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的言行是否符合宪法第六条?希望有关部门释宪
今天,国资委主任李荣融23日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汇报说:“今年以来,中央企业的数目已从年初的129家调整到125家”,同时表示:“国资委将以组建国新资产管理公司为契机,加快央企重组,在年内把央企调整到100家以内”。还说“要防止”央企“盲目扩张、盲目做大”。
这段话很清楚表明了李荣融主任对国资委工作职责的认识:一是要减少央企数量,二是要控制央企规模。央企数量减少了,就是成绩,减少速度越快,成绩就越大。央企规模要适度扩张和做大,扩张快了叫盲目,做的太大了也叫盲目。实际上,央企只要不迅速扩张和扩大,结果一定是规模越来越小。因为外企和私企没有一个不追求“盲目扩张、盲目做大”。国企放慢扩张速度,等于要让位给私企和外企。尤其世界500强大多进入中国,国企拼命扩张扩大都不一定能保住地位,别说不“盲目”了。社科院研究说:改革开放以来,有21个开放的行业规模最大的前5家企业已经是外企。国企这几十年“盲目做大扩张”还是这结果,再做点限制,结果如何就不用想了。
国资委是干什么呢?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也就是国资委是替国家履行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要求和态度,就是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的要求和态度。
那么国家对国有资产是什么态度和要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得很清楚。 宪法第七条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也就是说,国家有职责“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所谓巩固,一定不是越来越少就越来越巩固。就算越来越少会越来越巩固,那么越来越小肯定不是越来越巩固。如果国企越来越少,而且还规模越来越小,那么这个政府就没有按照宪法要求的内容负起责任来。就是失职。国资委代表政府监督和管理国企,这样做也是违法宪法的。
为什么宪法要求政府将国企做大做强呢?宪法第六条说的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企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基础,基础不能动摇。为什么要把国企做经济制度的基础呢?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如果削弱了国企,就降低了“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的能力。如果没有这一条,就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本主义了。
这样看,国资委整个领导班子没有研究宪法是怎么说的,国资委李荣融的讲话是违宪的言论,国资委不断减少国有企业数量和压缩、限制国有企业规模是违宪的行为。全国人大是应该追究国资委责任的。
奇怪的是,这种违宪的言论,违宪的行为不仅没人追究,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开会宣布,违宪行为还可以当做政绩来炫耀。这不是正常的“政治气氛”。
批判文革时经常有这句话:“当时的政治气氛不正常”。什么是“政治气氛不正常”呢?就是违反宪法和党章的言论可以随便说,没有人管。违反宪法和党章的行为可以做,没人追究。刘少奇同志作为国家主席最后的遭遇,说明当时没有按照宪法和党章办事,后来成为罪状之一。
现在的政治气氛究竟正常还是不正常,国资委主张并实施减少国企数量,限制和压缩国企规模与宪法第七条和第六条是否矛盾是关键。贫道以为,中央理论部门和人大有关委员会有责任对此进行解释和论证。如果减少国有企业数量和限制国有企业规模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冲突,而且就是“更好地”保障了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也要有清楚的论述和解释。就这样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恐怕理论部门和人大也有责任了。
贫道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做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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