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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科学理念

石农 · 2012-01-10 · 来源:
房地产绑架了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土地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科学理念  

是土地公有制实践形式变革的必然选择  

——当前经济形态下的生产与分配关系对土地公有制度的影响不容忽视  

前      言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辛亥革命100周年,百年前的旧中国在伟大革命先行者—— 孙中山 先生的领导下,以推翻帝制成立共和的辛亥革命,揭开了在中华大地上以民族、民主、民生为其目标的序幕。随后的十年,伴随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又在新民主主义的旗帜下,为争取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进行了包括土地革命在内的一系列实践活动,直到新中国的成立。  

应该说,中国百年来的政党活动及其代表人物,无不在中华大地上演绎着实践着他们的主张,从而以不同形式,通过不同的土地实践规范着中华民族的国家和民众的生养休息和发展,目的是能够实现以此“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抱负。因为众所周知,土地不仅是一个国家社稷能够存在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其经济社会发展无可替代的物质基础。而且土地制度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均在社会的实践中,以其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左右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特别是它的贯彻实施无不在土地利用范畴及其衍生出来的“利益”层面上关系到每个与土地有关的社会成员的基本得失。这一点无论在过去还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社会实践中,均无可质疑地与民生的基本需求联系起来。  

今天我们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缅怀 孙中山 先生为中华民族的解放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时,不能不认真领会他在土地领域所明晰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科学民主理念,所具有的重要历史意义,以及这一理念对现实所具有的重大指导作用。因为这一理念,即便在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土地公有制的现实之中,仍然能够体现出土地利用中所必须遵循的这些科学民主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因为“土地”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与人们息息相关的“财产”和“财富”,势必在其归属乃至由此产生的比较利益层面,更加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譬如以现实的土地公有制而言,当前发生在城市和农村中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尖锐突出的房屋、土地等问题,就是一个在现行的经济形态及土地制度前提下所诱发出来的,以农村土地征用、征收补偿;以及以城市房屋价格为焦点及切入点所涉及的,足以影响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  

故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对现行土地制度所涉及的这些问题来看,实有必要对其做出认真的反思。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决定的所谓市场经济(其实质应该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商品经济)的总体框架下,更需要进一步从与这种制度相应的经济形态着手,认真地从其客观存在的社会反响来甄别作为一项制度所应有的价值,使人们能够由浅入深地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及在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前提下,特别是在目前发展中的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关系的界定下,其既定的经济形态对土地制度会产生哪些既定的影响?以及在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中应该如何予以应对?等等,这里仅就笔者个人对这些问题的肤浅认识归纳如下,以备研究这一历史时期土地利用实践所涉及的问题时参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质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伴随土地利用实践形式所涉及的利益分配所诱发出来的社会保障问题,为什么会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矛盾和尖锐突出?并且在社会实践中极大地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以至人们在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提下,会对传统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前所未有的质疑?这些不仅是今天社会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想急切知道的,一个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及国家社会制度能否得到保障和延续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社会现实,确实值得予以认真应对!  

应该如何理解这些问题?特别是目前社会分配现实中与土地公有制度之间的摩擦所产生的问题?从逻辑的层面来看,传统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本意所强调的“公有”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是社会实践中的一种应有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民主集中这样一个前提下,把个人的利益融汇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中的过程。正如民众理解的“大河无水小河干”那样,故此,从这项制度的“立意”来看应该是本质上有利于人民大众的。事实上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这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基本成功的,因为与其相适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在其贯彻实施中,人民群众没有因其“公有”的规范而产生根本性的不满及其对抗情绪。因为就其实践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土地的价值体现与其公有的既定宗旨是相一致的,确切地说,没有因为土地的归属在其利益分配上引发土地利益的重大冲突。故此这一历史时期没有在重大的民生层面出现民众对这项制度的根本质疑。  

笔者以为何致如此呢?恐怕这是与那一时期土地公有制的实践“形式”直接有关,即:计划经济条件下(应理解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众作为国家、集体土地共有者的一份子,在其土地制度的实践中,虽然事实上不具备建立在土地利用实践基础上的个人“直接”利益。也就是说现实中任何单位、个人均没有以“个体”的身份从事土地利用的“经营”,但是这些绝不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会因为这种实践形式而有所停滞,事实上社会主义的实践不仅在国家的制度层面,而且在不可或缺的国计民生的发展战略上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应该说这种形势下,尽管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没有因此获得土地利用上的个人“直接”利益,但是在当时政治较为清廉少有贪官污吏的那个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期,却能够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所谓土地公有制的代表者­——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获得让每个土地共有者基本满意的建立在公有土地利用基础上,对(共有者)个人而言,属于“间接”层面的一种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集体和国家发展的既得利益。  

用一句形象的语言来说,这就是那个时期土地共有者用信任的眼光委托他们所信任的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名副其实的土地公有制所理应拥有的土地利用形式下所取得的,一种最终既有利于国家又利于集体和个人的比较圆满的结果。应该说在当时的情况条件下,这种土地利用的实践形式虽然基本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在 “一大二公”的左倾思想影响下这种形式虽然有些左派幼稚病的表现,但是由此产生的“弊端”在后来的改革开放中均得到系统地纠正。  

然而改革中由于存在片面追求市场经济(应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所谓“效率”的作法,事实上引发了长期以来与生产“效率”同样重要的“公平”、“公正”这样一些社会基本原则得不到重视和体现的社会弊端,以至在土地制度实施层面出现了今天人们始料未及的这么多问题。那么现实中的这些问题究竟是所谓“计划”经济不能体现生产效率、还是所谓“市场”经济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或者说二者作为一项制度其本身确实存在这样一些固有的缺陷?或者是由于二者既定的经济形态上的不同,在生产的“目的”和“分配”层面上导致这一土地制度在其实践中呈现了现实中客观存在的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这些对于今天的社会实践而言人们自然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二、改革开放以来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所明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来看,这种场合下虽然客观存在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各自理应拥有的土地利益,但是这一关系从伦理上不应存在二者之间因其“身份”的不同而在具体的土地利用中引发出“对抗”性的矛盾。其间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土地“使用权”作为“媒介”在土地制度规范下,按照供需双方的客观需求进行“买”与“卖”之间那样简单通俗。应该说这是土地公有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依然存在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从根本上维系这种所有制所必须尊重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从与时俱进的这个角度来看,土地公有制由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离到可以分离的历史性演变,是其制度实践上的一个切合实际的重大转折。因为这种转折实际上遵循了千百年来历史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譬如从昔日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拥有农田、工厂等生产资料的他们,决不是自己去种田和开工,势必要把土地租赁给农民耕种或雇佣大批工人在自己的工厂里进行生产,从而形成了以“土地”等生产资料为“纽带”的这种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  

然而今天不同于昔日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摈弃了以生产资料为“筹码”的剥削,充分体现了在其平等互利基础上以“出让”土地等生产资料“权利”为其实践形式的历史性转变,并且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解放了生产力,进而推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由此,人们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身着力体现的,正是这个层面上“公平”与“效率” 二者的兼顾。故此没有必要因为“影响”所谓社会“效率”而必须放弃社会“公平”、“公正”为其宗旨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以至认为在坚持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会影响到所谓“效率” 的发挥,当然更不能因此进而成为抛弃其基本原则的一种理由。  

从这一点来看,应该理解社会主义植根于“土地”的这种最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和原则,远较资本主义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更加有利于在可持续的层面上加速民生问题的解决。事实上就公有制的这些既定“内涵”来看,一旦劳动者失去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被迫接受被统治的地位后,他们一定能够充分意识到只有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提下,自觉努力地做到社会生产和分配层面上的自觉自律,那么包括土地在内的公有制才能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传承和发展。  

从政党及人民群众理应接受的这种可能发生的惨痛教训来看,人们有理由珍惜历史以来这一来之不易的土地“共有”制度,从而使它能够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实践基础上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并且可望这种制度能够进一步发扬光大。相应地是广大人民群众同样应该对这项制度在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非原则问题持有起码的包容性态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容忍”现实中超越土地公有制底线与其基本价值相抵触的任何倾向。  

因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长期的社会实践实际上造就了他们能够有所理性判断的能力,并且由此造就了他们监督社会生活中偏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及其基本原则的一种起码的责任感,这些对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他们作为公民应尽的一种义务。总之,今天的民众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素质的不断地提高,他们不会再像昔日那样是一个好对付的“顺民”,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充分的估计和起码的认识。  

三、实践表明在我们国家六十年来的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的思想及其理论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不断地充实和发展,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然而这些事实中有一段与今天社会现实比较起来不容广大人民群众淡忘,并且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的事情值得人们重新回味。而使他们能够因此刻骨铭心的莫过于许多历史影片中所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其经济社会发展上,党和政府代表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在粮食、棉纱这样一些民生重大范畴内与一些不法商人进行较量的场景!这些历史的回顾不能不让人们静下心来重新反思一下,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在今后的经济社会范畴内,如何才能在实践的层面上体现出具有起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价值来!  

然而不可理喻的是时至今天,“粮食”和“棉纱”虽然在民生的层面上不再对民众构成威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使他们感同身受反应十分强烈的是包括城市、农村所涉及的严重影响民生的土地、房屋等许多问题,遗憾的是人们似乎感觉不到在面对的这些问题上,仍然有昔日那样能够时时处处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着想的,那种亲切感和起码的认真态度。因为现实中特别是在政府推行的房地产政策中,为降低房价接踵而来一而再再而三的所谓房地“新政”却屡屡落空,起不到任何有效的调控作用。以至为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所谓“房地”产业,已经事实上成为破坏国家经济健康成长危害民众祸及社会的一个“毒瘤”,其严重后果连政府总理都为之束手无策。因此今天土地、房屋等方面所呈现出来的这些“表象”,恐怕不再是一个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实施中经验不足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从土地制度及其价值观层面加以剖析的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  

也许用这样的文字来概括今天的社会现实大概会有些危言耸听,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今天民生范畴内包括房屋、土地、物价等等与土地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其固有的严重性,已经在价值的层面超越了民众能够容忍的限度。试想一下,作为一种体现生存权利的“住房”几乎要穷尽人们一生的努力才能兑现的事实,以及伴随物价的不断飞涨,无疑很大程度上会冲淡改革开放为民众带来的好感。因为现实中,尽管他们的生活得到了不少改善,变得相对富裕一些,但是实际上为之付出的要比获得的要多得多。就是说从表面来看似乎富裕不少,但实质上却是相对贫困了许多。因为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是,今天的社会财富已经开始逐步实质性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于是出现了人们虽然嘴里吃着肉却一边还要不断的骂娘的怪现象。  

现在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原本出发点落脚点非常之好的制度规范,为什么在今天会毫无例外地导引出许多不尽人意的结果来?原因何在?从存在决定意识的这个基本原理来看,今天的社会现实似乎正在“物质”的层面无形地左右着影响着甚至在逐步吞咽着昔日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那些制度“规范”。尽管这些“规范”,用一些人的话来说,似乎存在着社会财富在分配上不可持续的问题。  

但是必须指出现实中的这些问题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问题,况且这些问题在广大劳动者一旦丧失自身民主权利后,一定会接受“躺在”社会主义上吃“老本”所带来的“坐吃山空”等不可持续的严重教训,从而能够进一步在与社会制度密不可分的生产及财富分配层面上珍惜来之不易的社会主义。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现实中土地公有制度的名称、宗旨、既定目的在表述上虽然没有丝毫地改变,但是为什么在它的贯彻实施中却倍受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质疑?以至过去已经解决了的为了什么人的问题现在却不断地突显出来?或许这些正是目前需要我们仔细甄别的。譬如:  

其一,目前现实中民众普遍感受到的是,土地公有制在其利益层面似乎正在逐渐远离社会上的广大民众,以至人们在栖息的这块为大家共有的土地上感觉不出其制度理应拥有的气氛来!  

应该说这种倾向性,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衷”,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发展。因为在昔日,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作为国有或集体土地资产的公有者或共有者,他们能够公平拥有建立在公有(共有)土地“红利”基础上的所谓“间接”利益,即:社会在土地产生的利益基础上,能够将其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给个人的运行机制已经成为问题的“焦点”,现在的情况是并非因为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不足,而是确保这样分配的机制体制实际上越来越少甚至消失了。因为社会积累的这些可供分配的土地“红利”已经通过各种途径为社会上少数人所攫取。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一种进度还是一种退步?是因为目前条件下由于人们的“懒怠”其劳动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不够丰富,以至不能对这些财富进行有效地的公平分配?当然不是。  

就现实的情况而言,不容置疑的是由民众共同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不是比以前少了而是更多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中国在今天的现实中已经赢得了世界制造大国的“殊荣”,并且成为拥有美国国债最多的国家。试想一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前提下,从业已拥有的经济实力和创造的财富来看,我们似乎应该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层面更好地造福于社会广大民众,而不是有所弱化。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劳动”与“资本”之间其固有的分配关系所决定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拉大,这些难道不应该引起警惕,并且从公有制的实施及其利益分配的层面上采取应对的对策吗?  

其二,目前现实中,广大民众困惑不解的是,土地公有制在其实践“形式”上的实用主义色彩,实际上诋毁、虚化了其理应拥有的基本原则,似乎不再尊重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广大人民群众所理应拥有权力地位,使广大民众实际上成为这一制度的一种“摆设”,从而直接损害了他们作为土地所有者理应拥有的基本权益!  

这一点在目前的土地公有制的实践中尤为突出,现实的情况表明无论政府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某些人,往往弄错身份,把自己当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管理层面的代表者,并尽职尽责地代表民众所理应拥有的既得利益,进一步作好相应的土地管理工作,以至在土地制度的实施中“越俎代庖”从根本上做出一些不利维系和巩固土地公有制得事情来,譬如:  

一是无视《集体土地所有制》也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事实,客观上导致了集体土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处处受阻的不利地位!  

目前现实中在事关集体土地所有者基本权益的层面上,不管事物发展轻重缓急,通常以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的所谓城市化为由,事实上“封杀”了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理应拥有的土地“发展”权,从而根本上损害了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建立在这一基础上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是,在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范畴内,无视广大城镇居民也是国有土地一份子所理应拥有的基本权利。以至在国有土地的逻辑层面使广大城镇居民丧失了他们作为城市国有土地共有者所理应享有的起码权益!  

现实中的这种奇怪逻辑往往以土地有偿使用为“口矢”,在城市生活的现实中导致了城镇居民作为国有土地一份子,却需要在客观存在的可以人均拥有的资源水平范畴内,花钱去“购置”自己的理应拥有的“生存”权利。这种与西方国家通行的“国民住宅”、“政府组屋”等社会福利比较起来,实在是一种不可理喻、难以解释的社会现象,进而在伦理和道德的实际层面上,根本性地“诋毁”了土地公有制存在的必要性!  

三是,作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代表”者,往往无视自己管理土地的固有身份和职责,进而在土地制度的实践中通常“形左实右”地任意处置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从而根本上损害了广大民众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利用实践中所理应享有的基本权益!  

譬如当初土地制度改革明晰的一条宗旨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其本意是以此种形式调节土地的使用关系,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效率,以达到解放土地生产力的目的。现在虽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离”了,但是现实中却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不是土地使用者的开发商,使他们有机会把他们掌握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开发的所谓房屋捆绑起来,从而在其操纵的房屋卖方市场上攫取了建立在城市土地使用基础上的超额利润,以至现实中这种制度性规范所决定的所谓城市开发“制度”从根本上违背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四、目前市场经济(应理解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作为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重要的经济表达形式,客观上不容质疑的是在其运行中诱发了大量实际存在的社会矛盾,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故此在其作为一项既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应该重在如何适应和服务于土地公有制所决定的那些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制度规范,十分明显这些不仅是一个需要从战略发展上而且也是战术运用上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解释清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实践表明,作为一项制度而言,最直接最形象的是这项制度在其实施中能否为民众在所谓“功利”的层面,为他们带来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正面的好的结果来。那么目前《土地公有制》所依托的所谓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方式,能否按照民众自然持有的这种“标准”来适应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相应地满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民生需求?从客观存在的各种表象来看,其结果似乎并不能有效地满足民众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这种起码要求。  

应该说这些政策基调与当前城市和农村广大民众面对的土地、房屋问题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譬如,就改革开放以来的所谓市场经济一再强调的资源市场优化配置的提法而言,其中究竟包含了多少土地公有制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又在多大程度上切实有利于作为公有土地(共有土地)所有者一份子的广大民众所必须的生产、生活需求?这些似乎是应该进一步弄清楚的原则问题。  

笔者虽然是经济学的门外汉,但是始终坚信从空想到科学的社会主义,一定能够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找到一种既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能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所必须应有的经济形态,并且还能按照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感同身受、看得见摸得着的所谓既得利益,来甄别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的这种仅仅以所谓市场运作为其形态的“经济”在国计民生中所呈现出来的大是大非问题。  

这里兹大胆地提出个人的“愚见”来表白一个意思,即:市场经济既然已经作为当前发展经济社会所必须的一种既定方式,那么就应该从它的基本形态和特征这样一些概念问题着手,予以认真研究,以明晰这种经济形态与社会主义精神实质的关系。从经济学的常识来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从人们开始以“货币”形式来进行劳动的等量交换后,大概就有了所谓商品经济的说法。由此可以认为无论现在的所谓市场经济,还是昔日的计划经济,均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形态基础之上的。  

需要明确的是,市场经济主张其资源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配置,这种方式固然有其经济合理的学科内涵,而且拥有一定科学技术的支撑。但是由于“资本”的使然,这种经济形态尽管创造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规模,并且由此造就了较过去历史时期更为发达的商品生产能力,然而这种形态的商品生产很大程度上是由资本的利益所驱动和支配的,而且不可能在所形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上,惠及到不拥有资本的那些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广大民众。  

由此不难理解资本所有者为了维系这种生产方式,必须以“规模”和“效率”来巩固自己业已取得的地位,并由此证明资本运作在资源占有和使用中的正当性,势必会提出所谓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要求,以便用金钱买到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大量事实表明,现实中有许多他们用金钱买到的,事实上不符合土地科学规范的土地利用行为,譬如国家一再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会所等等。这些“行为”在物质与精神层上均与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现实所决定的国情相悖,从而实际上大大损害了社会的公众利益。因此片面强调这种经济上的“形式”不仅不会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善待广大民众,而且还会在资源的占有上毫不留情地在所谓的市场运作中剥夺那些不拥有资本的民众。  

而计划经济(应该理解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长期以来实际上是一种被层层误解的经济形态,虽然改革开放前土地无偿、无期限利用,缺乏必要的经济核算,是一种简单的幼稚的行为。但是其有计划按比例合理利用和支配资源发展经济的主张,在资源利用配置的形式上实际上是科学合理准确无误的,人们不能因此武断地认为这样的处置方式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反的是其主张对资源利用的科学态度、以及产品及财富所必须的合理分配制度,恰恰能够在自觉自律的基础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公正。故而这种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商品经济形式,恰恰能够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把生产的“方式”与生产的“目的”以及理应拥有的“分配”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经受历史的检验,以至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所必须选择的一种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经济形态。  

其实在现实中,无论计划经济也好市场经济也好,在笔者看来无非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为了达到各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而已,所以邓小平指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固此就今天社会的实践而言,无论二者中的谁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看中的是只要是其经济形态的客观效果能够更加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且从根本上有利于民生的需求,那么群众就会欣然接受之。  

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实践表明,目前所谓的市场经济实际在其运作中本质上抛弃了社会主义所决定的生产“目的”和分配“方式”,以致成为“富人”们所津津乐道而“穷人”则深恶痛绝的必须接受的一种经济形态,以至感觉不到这种形态的经济正在制造社会的许多弊病,应该说现实中这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通行”规则,对社会主义而言实际上是非常可悲的!  

五、长期以来的社会实践表明,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能够从自己和他人的感同身受中,充分意识到“甄别”经济学上的所谓“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在土地制度的贯彻实施中所产生的不容忽视的后果,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及对今后发展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并且能够从中体会出一种让人茅塞顿开的感觉来。因为通过这种“甄别”有利于人们弄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生产与分配所理应拥有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在公平、公正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的实践捍卫自身的固有权益。并且充分意识到只有在社会生产中以及在社会分配中确立以“公平”、“公正”为其“责任”和“目的”的制度,才能建立拥有高度发达社会生产力及按劳分配为原则,并且借助正在不断发展提高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种形式来以此区别抛弃社会公平分配的公正原则,仅仅追求生产效率而赋予个人及社会小集团既得利益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这样才能进一步弄清社会主义的制度规范如何在以土地利用为其实践形式的社会发展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所以在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中,弄清这样一些所谓“理论”层面的问题,无论对构建当前极为迫切的和谐社会,还是践行有利于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所谓科学发展观,均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就目前的客观存在而言,人们确实应该有一个与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经济体系来规范经济范畴内的各种行为。那么这个“指标”性的经济体系应该有一个怎样的“标准”呢?是所谓市场的还是所谓计划的?这些对少有经济学常识的民众而言,很难做出应有的判断。  

然而就笔者个人的“愚见”而言,当今的社会生产、分配的实践表明,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本质上都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经济,只不过二者实践“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资本主义固有的经济形式上提出来的一种从发展社会生产出发,并根本上有利于人民大众公平、公正分配社会劳动成果,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一种较为理想的经济发展方式;而后者则单纯以生产的发展为考量,不计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仅凭建立在科学技术进步基础之上的以不应有的、不公平公正的剥削和剥夺手段来维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  

为了区别二者的不同,借助资本主义在发展经济上的所谓“规模”和“效率”,  

邓小平提出了区别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笔者个人认为,从经济作为基础、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这个社会原理来看,能够标榜一个社会性质的,莫过于政治层面作为主导所呈现出来的,通过社会发展中须臾不能离开的“货币”这种形式,以及通过“市场”这种场合进行劳动交换的所谓“商品经济”在其力所能及的公平、公正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充分体现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接受的社会价值来。其实,从事物的形式逻辑来看,仅仅用“计划”和“市场”这样一些经济“手段”来区别不同“目的”的经济发展方式,就未免有些机械和草率了。况且毋庸置疑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伴随广大民众觉悟的不断提高和自律的发展,其社会生产和分配无疑是社会主义发展中所必须采纳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这种模式的商品生产,最终必将在“计划”的规范下(不排除以市场的等价交换作为其运行方式),运用自然的社会的资源来造福于社会的群体。也就是说这种模式肯定会优于以剥削、剥夺、诈取为其市场手段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模式。  

六、长达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意味着,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价值,其社会实践必须从应有的经济形态出发,用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来区别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尽管二者均离不开“货币”、“市场”、“商品”这些固有形式,但是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如何进行“资本”和 “劳动”之间的应有交换,理应随着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该说这一点不仅在经济层面上直接关系到作为劳动生产者的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在政治层面上对社会主义的国家而言,也是绝对不能轻易放弃的!  

其实就目前“韬光养晦”之中的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社会主义的“理想”及其“旗帜”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不能轻易淡化的,因为人们看中的就是社会主义能够为他们带来的一直向往的社会公平、公正。尽管这种“要求”对他们而言似乎有些遥远,但是这种要求确实是在社会主义从贫穷到富裕的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重视和不可抛弃的!就是说由于某些原因一时难以从物质层面兑现这种要求,但是应该起码从精神层面坚持社会主义理应拥有的基本理念及其发展方向,并且依据需要和可能予以最大限度的实施。应该充分意识到,在当前的经济形态下,社会的物质财富仍然是劳动民众创造的,试想一下,难道没有“开发商”这样的一个“吸血”的资产者,城市就不能发展更新?没有当前的这样一个所谓城市“开发”制度,广大群众会事实上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二等公民?毫无疑问这些正是广大民众在社会实践中所深恶痛绝的。  

譬如一个简单的事实表明:现实中城市化发展的所明确的土地“征收”中“要地不要人”的行为[1],就是从所谓经济“效率”出发维系资产者的得失为考量的一种作法,其结果事实上直接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准则,严重损害了原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况且就这种所谓“效率”而言,其“低价”征收不仅直接与人们由衷期望的公平、公正以及与规模和效率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理应拥有的“等价”交换原则相悖,而且与社会主义理应坚持的劳动价值论也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土地”对农民而言在土地征收所不应回避的市场运作中,其祖辈相传历史形成的“土地”在所谓的市场交易中,不仅是他们理应拥有的地地道道的“商品”,同时也是祖祖辈辈历史以来各项投入所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劳动的“结晶”,这些从土地作为“商品”理应拥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来看,在现行的所谓土地市场的交易中,决不是简单的几万元就能轻易打发的。然而现在一个势在必行的所谓资源“优化”配置的“说法”,就让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群众在事实上的市场经济运作中做出了不应有的牺牲和奉献,故此其处境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的。  

七、目前从所谓市场经济提倡的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游戏规则来看,大量事实表明单纯地以“市场”价格作为获取资源利用和占有的作法,事实上不符合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所理应拥有的土地科学利用(土地自然科学及土地社会科学所决定)的核心价值。因为从社会主义条件下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所必须的公平、公正的宗旨来看,“穷人”与“富人”的处境确实有着天壤之别,在活生生的现实中“穷人”事实上没有能力花大价钱通过所谓市场“行为”买到能够体现他们理应拥有的那些东西。故此可以认为花钱就能够买到一切的所谓市场经济行为,与土地公有制服务于大众的精神实质和功利准则在这一点上至少是不相吻合的!  

十分明显,“土地”作为一项社会公有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在公众理应占有和不可舍弃的公共利益面前,把“价格”作衡量其取舍的唯一“标准”,似乎本质上扭曲了资源优化配置应有的内涵。笔者以为优化配置资源的所谓“优化”系指土地资源的“适应”性以及利用“效率”的集合,其重要的标准是土地利用能否在土地科学指导下与民生的基本需求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到应有的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故此决不能把仅仅通过市场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作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唯一形式。  

因此,现实中就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而言,客观上存在土地作为“资源”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以及土地作“资产”其价值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得以显化,这样两个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前提条件,即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取向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所谓优化配置。  

由此可见在现行的所谓资源利用优化配置的提法中,人们必须认真区分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及其价值体现两个方面,并且还要明晰二者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即:现实的土地利用中,只要其行为违背土地科学利用的宗旨就应该一票否决,更不用说这样的土地利用可以通过市场行为取得。  

八、历史经验表明,在土地制度的实践中只有把土地作为公共资源和资产所具有的公平、公正的这些基本“准则”,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形态及其规模与效率,在发展生产服务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民众的旗帜下集合起来,才能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为人民服务的既定作用,才能真正体现这项制度在社会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优越性,才能为人民大众所接受!  

恕笔者在本文开头列举了许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愿意接受的客观事实,并且进一步推论出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单纯以利益为标准、以能否获取利益来权衡土地利用取舍所产生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拥有的公平与公正相背离的结果,这些足以揭示目前土地公有制的实践形式与内容很大程度上与土地公有的既定宗旨及其目的是相悖的。  

当然这样去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的作为,并不是要否定它的大方向,譬如有规模有效率的具体运作,确实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对社会主义的实践而言,所谓的市场经济充其量只是“方法”上的一种可供参考的手段,但决不是唯一的手段,鉴于这种方式不可能在分配的层面上真正现实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故此我们需要的是能够为我们所用的一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实质的经济表达形式,即:社会主义条件下把公平公正与效率结合起来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事实上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这种形态经济的本身并不排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理应拥有经济规模和效率,恰恰是能够在其实践中把“公平”、“公正”与“规模”、“效率”结合起来的一种最佳形式。  

九、实践表明,伴随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广大人民群众势必在客观存在的现实中以亲身的经历作为代价逐步认识到,在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将社会生产的规模、效率与财富能否公平、公正分配的社会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的既定价值;才能进一步获得经济发展上的规模和效率,从而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无论从政治的清明还是民众的福祉来看,势必要求我们在土地公有制的实践形式上,既要坚持其政治上的原则性又要体现它在经济运作中应有的灵活性,总之要让既定的土地制度从此不再僵化而能随着事物的发展而保持其青春常在!  

就这些简单中肯的起码要求而言,能否在社会实践中做到?是不是像人们常说的,在这些方面“鱼和熊掌不能兼得”?不是的,因为我们在实践中遵循的是一条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而且还要按照科学的法则来行事。目前人们备受质疑的“土地财政”虽然师出有名,但是具体到如何在制度层面才能达到其既定的目的,就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对待。譬如把马克思引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弟“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这句话引用到土地财政上来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一个起码简单的事实是,土地作为劳动的对象在没有劳动作用于土地时,土地是不会产生财富的。就是说既便四通一平的开发区土地与尚未开发的原始土地一样,在没有人通过劳动投入的情况下,它不会产生一分一厘的社会财富。  

由此可见,政府事出有因正当合法的“土地收入”就应该在其土地得到利用后从理应拥有的企业税收中取得,而不是在所谓土地“出让”中获得。其实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是各种应该收取的税收;即便土地的税收,也是土地的年租,不像人们形容的“寅吃卯粮”那样一收就是七十年。这样对任何土地使用者而言,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也是公平合理的。  

又如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杜绝现实中以所谓资源市场优化配置为其借口而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劫贫济富”现象,就应该有一种从动机效果相统一的“代偿”机制在实践中有效地予以抑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本末倒置的丑恶现象的发生,从而在起码的程度上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这就是“税收”为其运作形式在土地有偿使用前提下所构建的财政支付转移手段,确实能够从富人理应有所“失”到穷人理应有所“得”的社会运作中使社会的公平、公正得以兑现。  

十、目前摆在我们面前为人们日趋困惑的所谓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究竟如何才能实事求是地在所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的商品条件下)不失原则地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众所周知长期存在的一些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些客观存在不容质疑的事实,在当前情势下无论在政治层面上还是经济层面上不仅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认识”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际上能否服务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重要的“立场”问题,恐怕我们应该针对目前现实中,由于其生产目的所决定的,足以影响民生问题解决的这些所谓“顽疾”,结合社会主义的民主内涵提出较有针对性的治理途径来!  

对此在改革开放发展中,我们至少应该通过土地公有制长期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中认真明确土地公有制“存在”下去所必须具有的几项基本的“前提”条件。即: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土地公有,应结合历史以来先贤们通过土地实践所总结形成的既有利于民生需求,又有利于政治和经济运作的若干基本原则,譬如民有、民享、民治这样三个在土地利用管理中所呈现出来的合理内核,并且还应该在其实践的形式上要与其制度的概念和属性吻合起来。这样才能从起码的层面上有利于民生的需求、才能成为一项具有生命力的、为人民大众所接受的、与社会公平公正理想衔接的制度。  

其一,从土地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个基本属性来看,鉴于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体的事实,任何土地制度不管其公私与否,均应“本质”上体现其土地为人民大众所有,不仅拥有无可置疑的土地所有权同时拥有切实可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支配权,从这些概定的权利来看就是广义上的所谓土地“民有”,即: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下,人民群众理应拥有土地的一切权利!  

其实从社会本来理应拥有的“民主”政治来看,中国人民在历史上先后接受了旧民主革命、新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时至今天“民有”这个概念所明确的这些“权利”只有在代表了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体现出它本来的“涵义”,就是说这些属于人民大众的根本权利,不能容忍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所剥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因为现实中不少事实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很多涉及土地的切身“利益”被所谓代表者无情地代表掉了!这些不仅反映在所谓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上,而且也反映在土地使用权的所谓用途编定上。  

譬如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头头们,往往背着广大人民群众独断专行,不是轻而易举地“变卖”这些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土地资产,使他们一夜之间由昔日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变为今日所谓的无地农民;就是将一些城镇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一份子的居民按照所谓的城镇土地用途的调整,毫无道理没有前提条件地遣散到一些他们不愿去的地方。十分明显这些“行为”无论法理上还是逻辑上,均与作为公有土地共有者所理应拥有的土地基本权利是相悖的。  

其二,社会实践中鉴于土地资源本身的固有属性,以改良为目的土地利用行为及其成果,应该努力做到广大人民群众所共同享用,广义地来讲这种土地利用行为的出发点、落脚点及其归属就是所谓的“民享”!  

大量社会实践表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均无不建立在土地利用不断改良的基础之上,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就其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改良“动因”及其“目的”来看是极为复杂的,均有着明确利益取向的。这些行为中除了社会性的公益用途能够基本上惠及到社会的公众外,很多是具有个人色彩和集团利益的。不可思议的是现实中这种类型的土地利用改良,无不因为其资源利用、占有“方式”而实际上损害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别的不说,仅就今日花园洋房的土地利用配置而言,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均土地资源极其有限,人均收入差距十分悬殊的社会现实中,虽然在花园洋房的这种利用方式上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但是这种配置方式尚不足以改善惠及到整个居住的地域范围,受益的充其量只是一小部分有钱的富人。  

故此从土地利用“民享”的这个基本诉求来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得到奠重外,社会现实中还客观存在这样一些从个人和小集团利益出发,打着土地改良利用旗号实际上不利公众利益的“行为”,这些实有必要在土地政策的“公共”层面,采用非凡的税收“手段”来予以调节,以实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如果说在频繁的土地利用行为中要保护公众的利益,那么就要从“民享”的角度出发,通过土地资源环境税的税收方式对其“享用”者征收高额的费用,以便通过财政支付转移的“手段”将这些收来的款项用于地域范围的大环境治理。由此可见,在公共政策及其实施的层面,“民享”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从根本上体现土地利用中所理应拥有的极为重要的核心价值,毫无疑问这一举措无论维系土地公有还是私有,在民主政治的贯彻实施中,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决不能等闲视之。  

其三,从历史的经验来看,现实土地利用中客观存在的土地利益取向表明,政府及其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该从统筹角度出发在土地管理作为一项不可替代的公共政策层面“接受”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广大民众的“监督”,并且还要真正弄清楚什么是绝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什么是极少数人的局部利益,要事事处处地牢记“为人民坚持正确的为人民改正错误的”教导,总之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想,要以他们的这些利益为重,并且具体地体现在职能部门的行动之中,故此这种“行为”就是所谓“民治”!  

笔者以为“民治”这一目标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针对性,是涉及土地资源规划利用、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益分配等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商品经济(即:现在提倡的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治”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出为人民服务这个鲜明的“目的”性所具有的一种科学、准确、恰当、完备切合实际的形象要求;同时“民治”也是土地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以“民生”为主题,服务于人民大众的,以土地科学为依据、以既定政策为准绳的行动指南。  

为此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自觉地意识到作为人民的公仆,在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权属管理、以及所谓的市场管理中,要做到没有部门的利益,更不能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去替代人民大众的利益,其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所要达到的只能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一唯一目的。其行为准则是要让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到,在土地范畴内土地行政部门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群众理应拥有的土地利益被行政主体所代表掉!其实“民治”这种提法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在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国,早就见诸于其法制之中,故此从“民治”的广义而言充其量只是政府在其行政中所应有的一种恰当形式而已。  

   

结         语  

   

实践表明,社会的存在是复杂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各种利益的交叉,客观地历史地决定了不同阶级、阶层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诉求”,从而在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益的归属层面上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应该说这种客观存在不仅在过去而且也在现在的土地公有制度的实践中导引出不少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应该意识到今天的现实之中,不是生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下的每个土地共有者都有机会、都有能力直接进行土地资本运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那么在土地共有的前提下他们理应拥有不可或缺的那份土地权益,应该如何予以维系和兑现呢?恐怕这就是中国土地从私有到公有转变过程中,在其“权利”与“义务”层面必须认真应对的一个最为本质的制度问题。  

然而一个简单不可否认的事实可以大体表明,现在社会上的既得利益总体来说不属于无产者,而属于资产者,而一个奇怪的逻辑是,现在我们的社会却想拼命地制造出更多的资产者来,然而不可理喻的是,资产者是要有无产者这个对立面才能成立的。  

简而言之,一个CEO需要企业无数的“蓝领”乃至“白领”的贡献才能体现出他的权威地位,况且在金字塔般的社会现实中,毋庸置疑的是广大社会底层民众在事实上支撑起这座社会的大厦。然而这样的现实中,尽管现在的资产者对无产者而言,要温和谦让甚至“人道”得多,而作为无产者从资产者那里得到的,似乎也比先辈们要多些,以至他们能够从被剥削中感到一丝所谓的“幸福”来,但是这些毕竟有悖于民主政治的主张,更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  

因此现实中的这些“表象”不仅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还有悖事物的“伦理”,特别是这种表象的精神实质与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基本理念比较起来,似乎也有些格格不入的感觉。这些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深入的思考吗?因为现在的社会实践使人民群众逐渐意识到,左派幼稚病固然有害,但是发展中的“右倾”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比较起来似乎更为要命。  

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各形式完成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后,广大人民群众实际上已经把他们原先拥有的这些“权利”一并托付给具有无产阶级先进性的政党和政府手中。应该说从这一刻起,意味着我们的党和政府也就此承担起管理这些“资产”并且着力体现出为这些资产“所有”者(即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所理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就是说党和政府应该在社会各个方面和领域内充分体现出其自身作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管理者所理应拥有的风范和义务来。  

故此就目前现实中所呈现出来的这些不可忽视的所谓“问题”而言,人们一定会广泛质疑政府在其施政中所制定的政策,以及实施这样一些政策所推出的舆论导向究竟应该达到怎样的一个目的?还有政府在其中究竟应该扮演一种怎样的角色?这些难道不应该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成为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所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吗?  

今天党和政府既然承担了引导国家和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任,那么就应该在土地公有制度的“前提”下为了大多数人利益而努力,况且解决大多数人的问题要比维系少数人的利益更有广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应该充分意识到在今天的社会实践中,为了维系土地公有制度的存在,发挥它在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基础作用,就应该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来寻求解决的办法。  

然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清楚,就现实中客观讯在的诸多问题而言,其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够、愿不愿意站在有利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或许这些就是目前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社会问题能否不受干扰地得到解决的根本之所在!  

事实上就目前存在的这些实际问题而言,中华民族近代历史的传承表明,从旧民主革命开始到今天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历史变革,使我们在土地范畴内能有充分体现平均地权、涨价归公、市地重划、农地重划、区段征收,以及民有、民享、民治的这样一些科学民主“内涵”值得借鉴;同时又有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基础上的公有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制度规范可以得到运用和发展。  

那么从本文论及的商品生产交换条件下其经济形态不容忽视的这一“命题”以及在土地利用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其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科学理念的实际需求来看,我们确实应该尽早地在汲取先贤们早就确立的这些科学民主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当前情势下,按照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原则所规范的土地公有制,通过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商品经济这种形态,采取从根本上真正有利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生存发展,而不是顽固地坚持满足社会上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的制度措施,并且在这一制度范畴内通过弱势群体所必需的如此漫长、痛苦的所谓磨炼,才能按其“制度”所决定、所规范的途径来达到所谓解决问题的“目的”。  

因为就目前人民大众深恶痛绝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论调而言,其实是一种为社会上少数强势群体盘剥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民众的一种能够因此长期存在下去的理由,因为无论从过去的还是现在的道德标准来看,这种论调不仅与民主革命最起码的平等、自由、博爱相悖,而且与社会主义在此基础上理应发扬光大的社会公平、公正比较起来,更是有些格格不入。事实上,“存在”的不一定都是“合理”的,犹如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这句话在经历改革开放若干年后,人们才在直面发展带来的经验教训后,意识到“发展”不一定都是所谓的“硬”道理,因为现实中一些“发展”其本身就是违背事物客观规律的。所以胡锦涛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时提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由此来看,邓小平的这句名言应该更新为“科学发展才是硬道理”为好,也许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切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  

如果说当前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精神境界应该比过去有所提高、有所长进的话,那么就应该有理由相信,在这些客观存在值得继承和发扬的精神财富的受用之下,我们一定能够实事求是地在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中,通过民主政治的相应规范和指导,在土地作为载体的政治、经济范畴内做出与广大民众生养休息与共所必须的应有努力和贡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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