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集团:以“先租后买”方式夺取国有资产
左大培 (2009年9月17日)
建龙集团的正式名称是“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8月17日《财经》杂志总第244期37-39页刊登的该刊记者张伯玲等人的文章“建龙扩张图”(以下简称“《财经》上的文章”),大致描述了建龙集团的发家史。该文章引用“建龙集团网站介绍,到2008年底,建龙集团成为集资源产业、钢铁产业、造船产业、机电产业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共拥有控股子公司17家,总资产319.81亿元,名列中国制造业企业排名第78位,中国企业500强第158位。”2006年的胡润钢铁业富豪榜,曾把建龙集团董事长张志祥推举为钢铁业首富,评估其身家为55亿元。
本来建龙集团是个私营企业,似乎不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但是,建龙集团的发展壮大,依靠的几乎完全是“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收购”国有企业控股权。《财经》上的文章说:“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建龙,可以说,建龙是浙江商人张志祥在北方创立、经由多宗国企公司重组收购而发展起来的民营钢铁公司。”这就使建龙集团的发展史本身就凝聚了一系列国有企业“改制”的典型案例。
不仅建龙集团发展史的另一面就是一系列国有企业的“改制”,而且伴随着建龙集团发展的这些国有企业“改制”还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改制”方式的典型——这就是私营企业对国有企业“先租赁、后买断”的“改制”模式。
张志祥大约是在1999年前后创立“建龙集团”的。《财经》上的文章披露的资料显示,建龙集团初创时可以支配的资金绝不可能超过1亿元。它能在10年中扩大到总资产300多亿元,其发展速度真可以与俄罗斯“大爆炸”市场改革初期霍多尔科夫斯基等金融寡头的“致富”速度相比。俄罗斯的金融寡头们以金融手法夺取国有财产而致富,而张志祥的建龙集团实际上也是靠类似的金融手法夺取国有财产而暴富。
以“先租赁、后买断”为掩护夺取国有资产
张志祥的建龙集团夺取国有企业资产的金融手法主要是“先租赁、后买断”。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资产如果是由私人所有,则其所有者在将其出租时会尽可能提高其租金,在将其出售时也会尽可能提高其售价;这样的租金和售价,通常会使该资产的承租人或购买者所投入的资金至多只得到平均利润。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张志祥这样的人怎样“先租赁、后买断”,也不可能在10年内使不到1亿元的资金增值到几百亿元的总资产。
由此可见,张志祥的建龙集团能够在10年内使不到1亿元的资金增值到几百亿元的总资产,一定不是仅仅凭借着“先租赁、后买断”的手法,而是通过“先租赁、后买断”国有资产的过程,得到了巨额的有系统地向他们输送的国有资产。这种向私人输送即赠送国有资产的关键方式,就是显著地压低租赁的租金和出售的售价。
《财经》上的文章不能说不详细,但是对建龙集团租赁和买断国有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和买断价格的数额,竟然只字不提!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不是简单的忽略。从这一期《财经》杂志上的一系列文章可以明显地看出,该杂志不仅同情张志祥和建龙集团,甚至就是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替他们说话的。要为建龙集团辩护,当然就应当隐瞒不提建龙集团租赁和买断国有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和买断价格,以便把以“先租赁、后买断”作幌子夺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掩盖起来。
建龙集团“先租赁、后买断”的国有资产,几乎都集中在钢铁生产行业。钢铁生产行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资本密集,企业使用的资金高度集中于固定资本,而这种固定资本则主要体现为高炉、炼钢炉等大型生产设备。这又使企业生产成本中固定成本占了很高的比例。例如,最近有人说,吉林通化钢铁公司的生产成本中职工的“人力成本”仅占百分之三。
在将这种高度资本密集的企业的资产出租、出售时,只要出让方能够适当地降低索要的租金和售价,“先租赁、后买断”的建龙集团就能够实际上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一个钢铁企业的大部分资产:
企业所有者方面索要的租金应当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生产中的固定成本。如果索要的租金很低,则承租人的生产成本中减少了巨额的固定成本,因而一定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如果索要的租金和出售资产的售价都足够低,则“先租赁、后买断”的建龙集团就完全可以用租赁生产期间所获得的净利润支付最终“买断”资产时的资产售价,因为它在租赁生产期间所获得的毛利润在支付“租金”后会有很大的剩余。这样,建龙集团就完全可以实际上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更准确地说是“夺得”)一个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它真正需要投入的,至多不过是“租赁生产”期间为组织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于钢铁企业资金密集的特点,这样需要的流动资金相对于该企业使用的全部资金来说是极少的。
鉴于建龙集团“先租赁、后买断”的主要是国有资产,这种从租赁到买断的过程又是发生在国有资产支配者们中间弥漫着“哪怕白白送给私人也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年代,我们有理由相信,建龙集团租赁和买断国有钢铁企业的租金和买断价格都接近于零。而且正是由于租金和买价都惊人地低,才使得《财经》上的文章不愿意提及。
在建龙集团创立之前的将近20年中,中国政府一直迫使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借入银行贷款来增加运营的资金,使国有企业积累起很高的负债对资产的比率。这样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使中国的国有企业很难经受经济波动的打击,经济衰退造成的大面积亏损很快就会使大批国有企业面临破产。而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当然使政府部门有了以零价格出售国有企业资产的口实。
但是,对于这种高负债而面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如果真以零价格出售其国有资产,则在出售时应当尽可能保护该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可是在建龙集团以“先租赁、后买断”的方式获取国有资产的那些年中,中国正在几十年中第一次全国性地大规模核销银行的不良资产,各地的地方政府又多半热衷于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来帮助企业逃废债务。在这种“改制重组”中进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通常都将这种核销坏帐、逃废债务带来的好处送给了私有化后的私营企业主,蒙受损失的则是企业的债权人和公众。
建龙集团以“先租赁、后买断”的方式获取的国有资产,往往来自面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它租赁和买断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所核销、逃废掉的任何与该资产有关的债务,实际上都是送给建龙集团的他人甚至公众的财产。可能正是由于建龙集团参与“重组”国有企业时逃废的债务显然是向私营企业赠与的财富,才使得热衷于为建龙集团辩护的《财经》上的那篇文章闭口不提“重组”当中对企业债务的处理情况。
尽管如此,搞清楚了上边所述的那几个问题,我们仍然可以根据《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所透露的信息大致地看出,建龙集团如何以“先租赁、后买断”的方式获取国有资产而致富。
根据《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所述,建龙创始人和董事长张志祥生于1965年8月1日,是浙江上虞市松厦镇人。他于1994年下海,以5万元创办了自己的上虞忠祥公司,专门经营钢铁买卖生意,由此获得了自己的第一桶金。而他通过组建建龙集团而暴富的事业则始于河北遵化。这种暴富的方式是以“先租赁、后买断”的方式获取国有资产,而被张志祥“先租赁、后买断”的国有企业资产,首先来自河北的遵化市钢铁厂和吉林的“明城钢铁”。
夺取遵化市钢铁厂
张志祥在1998年来到遵化,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遵化建龙钢铁总厂,协议租赁遵化市钢铁厂所属烧结、炼铁、炼钢及相关配套的固定资产。当时的遵化市钢铁厂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年产钢不足10万吨,并且濒于倒闭。1999年12月,遵化市政府同张志祥就遵化市钢铁厂出售给建龙后的职工安置问题进行洽谈并达成协议。到2000年,张志祥买断遵化钢铁厂,当时遵化钢铁厂设备资产估值约4亿元。张志祥通过在遵化注册的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唐山建龙),将遵化市钢铁厂买断。
据《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所说,唐山建龙由张志祥和张伟祥、陶忠海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当时的股权结构为张志祥出资8500万元,占85%股份,张伟祥出资1千万元,占10%,陶忠海出资500万元,占5%。张志祥任法人代表,董事长。另一位浙江商人郭广昌2001年通过旗下控制的两家公司,出资共4430万元入股唐山建龙,成为持有30%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张志祥仍为第一大股东,持有59.8%股份。张伟祥和陶忠海股份分别降低到6.8%和3.4%。
此后,唐山建龙开始迅速扩张,在全国各地不断投资。唐山建龙钢铁的规模也从2001年总资产不过15亿元发展到目前超过100亿元。唐山建龙成为张志祥此后“钢铁帝国”的基石。
张志祥如何将国有的遵化市钢铁厂变成了他自己的“唐山建龙”,《财经》上的那篇文章就只提供了这一点可怜的信息。决定建龙集团能否以“先租赁、后买断”的方式夺得遵化市钢铁厂资产的最重要因素,如为“租赁生产”所付的租金、为“买断”遵化市钢铁厂所支付的价格、遵化市钢铁厂的债务如何处理,对此《财经》上的那篇文章竟然只字未提!
不过,通过该文所透露的有关唐山建龙实际出资人的信息,我们倒可以猜测唐山建龙为“买断”遵化市钢铁厂所支付的买价的最高上限。前边转述的《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所透露的资料说明,迟至2001年,唐山建龙所吸收到的来自遵化市钢铁厂之外的资金(包括可能由张志祥、张伟祥、陶忠海、郭广昌投入的资金),最多不超过1亿五千万元。在这笔资金中,唐山建龙必须留足为维持遵化市钢铁厂生产所必须投入的流动资金,否则它就需要动用遵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金才能维持遵化市钢铁厂的生产和周转,而这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极不可能的。
这样,唐山建龙真正能够为“买断”遵化市钢铁厂而支付的资金,最多不会超过几千万,而它最多就是以这样一点资金“买”下了遵化市钢铁厂至少价值4亿元的设备资产。至于它承担了遵化市钢铁厂多少债务,那更是只有天晓得。由于《财经》上的那篇文章对此守口如瓶,再加上当时那种到处都在“核销坏帐”、逃废债务的大环境,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唐山建龙没有承担多少遵化市钢铁厂的原有债务。
种种迹象表明,最有可能的是,当时遵化市钢铁厂陷入了暂时的亏损,该厂的国有身份职工成了遵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设法保障其福利的巨大“包袱”。张志祥利用当时的遵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急于甩掉遵化市钢铁厂职工这个“包袱”的焦急心态,以保证遵化市钢铁厂原国有职工的福利为交换条件,实际上不支付任何租金或只象征性地支付一点“租金”而“租赁”了遵化市钢铁厂,并且随后实际上不支付购买的资金或只象征性地支付一点“购买的价格”而“买断”了遵化市钢铁厂。
果真如此,张志祥和建龙的所谓“先租赁、后买断”遵化市钢铁厂就是“空手套白狼”,其实是以“先租赁、后买断”为幌子而不付任何代价地夺取遵化市钢铁厂的固定资产。当时许多的国有钢铁厂亏损以致停产,实际上是因为宏观经济的紧缩使整个经济处于萧条状态,导致钢铁的价格过低。只要宏观上的萧条稍为缓和,钢铁价格就会回升,那些国有钢铁厂也不仅能够从生产和出售钢铁产品的销售收入中补偿可变成本从而支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和福利,而且能够以销售收入补偿设备的固定成本甚至有盈利。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唐山建龙只要能以接近零的低“租金”和“购买价格”租赁和“买断” 遵化市钢铁厂的设备资产,即使它全部支付了该厂职工原来享有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部分偿还该厂原有的债务,也仍然能够大发横财,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一大笔国有企业的资产,大幅度地增加自己的净资产。
夺取“明城钢铁”
大约同时,张志祥于1999年前后“复制‘先租赁、后买断’模式”,收购了吉林省的破产企业明城钢铁总厂。各方面的资料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说明,张志祥的“收购明城钢铁”,更是以“先租赁、后买断”为掩护不付代价地夺取国有资产。这样不付代价夺取的渠道,主要是以接近零的超低“租金”和“购买价格”租赁和“买断” 明城钢铁的主要资产,以及通过“破产”来逃废企业债务。
《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报道说:“在距离吉林市140多公里的磐石市,张志祥注册成立了吉林市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吉林建龙与明城钢铁、吉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签订合同,约定先由吉林建龙租赁明城钢铁的部分资产经营,待明城钢铁依法执行破产程序后,再由吉林建龙按照合同买断明城钢铁部分资产。”“2002年5月,明城钢铁破产,吉林建龙依照买断合同,买下大部分资产。”
“根据新华社报道,明城钢铁停产时,有职工1864人,负债率高达140%以上。明城钢铁还累计欠社会养老保险金1542万元,欠职工集资款600多万元,欠发职工工资累计30个月,2700万元,此外还欠电费1千多万元,总计接近6千万元。”“唐山建龙收购之后,‘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决,职工的工资得到补发,养老保险金一次性补齐,1864名职工全部得到了安置。’明城钢铁的改制成为吉林省国企改制的成功样板。”2009年,“《财经》从吉林建龙工人处得知,工厂普通工人月收入在1千元以上,并且享受‘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意外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尽管对“明城钢铁”改制的这些“成就”如此大吹大擂,但是,对吉林建龙“租赁”和“买断” 明城钢铁资产的那些关键财务数据,如为“租赁生产”所付的租金、为“买断” 明城钢铁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明城钢铁的债务如何处理,《财经》上的那篇文章仍然只字未提!不过,《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所提供的其它数据仍然可以使我们推测出,吉林建龙是在怎样一个企业逃废债务的过程中“买断”了明城钢铁的主要资产,吉林建龙“租赁”和“买断” 明城钢铁的所谓“租金”和“买价”又是如何之低。
其实,吉林建龙“租赁”和“买断”其资产的那个“明城钢铁”,本身就是逃废债务的金融欺诈手段的产物,它是为逃废明城钢铁总厂所欠债务而创设的。
《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报道说:“1999年7月,经吉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明城钢铁总厂以其新建待投产的150立方米高炉实物资产,折价6469万元出资,与黑龙江省三家焦炭生产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吉林市明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城钢铁),并且将钢铁总厂出资变更为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经过这一移花接木,明城钢铁总厂实际上只剩下一堆债务,真正的资产主体为明城钢铁。2003年,吉林省中级法院裁定明城钢铁总厂破产,明城钢铁总厂的债权人,如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年12月不得不核销了对明城钢铁总厂上千万元的债权。”
“通化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明城钢铁总厂的债权人当时开展了法律诉讼,反对明城钢铁总厂这样逃废债务,这使得为逃废明城钢铁总厂债务而成立的“明城钢铁”也不得不于2002年5月破产。而其大部分资产则被吉林建龙以“先租后买”方式获得。至于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注销了多少明城钢铁总厂的债务,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是确定的:吉林建龙“买断”的,只是“明城钢铁”的“部分资产”,而不是“明城钢铁”这个企业本身,“明城钢铁”这个企业本身已经破产。从法律上说,吉林建龙根本不必承担明城钢铁总厂甚至“明城钢铁”本身的任何债务!
《财经》上的那篇文章说,“吉林建龙注册资本1千万元,张志祥出资600万元,占股60%,其余3位股东持有40%。这一股权结构在2002年经过调整,”变成张志祥控股的唐山建龙持有多数股份。而在2002年5月吉林建龙买下“明城钢铁”的“大部分资产”后,“根据《财经》记者获得的材料,截至2002年12月31日,吉林建龙净资产1.28亿元,负债5.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9亿元,净利润8169万元。”
仅仅简单地对比一下上述两组数据,就可以得出下述结论:
第一,建龙“购买”“明城钢铁”资产的真正出资,绝不可能多于1千万元,因为专门为“租赁”和“买断”“明城钢铁”资产而成立的吉林建龙的注册资本才不过1千万元。
名义上,吉林建龙买断“明城钢铁”的资产时所支付的买价可能高于1千万元;但是实际上,吉林建龙所支付的这个买价中任何高于1千万元的部分,本质上都是用明城钢铁的资产本身来支付的。例如,在吉林建龙“租赁”“明城钢铁”的资产进行生产期间,它从这个生产中获得的利润可能在支付了所谓的“租金”之后还有很大的剩余。吉林建立用这样赚的钱支付“买断”“明城钢铁”资产的价格,实际上是用“明城钢铁”资产的收益本身来“购买”“明城钢铁”的资产本身,自己根本就没有真正出资。
第二,在吉林建龙从“租赁”到“买断”“明城钢铁”资产的过程中,一定发生了逃废债务的行为,使吉林建龙没有承担“明城钢铁”的全部债务。
“明城钢铁”是“依法破产”的,这就意味着,“明城钢铁”2002年5月破产时的债务大于其资产。而当时买下了“明城钢铁”大部分资产的“吉林建龙”却在半年之后的2002年12月31日就有了净资产1.28亿元。前边的分析已经说明,吉林建龙资产大于其负债的这一部分,只能来源于利用“明城钢铁”的资产所获利润。即使吉林建龙的这笔净资产中已经包括了它当年所获的利润8169万元,它在半年前“买断”“明城钢铁”大部分资产后资产也至少大于其负债4千万元以上。买下了一个资产小于负债的破产企业的资产后能够资产大于负债,至少有一部分原因在于“购买”资产的吉林建龙没有承担破产的“明城钢铁”的全部债务。因为按照破产的通常程序,破产企业“明城钢铁”的全部债务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会得到偿还的。至于在“明城钢铁”破产的过程中为吉林建龙发财而逃废了多少债务,那就只有当时的吉林省有关当局能够说清楚了。
吉林建龙的注册资本才不过1千万元,但是在短短的大约3年期间,却由于“先租赁、后买断”“明城钢铁”的资产而增值到净资产1.28亿元,净利润达到8169万元。这样暴富的原因,只不过是由于它几乎不付任何代价、甚至连企业原有债务也不负担地获得了“明城钢铁”的巨额国有资产。
必须注意:2002年底吉林建龙净资产1.28亿元,负债5.2亿元,全部资产的帐面金额近6.5亿元,而这6.5亿元并不是吉林建龙由“明城钢铁”获得的全部资产的真正市场价值。谁都知道,最近十多年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卖”给私人的资产评估的价值一般都过低,而资产的真正市场价值则取决于其未来的盈利能力。《财经》上的“建龙扩张图”那篇文章说,“明城钢铁最有价值的资产是一座150立米的3号高炉”,而以后的事实证明,明城钢铁这些资产的真正市场价值要远远高于6.5亿元。
正如前边所说的,在张志祥的建龙“先租赁、后买断”遵化市钢铁厂和“明城钢铁”的那几年,遵化市钢铁厂和“明城钢铁”等国有钢铁厂亏损以致停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宏观经济的紧缩使整个经济处于萧条状态,导致钢铁的价格过低。按此时的情况去评估,当然会对这些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过低。而遵化市钢铁厂和“明城钢铁”的资产显然就是以这样的“价格”“卖”给建龙的。
但是,一旦在宏观上的萧条稍为缓和,钢铁价格就会回升,遵化市钢铁厂和“明城钢铁”不仅能够从生产和出售钢铁产品的销售收入中补偿可变成本从而支付职工的全部工资和福利,而且能够以销售收入补偿设备的固定成本甚至有盈利。综合考虑了这种宏观经济环境对钢铁行业有利的情况之后评估出来的这些工厂的资产价值,肯定要比把它们“卖”给建龙的价格要高出许多。
《财经》上的那篇文章说,“在经历了上世纪的萧条以后,中国的钢铁行业从2003年开始进入一轮近乎狂热的上升期,”产量从2003年的2.2亿吨一路上升。“借助这股钢铁大牛市,吉林建龙与其他这一阶段进入钢铁行业的民营企业一样,进行了迅猛扩张,产能从最初年产粗钢不足8万吨生铁,竟能在两三年内膨胀至年产100万吨。”“2004年,吉林建龙销售收入29.06亿元,全年缴税1.47亿元。截至2005年9月底,吉林建龙资产膨胀到29.89亿元,负债18.19亿元,净资产11.69亿元。”
吉林建龙的净资产在2002年底为1.28亿元,到2005年9月底则增加到11.69亿元,不到3年的时间中增加了10亿多元。这增加的10亿元净资产应当都来源于吉林建龙使用“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所获得的盈利。由于吉林建龙最初投入的注册资金只有1千万元,因而它在2005年9月底所拥有的这11.69亿元净资产,应当全部来自它不付任何代价所获得的“明城钢铁”的净资产。吉林建龙之所以能够这样不付任何代价获得“明城钢铁”的11亿多元净资产,当然是因为它在“购买”明城钢铁的资产时所付的价格过低,比其市场价值至少低了11亿元多!
私有化的吹鼓手们一定会说,吉林建龙使用“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丰厚的盈利,是因为私营企业的效率高。同样的资产在国有企业中使用是亏损的,而到了私营企业中使用就是盈利的。这种解释其实根本就不合乎事实。与吉林建龙同样处于吉林省的通化钢铁公司在2004年和2005年还一直是完全的国有企业,按私有化吹鼓手们的说法应当是“没有效率”的,但是它在2004年还有利税15亿元,2005年则实现利税9亿元。在那两年,全国的国有钢铁企业普遍都是盈利丰厚的,吉林建龙使用“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一年获得4亿多元的利税根本就没有什么稀奇之处。
这也就是说,“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在2003年以后每年也应当获得几亿元的包括折旧在内的毛利润,而这些毛利润都被吉林建龙无偿占有,变成了吉林建龙的净资产增值,其根源则在于吉林建龙实际上几乎不付任何代价(不大于1千万元!)地获得了“明城钢铁”市场价值11亿元以上的资产。
以“先租赁、后买断”为幌子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了十几亿元的国有财产,吉林建龙当然可以极为大方地补发了“明城钢铁”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集资款甚至电费,因为这些需要的资金总共也不过6千万!以6千万去换取十几亿,这是任何人都会作的。问题只在于,那些将“明城钢铁”私有化的吉林省政府官员为什么不知道可以用这十几亿资产去补偿那6千万?
媒体宣传吉林建龙“重组”“明城钢铁”时“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决”,更是愚蠢之极。“明城钢铁”破产了,其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的所谓“解决”,只能是一部分债务不再可能得到偿还。而吉林建龙却在这个破产过程中不付任何代价地获得了“明城钢铁”市场价值十几亿元的资产。从这个后果看,所谓的吉林建龙“重组”“明城钢铁”时“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全部得到解决”,实际上就是通过破产来赖掉“明城钢铁”所负担的债务,然后将没有了任何债务负担的“明城钢铁”的资产免费地赠送给“吉林建龙”!
政府官员的支持
在建龙获取明城钢铁资产时为其免去债务、以超低“租金”和“售价”“出租”和“出售”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这些,当然只有掌握着政府权力的吉林省有关当局才能做到。问题在于,对“明城钢铁”进行私有化改制的吉林省有关当局为什么要这样作?
一个解释是,当时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实太糟糕,以致于那些掌握着“明城钢铁”国有资产支配权的政府官员们对继续经营国有企业完全丧失了信心。《财经》上的那篇文章援引《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1月11日的报道说,“1997年开始,吉林市工业连续5年亏损,33户企业破产,一批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明城钢铁”就在这些停产的企业之列。在这种情况下,掌管国有工业企业的政府官员难免产生“甩掉亏损包袱”的心态,急于“卖掉”当时正在亏损和停产的国有企业,即使由此而造成国有财产的巨额损失也在所不惜。
但是,这种说法并不能解释当地政府官员另外的许多向私营企业主输送财富的行为。在吉林建龙“重组”“明城钢铁”的过程中就有这样的例子。
吉林建龙使用“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所获得的暴利,并不完全来自于这些资产本身的价值。但是吉林建龙的这些不来自“明城钢铁”原来的资产的超额利润,却来自于当地政府的优惠和照顾!《财经》上的那篇文章说:
“‘当时的明城钢铁有三个优势,一是钢厂的设备是现成的,另外是几十年的钢铁厂,技术工人也是现成的。此外,让民营企业来投资,政府是有很多优惠的,给它留足了利润空间。’磐石当地一位政府官员告诉《财经》记者。”这种政府优惠的例子之一是,“明城钢铁卖给建龙钢铁以前,曾欠磐石供电公司电费900多万元,但为了支持建龙集团收购,这笔欠款分期缓收,而且供电公司把部分工业用电改成居民用电,每年为钢厂减少成本70万元。”
这些明目张胆地向私营企业输送财富的优惠政策清楚地证明了,通过所谓的“明城钢铁改制”将巨额国有资产免费赠与吉林建龙,并不仅仅是由于当地的政府官员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完全失望,而主要是由于他们有意识地要将全民的财富送给少数几个私营企业主以使其“尽快发展壮大”。
《财经》上的那篇文章说:“明城钢铁这次改制得到了吉林市时任副市长肖万民的很大支持。肖万民2004年调任吉林省国资委常务副主任,并在2006年8月任国资委主任。2008年1月至今,他改任长春市副市长。
“肖万民彼时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介绍,先租后售方式可以避免等待漫长的破产时间,快速启动。具体做法就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先行租赁给承租方,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债务及剩余资产留在原企业,承租方租赁有效资产进行经营,待条件成熟时再由承租方收购。”
在肖万民的这番论述中,生怕张志祥这样的私营企业主抢不到国有财产、急于让他们快快发财的心情真是溢于言表。在这样的心情支配下,当然什么样的输送国有财产的事情都作得出来。
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先租后卖”,就是肖万民这样的政府官员与张志祥这样的私营企业主联手作出的“重大创新”,其目的就在于让政府官员们看好的私营企业主们不受个人财产和资金的任何约束地、没有任何代价地获得巨额国有财产:中国的私营企业主往往也是没有多少自有资金的穷鬼,要“卖”给他们的国有资产价格不管压得多低,他们可能也没有钱买。在这种情况下“先租后卖”,就是先以超低的租金将国有资产“租”给私营企业主让其大发横财,待其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后再让其支付“买断”的价格买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整个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免费送给私营企业主。
值得附带说明的是,2005年之后的几年中当时的吉林省主政者强行推行全面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最终导致要被私有化的国有企业通化钢铁公司的职工强烈反对建龙控股,于2009年7月24日将建龙委派的总经理陈国君殴打致死。而在吉林省的这次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期间,正是这个肖万民担任着吉林省国资委的“常务副主任”甚至主任!这样的人主管国有资产,能作出什么样的向私营企业赠送国有财产的行动就可想而知了。
就是在2009年8月17日的那一期(总第244期)《财经》杂志上,同一些所写的文章《通钢改制之殇》中就说,“2005年10月,经时任吉林省国资委常务副主任肖万民”“引荐,已在吉林市略试身手的建龙参与通钢重组。”我在别的文章中已经指出,所谓“建龙参与通钢重组”,其实就是建龙不垫付任何资金而掏空通钢的国有财产。
当然,建龙集团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也不仅仅是靠它不付代价地夺取了遵化市钢铁厂和明城钢铁总厂的国有资产。《财经》上的那篇文章说,2001年之后的短短几年中,张志祥和他的建龙集团开展的收购与投资项目还有:目前年产钢200万吨的河北承德的“承德建龙”;在黑龙江双鸭山市设立的“黑龙江建龙”;“2006年6月,与抚顺市国资委重组设立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龙方面持股60%”;等等等等。至于在建龙集团的这些收购与投资中,哪些是“先租赁、后买断”国有资产,建龙集团又无代价地获取了多少国有资产,那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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