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外学者声明:赵东民无罪有功
对法治国家的莫大嘲讽!对工会组织的极大亵渎!
——就西安法律工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起诉的严正声明
去年8月19日西安法律工赵东民由西安新城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极大愤慨。全国总工会韩西雅等七位离退休干部9月9日发表了“要立即解除对赵东民的拘留”的呼吁书,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9月4日发表了“赵东民被捕到底发出了什么信号?!”可是,西安市公安和司法机关对于来自社会的正义呼声置若罔闻,非但没有解除对赵东民的拘留,反而被国家检察机关起诉,今年9月25日由西安新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该案审而未判之际,作为学者,我们不得不发表声明如下:
第一、所谓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法无据
众所周知,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其区别就在于这种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在我国,按照目前最权威的解释:“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①]
赵东民被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就是帮助工人找工会维权。而帮助工人找工会维权,正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的“工人有事找工会”。当着许多工人不知道有事找工会,或想找工会找不到,不知道应当怎么找工会的情况下,作为法律工,出来帮助、指导、带领工人去找工会,广大工人群众是感激的;作为基层工会因律师帮工会联系上了工人,按理应该是欢迎的。同时,赵东民一再告诫维权工友不要堵门、堵路,要守法行事。赵东民在进行这些工作中,联系过一些群众、召开过一些会议、起草发表过几份倡议书、申请书、公开信等文件,提出过一些主张。他的言行非但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赵东民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非法剥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谓认定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法无据。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我国最权威的教科书对此还明确解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游行示威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人民群众由于对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如对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问题),聚集起来到有关党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示威、请愿,则不能作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来处理。”[②]
本案荒唐之处还在于,作为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西安市总工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或部门,显然不能依据我国刑法290条第2款认定为“冲击国家机关罪”,
于是西安地方当局就只好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了。但是,按照《工会法》第2条明确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西安的检察机关竟然以“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作为造成严重损失而起诉的理由!试问,工会所谓的“正常办公”指的是什么?工会工作人员接待工人群众,听取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见,难道不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在“正常办公”吗?
赵东民的行为,既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更谈不到所谓造成严重损失。而西安市总工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接待工人群众,听取工人群众呼声,既是合乎情理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假如把赵东民的行为也称为犯罪,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吗?
第二,赵东民的言行,维护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应予表彰
按照刑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任何犯罪,必须有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为主体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就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列举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那么“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④]赵东民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了吗?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形成的秩序即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了吗?
从我们掌握的所有材料看,他非但没有侵犯之,反而正是他积极维护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事实表明,赵东民从思想到行为,都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反对私有化,反对国有财产流失,抵制复辟资本主义的;他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反对贪官污吏,光明磊落,以大局为重,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并赢得当地群众的高度赞誉;他主张把“反官僚资产阶级,和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运动结合起来”。这些,按理赵东民应当受到当局的鼓励、支持和表彰的。
请问,有哪一个号称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对于这种行为不仅不予鼓励、支持和表彰,反而认定为犯罪的?
第三,假如认定赵东民有罪,是对法治国家的莫大讽刺,是对工会组织的极大亵渎
全国人大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即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5年12月,国家主席胡锦涛指示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2月,他又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社会主义’四个字是其本质属性,是精髓。
可是西安地方公安和司法当局,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无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正确指示,无视西安广大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和根本意愿,无视全国一切关注该案的人们的正义呼声,依然故我。他们不是在依法治国,不是执法为民,更无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可言;对于社会主义的大局,他们根本不放在眼里,无视党的正确领导,非法审判赵东民,这难道不是对于法治国家的莫大嘲讽吗!
令人震惊同时更为可悲的是:审理此案出庭作为证人的竟然全是西安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基层工会工作人员非但不积极主动自觉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支持依法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支持深受广大工人群众爱戴的依法维权的代表,反而出庭作证,把工人群众找他们反映问题视为犯罪行为,把赵东民视为罪犯!这难道不是世界和中国工会史上的奇闻吗?难道不是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自己的组织——工会的极大亵渎吗?
我们阐明自己的观点,其目的,一是奉劝和呼吁西安地方当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真心实意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尽快纠正错拘、错捕、错审赵东民的错误;假如固执己见,一切有关人员(不管职位多高,后台多硬)的违法责任必将得到法律和全国人民的严厉追究!二是为了避免恶劣判例的发生,避免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吁请中央领导同志关注此案判决;三是我们作为学者,向人民群众表明,依法维权无罪,帮助工人群众依法维权有功!
声明联署人:
1.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 孔庆东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3. 张宏良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4. 左大培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5. 韩德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研究员
6. 杨思远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7. 路爱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8. 吕新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9. 金宝瑜 美国Marygrove 大学,荣誉教授
10. 严海蓉 香港理工大学
11. 黃德北 台湾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12. 黄纪苏 中国社会科学院
13. 李根蟠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4. 曹征路 深圳大学文学院教授(退休)
15. 贾根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16. 顾秀林 云南财经大学 教授
17. 李振城 天津已退休研究员
18. 王焕青 北京服装学院教授
19.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20. 朱明熙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21. 孟庆仁 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22. 刘长明 山东经济学院和谐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23. 李炳炎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24. 王朝晖 中国科学院遗传发育所研究员
25. 蔡欢江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文学博士
26. 张飞岸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研院 助理研究员
27. 吴永红 河北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讲师
28. 金 矢 中国科学院 副研究员
29. 孟 平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30. 朱宝刚 天津理工大学副教授
31. 孙锡良 中南大学教师
32. 谢富胜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33. 曹印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
34. 姜传岗 山东省济宁市委党校退休教授
35. 马千里 河南城建学院教师
36. 张春敏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37. 徐开彬 旅美学者
38. 李海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师
39. 陈福康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研究员
40. 潘永辉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副教授、系主任
41. 黄 觉 中央戏剧学院学报社
42. 袁 媛 北京服装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讲师
43. 吴 辉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44. 江新泉 惠州学院副教授
45. 马晓劼 西安市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
46. 孙喜峰 齐齐哈尔大学讲师
47. 赵 芳 沈阳师范大学讲师
48. 刘寒刚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副教授
49. 孙 伟 江苏盐城师范学院教师
50. 邵长斌 同济大学 博士生
51.李昌平 河北农业大学中国三农研究中心主任
52.杨思基 江苏苏州大学哲学系教授
53.左 鹏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新增签名:
实名
1. 项观奇 德国海德堡大学汉学系原客座教授、 德国莱茵学院院长
2. 张树人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副教授
3. 成 杰 留美博士
4. 郑烈勇 河南 大学副教授
5. 冯志宏 河南 主任医师 教授
6. 郑向阳 河南 医学博士 主治医师
7. 梁 斌 重庆 大学教授
8. 金学孟 出版社副总编
9. 杨竞芳 原山西省委党校教授
10.刘万杰 法学教师 律师 河南
11.柳书清 原太原工学院书记
12.林 峰 原山西省委党校研究员
13.王凌云 原太原电力专科学校副教授 中共党员
14.董广坤 井冈山大学教师
15.景红录 唐山高校教师
16.王 玉 哈尔滨商业大学 副教授
17.康卫忠 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教师
18.周 宇 英国利兹大学、职务:Research Fellow
19.徐来池 工学博士,大学教师,湖南长沙
20.李为东 天津市高校教师
[①]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执行主编赵秉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第51页
[②] 同上,第605页
[③] 同上,第57页
[④] 同上,第51页
其他海内外学者如支持这个声明,愿意参与签名的,可以按照上面的格式在文章后面跟帖签名,也可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签名
附:
赵东民事件简介
赵东民,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1971年6月出生于陕西西安阎良,青年时期在厨师培训班任职过教师,之后在《西安晚报》分类广告部工作过。2003年,他于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在西安莲湖区青年路司法所从事法律工作。他积极为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司法公正、主持社会正义,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期间曾任《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并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由陈宝根市长亲自颁发的西安 “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近两年,从事企业管理工作。
赵东民为工人维权的事迹
赵东民作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
赵东民在接受因非法改制权益受到损害的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委托时一再向他们强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引导职工“有困难找工会”。
他曾重点提到以下主张: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2、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
通过为工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大量实践,赵东民认识到: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行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滞后于历史的发展,不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实现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进而不能保证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此,工人们无法通过工会对厂长(经理)进行监督,实现工人依法在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尽管有的工友,不分昼夜、加班加点、而且不计报酬的在工厂埋头苦干,甚至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极有限的积蓄,为资金匮乏的企业集资输血,仍然无法根本扭转企业和工人自身的经济困境,无法挽救工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国营和集体企业。
之后,赵东民发起了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毛泽东思想和工农阶级依法维权结合起来。根据《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赵东民与工人代表们召开了三次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会,总结形成了《企业工人维权手册》,并于2009年4月7日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提出如下申请:改革企事业职代会,监督工会的工作,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批准筹建陕西企事业职工维权代表大会。
2009年6月15日,陕西十几个企业的离退工人及在企业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破产改制工人和下岗工人代表160余人联合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要求工会组织站出来替职工维权,如果工会组织的同志继续不作为的话,就要联合起来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赋予职工会员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递交公开信活动,受到了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冯勇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大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中午,陕西省总工会还为离退休老职工提供了便餐盒饭。饭后,大家还将饭盒、水瓶等生活垃圾一并清理。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下午三时至四时之间,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还到会议室与工人促膝长谈。
6月25日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约定的时间再次来到工会。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冯勇对工人们说:“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期间,还有陕西省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和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参与了接待工人。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却令人吃惊。
赵东民遭到的迫害及其家庭变故
2009年8月19日,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三家正在改制的国有性质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得到大家热烈欢迎。但是当天晚上赵东民在住所被国保大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其直接原因是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
陕西省总工会报案材料(节录)
张兴财、刘高智带领下到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递交他们所谓的《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态度蛮横。
……赵东民……幕后指挥“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网上歪曲宣传等违法活动,并策划组织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进行群访,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他们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退休人员为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
陕西省总工会(并盖‘陕西省总工会’红色章)
2009年7月10日
这个报案材料严重地歪曲了陕西地方企业困难职工或非法改制企业被剥夺正当权益职工要求依法维权、找工会的事实。陕西省总工会完全把工人群众当做敌人来看。
赵东民被抓捕后,一直被西安市新城区司法机关羁押至今,也不让亲友看望。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羁押期限按照我国法律程序,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超过了7个月,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么释放赔偿,要么改变强制措施进行监视居住等。
赵东民的妻子邓永霞从丈夫被抓以后背负起家庭的重担,她坚信丈夫是被抓错的,由于整夜失眠、积劳成疾,最后导致免疫力急剧下降,患上了红斑狼疮,虽然网友给捐款了,但还是杯水车薪。2010年8月31日,才36岁的邓永霞喊着丈夫的名字离开了这个让她既恨又牵挂的世界。
邓永霞生病后,曾向新城区司法部门提出书面保释,未见回音;过后再次病重,家属书面请求保释赵东民回家,再遭遇拒绝;病危之时,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赵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一天过后,邓永霞暴病含冤辞世,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赵东民回家看妻子最后一眼,仍然遭拒……
邓永霞撒手人寰后,丢下了两个只能由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照顾的未成年孩子:一个今年刚升入高中,因父亲被非法羁押、母亲含冤离世,现在经常头痛,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学习,而之前,他一直是班上的三好学生;一个还不到三岁,母亲去世时还不知道“走了”是什么意思,哭着闹着叫“妈妈起来,别趟在那里……”。
2010年9月25日庭审情况
西安相关部门的某些人为逃脱法律追究他们非法关押赵东民的罪责,把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尊严为手中有玩物,以权代法、投机钻营,把给赵东民罗织的所谓罪证材料在新城区公检法之间“巡游”了数次之后、在被超期羁押13个月之后,赵东民的案子终于在2010年9月25日开庭了。
相关部门召集了130辆警车,几千名警察来“维持秩序”。他们在法院门口布置了重重封锁线,阻止关心赵东民事件的社会各界人士进入法庭旁听,仅仅允许赵东民的老父亲和赵东民的大哥入内。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罪名仍然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事实是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工人群众到陕西省总工会递交公开信和倾听通报情况而造成所谓“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的“严重事件”,指控此事是赵东民策划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之后宣读了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民管部某某、后勤部某某某等证言,这些证言均要证明“两次群访”造成了严重后果……
赵东民的代理律师做出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赵东民同志也作出了自辩,“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工会章程明确指出,工会的职责就是替职工维权”,并提到“省工会共有工作人员60多名,先后只有5个人在会议室正常接待,怎么能叫不能办公呢?”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社会各界对赵东民事件的关注和支持
赵东民被抓之后,国内乃至海外华人,舆论一片哗然,完全是一边倒的对陕西地方司法当局和陕西省总工会的谴责和控告。在谴责和控告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亦因此将赵东民事件发展成为保卫社会主义宪法和党章的自觉行动。赵东民的“案件”已成为决定党的路线、鉴定真假共产党员、鉴定真假工会的试金石,成为中国共产党史上、中国工人运动史的标志性事件。
社会各界无数正直人士为赵东民进行了广泛的辩护和申冤呼吁,并给予捐款等帮助:
原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韩西雅等全国总工会离退休干部发表公开文章要求立即解除对赵东民律师的拘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赵东民被捕到底发出了什么信号》、《赵东民何罪之有》、《伤情、背理、违法为哪桩?——为赵东民律师辩护》等文章声援赵东民同志;
全国各界民众发起了要求释放赵东民的联署签名;
马宾、李成瑞等老革命老干部和孔庆东、张宏良等知名学者发起了北京赵东民事件关注团给予声援;
陕西、河南、山西、河北、湖南、湖北、广东、江西、重庆、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的群众也成立了当地的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新浪微博网友也成立了新浪微博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除了给予舆论声援之外,也有不少网友给赵东民及其家庭捐款;
还有一些律师、记者等朋友表示会在必要时候给予法律支持和媒体报道。
各界民众对赵东民事件的意见和诉求
总结全国各地、网上网下各界民众对赵东民事件的主要意见和要求如下:
1. 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的讲话精神,对此事件给于高度关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的庄严和神圣;
2. 强烈要求公开第一次庭审的过程,并要求此后要公开审理本案,允许赵东民一方的当事人代表出庭作证,允许全国关注赵东民事件的关注者到会旁听,允许媒体跟踪报道;
3. 强烈要求相关公检法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本着人民性的立场,谨慎审视、公正裁决赵东民事件;
4. 强烈要求无罪释放赵东民,对其构成的损害给以相关赔偿;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敦促陕西省总工会停止对赵东民同志无耻的诬陷,撤回举报材料,真正履行工会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赵东民事件专题
http://www.wyzxsx.com/Article/Special/zd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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