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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贺卫方的“司法独立”是要“抢夺”国家司法权力

杨晓青 · 2006-05-27 · 来源:本站原创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06年5月12日下午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在北京东风宾馆举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研讨会”,老中青三代马克思主义学者与会。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恩富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者是改革的首倡者和支持者。其他与会学者辨析并批驳了企图误导我国改革方向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和政策,并反思了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自身原因。最后,大家形成共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要坚持追求真理的原则,本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努力提升发展面向中国当下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学术水平,与社会公众和媒体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

下面是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的书面发言稿:

杨晓青:贺卫方的“司法独立”是要“抢夺”国家司法权力

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的发言提出,共产党没有注册登记,是“违法”;党、人大、政府等整个权力架构违反宪政,是严重的“违法”;提出中国将来要走到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整个国家权力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等观点,其矛头直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全面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妄图推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翻党对政府、军队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如果按照贺卫方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就必然彻底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用西方所谓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取而代之。这已经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而是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历史事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不是靠“登记”得来的,也不是“宪政”赋予的,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无数革命先辈流血牺牲奋斗得来的,是先有的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取得政权,争得民主的事实,后由宪法加以确认。这个历史事实是不可否认的,这个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也不可颠倒。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法制与改革开放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早就有精辟的论述:“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生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1] 也就是说,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宪法是改革开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保证力量。即使出现一些矛盾,我们也可以把它纠正过来。改革向哪个方向走,邓小平理论是讲得十分清楚的:改革开放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贺卫方所说的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架构,“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

贺卫方的发言决不是“没什么力量”的“书生之言”,他的这些观点是到处公开讲的,一贯的,上了高校的各种法学论坛,发表在各种法学期刊(包括一些核心期刊)等公开媒体上。法学界的很多学者也知道他背后有美国的背景,无人能把他怎样。他还被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多次请去演讲(贺卫方等人是“两高”聘请的顾问)。所以这些观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已经产生了广泛的、不可小视的、深刻的影响。

例如:1、查阅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论文,大多数都正面引用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的观点来论证自己的论点。有的法学博士生公开讲“将来一定要进入立法机关,为民营企业家当立法代言人。”

2、司法机关的很多法院的院长、大法官、检察长纷纷写文章提出和论证“司法独立”的要求。

3、各高校正在使用的法的理论和部门法的教材大部分在主张、鼓吹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司法独立”,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合理性,反对所谓“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实际是资产阶级法学者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专用代名词),反对提人民民主专政。全国统编教材《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竟然全书只字不提人民民主专政。

4、“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有“违宪审查权”等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观点在法学界已经“深入人心”,甚至大多数人已经认同贺卫方提出的“法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人利益群体,要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并以自己是“法律人利益群体”的一员而自豪。

上述说明,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主张用“司法独立”来反对党的领导,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思想已经成为主流法学思想(当然,对“司法独立”与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的理解有程度的不同),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理论反倒完全被边缘化。这样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干部怎么能够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司法独立”的提法是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一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瓜分国家权力要求的理论反映。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三权分立”理论既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的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决不是“司法独立”。

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学观点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社会上各种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各种利益要求日益分化的大背景的反映。他们提出的“宪政”中的“司法独立”,就是国际上反共势力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私有化受益者要向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抢夺”国家司法权,分割国家权力,搞三权分立。他们妄图以“独立的司法权”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搞“违宪审查”;以“宪政”、“司法审查”来排除党的领导;以“登记”把共产党由执政党降为普通的社会团体;以“大法官不可撤换、法官中立性”来对抗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撤换权;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向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发起“政治体制改革”的“战役”!

对于贺卫方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必须坚决反对!

当然,他们的“图穷匕首见”是不会成功的。党中央目前已批准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否定了“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要求。这是非常正确、及时的。

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理论上厘清是非,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公正司法,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更不是所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我们的上层建筑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地、坚决地反对贺卫方为代表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西方价值观,共产党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就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对于贺卫方鼓吹的所谓的“法官的独立性”,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2]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对于法官,也像对其他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准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以保证法官忠实于人民。

贺卫方举着“共产党员”招牌,自称“爱党才这样提意见。”但是,正如89年动乱时方励之向北大学生演讲中说的:同学们,你们要加入共产党,才能改造共产党,不入党,怎样改造共产党?……。贺卫方的大量言行可以证明,他正是钻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是为了改造共产党而加入共产党,更是为了改造我们的司法机关而加入共产党的。在他的头脑中,根本不知“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何物!他的思想和行为与共产党员的条件完全背离。这样的人在党内的作用只能是分裂党,搞乱党的思想;在法学界的作用只能是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误导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误导司法机关的干部,动摇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贺卫方这样的“共产党员”比党外的类似人物更危险。法学界方方面面关注“新西山会议”的人们,都更加关注贺卫方本人和他的法学价值观的“命运”!还能让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党内吗?还能让资产阶级民主观和资产阶级法学价值观继续泛滥吗?我们拭目以待。

2006.5.15.

(发言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

[2]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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