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权联盟为外商牟利,国门谁来守
◆赵熙(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2008-10-30 ]
◆赵熙(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
每日经济新闻
10月29日,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被刑拘的消息再次震惊业界。这是第三名卷入郭京毅案的司局级官员。之前的8月13日,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 “双规”,有报道称,郭京毅案发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9月26日,原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被刑拘;10月22日,商务部条法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杜保忠也被有关部门“带走”。
随着此案的深入调查,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牵扯其中。人们一直怀疑和担心的洋买办,或许确实存在。
刘伟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是因为它已经超越简单的腐败层面,其背后涉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外资和内资的公平竞争,以及个别部委的个别岗位权力过于集中等诸多问题。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资本出入日益频繁、外商投资数额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如何监控外资成为了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难题。在次贷危机蔓延,国际资本暗流涌动的时期,“郭京毅窝案”涉案官员的陆续落马,向人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外资经济领域的反腐工作已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可能成为下一阶段反腐的重点领域。
涉及外资的腐败,不仅仅局限于权钱交易,更涉及出卖国家利益和安全,国人对此深恶痛绝,所以,对其反腐力度应当更大更猛。
从法律上看,“郭京毅窝案”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除传统的利用审批等权力与外商权钱交易外,还有新型的利用制定法规条例的权力,为整个外商群体牟利。更可怕的是,在外商投资领域涉及的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几个部门,几个关键性的岗位的负责人,竟然是相互串通的。由此可见,涉案人员对通过职权联盟共同牟利已经达成共识。国门由此无人把守。
这说明,一些部委的个别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和缺乏监督,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经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上的漏洞。近年来,我国经济立法飞速发展,但经济立法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很多问题直接授权有关职能部门立法,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规定许多对具体企业至关重要的问题。经济法规规定的原则性,给实践操作留下巨大空间,而这些空间恰好需要部门立法甚至红头文件来弥补。这为立法腐败提供了便利。
以“郭京毅窝案”为突破口,反腐的下一步,应该进入机制和立法的改进和修缮。如何合理分配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如何防止权力勾结?如何有效监督?如何严格经济领域的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这些问题急需解决。立法腐败常常被人忽略,法律的作用是界定和分配权利,在经济领域,立法决定着重大利益的分配,应当是防止腐败的重点区域。
一些外资在国内常常享受超国民待遇,这与以往国内缺乏资本有关,也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这种现象不能再延续下去。“郭京毅窝案”也暴露了强大的外资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干预决策(包括立法)和寻求特权的能力,这将导致外资在境内享受超国民待遇的不公局面。因此在惩治家贼的同时,国家同样需要对通过违法手段牟取特权和利益的外资集团进行惩处。涉及行贿的,要判刑,牟取了非法利益的要罚没,涉及违规的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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