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毛主席批示的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
鞍钢宪法50年回顾:
鞍钢宪法的历史背景之二
为何鞍钢是鞍钢宪法的发源地?
已退休研究员 李振城
鞍钢是新中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的焦点,又是苏联经验与中国经验碰撞的爆发点。
钢铁工业是实现国民经济工业化、科技化、现代化、增强国防的基础工业。由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工业极端落后,发展布局又极不平衡,仅有的重工业都集中在东北,而且在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腐败政府统治败亡时又遭受严重破坏,因此新中国的工业化建设几乎是在一穷二白的废墟基础上进行的。为了尽快恢复、加速新中国的工业化建设,首先必须尽快恢复、改建东北的重工业。所以,尽快恢复、改建鞍山钢铁公司,就成为新中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的焦点。
1949年春,毛主席发出了“鞍山的工人阶级要迅速在鞍钢恢复生产”的电令。
建设鞍钢是“一五”计划的“重中之重”。1952年5月4日,中共中央批示:“要集中全国力量首先恢复和改建鞍山钢铁公司。”提出“全国支援鞍钢”和“为鞍钢就是为全国”的口号,要求加快鞍钢的37项重点工程、特别是大型轧钢厂、无缝钢管厂和7号炼铁高炉“三大工程”的建设步伐。党和国家还从东北、华北、华东调来500多名县地级以上领导干部支援鞍钢,还从中南、华东招聘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到鞍钢。
鞍钢是苏联援建“156项”工程的第一批项目之一。根据中苏协议,苏方陆续派遣340名专家到鞍钢工作,中国也陆续选派600多名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去苏联学习。他们回到鞍钢,既带来先进技术也搬来苏联的管理规则和方法,即“马钢宪法”。
“马钢”即苏联的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公司,是苏联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有一套完整的上升到法律高度的管理法规,人称“马钢宪法”。其主要特点是:实行一长制,不要求党的领导;推行物质刺激,不要求政治挂帅;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烦杂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走群众路线,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这与我党历来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截然不同,因而彼此之间自然会发生碰撞冲突。
开始阶段,人们把“马钢宪法”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法规,一切照做。它在新中国初建阶段确实起了很大作用。而当把“马钢宪法”向全国工业企业推广后,“马钢宪法”的弊端就陆续暴露出来了。尤其是一长制,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问题得不到及时协调解决,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到上世纪50年代后期,群众对推行“马钢宪法”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不尊重群众、不尊重科学、浮夸蛮干等官僚主义作风非常反感,工人阶级要求当家作主、破除迷信、协作攻关的愿望也更加强烈。尤其是苏联收回设计图纸、撤走专家后,导致大批工程瘫痪、半瘫痪的情况下,党和工人群众要求对“马钢宪法”进行革新的愿望就更加强烈了。
在上述情况和当时国际共运两条路线斗争激化的情况下,怎样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问题,就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从1955年初到中三办工作后,李立三就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工业企业中工人阶级状况及应当采取的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上。
他主持起草的《中央关于加强党对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问题的决定》,经过数十次修改,提出了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既加强了党对企业的领导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克服了“一长制”存在的弊端,得到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肯定。这说明,“鞍钢宪法”中的两项基本原则,在1956年党的八大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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