,自从肯尼迪总统发起针对古巴的反恐战争以来,古巴遭受的恐怖袭击恐怕比全世界其它国家加起来都要多。到上世纪70年代末期,针对古巴的恐怖袭击登峰造极。击毁航班、爆破使馆等各种攻击层出不穷。这么一个饱受恐怖袭击之苦的国家,却被美国用来代替伊拉克。当然,后来萨达姆也被美国消灭了,因为美国不愿再支持他。
如果你认真想想,会感到不可思议。在美国,没有人讨论这些话题,这也说明了一些东西。我们应该对那份恐怖分子名单问三个问题:谁的名字被列在上面?为什么?正当性何在?
如今决策权集中在政府的行政部门,且不接受司法部门及其它机构监督。如果政府说“你上了恐怖分子名单!”那么他们会不择手段地对付你。
其它黑名单的性质也是类似的。相比更多性质更为严肃的官方名单,麦卡锡的“赤色名单”虽然名声在外,却只算得上九牛一毛。首先,我们应该彻底放弃幻想,不要以为这些名单有什么神圣或权威可言。它们不过是受行政部门随意左右的国家决议,不值得人民尊重。
记者:在遥远的未来,奥巴马会不会因为与刺杀名单关系紧密而受到法律的审判?
乔姆斯基:我确信奥巴马很清楚这一点。我怀疑这也是他在所有前任政府开脱时谨小慎微的原因之一。切尼、小布什或拉姆斯菲尔德都没有因为酷刑受到起诉,更不要说侵略罪了,我们连谈论的资格都没有。显然,美国免受一切侵略罪行的指控。
虽然知者寥寥,但实际上美国确实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在国际法中取得了豁免权。1946年,当美国帮助成立现代国际法庭时,加入了一条保留条款:美利坚合众国不可受到以违反国际条约为名的指控。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中有一项严格的声明,要求所有拉丁美洲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干预行为。显然,美国不受这项声明的约束。纽伦堡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联合国宪章,都有明确定义的条款,严厉谴责侵略战争。毋庸置疑,美国对此非常了解。在纽伦堡审判中,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慷慨陈词,指出按照“顶级国际罪行”——即发动侵略战争等罪名——将纳粹战犯们处以死刑,不啻于“交给这些犯人一杯毒酒,如果我们也喝一小口,我们也必须受到同样的审判,否则整场诉讼程序不过是一场闹剧。”这几句话虽称不上微言大义,但也清楚地表达了所有国家不应有所例外的思想。可实际上,国际法的保留条款还是为美国网开一面。
事实上,美国在几乎所有公约的缔结中都搞特殊化。如果你仔细看看国际上签署过为数不多的、获得批准的国际公约,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写着“不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这些条约都是非自动执行条约,需要经过国内的立法程序方能合法实施。例如1999年南斯拉夫遭到轰炸之后,南联盟曾在国际法庭控告北约犯下了种族屠杀罪,国际法庭受理了该案。按照法律程序,只有当国家接受国际法庭裁决时,受到指控才是有效的。除美国外的所有北约国家都接受了国际法庭的裁决,美国则指出其不受《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约束。
所以,美国不仅在国际法中享有豁免权,就连美国的文化甚至法律界,都已将这种特殊化视为理所当然。
我们可以以同样的逻辑质疑美国对犯人实施酷刑的正义性。虽然小布什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受到多方尖锐的指责,但如果有一天他真的被告上法庭,辩方的律师可能会采取这样的立场:美国从来没有真正签署《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在签署并批准此项公约之前,美国参议院已经将它大刀阔斧地修改了一遍,特别删除掉所有与美国现行手段违背的条款,以便中央情报局能继续施用源自苏联克格勃的残酷刑罚。
历史学家阿尔佛雷德·麦考伊将美国的酷刑研究得尤为透彻。他指出,中情局发现,将活人变成木头的最佳方法是“精神折磨”,而不是关岛或阿布哈里卜监狱里采用的电击生殖器等肉体折磨。精神折磨在犯人的肉体上不留下痕迹,所以美国长期在最高境界监狱里使用精神酷刑。由于美国国内立法对《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的修改,中情局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
所以小布什政府的酷刑到底有没有违犯国际法?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回到你之前的问题,奥巴马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一直强调“如今是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的时候”。这是所有罪犯一贯的立场。
记者:根据上个月泄露的某些文件,纽约时报和麦克拉奇报业集团都刊发报道称,中央情报局因担心其官员以战犯罪名遭到起诉,而减少了黑牢的数量。联系你刚才的描述,为什么中情局会害怕到修改政策?
乔姆斯基:我怀疑,他们所担心的东西与基辛格当年担心的事情差不多。国际上有个较为通用的概念叫做“普遍管辖权”,意思是当犯有严重罪行的犯人——包括但不限于战犯——进入某国领土范围时,该国有权将其送交司法程序。这虽是国际事务中的灰色地带,但仍有国家执行普遍管辖权。在皮诺切特一案中,英国法庭裁决有权将他从伦敦送回智利受审。在此之后还有其它的案例可循。
以色列部分高官取消前往伦敦的旅程,以避免英国行使“普遍管辖权”对他们不利。据报道,出于类似的原因,基辛格在出国时或许有同样的担忧。在今天的世界上,权力越来越分散,美国虽然仍是压倒性的强权,但已不复旧时的霸主地位。美国难以确定其它国家将如何行动,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开放社会基金在不久前发布的“酷刑全球化”报告中,调查了实行引渡政策的国家——这是美国权力受限的重要例证之一。《大宪章》中明确地提及,引渡的本质是“将人贩卖至海洋彼岸受酷刑”,它本身即是一项重罪。但如今引渡已经成为公开的国际政策。全球有超过50个国家参与引渡行动,多数欧洲、中东国家将罪犯送回亚洲、非洲等地,任由独裁政府对犯人执行酷刑。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任何一个拉丁美洲国家愿意参与引渡行动。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拉丁美洲曾是美国的“后花园”,拉美国家必须对美国言听计从,否则美国便推翻该国政府。拉美国家甚至一度是全球施用酷刑的中心。但如今随着美国权力的削弱,一直以来最忠实可靠的仆人也敢对美国说“不”了。引渡不是唯一的例证,回到“普遍管辖权”问题上,谁也说不准其它国家会对美国怎样做。
我必须承认,我从未期待奥巴马能取得什么成绩,但他对公民自由无休止的侵犯着实让我想不通。
(翻译:观察者网 杨晗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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