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如何正确看待塘约道路
----兼与滠水农夫同志商榷
(边红军)
最近看了滠水农夫同志的《 “塘约道路”只是“小岗道路”的延续》的文章,深受启发。他说得对,“事情总是越议越清晰,也越来越接近事物的真实面貌。”但是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和想法。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这里写出来,作为同志间的交流,与滠水农夫同志商榷。
一、合作化和集体化的问题
滠水农夫同志在文章中首先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就是要区分合作化和集体化的问题,并据此断定塘约道路是合作化亦即私有化。这是我不能同意的。
首先从概念上说,合作化本身只是指从事劳动生产过程的一种方式,是相对个人单干(不与别人合作)而言的;集体化则是指生产资料归为一个整体,有组织的共同生产劳动,它是相对于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自己从事生产劳动的。所以,合作化与集体化不同,它作为一种劳动生产方式,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它本身不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问题。说“合作化就是私有”恐怕有点失之偏颇吧!
其次,从理论上看,如所说,既然合作化和集体化一个是合作关系,一个是生产关系。那么二者并不是绝对排斥关系,而是可以相容的关系。就是说生产关系可以是合作的生产关系,也可以是非合作的生产关系;合作化也可以是两种情况:与公有制结合的合作化和与私有制结合的合作化。非要说“合作化属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范畴,或者是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其中一个类别,”是不是武断了一点。
第三从实践上看,建国后,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毛主席的指导下就是在合作化的过程中从个体所有制(私有制)逐步过渡到了集体所有制:从单干(私有制)到互助组(社会主义的萌芽);再到初级社(半社会主义);再到高级社(社会主义)。高级社就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建立。怎么能说合作化一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范畴呢?
二、确权和流转的问题
滠水农夫同志在文章中论述塘约实行的是合作化而非集体化时 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确权和流转的问题。他认为塘约道路的确权和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还认为关键的问题不在流转给谁。这是我不敢苟同的。
我认为,要把确权和流转区分开来,而且流转给谁是个关键问题。
首先,应该承认,农村土地确权、流转是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化的最后盛宴。目前农村的确权流转政策是实际上的农村彻底私有化的道路上狂奔。所谓“确权”实际上就是把集体土地明确分给私人,变土地集体所有为农民个人私有。虽然说得是经营权,但是实际上是所有权。所谓“流转”就是确权给你的土地等,可以流动转移,就是可以由你自由支配买卖。正如今年文件所说:“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土地。”这说明以前不能“流转”土地,现在可以合法“流转”土地,而且是鼓励“流转”。这实际上是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私有化后推向了市场,尽管他们强调了流转的是经营权,但实际上是所有权;尽管他们对城市工商资本等加了一些限制,但是市场的闸门一旦打开,各路资本甚至外资侵吞农民土地的趋势是任何人都阻挡不了的。——在这一点上我和滠水农夫同志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我认为流转是可以改变土地私有性质的。而且流转给谁更是个关键问题。
因为确权后,如果流转给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土地私有的性质没有改变;如果流转给类似塘约道路的集体,或者比如流转给南街村、华西村这样的集体,是不是还是土地私有呢?
就拿塘约村来说吧!他们是把承包地确权流转到合作社后实行统一经营,还是土地私有吗?当他们把承包地间的田坎(南方称“田埂”)界挖掉时,土地连城了一片,还能说这土地私有而归某个私人吗?这和建国后农村由单干、互助组过渡到合作社的做法不是很相似吗?
实际上确权是将土地私有合法化。而流转可以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关键是流转给谁。
关于流转给谁确实是个关键问题。在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化的严峻形势面前,在以小岗村为标志的农村单干和无端地解散人民公社的几十年后,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发展,使得农村土地确权流转在所难免,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塘约村顺应这个潮流,利用这个机会,重新把村里一家一户的土地“确权”后“流转”给了合作社,集体管理,统一经营,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统一。这样不仅保住了集体所有制,也阻止了资本下乡。这不能说不是一种对资本主义潮流的反动。
如果在现在的资本虎视眈眈盯住农村土地这块肥肉的形势下,不大力支持、鼓励类似塘约道路这样的农村重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话,任由大批的资本下乡,依靠土地确权流转的政策,大量掠夺农民土地,其后果是大量土地又集中到新的地主、新兴的农业资本家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了新的雇农、农业工人。到那时,那新的又一次的“打土豪分田地”革命的到来,就不再是笑话了。
三、塘约道路和小岗村道路及大寨道路的问题
现在 有不少人提到塘约道路和大寨道路、小岗村道路的问题,认为塘约道路是资本主义道路,和大寨道路不可同日而语。滠水农夫同志也说“塘约道路”只是“小岗道路”的延续。这也是我不能同意的!
我认为,首先,塘约道路和大寨道路是正面的、社会主义的先进典型;而小岗村是落后的、反面的、资本主义的典型。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先看塘约道路和大寨道路。由于二者所处的时代不同、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各异,所以各自具有很多不同的特点;但是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都有一个好的带头人;都有一个坚强的党组织;都有一种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都得到了社员群众的拥护;都极大地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都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农村的面貌等等,所以说塘约道路是新时期的大寨,实不为过。而说“塘约不仅不是大寨的简单重复,而且是在否定大寨的前提下,通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生成的。”就毫无道理了!塘约道路什么时候、什么问题上否定了大寨?它又是怎样“在否定大寨的前提下,通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生成的”?。
再看塘约道路和小岗村道路。这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道路。小岗村是通过所谓“联产承包责任制”从集体中分田单干的,是化公为私的道路!塘约道路是通过确权流转把一家一户的单干化为集体统一经营的,是由私为公的道路。怎么能说塘约道路是小岗村道路的延续?它延续了小岗村的什么?它明明是反其道而行之嘛!
另外,总有一些人拿塘约道路的扶贫说事,不错,塘约道路确实是存在着这个因素。但是同样扶贫,结果会大不相同。比如说小岗村,可以说是“精准扶贫”的空前绝后的、最高典型,从总设计师开始历代最高领导人都对他全方位、多层次、持久不懈地扶贫,这种扶贫力度无人能比,塘约更难望其项背。但是结果呢?扶起来了吗?由此不仅看出小岗村是一堆扶不上墙的烂泥巴;也看出来塘约道路与小岗村道路的绝大不同。
四、普遍性和特殊性、先进性和局限性的问题
对于塘约道路许多人都强调它“精准扶贫”、“财政输血”“官方支持”、左二牛这样的带头人等特殊因素,是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具有推广价值。这是片面的观点。
从理论上讲,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一对范畴,矛盾的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也就是说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即如“人”这个普遍性只能存在于“张三、李四”这些特殊性之中。因此不能抽象地谈普遍性而离开特殊性,不能认为存在有离开特殊性的普遍性。
从实际上看,人们所认为的特殊性并不只在塘约有,而是普遍存在。就拿扶贫来说吧,其本质是还历史的旧账,兑现总设计师的承诺。因为当时提出改革开放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可是30多年过去了,那些先富的人“忘了”或“不愿意”带后富了,只好由政府来完成这“带后富”的任务了。——这就是政府的扶贫。所以扶贫是全国性的,并不是单单对塘约村的。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至于左二牛这样的带头人也不是绝无仅有的,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农村的“三农问题”严重,资本主义泛滥成灾,受害最多的也是农民,对比前30年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先觉悟的也应该是农民,况且毛泽东时代的教育也深深地留在农民、尤其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心上,如塘约的《老年协会》一样,他们在斗争中、实践中也会涌现千千万万个“左二牛”这样的领导人的。
对于塘约道路的先进性和局限性的问题。
其先进性,我认为总的来说,塘约村是当今这个时代一群觉醒的农民在实践上对社会主义道路的回归;是对资本主义泛滥成灾的条件下重新组织起来,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有益探索;寄托着千百万农民的希望;代表着中国农村发展前进的方向。
至于塘约道路的局限性,它和其它新生事物一样,都难免带有它脱胎的旧事物的痕迹,也就是说会存在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过多依靠政府扶贫资金、分配制度有待完善、对党员社员的社会主义教育等等。这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克服,而逐渐地完善起来。
总之,我们应该正确对待塘约道路中不完善的缺陷和局限性,决不能求全责备、用尽善尽美的标准要求它,更不应该借口它存在的弊端而一棍子打死。对塘约道路我们应该采取热情扶持、大力支持的态度,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它、爱护它,为它的成长鸣锣开道。 (201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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