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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党章的通钢改制

xinmalie · 2009-08-03 · 来源:
通化钢铁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违反宪法、党章的通钢改制  

xinmalie  

据有关媒体报道,就通钢改制所引发的事件,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在一次会议上指责说:“通钢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制造谣言,利用一些人员特别是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对通钢集团现状与长远发展特别是即将实行大型化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所面临困难不了解的情况,激化企业原有矛盾,鼓动一些不明真相人员,在通钢办公区内聚集,人员一度达到千余人。他们冲击生产区,堵塞原料运输线,造成部分高炉休风。有些人挑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将矛盾集中在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身上,对其进行围堵,将其打伤,并作为人质挟持。”  

从王喜东代表吉林国资委的发言看,似乎操办通钢私有化(名曰改制)的吉林国资委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是毫无过错的,错的是通钢的工人群众。在这里,王喜东掩盖了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掩盖了吉林国资委在通钢私有化问题上违反《宪法》、违背共产党人宗旨的严重错误的事实。他企图掩盖正是吉林国资委的这些严重错误,造成这次事件的发生。  

吉林国资委操作的通钢改制(实质是通钢私有化),从内容上看,违反我国的宪法,违反执政党——共产党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共产——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但吉林国资委的通钢私有化,公开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等规定。吉林国资委领导可能会否认以上指责,但你们将吉林最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通钢私有化,难道不是你们吉林国资委公开违反“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等宪法规定,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步骤吗?难道你们大肆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行动?是强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行动?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章的第一段就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共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应积极投身于宪法所说的、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斗争,消灭剥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大众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发展壮大公有制。这才与实现“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相符合,才与共产党名称相符合。而吉林国资委领导却不按党章的上述要求去做,他们是向党章的上述要求的相反方向行动,将公有制企业私有化,大力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转化为剥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大众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企业。他们这不是按党章要求奔向共产主义,而是奔向资本主义。他们名义是共产党人,他们实际是热衷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私产党人。他们不愿进行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斗争,他们更愿意逐步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来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使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在资本家的私有企业去受剥削。  

1950年代我国的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我国工业领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使我国工人阶级摆脱了被剥削压迫的地位,使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而吉林国资委的实质是私有化的所谓“改制”,却要使吉林工业走回头路:他们通过改制将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工业企业,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他们要将我们成千上万的工人群众重新推向被资本家残酷剥削的境地。当然,王喜东等人会否认他们将我们成千上万的工人群众重新推向被资本家残酷剥的火坑的事实。但事实不是他们能否认掉的。有文章讲:“建龙未进入通钢前,工人月收入在1800至2000元人民币之间,现在普通工人仅600元左右,有的甚至月入仅200至300元。”“改制重组老总年薪300万 ,通化钢铁工人工资300元。”资本家老总获得天价年薪,通钢工人却收入急剧下降,陷入绝对贫困化,正是广大工人被资本家残酷剥削的表现。正是王喜东等官员推行的私有化改制,使工人大众饱受资本剥削的深重苦难。  

王喜东等官员对工人阶级的背叛,给工人阶级造成严重的恶果,必然要引起工人阶级的抗争。但当工人们奋起反抗这为资本家服务的私有化改制时,王喜东等官员却对工人们大加指责。在王喜东等官员看来,他们背叛工人阶级并使工人阶级处于被剥削状况是可以的,他们为资本谋利而廉价出卖国有企业也是可以,但工人阶级为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斗争是不行的,工人阶级为不受资本家剥削而进行斗争也是不行的。这充分表现了为资本家服务的官员对资本的奴颜,对工人大众的专横。  

王喜东说:“通钢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制造谣言”造成通钢事件。但他这话才是真正的造谣。从以上我们知道,其实正是王喜东他们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产党党章的行为,他们那为资本家服务而损害工人阶级利益的私有化改制,激起广大工人群众的反对,才是通钢事件的原因。因此,如要追究通钢事件的责任,则应首先追究王喜东等吉林国资委领导违反宪法、共产党党章的责任。  

以上是讲通钢私有化改制内容,违背宪法、党章规定,为资本家服务而损害工人阶级利益。下面再看通钢改制在程序上的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我是有些看法,因为该法对工人阶级在企业中作用和权益保障规定不够。但是,即使这样,通钢改制程序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应否改制,也属于企业管理范畴,也应尊循按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即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使职工参与决定企业应否改制。但此次通钢改制,只是由吉林省国资委几个官员与几个大资本家密室谈判决定(可能再上报几个省上高官)。因此整个程序都没让通钢职工通过民主管理来参与决定企业应否改制,或如何进行改制。因此通钢改制违反第二十条的“民主管理”程序。  

即使不使职工参与决定企业应否改制,而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吉林国资委也应先向通钢工会通报其改制方案,并“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吉林国资委也未走这一法定程序。未“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也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据《通钢改制未通过职代会表决》讲道:“此次通钢改制,一方面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向员工宣布,另一方面未通过职代会投票表决”。  

此次通钢改制,吉林省国资委领导不仅未向通钢普通职工通报,再让其讨论、提意见,甚至未让众多的通钢的领导参与讨论,吉林省国资委几个官员与几个大资本家密室谈判就决定了(可能再上报几个省上高官)通钢改制。据梅育新在《依法行事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评通钢事件起因》一文中写道:“根据有关报道,直到两个企业再次重组时,连通钢的很多高层都不知晓,7月22日晚吉林省国资委召集通化钢铁副总经理以上干部集中开会,仅仅是把建龙控股的决定作为既成事实向他们宣布。”仅从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就使人怀疑其内藏有资本和官僚间见不得人的腐败和损害工人阶级利益的勾结。这种作法也必然受到广大通钢职工的反对。  

事实证明,当官员们如变为资本谋利的帮手时,他们的行为必然违背共产党的党章和社会主义的宪法。而为资本谋利是见不得人的,会受到广大民众的反对,因此,这些官员必然逃避有关职工参与讨论、提意见等法定程序,以使他们与资本间的罪恶勾当能顺利成行。  

吉林省国资委领导极其虚伪,他们平时嘴上也常讲“以人为本”,他们单位门口可能也写有“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在通钢私有化的问题上分明是干着违背通钢广大工人意愿而符合建龙的资本家们意愿的事。他们的“以人为本”实际是以资本家利益为本,他们是为资本家利益服务而行事。因此他们的改制“工程”必然遭到广大工人群众的激烈反对。  

有文章讲,此次通钢事件之前不久,《人民日报》2009年7月8日10版刊登了吉林省委书记王珉撰写的文章《干出真正让百姓满意的“工程”》。我希望王书记不要抽象地、空泛地谈论《干出真正让百姓满意的“工程”》,而应接合通钢事件来让吉林的官员与你一起研究、讨论,你的下属官员是否《干出真正让百姓满意的“工程”》,以及他们为何未能《干出真正让百姓满意的“工程”》,却反而干出遭到百姓激烈反对的“工程”。通过严厉追究吉林省国资委干出遭到百姓激烈反对的“工程”的责任,或许吉林真可《干出真正让百姓满意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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