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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台|全貌解读:七十年来日本自卫权扩展演化过程及安倍“战争法案”何以违宪

铃兰台 · 2015-09-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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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将在17日前通过安倍晋三政权提交的“新安保法案”,如果正式立法,将标志着日本彻底冲破了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正式走上当年“八国联军”那样的参战道路,使“不战国日本”变成“战争国日本”。

预料日本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将在明天(17日)前,通过安倍晋三政权提交的“新安保法案”,即《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国际和平支持法案》(又称“战争法案”)。该二法案,特别是前者,如果正式立法,将标志着日本彻底冲破了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正式走上当年“八国联军”那样的参战道路,使“不战国日本”变成“战争国日本”。

迄今为止,中文媒体对这组“战争法案”的介绍都比较粗泛,定性和抽象叙述较多,堆砌形容词
多,如“后果严重”“ 后患无穷”“战争前夜”“军国主义复活”等等,具体的解读很少,何以说它违宪?对中国到底有何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等等。当然大多数人不太了解历史背景,加之又被安倍搞得十分的复杂,难以理出个头绪来。因此,有必要用最简明扼要的方式,来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年来,日本“自卫权”的扩展是如何一步步演化的,做个全貌的介绍。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是日本所谓自卫权的原点,原文如下:

 日本国民诚实地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和以武力威吓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不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

这个最终的版本据说源自“芦田均修正案”。芦田的解释是“修改的目的是不放弃自卫的战力”,实际读来,其实隐藏了一个巨大的漏洞

无论如何日本明言过了放弃战争力量,但条文本身并未明言否认日本拥有“自卫权”。此后,主张日本成为“正常国家”的右翼势力便围绕自卫权大做文章;每当国际安全形势和环境发生了重大変化,都会在“我们又不曾恢复军队”的借口下(或前提下),公开地次第松绑自卫权,方式是 ① 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变宪法解释,② 一步步松绑对于
,即如果“前项目的”被不是来自日本的其他国家所破坏,比如,他国对日本发动了战争,那么日本就有理由恢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力”和“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了。这成为此后引发无数的有关九条的论争的根源。
出动自卫队的限制、扩撑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放宽行使武力的条件。这从下述的演化一目了然。

 1946年宪法制定时:
   我国保有自卫权,但不可行使。

1946年制定宪法时,当时的首相吉田茂在解释宪法第九条的第②款时说,“由于既不承认军备也不承认拥有交战权,这就意味着既放弃了出动自卫权参与战争的权利,也放弃了交战权”,即把宪法解释为:日本拥有自卫权,但不可以行使它吉田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天塌下来有大哥顶着,大哥就是驻日美军

(以下:黑体为既成内容,双删线为对前法内容的删除部分,蓝色为新增部分,红色为新增部分中的关键词)

 1950年美苏冷战: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苏正式进入冷战时代。日本还是吉田茂当家,1月他重新释宪,称:“日本拥有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注意这次把“不可行使”删去了,即把不可
行使武力置零(隐含着不依赖但可使用)。其,吉田政府经过一系列套近乎,终于在1951年与美国缔结了日美安保条約,美日軍事同盟自此成立

 1954年、自卫队成立时: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其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例外)

1954年自卫队登场,是由1950年初成立的警察预备队改头换面而来,内阁首相也换成了鸠山一郎。鸠山觉得自卫队手里拿的又不是烧火棍,因此,有必要重新释宪:“为了自卫,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武力行使权,是认可的”,但申明“自卫队不是军队”,而是一“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这年6月,参院大会作出了决议,规定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海外派兵不可,但导弹基地除外”,由此限制自卫队的军事地理本国国内,但可以去阿留申群岛美军基地一游;其后,又对自卫权的启动规定了三个要件,即“旧三要件”,大致勾勒出了自卫权的适用范围。

鸠山添加的这一大堆,核心在明言打破1950年“不依赖武力”的戒条,自卫队可以带武器,但须置于最小必需之限度、且不可行使(不可以开枪,佩着吓唬人)此状况,一直持续到冷战结束。

 1990年、海湾战争: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1990年海湾战争,次年冷战结束。日本为战争出了130亿美元费用,不少了,接近当时日本军费的一半,就由于没派自卫队前去参加,被美国一句“出钱不出人,差评!”一盆凉水浇到脚。不久,日本派出了自卫队去波斯湾扫雷。记得当时中国一阵紧张,日本的国内舆论对此也啧有烦言,但都说不出什么来,因为,第一当时海湾战争已经结束,第二是在公海上作业。这样,日本政府以美国的压力和“花钱不如出人”为口实,不是通过首相释宪,且通过法律的行使(特措法》)删除了1954年以来“海外派兵不可”的束缚,战后第一次把自卫队的军事范围扩大到了海外、到了中东,为进一步松绑自卫权打前哨战。

1992年,宫泽喜一内阁推出的《国际和平协力法》(PKO协力法)成立,这为向争端地区派出自卫队维和(PKO)补上了正式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尽管补充了“五原则”进行限制,如不能参战,严守中立等,然而第(5)条以“防身”为由,第一次赋予了自卫队在海外“可以开枪”的权力。这样,1946年宪法制定时定下的“我国保有自卫权,但不可行使”的戒条,虽没全破,但已经被撕开了一条缝。这年9月,日本派出自卫队去柬埔寨参加维和一年。

 1999年、朝鲜导弹危机,1996年台海危机: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后方地区美军的支援,不意味着可以与其“武力行使一体化”
      └─(1)为当时战斗不在此间进行的地区,或
        (2)被认定为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1993年3月朝鲜宣布退出核不扩散条约(NPT),开始开发核武;1996年台海导弹危机。美国疯狂煽动“中国威胁论”,日本随声呼应,疯狂地渲染所谓的“周边有事”。1997年,美国将1978年基于美苏冷战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南》加以修改,开始使用“后方地区”一词,并要求日本给予协助。

1999年,在经历了右翼激烈煽动“中国领导人藐视天皇”、“台湾是日本的生命线”、“中国正在进行洗脑反日宣传”的氛围下,在经历了激烈的朝野辩论之后,日本根据美国修正后的防卫指南制定了《周边事态法》,同意在“后方地区化”。

此为日本违宪之始,开始了“逸出”宪法九条,藕断丝连。这也是“1970年安保斗争”以来,日美同盟第一次获得了军事强化,目标自然是针对经济崛起中的中国。依据此法律,如果台海发生战争,美国介入,那么日本就可从本土负责运送美军、武器弹药到前线,但不能加入战斗。
”对“美军”给予支援,并定义“后方地区”为战场以外的场所,但限制自卫队卷入“武力一体

 2001年、“九·一一事件”: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于 后方地区 对 美军 的支援,不意味着可以与其“武力行使一体化”
       ↑    ↑
     非战斗地区
       └─(1)为当时战斗不在进行的地区
         (2)被认定在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非战斗地区”,即
       日本领内  公海及其上空  外国的领内

2001年发生“九·一一事件”。为了报复穆斯林原教旨,2003年美国纠集多国部队侵入了阿富汗,同年又侵入了伊拉克。

日本政府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决定向战争输送自卫队。由于前线部队变成了多国籍军,自卫队在非战斗地区不仅要援助美军,也要援助来自他国的军队,10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反恐特别措置法》。此法律删去了《PKO协力法》原先的不去“中东、印度尼西亚以及西半球”的
 多国籍军
暗默约束,将自卫队的军事范围进一步扩撑为:在日本领内域之外、还包括公海及其上空、甚至进入外国领内

战斗地区和非战斗地区能明确划界吗?所以,当时的首相小泉纯一郎在回答在野党的质询时,依仗美国撑腰,横蛮地答辩道:“什么是非战斗地区?自卫队的活动地区就是非战斗地区”。

 2014年、第二次安倍内阁:
   我国保有自卫权,
   但 不可行使 那是(日美同盟保护下的)不依赖武力的自卫权。
   可单独行使,但不可集体行使。
   自卫队不是军队。出动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为了自卫,须拥有最小必需限度的实力组织
              └─ 海外派兵不可导弹基地例外)
   PKO不属于武力行使范畴理由是“五原则”
   (1)争端当事者之间已经答应停战
   (2)争端当事者同意派遣自卫队
   (3)严守中立立场
   (4)上述三个原则有一个不满足时,可将自卫队撤回
   (武器之使用,仅限以最小必需之限度用于保护队员之生命等
     后方地区 对 美军 的支援,不意味着可以与其“武力行使一体化”
           
     非战斗地区 多国籍军
       └─(1)为当时战斗不在进行的地区
         (2)被认定在整个支援期间未发生过战斗的地区
      中东、印尼以及西半球的地区不在考虑范围内
      “自卫队的活动范围为非战斗地区”,即
       日本领内  公海及其上空  外国的领内

    安倍内阁新增加的内容:
    可以将自卫队派遣到地球上的任何地方,只要当地处于下列事态之一
    ○ 武力攻击事态  日本遭到了武力攻击
    ○ 存立危机事态  发生了对与我国关系密切的某国的武力攻击,
              由此威胁到我国的存立,出现了彻底颠覆我国
              国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的显在的危险
    ○ 重要影响事态  不能坐视不管否则将遭到攻击或影响到国家安全
    ○ 国际维和事态  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遭到了威胁
    并提出“新三要件”:
    (1)非有联合国的请求(如来自欧盟等的请求)亦可出动
    )争取参加防争端于未然的活动
    )作为威赫和警告手段,扩大自卫官的武器使用范围

2014年,安倍晋三内阁提出修正启动自卫队的“旧三要件”,提出了“新三要件”。

“旧三要件”:
  (1)发生了对于我国的急迫且非法的侵害
  (2)非此别无适当之手段以排除此侵害
  (3)应保留在最小必需之限度内。

“新三要件”:
  (1)非有联合国的请求(如来自欧盟等的请求)亦可出动
  (2)争取参加防争端于未然的活动
  (3)作为威赫和警告手段,扩大自卫官的武器使用范围。

就是这个“新三要件”,将解禁集体自卫权,这是整个新安保法案的核心:即使日本未受到直接攻击,也可对他国行使武力!

① 即使日本未直接受到攻击,其政府也可根据自行判断的所谓“存立危机事态

② 日本自卫队的军事活动范围将到达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只要美军及相关国家的作战部队在打仗,自卫队都可出动前往,虽不直接参战而须在“战场的附近协力支持”。然而,实务上谁分得清何为战场何为“战场的附近”?

③ 日本自卫队可以大规模开火杀人了。由前项②,作为同盟军的日本自卫队,在运送和保护武器弹药的过程中、在运送兵员粮秣和护送伤病员的过程中,为保证任务的完成,必然要行使武力,从“防身”到直接开火,杀死杀伤当面之敌。 

以上就是战后七十年来、日本渐次松绑自卫权的全貌。回头再对照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九条

款① 永远放弃发动战争、放弃武力威吓、武力行使。
款② 为此废止陆海空军及其它战力

,不承认本国拥有交战权。
”,出动自卫队对他国行使武力。我们回忆一下近代的中日关系,自甲午战争以来的历次日中争端和日本出兵中国的借口,差不多全和“保护日桥”有关。什么意思?历史将重演!!!因为已经说得再直白且美丽不过:“颠覆我国国民的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的显在的危险”。
小学生也能读出,安倍政权的“新安保法案”是赤裸裸的违宪!

    ※    ※    ※    ※    ※

中国虽大,忘战必危!
谁想把中国陷入“存立危机事态”,我们就从他们的尸体上踏过去!

铃兰台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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