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伸冤,常有拦轿喊冤者。喊冤的人,一般来说,是在本地的官司打不赢,或遇到本地官员“官官相护”,于是想越级上访。而恰巧在路上遇到过往的上级官员,或者打听到有某上级官员从此路过,提前写好状纸跪在路边,高喊冤枉。于是轿中坐的官员便受理此案,审查清楚后为拦轿者做主。群众喜欢听的戏文中,如《包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等,常有类似的剧情。
普通的群众,一般来说不太懂法。又要请律师,又要递诉状,觉得着实麻烦。他们习惯于找到某个官员,让他评评理,辨明是非。比如村民习惯于找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评理,再往上找乡党委书记、乡长说理等等。乡村两级实际上也有调解机构,村里有主管治安的支部委员,过去叫治保主任,乡里有司法员,以此类推。在基层民众朴素的心态里,还有许多人认为县里就县委书记官最大,其次是县长,他们既然是当地的“父母官”,便应该当地的什么事都管起来,于是便出现了拦住县长喊冤现象。
湖南省衡阳县最近就遇到一起村妇“拦路喊冤”事件,据新闻报道,9月6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孙浩下乡检查工作,遇到一位戴女士拦车喊冤。此事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是当时县长的车没理这个茬,而只有当地井头镇的党委书记戴湘衡与戴女士交流。这个事经过自媒体的发酵传播,变成了湖南一县长视察路上无视村民拦路“告状”,而激发了网民们对官僚主义的愤怒。网民们并不关心戴女士有什么冤枉,关心的是县长对拦路告状者的态度。
我注意到一位律师对该事件的分析,她说这起下跪拦访事件,是“拜错了庙也烧错了香”。按这位律师的说法,举报贪污腐败可以去纪监委,反映相关部门渎职、不作为可以去信访局,报案可以找公安局,打官司应该请律师去法院,千不该万不该的就是拦县长。而且,这位律师还重点说明:县长作为政府部门领导是无权干涉司法公正的,“去行政化”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律师指出的“光明大道”是,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申诉,而不是采取拦路等“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式。这位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戴女士的拦路喊冤行为可能会“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虽然律师说得头头是道,但许多群众并不认可她的说法。第一,如果如她所言通过正常的渠道和程序可以解决问题,没有人会拦路喊冤自找麻烦。一般而言凡是拦路喊冤者,都是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了的问题,才会出此“下策”;第二,县委书记和县长是当地的“父母官”,虽说不像古代一样具体负责审案,但他们是负责“综合管理”的,当然也包括辖下属地公民的冤屈案件。即便县长不亲自审案,也要给拦路喊冤者指一条“明路”,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释;第三,县长虽然不能干预司法公正,但他有责任监督司法是不是公正,他属下的法院、检察案制造了冤案,他和主管的副县长也是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四,县长下乡视察工作,就是去寻找工作中的漏洞去了,遇到有人拦车喊冤这么大的漏洞不管,那视察的目的是什么?咱不是去下面摆谱去了。
对县长无视访民拦路喊冤,我是持批评意见的,对律师依据法律条文解释访民拦路喊冤的“错误”,以及有可能“违法”的说法,我也并不认同。古代都可以拦轿喊冤,何况是现在。当然并不是我鼓励拦路喊冤,我要指出的是,如果当地政治清明,就没有拦路喊冤的事情发生了。谁说县委书记、县长替民做主就是干涉司法?我曾经历过前任丘市委书记田金昌“断案”的故事,任丘市有几个“老上访户”,打官司打了几十年,从任丘市打到沧州、石家庄,又到北京去上访,法院的终审判决都执行不了。田书记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到场,法院院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到场,电视台直播进行“审案”,经过一天的调解,给当事人双方写下了调解书,市委书记亲自当“保人”,断清了此案。不但双方当事人给他下跪表示敬服,就连法院院长也服了田书记的工作方法。田书记在任丘市官声很好,他调离时许多人拦着不让走,就是因为他亲民爱民,给老百姓办实事。
所以,我不认同某律师所说的拦住县长喊冤是拜错了庙门烧错了香的说法,路不平有人铲,事不平有人管,何况访民找的还是县长。他如果心中有人民群众,就要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就是不亲自审案也要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方向,而不是离开。据报道事情发生后,孙浩县长第一时间约见了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及其诉求,向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看起来,这位县长的水平比那位律师的水平高多了,他知道该怎么对待他辖下的人民群众,才会变不利为有利,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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