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分配制度应当作出什么样的改革
——再论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
导读:中国的分配制度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它为什么把各种收入差距拉得越来越大?这里的根子又是什么?改革的关键是不是限制资本在企业内部分配上的主导权?是不是增强中央财政统筹二次分配的能力?
随着收入差距对社会维稳和经济复苏困扰的加剧,现在的中共高层越来越认识到了这种收入分配的改革已经不能再拖了。进入2010年后,政府在社会底层民众的诉求下,也明显地加快了这种收入分配改革的推动,并用一个年底出台的时间表来催生这种改革的初步方案。在此背景下,5月的24日、25日,《人民日报》接连发表了多篇文章谈这种收入分配的问题。有的提出了户籍出身成拉大收入差距推手的观点,还有的则把矛头直指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这种文章的接连发表,至少说明了在中共的高层已有了加快这种收入分配改革的强烈意向。
然而,中国的收入分配积弊很多,调整起来肯定阻力不少。究竟应该如何改革,还是让我们先来看看一些精英主导下的改革规划吧。
一、 谈分配制度的改革
据中新网4月1日电报道,今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文章详细地阐述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制度这一话题,称要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
文章强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和创造先富起来,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和财产。二是坚持共同富裕的道路,尽快扭转城乡、地区和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三是兼顾公平和效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四是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
文章紧接着又提出了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的六大措施:
第一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关键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全面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二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第三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完善垄断性企业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合理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严格规范国企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收入,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
第四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自2003年之后,中国新一轮的收入分配改革就开始启动了,当时的一个整体思路就是“提低、扩中、调高”。这样的规划设计只是方向性的,没有什么可操作性。沿着这个方向,中共的精英们经过近8年多的反复调研和论证,而推出的这个版本的改革规划,在它的可操作性上就明显地前进了一大步。在这个新版本的改革规划中,毕竟给我们提出了用以细化这种改革设计的四大指导原则和六大实施措施。不论是分配的总体格局,还是改革的具体路径,都要比2003年的版本详尽许多。
在这个改革规划的指导下,负责这种改革的职能部门——国务院的发改委,在年初的两会期间终于搞出了框架性的改革方案。其主要设计是一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增加对低收入居民的扶持;三是提高工资性收入;四是通过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
由发改委的精英们所主导出来的这个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似乎还要原则化,根本就无法进行具体的操作。正如一些学者所评论的那样,“新收入方案强调要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的比重,但却未设定任何量化的指标,也未设立基尼系数的具体指标”(2010年3月21日凤凰资讯财政要闻)。这样的方案设计又如何在实践层面上操作起来呢?也难怪要被国务院退回修改。
实际上在收入分配上的改革规划,不论从目标的定位,还是实施的途径,都离实际的操作层面很近了。比如他提出的中低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以及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之类的改革线索。那么,我们的这些主导改革的精英们到底还在磨蹭什么呢?看来,最根本的阻力也还是来自于这种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利益博弈。
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说的直白些就是把那些政企精英、垄断行业、演艺明星、社会名流的过高收入让渡出一部分给社会的大众,是节富济贫。但由于我们的这些主导改革的精英们受制于自身的既得利益,是极不情愿地让渡自己的过高收入的。因而,这就需要社会大众的连续抗争。只有经过这种连续的抗争,改革规划才可能指导到位、细化到位、落实到位,国民收入才可能在国家与居民、精英与大众之间进行更加公平的分配。
二、企业的内部分配。
中国的分配制度究竟应该作出什么样的改革呢?它的改革矛头究竟又应该指向哪里?笔者以为,企业的内部分配才是我们的这种改革必须抓住的一个牛耳。
不错,市场的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最多、改革的争议也最大。但不管怎么说,这种劳动报酬偏低、资本获利偏高的现状,都必须通过这样的改革尽快改变。
不用讳言,这样的分配现状,实则就是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的缩影。这种现状的改变,阻力最大,很可能招致政企精英的共同抵制。因为这样的改革将直接触及到我们这里分配制度的根本——即资本、管理等要素在企业内部自主分配上的主导权。如果我们动了这个资本的主导权,这实则意味着我们要对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行某种革命性的改造,就可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劳工阶层话语权的长期缺位窘境。
用不着隐瞒,我们这里的各种收入差距,它的一个总根源实则就是我们现行的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们近30多年的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劳动与资本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何却被拉得越来越大呢?这里的秘密就在于资本、管理等要素对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主导。
在这种多种分配方式的遮掩下,洛克的三要素分配图式被我们的市场化改革秘密地引进到了经济的分配领域。按劳分配虽然也还继续保留着它的主体形式,但却不过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种虚妄承继而已。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在企业内部的自主分配上根本就没有什么话语权,拿多拿少,一切皆由资本、管理等要素说了算。在我们的市场化改革之前,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全民共富和公平分配的要求,在政府的计划控制中确实发挥着它的主体作用,收入差距极小。然而,在这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经营承包制、厂长负责制的遮掩下,这种企业内部分配的主导权也就从政府的计划控制中悄悄地移交到资本与管理等因素的手中。
所以,我们现在所一直坚持和完善的那个分配制度,其实质就是逐步让资本管理等要素主导着这种企业内部的自主分配。凭借着这种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主导权,这些资本管理等要素也就在自己的自主分配中一个个先富起来,而却让劳动报酬一直低水平地爬行着。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劳动报酬偏低、垄断资本、土地要素获利偏高的现状,就必须首先解决好这种企业内部的自主分配问题。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取消和制止住这种企业管理层的自定薪酬和自主分红,不能再听任它们凭借这种企业内部分配的主导权,而最大化地攫取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
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上,收入改革规划想到了一个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族标准的办法。实际上,如果我们不通过企业内部的分权机制,而打破资本管理等要素对这种自主分配主导权的垄断,那么指靠这种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来改变这种劳动报酬偏低、资本获利偏高的现状,只能沦为我们一厢情愿的幻想而已。这样的想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幼稚、美丽的谎言。因为主导这种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资本管理等要素,完全可以把这种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内化一种生产成本,而再转嫁到自己产品的价格中去,这丝毫影响不到自己与劳动要素的相对收益格局。实际的情形是,劳动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政府的调节下提高了,这些企业的管理层也会隐蔽地凭借着自己的内部分配主导权,而把自己的经营报酬“水涨船高”起来。即使外部的经营环境,比如市场的供求关系、原材料的价格变化,也让它的经营总收入很可能碰到一个无法逾越的上限。那么,这些企业的管理层也还可以通过企业的裁员和劳动强度的提高,来维系这种企业内部原先的那种分配格局。由此看来,我们根本就不能指靠这种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来提高工资性收入,缩小这种企业内部分配的收入差距。
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上,我们这里的改革精英们还想到了加强工人集体谈判工资能力的办法,即全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种办法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分权设计,似乎可行。但其实也是一种骗局。
按照克拉克的分配理论,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收入,都是由市场力量自发决定的。劳动要素的收入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力量自己决定的,资本要素的收入是由资本市场的供求力量自己决定的。如果没有人为的干预,一切都是市场上的供求力量自己所为。因而,这样的市场初次分配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存在马克思所谓的剥削问题。只不过这样的初次分配,必须忍受这种分配上的不平等和收入上的差距被不断加剧的阵痛而已。就是克拉克本人也承认这样的初次分配尽管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却不尽如人意。因为它有着这样一种内在的惯性,那就是不断加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收入差距的内在惯性。即使有着工会组织的抗争和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内在的惯性。
通过工资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只不过是克拉克的这种分配办法的一种现代版本而已。与以往工人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上一点话语权都没有的窘境相比,允许工人通过工资的集体谈判途径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和相对收入,这的确都是一种极大的历史进步。毕竟中国分配制度上的这种改革已经允许自己的工人享受西方工人的公民待遇了。因为我们这里的工人终于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上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然而,这样的进步却依然改变不了这种劳动报酬偏低、资本获利偏高的现状。因为我们这里的劳动供给太充裕了,单单工人内部的这种自我竞争,就足以把我们这里的劳动报酬压得极低极低。
富士康员工的劳动报酬尽管每月只有千把元,然而这丝毫都没有影响到它的低价用工。你嫌这里的劳动报酬低而走人,马上就可能有更多的人蜂拥而至。在这样的劳动供给中,又怎能指望它们通过工资的集体协商而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呢!
对于工人阶级的这种悲惨运命,没有谁比马克思看得更清楚了。
马克思通过自己的《资本论》论述道:“工人阶级中就业部分的过度劳动,扩大了它的后备军的队伍,而后者通过竞争加在就业工人身上的增大的压力,又反过来迫使就业工人不得不从事过度劳动和听从资本的摆布。……大体说来,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由同工业周期各个时期的更替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因此,决定工资的一般变动的不是工人人口绝对数量的变动,而是工人阶级分为现役军和后备军的比例的变动……相对过剩人口是劳动供求规律赖以运动的背景。它把这个规律的作用范围限制在绝对符合资本的剥削欲和统治欲的界限之内。”(马克思《资本论》第698、699、701页)由此看来,要指望这种工资的集体谈判提高工人的相对收入水平,这多半也是行不通的,其作用也是不会很大。
那么,到底怎么办呢?办法之一就是限制资本管理等因素在企业内部分配上的主导权,由中立的政府按照全民共富和公平分配的内在要求,给其量化出一个企业内部分配的比率,用这个分配比率指导企业内部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自主分配。对于管理层与劳工层的收入总额和平均收入的比率进行双重地政府调控。两者的收入比率可以参照同一行业的国际标准制定,也还可以依据我们的国情自主确定,或3﹕1或4﹕1或2﹕1。对于这种企业的内部分配,政府和工会也还必须派驻自己独立的监控人员,按照这样不同量级的分配比率进行监控。也就是说企业的内部分配报表必须经过这些政府与工会所派驻进去的那些独立监控人员的审核和认可。就像我们的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所进行的那种事前审核那样,按照什么级别或标准发放工资,都必须事前报备到政府的计财部门进行阳光地审核、阳光地发放。绝对不能再让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自己的暗箱操作自定薪酬和自主分红了。只有这样,才可能在企业的内部分配上缩小劳资收入差距,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在上面,由笔者所构想出来的那些3﹕1或4﹕1之类的分配比率,只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目的只是想让这种企业的内部分配有一个操作性极强的尺度,而不至于沦为空谈。
如果老是这样空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实际上就是在阻挠这种企业内部分配上的改革。因为如果没有这样量化出来的分配比率,根本就没有实际的意义,说了也等于没说。
对企业内部资本与劳动的分配比率进行这种有计划的政府干预,这样的改革实际上就颠覆了资本对这种企业内部分配主导权的垄断格局。这样的改革是革命性的,它又把企业内部分配的主导权从资本那里收缴到政府的计划调节之中。这样的改革既是对计划经济和政府调节的一种回归,同时更是一种超越。这种企业内部分配主导权的政府控制,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住劳动要素在企业内部分配上的相对收入水平,是遏制企业内部分配两极化的一个最根本性的制动装置。只有依靠这种制动装置,才可能从根本上缩小这种企业内部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
三、 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与工资调控。
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垄断行业的收入调节,也是一个极难啃的骨头。一些单位、部门或行业,通过资源垄断、行政权力、市场独占等得天独厚的条件,攫取了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形成了阻挠这种收入分配改革的各种既得利益集团。5月24日的《人民日报》文章就把自己批评的矛头直接指向了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说它们的过高收入严重损害了分配上的效率和公平。
这样的批评声音其实很早就有了。2006年5月20日的《羊城晚报》抱怨道,“目前,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异,实际差距更大。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都是国有企业,它们的利润应该归国家所有。垄断行业员工过高的工资实际上挤占了国家应得的份额,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全民利益的剥夺。政府应采取限薪等手段加以调控。”
实际上这些国有垄断行业通过市场的初次分配而攫取的过高收入,与它们的劳动和贡献并没有多大的关联性,仅与它们市场经营中的特殊身份有关。它们没有理由比其他竞争性行业获得高出几倍的收入。一个抄表的水电工轻而易举地拿到十几万这样的高薪,这根本就没有什么公平性可言。它们在市场初次分配中所攫取的这种过高收入,必须通过收入的税收调节和利润的上缴加以控制,以使之回归到其他行业同工同酬的水平之上。调节的办法就是参照其他竞争性行业的平均收入,量化出一个平均收入的相对比率,从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上进行双重调控,以缩小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
对于这些国有垄断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则必须建立一种根据经营管理的绩效、风险和责任共同确定薪酬的制度。办法之一,就是把它们的经营报酬年薪化和股份化,规定它们的高价年薪在每年只允许拿出其中的40%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消费,其余的60%则必须折成股份重新投入到所在企业的再投资之中;如若经营亏损了,其亏损额就直接从它们的企业股份和经营年薪中扣除。如果它们从企业转出或退休,则把它们累积起来的经营报酬,按照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后一并发放出去。经过这样的利益捆绑,他们的信托责任、盈利意识和努力供给,就会不用监督地自我强化起来。
对于国有垄断行业的超额经营利润,可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通过提高上缴比率的办法,把它收缴到国资委,由国务院统一管理,或用于国家的战略投资,或用于全民红利的发放,或用于政府的二次分配,或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总之,这些国有垄断行业通过市场的初次分配所攫取的超额利润,不能让它们用于自己行业内部的自我分配,而只能上缴国家、回归全民。
四、 高收入与个人所得税
市场的初次分配和垄断经营的扭曲,通常都有一个不断加剧收入差距的内在秉性。市场力量不能自我矫正,这时就必须借助政府的税收调节。
在政府的税收调节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个难点。因为它的收入监测不容易,存在很多盲区。解决这种个税征收难的一个根本就是要在我们的经济体中尽快建立起这种全国联网的收入流向监控网络。通过这个监控网络,让公民的一切收入流向阳光、透明、公开,不论是工资性收入还是股票、期货、房产买卖等投资性收入,都必须在这种收入流向的监控网络中留有发放、交割的记录存根,以用于个税征收部门的查验。换句话说,也就是一切收入都必须经过政府计财部门的审核之后才能发放,就像公务员、教师的工资发放那样;否则,就一律当作灰色收入或非法收入而予以全额没收。比如一个明星大腕走穴的出场费,必须先在当地的税务部门报备之后才能发放。如果违规发放,就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多倍的罚款予以惩戒,以此让它们如实地申报自己的各种收入。
个税的征收,按照公平分配收入的要求,在目前应该倾向于通过个税起征点的不断调高,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为防止这些高收入群体的避税行为,政府的审计、税务部门应对它们的收入支出流向、银行资产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于这些高收入群体,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个私老板、政府官员、演艺明星等,它们的各种收入都必须按期报备到政府的计财、税务部门以作为个税征收的凭证。凡是没有报备到计财、税务部门查验的,一律当作灰色收入或非法收入予以查收。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股票期货、房产买卖均采用实名制。重大支出凭证必须报备到税务征收部门,以备查验。如果收支不符者,比如一个演艺明星可查验到的总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而其已经完成全额交易的消费支出却达到了700万元,在没有负债凭证的情况下,这个200万元的收支缺口,就是一种来源不明或未及报备的灰色收入。对于这种不诚实的收入报备行为,则用重金罚款的形式予以惩戒。
对于这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支出流向以及它们的银行资产进行这种全方位的监控,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让它们诚实地报备自己的各种收入,诚实地依法纳税,就像美国的总统奥巴马阳光申报自己的家庭收入那样,以便于政府通过个税的征收对它们的过高收入进行调节。
对于这种社会上的过高收入,也还可以通过消费的途径进行调节。须知道,高收入与高消费总是相伴相生的。凡是高收入群体可能消费的物品,均通过垄断经营的办法附加上去一个极高的消费税率,通过它们的这种高消费,收回它们的过高收入。
再次,对于这些高收入群体财产的转让、承继,用一个累进制的税率予以征收,以此诱导它们把自己的过高收入投入到社会的回报和慈善之中,做一个崇尚仁义、博爱社会的富人。
五、 分税制、地方和中央、国家和居民。
在收入分配的改革规划中,承诺加快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主要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怎样提高这种居民收入的比重呢?基本的途径有二:一是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二是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
在对分配制度的改革中,我们的政治精英们有一个明显的进步,就是终于认识到了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都必须更加注重公平。再次分配靠什么?说得直白些就是政府的税收调节和财政补贴的直接发放,以及社会保障标准的提高。作为各种利益最后调节者的政府,就必须有着足够多的财政收入和调控基金进行二次分配,以矫正市场的那种不公平分配。因此,政府的这种二次分配调控基金必须从自己的财政收入中进行优先的配置和划拨。
但在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现在的情形是中央征收的较多,财政上有着大量的盈余;而地方征收的较少,财政上出现了不少的亏空。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市政府财政的抽样审计中发现,现在的地方债务已达到了7,8万亿这样的量级,有的地方政府负债率竟达到了300%。这种地方债务的急剧增长及其可能引爆的债务危机,必将从根本上阻碍着居民收入比重的提高。
在总和一定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比重的提高,只能指靠必是政府开支的压缩和节俭。
怎么办呢?我看没有别的办法,归根结底只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由政府自己出面节制自己的财政支出和政务消费。只有节制住自己的财政支出和政务消费,才可能把自己用于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的钱节省出来。
目前,中央的当务之急,就是严控地方的盲目投资和债务的急剧增长,严格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的约束和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的各种政务消费和战略投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实行中央审计部门和地方人大双重监督的办法,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赤字财政和投资冲动以及铺张性、奢侈性的公务消费。
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必须把它的基本用途和支出流向、分配比率规划清楚。政务消费、战略投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居民增收这些经常性的支出项目和分配比率,都必须按照不同的量级一一细化起来。否则,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就只能沦为一种无法捉摸的虚妄之物。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上,中央财政的筹集应占大头。它应该负责全民性福利的改善和中低阶层基本生活的广泛覆盖。现在,中央与地方对分税制存在着不少争议,认为中央财政征收的太多,地方财政征收的太少。甚至一些人为地方债务不断膨胀的负债率鸣冤叫屈,认为中央财政征收的太多,而让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公共管理费用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不得不举债过日。地方政府一般都有着极强的本位主义冲动,很难能像中央那样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这种居民收入比重与社会保障标准的提高,还应该继续通过分税制让中央财政的筹集份额增大些,绝不能减弱中央财政的筹集能力。中央应该按照一个逐年递增的比率加大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和覆盖,或拿出收入分配调控基金直接给中低阶层、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助、消费津贴、全民红利。因为这样能够更直接地提高社会中低阶层的实际生活水平,扩大它们的消费需求。
农民的增收问题,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很难能解决好。毕竟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度不够,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直接影响了它们从市场的初次分配中获得合理的收入。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订单农业的组织形式,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它们的市场竞争弱势地位,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
增加农民的收入,中央是用了不少办法,比如取消了农业税、增加了种粮补贴等。但要知道,农民的收入主要是从市场的初次分配中获得的,因而我们帮助农民的增收计划也必须从改善它们的市场经营处境着眼。对于农产品的经营,我们不能再听任市场供求力量的自发调节了,政府的价格保护必须介入到这种市场的初次分配之中。在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保护价的时候,政府就通过自己的集中收购和集中存储,而把这种农产品的价格拉升到市场的保护价之上,以此确保农民通过市场的初次分配获得正常合理的经营收入。只有用这种办法,才可能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这一难题。
对于市场上一时消化不了的农产品,政府应该把它们集中收购、统一存储起来,而作为自己的战略储备,以便于在农产品供给紧缺时平抑市场物价,防止通货膨胀。据有关媒体披露,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就大体上是这样做的,用以帮助农业经营者通过这种市场的初次分配获得正常合理的收入。
2010年6月24日 初稿于论道书斋 胡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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