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曝出的郭京毅案令国人大为震惊。论官职,他一个巡视员只是厅级非领导职务,比之陈希同、陈良宇、成克杰等不算高;论受贿数额,较之动辄千万上亿的,如姜人杰之流,并不算大;论窝案人数,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也不算多。那此案为何能引起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在于它的标志性意义。关于这一点,媒体上评论如潮,主要关注点有两个:一是立法腐败,二是出现于外资并购领域。任何一点都单独具有标志意义,何况是二者的结合!
然而,我以为,在上述两点关注的基础上,此案已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腐败案件,应该更深入一步,定性为新时期的卖国主义行为是一点不为过的。我这么说决不是乱贴标签、扣帽子的“文革遗风”再现,确是对这种新时期、新形式的腐败案件及其结果的客观总结,希望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警惕。
以往的腐败案件,涉案官员级别再高,涉案金额再巨大,涉案人数再多,基本都仅限于我国范围内,即便涉外,也不会导致普遍的国家利益输出,且都停留在某些具体事情的操作层面上,所涉事项不具普遍指导意义。郭京毅案在两个方面都突破了。首先是立法腐败。借用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就是说腐败事项由“具体行为”上升到了“抽象行为”的层面。其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产生了一部或多部对行贿者有利的法规,法规一经颁布,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仅被行贿者眼前的案件利用,以后的类似案件,都要以此法规为依据而定。这种贻害长远的恶劣效应远甚于那种“一锤子买卖”的腐败案件。其次是外资并购。规范外资并购的目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现实中外资并购法规更多地是被赋予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所以,请想一想,如此重要的法规一旦因腐败而被注入了“间谍”因素,对我国经济长期的危害将有多大!
此案中,郭京毅曾长期任职于商务部(以前是外经贸部)条法司,当局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推出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都是其主要操刀的。在我国外资并购联席会议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他还主要负责外资并购项目的审批,这就成了自己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权力空间被极度放大了。聪明的外国投资者和投机律师们自然而然地盯上了他手中巨大的权力资源。其实,郭并不需要做多为难的事,只需要把法规的一些关键地方设计得模棱两可,审批时再按照自己的需要解释即可,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总局)蛀虫的同流合污,狡猾、隐秘、游刃有余。
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在赤裸裸地出卖国家的经济主权。众所周知,当今世界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参与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国防以及民族凝聚力等要素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经济实力则是一国综合国力最直接、最具象的体现。可以说,世界的经济格局决定着各国在世界的地位以及发展潜力。因此,替代了殖民时代的坚船利炮,经济实力的较量普遍成为各国间异常激烈的没有硝烟的战争。如果因为“腐败法规”被外资轻易利用从而导致我国在一些经济领域控制力的丧失,必然会致使我国在经济主权,甚至国家安全方面的被动而受制于人。
这几年,受诸多事件的影响,中国人的民族情绪空前高涨,反映到经济领域,就是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呼声日高。每有外资并购民族品牌,总会在全社会掀起大波澜。早些的赛博(SEB)并购苏泊尔,凯雷并购徐工,高盛并购双汇,最近的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无不引起民众对民族品牌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担忧以及对并购的普遍反对。但民众的担忧也好,反对也好,声音再大也只是极微弱的力量,政策制定及审批大权掌握在政府大员手中。碰巧遇到那些为贪一己私利而视国家民族利益为儿戏的腐败分子,如郭京毅之流,通过对自己制定的“橡皮图章”式的规则作“灵活自如”的解释,源源不断地收受外国资本大鳄施舍的一点蝇头小利,他们肯定还暗自为自己的“高明”沾沾自喜呢。殊不知,大鳄们在略施小利进得国门后,正张着血盆大口无数倍地吞噬着属于我们全国家、全民族的大利。我们的国家、民族利益正是通过他们构建的利益输送机制被拱手出卖给了外国竞争者。在以经济竞争为核心的现代社会,这等行为与晚清政府奴颜婢膝的割地赔款有什么差别呢?这不叫卖国主义又叫什么?只不过方式更隐蔽,手段更具欺骗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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