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将判赵东民无罪
——关于公开公正、异地重审赵东民案的呼吁书
(征求意见稿)
此信拟寄给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支持此呼吁书者请发签名至
签名格式:姓名+地区+职业。
一、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的一审判决指控不成立。
1、判决证据不足。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赵东民却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涉访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A、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机关(陕西省总工会)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证据来源于陕西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这些证人均系原告方的当事人。当事人证词中均出现“群访持续7个多小时”,“机关各业务部门全部停下手头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访人员”,“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等内容。而据参与“群访”的维权职工称,6月15日,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有5个人,而陕西省总工会有60多人,双方陈述的内容明显不一致。一审庭审过程并未针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辩论,只是采信了一方当事人的口头证词。判决书中没有能够出具任何实质性的物证及旁证来证实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全部全程“放下手头工作,参与接访”,也就不能证明陕西省总工会因为群众来访而导致工作瘫痪。
B、假如6·15和6·25事发当时真的有严重混乱,并导致工会瘫痪及严重损失,总工会必然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从判决书中证人陈述看,6·15和6·25两次事件的结果都是工人有序离开,当时总工会不仅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中午还为工人购买了盒饭,说明整个过程都是可控的,并未造成混乱。而等总工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事件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充分证明6·15和6·25当天工会被”瘫痪“之说子虚乌有。
C、即使陕西省总工会60多人全部参与了接访工作,究竟给陕西省总工会造成了哪些具体的损失,怎样的严重损失,判决书里没有丝毫说明。
D、所谓工会“瘫痪”、“严重损失”等说法十分模糊笼统,陕西省总工会并没有给出切实有效的证据,甚至连详细明确的文字说明都没有,这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事件定性不正确。
判决书结论部分称“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广大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会上访或投诉,但该上访行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序进行。”
A、既然“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下岗职工到工会反映情况,要求工会出面协调解决,工会进行接待,这些属于工会的正常职责范围。当工人群众人数较多时,即使陕西省总工会的全部工作人员全部参与接访也是完全应该的。
B、大量的下岗职工要到省总工会合理、合法、有序地反映情况,恰恰说明工会的工作没有做好,没有解决职工的问题。工会集中精力人力予以解决是完全应该的。即便是工人没有找到工会,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也有必要像赵东民那样,按照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按照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哪有反过头来陷害工人群众及赵东民的道理?
C、什么是工会正常工作?工会不应是橡皮图章,工会的正常工作不是坐在办公室喝茶、读报、填表格;工会的正常工作就是要解决工人阶级的实际困难,维护工人合法利益不受腐败官员及资本家的侵害。这也应该是工会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工会工作人员证词中,对食堂工作人员为下岗职工烧一锅开水耽误了做饭都要抱怨,显然工会工作人员已经把吃饭、喝茶、读报、填表格当成“正常工作”,却把接待工人的真正的核心工作看成干扰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实在荒唐。
D、6月15日,150多名下岗工人到省总工会提交《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公开信条理清晰,内容明确,要求陕西省总工会有所作为并且要给出答复公开信的具体时间都是合情合理的。6月25日下岗工人根据省总工会出具的“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便条,监督敦促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进展,同样是合理合法的。
E、判决书指称“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被告人赵东民又提出如省总工会再不作为,各企业的上访人员代表要进驻省总工会,全面监督省总工会的工作”,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8年10月21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工会成员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赵东民的上述言行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赵东民“罢免工会领导”的言论只是指出工会应该出来维护工人权益,是为了安抚群众,以免群众有过激行为,并未有任何煽动性质,不应断章取义,将此作为赵东民的罪证。
F、陕西省总工会对《公开信》的合理要求虚与委蛇,故意拖延,引起工人群众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这是陕西省总工会自身工作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并不能反诬赵东民等人故意扰乱秩序。判决书把6·15和6·25定性为非法的群访事件,这个定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总工会方面,除了一些笼统的、捕风捉影的污蔑用语(如“围攻”“辱骂”“翘腿”等)外,拿不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工人故意搞破坏,扰乱秩序。
G、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陕西省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听取工人诉求,接受工人质询,无论是7分钟还是7小时,都属于其基本工作职责,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严重损失”。
H、赵东民在事件过程中对工人群众进行了有效的劝说引导,使工人合理合法地向工会表达自身的权益诉求。
综上,赵东民等人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赵东民究竟是社会的稳定因素还是不稳定因素?
2009年7月10日陕西省总工会报案称对赵东民等“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事实究竟是不是如陕西省总工会所担心的这样呢?
赵东民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他在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赵东民作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
在维权过程中,赵东民一再要求工人群众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讲话精神办事,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监督工会的工作,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赵东民强调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办事,一方面批评基层工会,提出改革职代会的弊端和监督工会的建议,希望改革工会组织,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方面引导大家有困难找工会。
2008年11月21日,《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强调:“以达成共识的毛泽东思想原则做指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2009年4月19日 赵东民指出:工农的维权斗争不是上访,不是堵门堵路、更不是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而首先是广泛紧密地团结起来,依法罢免他们中的顽固分子!2009年6月13日,他在《第四次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会总结》写道:“研讨会最后形成初步共识:即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
赵东民的维权行为给工农群众指引一条合理合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用疏导的方法帮助维护社会稳定。而某些地方官僚依靠强权打压的方法只能带来表面的稳定,却使社会矛盾不断积聚,直至引发更大的不稳定。赵东民正是基层社会稳定的积极健康力量。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稳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赵东民正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定拥护者和捍卫者。
赵东民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他也是发起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活动的骨干之一,积极发出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倡议。毛泽东思想既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指导思想,学习毛泽东思想又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的内容。
在《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08总结会纪要》中,赵东民和他的同志们公开声明和主张:“历史的进步要求我们,既要和代表官僚资产阶级及帝国主义利益,公开反对毛泽东思想,主张复辟资本主义的《08宪章》派作坚决斗争,同时,也要时刻警惕,极可能让我们重蹈‘打倒一切,全面内战’覆辙的极左或者形左实右思潮。”“工农必须团结起来,把阶级维权运动和反腐,即反官僚资产阶级,和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运动结合起来,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而这个斗争必须从和工贼及工贼思想争夺工会主宰权开始,因为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赵东民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在《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提出的维权要坚持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赵东民同时也是宪法原则的积极捍卫者,《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
习近平曾指出,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而赵东民正是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反对国有财产流失,抵制复辟资本主义。2009年4月7日,他以研讨组调研员的名义在《09陕西工农维权状况初步调查简报之二》中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营(有)和集体企业纷纷亏损、倒闭或者破产,这究竟是为什么?国营(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和“重组”等口号下,原本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同时也是属于我们工人阶级集体的国有资产,几乎无一例外地流失,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上述的主要原因,工人阶级面临彻底失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最基本生存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呢?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是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捍卫!
赵东民是一位识大体、顾大局、敢担当的真正的基层共产党员,这样的人正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给赵东民定罪只会阻断工农群众、弱势群体合法有序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彻底将他们推向海外反华力量支持的颜色革命势力,这必将瓦解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三、赵东民案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异地重审。
赵东民是在替改制企业的下岗工人维权,要求陕西省总工会出面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行为,这些客观上触动了鲸吞国有资产的地方腐败官僚和资本家的根本利益,必不能被这些利益集团所容忍。
2008年,陕旅集团欲出售国企西安宾馆、唐城宾馆和东方大酒店。经过三家酒店西安宾馆、唐城宾馆和东方大酒店的职工联合斗争,有关上级部门暂缓对三家国企酒店改制。赵东民被刑拘前,曾经应邀到过东方大酒店,并向该酒店职工介绍了维权思路。2009年8月19日,陕西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三家国有性质的酒店正在改制,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但是当天晚上赵东民在住所夜间被国保大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
6月15日和25日到陕西省总工会反映情况的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新华橡胶厂的下岗职工。根据新华橡胶厂全体职工的举报材料,原国营企业新华橡胶厂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下岗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改制前后,腐败分子的运作,使得新华橡胶厂产生上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新华橡胶厂的改制过程严重违规:1、未召开真正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兼并议案;2、未严格审计;3、未安置职工;4.绝大部分职工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赵东民帮助的这些退休职工所在的企业很多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赵东民帮助工人维权的行为已经触动了陕西地方腐败官员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这些利益集团极有可能动用各种力量干预赵东民案的审判,必欲致赵东民于死地,以震慑那些反对国有资产流失、反对私有化的民间健康力量。因此,赵东民案完全应该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异地重审。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9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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