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从土地利益角度来提出农民财产权时,要千万注意我们是在提哪些农民的财产权,是要为全部农民争取财产权还只是在为少数可能成为土地食利者的极少数城郊农民争财产权。
一、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今年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提交了6个与土地有关的提案[1]。他认为,工业化和城市化都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但农民土地的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应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自由转让、抵押、出租。
蔡继明等人还讨论了“农民自主型城镇化”的概念,所谓农民自主型城镇化,即乡村集体在符合城市化规划的前提下,不经过土地征用,在集体土地上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并实现农民生产方式转变与分享经济成果的城市化模式。
蔡继明认为,农民自主型城镇化保障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体现了农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使农民充分享受了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缩小乃至消除了城乡二元结构所产生的各种差距和矛盾,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蔡继明教授以上观点值得商榷。
工业化和城镇化要占用农村的土地,但只占用很少农村的土地,而不是平均及随机地占用农民的土地。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都没有被城镇化和工业化所占用,也没有机会被占用。中国有18亿多亩耕地,每年全国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约600万亩,其中耕地约300万亩,这样算下来,城镇化和工业化每年占用农民的耕地只占300万亩除以18亿亩,大约是六百分之一,若再乘以30年,也才二十分之一。也就是说,真正有可能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机会,在未来30年只有二十分之一,这二十分之一土地上的农民就应只占农民数量的百分之五左右。5%的农民相对于95%的农民显然只是小数。
若农民土地的产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显然只可能是农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的这部分才有实现的价值。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并采取偏紧建设用地供给导致建设用地稀缺所形成的建设用地价值。二是特定位置所产生的稀缺土地价值。正好处在城市发展平面推进面上的“符合城市化规划的”农村土地非农使用让土地具有远高于农地的价值,按当前我们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常识,若这部分土地产权可以得到充分实现,农民可以不经过土地征收而自主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这部分农民可以分享到经济成果,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就可能远非蔡教授所可以想象到的丰富。以户均10亩土地,每亩土地可以获得100万元财产性收入来计算,每户农民不用付出任何努力,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可以轻易获得千万元收入,就可以轻松成为土地食利阶层了。
在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肯定不能允许耕地随意用作建设用地。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和城市化平面推进的基本规律,城市化规划只可能允许相当有限的农村土地纳入到非农使用的范围。一旦纳入规划,农民可以自主型城镇化,这部分农民就可以一夜暴富。问题是绝大多数农民永远没有纳入到城市化规划中的可能,他们就没有可能自主型城镇化,从而就无法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这样一来,蔡教授讲的农民自主型城镇化可以缩小乃至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所产生的各种差距和矛盾显然就没有任何可能性。相反,在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差距和矛盾以外,又增加了一个特权的人数很少利益巨大(及因此能量巨大)的土地食利者阶层,这样就形成了三元结构,这样的三元结构,就不仅让95%的农民得不到好处,而且城市市民也要仰城郊可能的具有可以自主城镇化特权的5%的土地食利者的鼻息了。
关于蔡教授讲农民自主型城郊化可以减轻财政负担的说法更是不可理解。现行土地制度尤其是征地制度的最重要特点是将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作为土地财政掌握到地方政府手中,所以地方政府才有能力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蔡教授农民自主型城镇化方案,本地非农使用收入都留给农民了,土地财政不再可能,政府财政收入极大地减少了,政府财政即使想去为95%的农民进行负担,也没有这个负担的能力了,这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没有任何关系。
三、
也就是说,当我们从土地利益角度来提出农民财产权时,要千万注意我们是在提哪些农民的财产权,是要为全部农民争取财产权还只是在为少数可能成为土地食利者的极少数城郊农民争财产权。若我们要求给农民更大的产权,要求允许农村土地自由流动、入市和用于经营性建设,只是要在中国培养出一个人数极少利益极大的城郊土地食利者阶层,这样的农民财产权可能恰恰损害了国家的财政能力,从而使国家财政更加无力为全国农民提供强有力的转移支付,从而损害了全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这样的农民财产权,我们还是不要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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