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应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鲁可荣教授之邀,笔者赴浙江省某市进行为期4天的农村调研。此行调研的主题是“浙江省现代粮食生产经营微观主体培育的状况”,调查对象包括粮食生产主管部门、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机构、乡镇农业站、稻谷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的负责人或代表。在此之前,笔者曾在安徽、湖南、内蒙古等地做过一些为期或长或短的农村调查,对农村社会问题较有兴趣,但对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则比较陌生。不过,这种陌生感反而引发了自己的兴趣。通过4天的调查,在顺利完成课题调研任务的同时,也有一些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尤其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已不是新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成本高而收益低以及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的拓宽,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为降低,抛荒或转租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农民进行粮食生产,给予农民多项农业补贴,如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同时,为了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在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下的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成为新近的发展趋势。政府不仅在土地流转上给予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而且乡镇政府和村两委(村支部与村委会)亦积极协调土地流转。在政府引导和资本的驱动下,抛荒现象有所缓解,规模化农业随之兴起,越来越多的资本流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笔者所调查的农村地区也是如此。据该市农林局工作人员介绍,2003年该市农业规模化经营刚刚起步,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并未充分调动起来。经过近10年的发展,2012年该市的农业大户(种植面积20亩以上者)已有1200名,农业生产合作社、公司化农场的数量快速增加。规模化农业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积极介入显然是分不开的。
在这种情况下,曾经被浙江当地农民视为“鸡肋”的土地变成了资本竞相追逐的对象。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经营大户都有扩大承包面积的强烈意愿,有的甚至远赴四川、江西、安徽等地承包土地。可以想象,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更多的资本将会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分散的土地将会进一步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政府亦会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土地流转。由此可见,农业规模化无疑将会成为现实。然而,笔者发现,在快速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将会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集体化时代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代,村民之间基本上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或彼此独立的关系。实行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之后,村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开始出现。如该市的一位经营大户承包了800亩土地,常年雇工有6人,季节性雇工有60人左右。这些雇工除少数是外地人,大多为本村农民。在当地,像这样的经营大户大多是雇佣本村农民做长工或短工。这种以资本为媒介的雇佣关系不仅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而且加速了农村社会关系的异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连片经营,承包者和某些村干部采取各种方式游说或强制一些不愿意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予以转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土霸”。这些 “土霸”利用自己的势力在土地承包招标过程中以较低价格获得土地经营权,然后再以较高价格转包出去。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取了暴利,但农户和承包户的利益受损。无疑,规模化经营改变了以往的村民关系,加速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和调整。
二是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还潜藏着一定的社会风险,这种风险被不公平地分摊到农民身上,更多的是由已经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承担。长期以来,土地对于小农而言是一种底线保障。近年来,由于农业收益较低,一些农民将土地抛荒或以低价转租给他人并转向非农经济。这是因为农民能够从非农经济中获得生存和发展资源,一旦非农经济遇到挫折,农民的就业渠道和生存空间将会受到极大的压缩,生存风险将随之而来。因此,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将防范生存风险纳入制度设计之中。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