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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工:避免误入陷阱 深化国企改革

大民工 · 2012-03-13 · 来源: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某些势力无视国企成就,以问题为借口,不断发动舆论攻击,企图引诱改革者误入私有化陷阱,以达到彻底瓦解国有经济的目标。

  完美的制度、事物、组织或个人,在现实中都极其少见(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经过长期不懈奋斗和改革,中国的国有企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其中的佼佼者已进入世界500强之列,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实现经济自主的重要力量。作为当代重要的经济组织之一,国有企业仍存在一些缺点,自然不足为奇。关键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对症下药,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为强国富民服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某些特殊势力,以国有企业存在种种问题为借口,始终把削弱甚至摧毁国有企业作为其孜孜以求的目标。为此,他们对国有企业的成就视而不见、甚至刻意歪曲,发动了一轮一轮的舆论攻击,企图诱导政府、欺骗百姓推行私有化,彻底瓦解中国国有经济。

  经常被某些特殊势力借以攻击、责难国有企业的主要理由有:(一)产权不明晰,导致效益低下;并指责近年来国有企业效益的改善,不过是一种垄断暴利。(二)国有企业的所谓垄断利润,被国有企业独享甚至被内部人瓜分。(三)国有企业较好地维持了职工工资在企业收益中的合理份额,则被指责为“特殊利益集团”。不是鼓吹其他企业应当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中的合理占比、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反而挑拨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下岗工人视国有企业职工为“既得利益集团”。(四)借口国有企业存在种种腐败现象,要求实施彻底私有化。(五)指责国有企业的壮大,造成了“国进民退”的后果,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依据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这些特殊势力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必须破除垄断,并退出竞争性产业——实则推行更彻底的“私有化”。综合分析,这些“围剿”国有企业的舆论,旨在瓦解、摧毁国有企业。

  邓小平曾反复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大本质特征。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上述特殊势力一方面无视中国贫富分化严重的现实,竭力妖魔化国有企业、鼓吹彻底私有化;另一方面却声称这是落实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无视邓小平南方谈话中“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的完整性,不断高喊所谓“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很显然,对这些特殊势力来说,他们不想用完整的、全面的邓小平理论来指导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事业;而是相反,企图用被他们“阉割”的、片面的个别词句来欺骗大众、操纵舆论。通过断章取义,编造快速推行私有制、摧毁国有企业的权威论述。这种做法,同邓小平积极倡导并身体力行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格格不一。

  实际上,这些特殊势力,与当年曾遭到邓小平尖锐批评的极左分子企图用“阉割”了的毛泽东思想推行极左路线如出一辙。当前的这些特殊势力,貌似与当年的极左分子水火不容、针锋相对,却有着极其相似的思维逻辑,他们试图打着邓小平的旗号,以所谓“完善的市场经济”作为新乌托邦,引诱改革者误入陷阱。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他们不断炮制产权不明晰、垄断、腐败、国进民退、特殊利益集团等种种说辞,为推行彻底私有化、资产世袭制制造舆论。很明显,避免误入陷阱,已成为决定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

  一、现代法人制度明确了国有企业产权边界

  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导致效益低下,是某些特殊势力攻击国有企业唱得最久、也最流行的老调。按照他们的说法,国有企业名义上是人民所有、国家所有,但实际上谁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企业,谁也没有意愿把它管理好、经营好。因此,搞好国有企业只能通过私有化以明晰产权,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从而在根本上否认搞好国有企业的可能性。这种论调其实大谬不然。

  近代以来工商业发展史表明,企业产权的明确经历了长期过程。最初的企业,是执行殖民主义使命的特许公司(如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些得到国家特许的极少数垄断企业是一种股份制公司,它的股东包括国王、大地主和资本家等政治和经济权贵,并拥有国家赋予的对外贸易权、掠夺权甚至交战权。这类特许公司既是国家权力的产物,也是私人资本获取利润的工具,且只承担有限责任。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承担无限责任的家族企业大量出现。得益于特许公司开拓的市场空间,这些企业实力不断壮大,并要求破除特许公司的垄断权,从而争夺更有利的发展条件。接下来,为了确保投资者的资本安全和便利,越来越多的私人企业,要求采用特许公司的股份制形式,并最终确定了以出资额履行契约的有限责任制度,从而使投资人避免因投资或经营失败被迫承担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之后,有限责任公司逐渐成为私有企业的主要形式,它保证了有产者投资工商业的财产安全。经过上述漫长的发展历程后,企业成为人格化的法人,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们以自身资本为限、自主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很明显,法人制度的确立,即意味着企业产权的明晰。按照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其产权边界同样明晰无误。正如在西方国家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一样,企业是国有还是私有,并不影响其产权的明晰程度。任一家国有企业能够也只能以自身资本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并开展各种经营活动,这一点同私有企业并没有差别。至于有人说,企业的国有制会导致其经营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履行“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托责任。

  某一政府职能部门受国家委托,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这与受托从事经济调控、市场管理、社会服务的其他政府部门并无二样;如果后一种委托的有效性、合理性不容置疑,那么前一类委托同样顺理成章。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严格说来,这种信托责任与私有企业股东委托经理人员经营管理企业也没有实质差别。从实践来说,这种信托责任履行的优劣,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正像私有企业可能因雇佣无良经理人员而致使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受损一样,国有企业也无法回避这一风险。因此,严格信托责任,追究经理人员相应的失职渎职行为,是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要长抓不懈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国家监管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企业的国有化或者私有化,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曾直接组织、管理战时工业,以满足军需供应的需要;除美国外的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大量依赖战时统制经济,以应对战争之需。二战结束后,为了克服战争造成的严重创伤,英、法、德等国纷纷推行私有企业国有化,利用国家力量恢复经济,并迎来了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黄金年代。到1970-1980年代,为摆脱财政困难,欧美不少国家则反过来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将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

  资本主义国家交替使用国有化、私有化的政策工具,实质上完成了两大职能。一是利用国有化,使国家力量援助、拯救陷入困境的私有资本。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大量举债,注资通用汽车、花旗银行等企业,就是最新的例子。二是通过将赢利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为私有资本获得高额利润、占有和掠夺国库资源开启方便之门。这两种职能的交替实现,强使国库资源从属于私有资本积累的要求,却无意也无力改善公共福利。此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实践表明,私有化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并不显著,其中不乏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等案例。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炮制的所谓“华盛顿共识”的要求,拉美、东欧、苏联、东亚、非洲的很多国家开始推行所谓“结构调整改革”,即经济私有化、自由化改革。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改革少有成功的范例。上述国家即使有过短暂的繁荣,但随即而来的却是剧烈的经济危机和持续的社会动荡。像俄罗斯和东欧诸国,改革不仅完全摧毁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国有企业,将大量企业出售给国际垄断资本,但其结果,不但未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衰退。曾经在全球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俄罗斯,甚至从工业化国家倒退为一个资源出口型国家。

  二、合理分享国有企业的发展成果

  著名历史学家沃勒斯坦曾指出,资本主义只有与国家相结合,才取得节节胜利。“所谓没有国家为后盾或与国家作对的资本主义,纯属无稽之谈。”(《资本主义论丛》,第3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重商主义时期的特许公司,正是国家权力与私人资本结合的典型;今天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也与各母国政府力量密不可分。当人们纷纷指责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国有企业垄断市场的时候,为何不能想想又是谁垄断了全球石油市场呢?难道不是屈指可数的、得到超级大国支持的几个垄断企业吗?差别也许仅仅在于,在中国,人们有足够的理由监督任何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社会贡献等事务(当然这种监督的有效性、便利性均有待加强),并要求合理分享国有企业的发展成果;而一旦这些国有企业沦为国际垄断资本操纵的私有企业,不但公众的成果分享权将彻底丧失,而且怕是连监督权也很难保证吧?

  即使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每年都有大量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兼并或者破产。可见,视国有企业私有化为搞好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只是一种主观臆想。在企业法人制度普遍建立的前提下,各个企业都只有依靠自身资本和能力开展经营活动,并对自身的经营业绩承担后果。可以说,企业经营的好坏,与国有制和私有制关系并不大。中外国有企业中,不乏业绩突出的好企业;而私有企业中,也有大量效益低下的企业。把私有化当成搞好企业的万应灵丹,不是无视事实,就是别有所图。

  虽然国家的大力支持通常能够为企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但是历史地看,这种支持不仅国有企业在争取,私有企业同样为此而不遗余力。相对于今天中国的国有企业,人们很难否认,当年东印度公司等特许企业,今天的石油、航空、航天产业的各跨国公司,同样获得了各国政府的强大支持。“没有国家,IBM公司也就成不了气候。”(《资本主义论丛》,第54页)这种支持的存在基础,与其说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还不如更准确地说,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对骨干企业的支持,既是各企业极力争夺的结果,又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值得明确指出的是,强调法人制度明确了国有企业的产权边界,不等于说国家、百姓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监督权、成果分享权得到了有效落实。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要使我国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合理分享国有企业的发展成果十分关键。为此,首先要大力强化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因而应当像上市公司定期向股民披露信息一样,国有企业应当全面、准确、清晰地定期披露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自觉维护公众对国有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其次,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分享制度。一方面,国家应面向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税收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利润原则上可以一分为三,即缴入国家财政(如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缴入国有企业发展基金(这一待建立的基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企业自身合理留存(用于企业发展)。一旦这种合理规范的成果分享制度建立起来,将大大增强国有企业的政治主动权,更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落实监管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的责任。要严格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相关审计结果应当公之于众。加强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行信托责任情况,追究惩戒国有企业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相关考核结果如实定期公布,此外,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接受严格的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涉嫌犯罪的应依法惩处;从而督促国资监管部门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反垄断执法必须一视同仁、兴利除弊

  前些年,某些特殊势力指责国有企业赢利能力低下,唯有私有化才能解决效率问题。经过最近一二十年的改革,国有企业赢利能力明显增强,这些势力又攻击国有企业不过是依仗垄断优势,赢利能力的增强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为此,他们设计了国有企业退出的路线图,即破除垄断、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实质上无非是唯有私有化,国有企业才能了结自己的“罪过”。

  其实,对于何谓垄断,《反垄断法》有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按照这一标准,把国有企业赢利能力增强歪曲为垄断暴利,显然是一种诬良为盗的表达。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除了少数特殊产业外,多数国有企业都面临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正是在竞争中,增强了中国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改善。

  历史研究证明,早在人类幼年时期、生活资料初有剩余,人们就通过交易活动互换物资,以更好地满足各自的物质需求,这种经济模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近乎成熟。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迟至14世纪才在地中海沿岸地区萌芽,而它的形成和发展与垄断息息相关。除非能够实现某种形式的垄断(特许垄断、技术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否则,不仅个别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不存在,甚至能否克服巨大的经营风险并生存下来,都大有疑问。

  重商主义的特许公司自成立时起,英国、荷兰、法国等各国政府就授予其垄断经营权。德国作为欧洲经济中的后起之秀,一段时间内也广泛默许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目的在于快速增强德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即使到了今天,发达国家主导的、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恰恰也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制度,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明显因此而受损。至于像微软、英特尔等著名的跨国公司,也因为涉嫌垄断而招致执法部门的调查甚至处罚。可见,垄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邓小平所谓资本主义经济有计划,社会主义不能排斥市场的论断,合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

  垄断与否,受到产业经济性质的约束。一些网络化经营的企业如电信、电力、铁道、自来水等,往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在这些自然垄断产业中,各国往往采取企业独家经营、政府管制的方式,以满足社会需要。这类企业能否破除垄断,则取决于技术发展的状况。受益于上世纪60年代以来通信信息技术(包括传输、处理、存贮技术等)的不断突破,电信产业由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演变为一个竞争性日益显著的产业。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有效地打破了电信运营业的垄断格局,还为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自然垄断产业中,产业结构、市场结构的变革更多地取决于技术状况的演进。技术上未能取得进步,而强求产业结构、市场结构的调整,无异于脱离生产力的发展而盲目调整生产关系,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举例来说,城市自来水供应的技术进步有限,也就暂时难以破除垄断。

  从世界范围看,飞机制造业是一个高度垄断的高技术产业。全球使用的民用航空飞机,绝大多数都产自美国波音和欧洲空中客车两家公司。对于这种显而易见的垄断格局,美国和欧洲不仅没有反垄断的意思,相反,还通过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帮助这两家企业增强竞争优势。美国政府曾授予波音公司巨额军机订单,支持它完成了对麦道的兼并;欧洲有关政府曾给予空中客车公司大量补贴,以支持它与波音公司的竞争。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政府、公众之所以能够容忍这种垄断的存在,原因有三,一是飞机制造业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它关系美国和欧洲的战略利益;二是高技术产业的进步,需要巨额研发资金,过大的竞争压力导致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将使企业无法承受;三是波音和空客两家公司超强的游说能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后发展国家在战略产业中没有一定程度的垄断,企业将很难自立于世界之林。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产油国,都未能建立起独立自主的石油化学工业。这些国家原油储量虽然在世界上占比很高,却依然饱受石油供应短缺的困扰;原因就在于全球石油市场处于几个寡头的控制之下。在这种环境中,中国石油企业处境本已相当困难,如果继续以所谓“反垄断”、支持民营油企等为理由,削弱中国的骨干石油企业,非但不能保障中国的石油安全、降低燃料价格,反而将有利于埃克森、不列颠石油等国际石油寡头清除竞争对手,并方便它们取中国企业的资源、产能、市场和利润而代之。

  显然,垄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形成的原因又比较复杂;虽然它常常损害公众利益,人们对垄断也少有好感,但要轻易摆脱它的制约并不容易。近年来,中国在深化企业改革中,把破除垄断作为一个优先目标,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从长期看,尽管垄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普遍性,但垄断极易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各国一般地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的《反垄断法》也不例外。

  在反垄断的问题上,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无论是对跨国公司还是本土企业,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开展执法活动,积极兴利除弊。一味指责国有企业,极力鼓动国有企业破除垄断、并退出竞争性产业,而对跨国公司、私有企业的垄断选择性失明,是显而易见的双重标准,对中国有害无益。这种做法的背后,要么是因为对垄断的历史和实质知之不多,要么是要求破除垄断是假、肢解国有企业是真,目的是为跨国公司或私有企业取中国国有企业自肥提供舆论支持。

  四、坚持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协同发展

  2008年,源自美国的金融危机暴发后,美国和欧盟各国政府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救市政策和措施,频繁采用国有化、政府注资等方式挽救某些大型支柱企业,以尽可能减轻经济危机造成的严重破坏。但不幸的是,政府救市的结果,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某些企业的困难,却进而引爆了美国、欧洲等多国的政府主权债务危机。这场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到现在尚看不到摆脱的迹象。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中国政府也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通过骨干国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刺激国内市场需求,从而避免因出口市场萎缩造成经济滑坡。总体上讲,这些反危机措施收到了预期效果。但在这一过程中,某些特殊势力以个别产业(如房地产、煤炭)或者少数企业被收购、被兼并为借口,大肆鼓吹所谓“国进民退”、不断发出改革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等危言耸听。照这些势力的逻辑,国有企业被私有化,才是改革、才是进步;反过来,即使私有企业经营不善、无以为继,或者生产安全无从保证,也不能被国有企业收购。这种原教旨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既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历史法则,在现实世界中也很难行得通。

  首先,面对百年罕见的经济危机,政府如何采取措施、措施如何发挥作用?以美国为例,不仅长时间维持低利率甚至零利率,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注入巨额流动性,而且直接注资拯救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通用汽车等支柱企业,使政府在这些企业的持股增加、实施了实质上的国有化——尽管美国政府承诺形势好转时,将售出自己持有的企业股份。但很显然,为了抵御经济危机,政府通过直接注资、国有化某些骨干企业,推行“国进民退”政策,恰恰是西方国家政府的重要宏观工具。类似的救市行动,欧盟、日本也不乏其例。这与拉美债务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对各国的要求完全相反。拉美、亚洲、俄罗斯等地的一些国家面对危机,迷信经济自由化的教条,盲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紧缩要求,轻信放弃政府干预,结果使经济雪上加霜,很多国家数十年的发展成果付诸东流。

  面对危机,中国可以发挥国有企业的有益作用。无论是政府直接投资还是银行贷款,通过国有企业特别是特大型中央企业,能够迅速进入重点产业、形成新的有效需求。这些需求又有力地刺激了对上下游、中小型企业的采购订货,从而为中国经济走出困境创造有利条件。以电信业为例,2009年初中央政府发放3G牌照,三家电信运营商当年投入数千亿元资金,建设3G通信基础设施,由此使上游设备制造企业、下游信息服务企业,获得了强有力的需求刺激,动力由此传导给整个产业链。

  其次,所谓“国进民退”的“民”,很容易让人想当然地认为是人民大众,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今天老百姓来说,靠工薪、靠耕作过日子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并没有多少资产可以进行投资。“国进”即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税收和利润,能够更多地让利于包括企业员工、广大消费者在内的民众,能够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的共同繁荣,事实上对广大百姓是有利的。

  可见,“国进民退”的“民”,其实只是所谓民营资本;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境内外私有资本的代名词而已。境内外私有资本的扩张,甚至取国有企业而代之,对私有企业主、国际垄断资本所有人来说,自然是利莫大焉。当年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即“国退民进”,不仅使本国寡头完成了财富积累的掠夺史,也使很多跨国公司有机会瓜分其资源、市场和利润。但这种改革,往往使人民大众利益受到普遍损害。如果在企业国有体制下,人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分享企业创造的剩余的话;那么在私有体制下,这一权利在法律上将完全丧失。

  第三,从长期的经济发展看,一个国家究竟是采取国有制为主,还是私有制为主,或者是采用混合经济体制,既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又取决于现实条件的约束。面对1929年的大萧条、最近的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美国政府也采取了国有化的政策。面对1970年代中期出现的经济滞胀,撒切尔政府大刀阔斧地私有化了电信、航空、铁路等国有企业,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与此同时,法国密特朗政府则与英国反向而行,推行了一些企业国有化措施。

  进入20世纪后,西方国家进入了大工业、垄断竞争的时期,与亚当·斯密时代中小企业、手工工场唱主角的时代迥然不同。加上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大规模干预市场、统制经济的经验,使西方国家更普遍地采用混合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计划与市场、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获得了自己的空间。即使是口头上最推崇自由市场的里根政府,也在实践中厉行军事凯恩斯主义,通过巨额国防采购将大量资金注入国防工业公司,进而刺激经济复苏,维持美元、美国经济的霸权地位。

  显而易见,反危机很难放弃“国进”,因为政府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落实,无法脱离骨干企业资源。更何况,骨干企业的发展繁荣,必然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从而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开拓增长空间。单单一个东风汽车公司,供应商就达到160余家,正所谓“一马当行、万马欢腾”。硬要把“国进民也进”的实践歪曲成“国进民退”,显然令人费解——要么是真糊涂,这虽然可以原谅,但却容易遭人算计;要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就需要格外警惕了。

  从各国实践看,危机期间都努力增强大企业的活力,以求“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效应。通过大企业的投资、扩张、采购等活动,刺激整个市场产生活力,以收纲举目张之效,实现“国进民亦进”的目标。鼓吹“国进民退”的某些势力,表面看似乎为“民”鼓与呼。但是,由于贫富分化十分严重,少数“豪民”富甲一方、固然有实力在私有化中获益;而对大量平民来说,削弱甚至摧毁国有企业,对他们并无好处。口口声声反对“国进民退”的某些势力,不过是打着民众的旗号、为少数“豪民”劫掠国有财富制造舆论而已。

  五、全面清除腐败现象及其孳生土壤

  腐败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可以说,反腐败关系到民心向背、国家兴亡。如果放纵腐败分子,最终将使执政者彻底失去人民的信任,国家也难以长治久安。但种种腐败现象,不是哪一个地方、哪一个部门、哪一家企业存在的特殊问题,而是我国现阶段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消极现象;不独国有企业存在,党政机关、私有企业、跨国公司同样并不少见。因此,反腐败必须统筹部署、标本兼治,全面清除腐败现象及其孳生土壤。幻想依靠对国有企业选择性执法来遏制腐败,不过是缘木求鱼。

  首先,要尽快建立公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使国家能够真实掌握全体公民及其家庭的基本经济情况。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一)以家庭为单位,逐年向国家有权机关(比如税务机关)申报财产变化(包括不动产、现金和有价票证)和纳税情况,税务机关负责登记在案;不实申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权任选一家银行开设个人基本账户,该基本账户与社保账户、其他非基本账户相关联。国家有权机关可以通过基本账户,随时统计个人资金来往情况,监控异常的资金流动。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建立,只要发现家庭收入增长异常、实际消费状况与合法收入不符,即可予以查处。同时,还可以防止有人制造流言,混淆视听,使收入高低真假莫辨。以此为基础,国家可配套实施两项制度,一是政府高官、企业高管的财产公开制度,即立法规定一定职级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向社会按年度公布家庭财产情况,以接受监督;二是政府高官、企业高管自证清白制度,即立法规定一定职级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到公众检举时,需要自证清白,否则即可依法追究刑责。果能如此,必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其次,从严限制现金流通,推行银行卡结算。利用银行卡结算,能够让笔笔记录在案,帐户来往均有交代,从而有效减少灰色交易、黑色交易,清除腐败孳生的土壤。比如提取超过2000元以上的现金,当事人就需要向银行提出特别申请,说明原因和用途,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此类提款要求。一旦从严限制现金交易,就会大大增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坦率地说,与其费力劳神地在治理购物卡、节日收红包之类枝节上做文章,何如在限制现金交易上出政策?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银行服务业和信息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当前中国已具备广泛推行银行卡结算的条件,自然也可以限制现金使用。在初期,个别边远农村地区可能暂有困难,但解决起来并不难。从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实践看,推行银行卡结算、限制现金使用,将给各种腐败活动设置极大的技术障碍,从而减少腐败活动的发生。

  三是预防形成“旋转门”的潜规则。西方某些国家的“旋转门”潜规则,实际上为严重腐败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典型的事例如,美国华尔街高管与美国政府财经高官之间的旋转门、美国国防部与美国军火集团之间的旋转门,帮助某些大人物频繁在大企业领导人和政府高官之间变换角色,并且导致政府政策和监管活动为大企业所俘虏。对于这类为政府高官向监管对象获取“寻租期权”大行方便的“旋转门”,我国应当未雨绸缪,从严限制政府监管人员进入受监管国有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避免某些政府监管人员为了未来的“寻租期权”,而故意在任内向监管对象提供不正当的利益关照或输送,从而保证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最后,要严格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交易。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巨额经营资产,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都涉及巨额资金交易。因此,必须从严限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自己的利益关系人从事关联交易,暗中操纵谋取利益。

  在建立家庭财产申报等制度后,国家对于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管能力将大大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依靠道德自律和严刑峻法开展社会治理,能够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如果没有合适的治理工具和技术,道德和法律约束都存在落空的危险,良好的初衷也难以收到实效。单靠公布“三公消费”之类的小动作,无异于“螺丝壳里做道场”,无论怎样认真落实,也解决不了今日的腐败问题。

  六、以统一的所得税制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要求加以合理调整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一过程中,有人故意突出了所谓“垄断企业”收入过高的问题——经过近些年舆论的鼓噪,所谓“垄断企业”几乎成为国有企业的代名词,而事实上几乎垄断中国市场的企业如微软等跨国公司,则反被排除在垄断企业之外、未受任何责难、更不用说调查了(微软在美国和欧洲都曾遭受反垄断调查、并支付巨额罚款)。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努力实现共同富裕,这一要求存在显而易见的合理性、正当性,应当成为执政者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把调整收入分配的着眼点,仅仅局限于限制“垄断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收入,则显然没有找准治理贫富差距过大的“准星”。政策上差之毫厘,效果上则谬以千里。除了进一步损害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损害社会公平和市场公平,它对调整收入分配的意义有限。

  调整收入差距分配的正确选择,应当通过完善所得税制度加以解决。具体地说,对就职于不同机构的劳动者,国家都需要按照统一的税制收缴家庭(或者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者、超高收入者,可以实施更高的累进税率。例如:(一)家庭年收入60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60000以上、30万元以下的,执行相对较低(如20%)的税率;(二)年收入超过30万以上的,按30%的税率征收;(三)年收入超过50万以上的,按40%的税率征收;(四)年收入超过100万以上的,按60%的税率征收;等等。上述意见,当然是举例而已。更合理准确的征税区间及税率的设定,有待专家更严格、更精确的核算。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根据收入多少,适用不同税率;高收入者执行高税率,从而有效调整个人收入差距。

  之所以需要以税收而不是工资限额、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工具,目的在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单单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设定不同的薪资限制标准,势必造成劳动力价格的极端扭曲。比如说,当只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薪资受到严格限制,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时,必然会造成国有企业薪资竞争力下降、优秀人才外流。时间一长,国有企业竞争力将不可避免受损。再比如说,如果单单对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薪资进行限制、而对外资企业网开一面,则势必损害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图对特定机构、特定人员薪资水平设限的思路,很难说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合理选择。

  历史经验也证明了上述结论。当年韩国朴正熙政府引进外资企业,一方面允许不同企业采用各自的薪资政策,另一方面却通过收缴所得税,有效调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当时的现实是,在韩外资企业开出的薪水远高于韩国本土企业;如果放任自流,则势必使韩国本土企业人才流失、竞争力受损。朴正熙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后,采取了对高收入者实施高所得税政策。此举的效果,使工作在外资企业和韩国企业的劳工,收入差距缩小到10-20%左右,从而有效缓解了本土企业的人才竞争压力,也避免了收入差距过大。这一明智政策为韩国短时间造就一批世界级企业发挥了良好作用。至于韩国企业在东亚金融危机中一时不慎、遭人暗算而产权易手,则是后话。

  另一个例子是1980年代中国乡镇企业兴起时,出现了一批所谓“星期日工程师”,当时它被视为一种新生事物得到广泛肯定。客观地说,“星期日工程师”的出现,快速提高了乡镇企业的技术能力,促进了体制外企业的成长;但另一方面,这也造成了当时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技术流失,成为日后这些企业竞争力衰竭的原因之一。更进一步说,“星期日工程师”在改革初期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情有可原,但在今天看来,它显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

  顺便一提的是,个别地方政府目前对高收入者实行的所谓“所得税退税”政策,已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地方政府出台此类优惠政策,本意在于提高当地招商引资的竞争力;但是,本为调节收入差距而设定的所得税制度却因此遭到践踏,社会公正也受到损害。结果是普通劳动者收入较低、却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而高收入群体却能享受所得税退税优惠,岂非咄咄怪事?这种现象亟待纠正。

  总之,调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正确选择应当是,除了对最低薪资标准作出必要规定外,薪资政策和标准应允许各类雇主百花齐放;国家则通过适用全国统一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如果今天仍然试图针对国有企业出台特定的薪资调整政策,不仅会损害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如果刻意让这些国有企业落入跨国公司之手,则更属不智;而且还会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对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害无益。调整收入分配,不能靠一时心血来潮,推出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人群的个别限薪令来解决,否则,看似有效的“定点清除”,却会带来十分严重且不公平的后果。

  七、努力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中的合理占比

  把所谓“垄断企业”高收入指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症结,与事实并不相符,大有指鹿为马之意。其中的理由在于:(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高管收入水平并不能代表国有企业全体雇员的收入状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看,现在很多私有企业的高管薪资与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明显差别。(二)近年来,多数国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所得,保持了在企业收益中的合理份额(但也存在很多例外);而问题是,其他企业(特别是一些所谓“血汗工厂”)中员工工资在企业收益中占比过低,这已严重损害了整个劳工阶层的利益。(三)在某些领域,灰色收入居高不下是导致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但此事涉嫌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关系更甚,需要通过持续的反腐败努力来解决。(四)一些专家、媒体长年累月地攻击垄断企业(实则指国有企业)高收入问题,有其特殊目的在。

  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大量一线劳动者工资微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出现这一问题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太高,而在于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在企业收益中占比过低。因此,从总体上讲,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所得,较好地保住了在企业收益中的份额,是合理而且应当的,不能强逼国有企业薪资水平向底层看齐;当务之急,在于政府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推动非国有企业提高工人工资在企业收益中的合理占比,避免利润侵蚀工资的状况继续恶化。挑拨非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工人对国有企业职工薪资水平的不满,实质上是一种离间之计——即使能够迫使国有企业降低工资水平,也无益于非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的改善。

  随着中国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让公众分享改革成果已成为必需妥善解决的重大挑战。正如邓小平早就预见到的,如果发生两极分化,必然会导致贫富矛盾、城乡矛盾、地区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不断恶化,将无法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为此,在改革中,要认真重视、合理解决两个关键比例问题:一是股东利润在企业收益中的比例,二是工人工资收入在企业收益中的比例。理论上说,这样两个比例与企业效益密切相关;而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能在企业利益分配中,防止过度向股东或过度向劳工倾斜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是国有企业、还有一批非国有企业,在最近几十年间都获得了巨大进步,有的已跻身于世界强手之林。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和公众,更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全局着眼、对症下药,摆脱教条主义者的干扰和纠缠,特别是不能误入某些特殊势力挖空心思布设的陷阱,从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持续科学发展。

 

  大民工,博客:http://blog.sina.com.cn/f66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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