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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致教育部公函被“定密”是滥用职权

赵华 · 2016-08-29 · 来源:微信号“转基因观察”
转基因主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沈美丽(前左一)孟振荣(前左二)被否决代理人杨芳洲(前左三)和杨松律师(前左四)起诉农业部

  2016年8月17日,西安公民孟振荣、北京公民沈美丽起诉“农业部致函教育部阻碍各地学校食堂使用非转基因油信息不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农业部公开农业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错误”的公函。

  被告方答辩称:农业部给教育部的公函是由农业部科教司和农业部办公厅审核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目前公函仍在保密期,依据的是《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 ”事项,农业部依法不予公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方辩驳说: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致教育部公函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正当理由。保密制度订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一份可以剥夺全国所有从小学到大学的学生和教师食品选择权的公函,理应为全国公众知悉,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理由都不构成定密的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秘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被告既拿不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的定密权限、密级的授权规定,亦对该所谓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不予说明。这表明被告确定所谓国家秘密未依照合法程序,随意行使确定国家秘密之职权。而没有合法的程序证据证明的所谓国家秘密,当然无法成立。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案的关键是,这份农业部致教育部办公厅公函被“定密”,依据的是2010年12月16日修订,农业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二、秘密级(一):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的事项。那么,农业部负责审核“定密”的科教司和办公厅就是认定,2011年9月28日农业部致教育部办公厅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错误”的公函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为何公开此“密函”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其原因大概如下:

  一,农业部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错误”是非法行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所列七项内容,没有一项包括某中央国家机关干涉另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及其下属机关行政举措的内容。农业部无权跨行政部门越权干涉各地教育部门鉴于“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广受质疑”,以及农业部机关幼儿园拒绝转基因食用油的“垂范作用”,以世界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之规定,维护所在地区学校师生饮食安全的正确行政举措。《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不得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因此,无权代替卫生部监管“食品”的农业部,跨行政部门越权要求教育部通过“以上压下”的行政手段“纠正”各地教育局以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为榜样、维护所在地区学校师生饮食安全的正确行政举措,既涉嫌“越权非法行政”,其“定密事项”也涉嫌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要求被定密文件要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明确定密责任人,使用国家秘密专用章,在文件上标明秘密标志,列入农业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而在庭审中,被告农业部没有出示上述任何一件证据。那么,2011年9月28日农业部致教育部办公厅公函被“定密”就涉嫌“定密程序”违法。

  三,由于农业部致教育部公函涉嫌“越权非法行政”,其“定密事项”和“定密程序”又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而农业部致教育部公函明显属于“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必将造成舆论大哗、全国消费者愤怒的严重后果,农业部定密责任人及主管人员面临“处分”,被告农业部当然就要以本就被法律法规禁止定密的“国家秘密”之借口“不予公开”该公函,以免暴露该公函涉嫌“越权非法行政”、“定密事项”和“定密程序”又涉嫌违法的内幕。

  四,至于公开农业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密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恰恰因为它是被法律法规禁止定密的事项,而非该“公函”被定密合法。该非法密函,已因引起公愤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损害,其责任完全是被告农业部的,完全是被告农业部非法密函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的。

  世界公认的定密原则是要合法、合理,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不得随意定密、滥行定密。而禁止定密事项有两条:1、隐瞒违法、效率低下或者行政失误; 2、阻止对个人、组织或机构不正当行为的批评。例如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发表一组关于越战决策过程的美国国防部秘密文件,反映政府决策层是如何欺骗民众并将美国拖入越战泥潭的。纽约地区法院应政府要求禁止《纽约时报》继续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裁定《纽约时报》胜诉。因此,农业部被告声称农业部给教育部的公函“由农业部办公厅审核确定为国家秘密”,实属将禁止定密的“隐瞒违法”和“阻止对个人、组织或机构不正当行为的批评”事项非法密函的滥用职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希望北京市三中院能够秉公判决农业部被告公开农业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使农业部定密责任人非法密函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得以公开,使农业部非法密函的滥用职权犯罪人员被公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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