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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国有企业三十年改制的政策实施历程

红色双头鹰 · 2010-08-14 · 来源:
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国企,国之重器。承担着国家经济建设及人民工作、生活权力的保障之责。以前,他被称作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即全体中国人民都拥有其所有权,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委托国家为之经营。这三十年以来,在不断的对其进行修剪和换装之后,大部分的企业都消失掉了,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些我们的父辈用自己的双手创建起来的巨轮一艘一艘的沉没于改革的大海中。就让我们把时间的坐标点拉回到那个“春天”的起点,重读这三十年以来的点点滴滴。

简政放权、减税让利

1978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选择了不同行业的6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逐户核定利润指标,规定当年增产增收目标,允许在年终完成计划以后提留少量利润用作企业基金和给职工发放奖金。1979年2月,中共四川省委决定将扩权试点的范围扩大到100家企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1979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扩权文件。这5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补充计划所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定价自销;

(2)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企业的留成比例;

(4)企业有权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外汇留成。

从1979年7月到1980年6月,根据统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已经扩大到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产值60%、利润70%的66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上海、天津的试点企业利润达到80%以上,北京达到94%。 

改革主持者们认为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比不像“企业”,不是自己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找饭吃,而是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1979年的放权让利和1958年的工业企业下放是有本质的不同的。1958年在工业企业下放的同时,大力推行工人民主管理,而1979年的放权让利同时大力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实际是扩大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营企业内部的公权力私有化,加大国营企业中存在的资本主义因素,破坏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权。也就是说,国家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却把权力集中到了厂长经理手里。

放权让利以后,尽管多发了一些工资,但企业生产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而且很快就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弊病。到1980年底,中央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国有企业也由进行“扩权”改革转向强化完成国家计划的“责任制”,这宣告了放权让利的失败。但是,放权让利中损害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并没有恢复。相反,1980年9月,胡耀邦对黑龙江省委书记李力安的一封信作了批示。信中提出对工业学大庆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统一大家的认识。 1981年12月18日 ,中共中央转发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工业学大庆问题的报告》,事实上否定了大庆经验和“鞍钢宪法”,使在放权让利中扩大的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得到了确认。

拨改贷

“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

原来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经常性的流动资金都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定以后由财政拨给的。从1979年到1983年期间,国务院先后批转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财政不再给国营企业拨付固定资产投资和经常性流动资金,全由企业自己向银行贷款,并负责还本付息。与此同时,从1983年到1988年,国家规定对国营企业征收实现利润的55%的所得税,并且要求税后还贷。

这一政策实际上是要国营企业代替国家完全承担出资者的经济责任,国家成为既不出资、也不对投资后果承担责任的所有者。要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却不考虑企业还贷的资金来源。不说企业经营并不都能赚钱,就算有了利润,先要缴55%的所得税以及其它种种上缴,过重的税收和上缴,使企业根本无法进行积累,无法归还银行本金。事实上大部分企业连利息也难以承担,只能靠再贷款来支付利息。借新债还老债,结果债务越积越多,终至不能自拔。

“拨改贷”对国营企业的影响是致命的。而国营企业高额负债不能偿还,使得大量银行贷款有去无回,形成大量的呆坏帐,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不断恶化。许多国营企业因为不能还贷,银行也不再肯贷款给他们,被逼到了死路之中。而那些不负责任的人们,却又以此来证明国营企业搞不好。最受苦的是工人阶级。许多企业出现了停产、半停产,大量工人下岗、领不到工资,生活陷入困境。

这种状况一直拖到1999年,在许多企业早已回天无术,而银行危机深重以后,才不得不采取“债转股”的办法,由财政从发行的特别国债中拨出资金,组建四个资产管理公司,分工收购、管理和处置几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把银行原来对企业的债权转变成为资产营理公司握有企业的投资股权,然后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把握有的企业股权向社会押价拍卖。这样一番周转的结果:银行收回了不良资产;企业还掉了债务,却卖出了股权;社会资本从拍卖中以廉价占有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国家在资产管理公司押价拍卖企业股权中付出了一定的损失。总算把“拨改贷”所造成的具体困境在银行和一部分企业中解开了。但更根本的是整个国有企业经过这二十年的折腾消耗,早已大伤元气,许多已经无可挽回;而这些企业中的工人阶级早已吃尽苦头,许多人已经离厂失业。“拨改贷”也以策划者自认认识误区的一场严重失败而载入了改革的史册。

利改税

在“拨改贷”保持长期影响的情况下,1983、1984两年,国家又搞了两步“利改税”。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在进行经济调整工作的同时,着手研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在税制改革方面,确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税款,税后余利由企业自行支配。1981年,在总结若干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同时,财政部先后在湖北、广西、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扩大试点工作。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对价格不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这项改革需要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进行。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分两步走。”根据这个精神,

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我国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了企业的合理留利外,采取递增包干、定额包干、固定比例和调节税等多种形式上交国家。

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有利才上缴,多利多缴,少利少缴,无利不缴,国企运作的资金由国家统一调拨,作为经营者的国家是要承担经营风险的。而利改税后却是依法必须缴纳的。将投资收益变为强制性的税收,实际上把风险完全给了企业,国家从经营者转变成只有赢不能输的固定收益所有者。

利改税后企业的发展全部依赖“剩余利润”,企业必然要为争取更多的“剩余利润”而排斥一切非本单位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所有的国营企业都以本单位的利益为中心,必然破坏国家计划、互挖墙角、增加内耗、降低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

在两步“利改税”推行后,国营企业面临高利率和高税率双重压力下陷入了绝境,出现了全国国营企业实现利润连续22个月滑坡的局面,国有企业又在这方面遭受了一番伤害。“利改税”也因此以失败宣告终结。

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厂长(经理)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并对企业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的一种领导制度。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厂长全面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权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以及作出各项经营管理中的决策。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变相的废除了改革开放前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厂党委书记、工会、国企职工都要接受工厂一人的管理、安排和调度。

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以前厂长和工人既是管理者又是劳动者,在企业内部两者实际上是平等且相互监督的成员。工人通过参与班组、职工会议及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厂领导形成互动。厂长没有克扣工人工资、开除工人的权力。企业实行的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工会、职代会除了发挥管理职能,实际上还有民主监督职能。

厂长经理负责制推行以后,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了一个摆设,时有厂长开除书记的现象存在。工人的福利待遇及工作饭碗系于厂长一人之手。在制度上,废除了工人参加厂内管理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等上层与下层意见流动的机制,厂长集管理、生产、经营、采购、销售、人事等权力于一身;在思想上,消除掉到了以前工人敢在领导面前表达不同意见的主人意识,在厂长等领导面前唯唯诺诺,宣传部门也宣扬做好本职工作的意识,工人也就此只关心自己的工作,不再参与过问厂的发展。厂长借此选拔一些善于钻营和自己利益相联的人。在价格两轨下,厂长及提拔起来的企业各部门亲信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中饱私囊,这也为80年代中后期国企基层工人偷拿产品等小偷小摸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

《破产法》制定

1985至1986年间发生过急于要搞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某个国有企业没有搞好,但只要它有搞好的必要,那就加强领导,进行整顿、改进。如果这已没存在的必要,就关停并转;生产资料、债权债务等由上级机关处置,职工另行安排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改革的主持者在国有企业无论如何都搞不好的总的观念影响下,认为许多企业都已应该淘汰出局,应该采用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破产的办法来处理这些国有企业。当时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工业企业的完整法律,破产只是企业法制中的最后一个问题,应当先制定《工业企业法》,在此基础上再制订后为其子法的《企业破产法》。

而当时主持改革的领导人刻不容缓,先推动沈阳市制定了一个地方的行政法规,向五家企业发出破产的“黄牌警告”,并在一年后的1986年8月对沈阳防爆器械厂实行了破产。然后,急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附加一条:《破产法》要等《工业企业法》实施三个月后才得试行。当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讨论。一部已经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子法律要等尚未经最高立法机构讨论的主要法律生效三个月后再试行,这是中国立法史上仅有、世界立法史上少见的现象。

优化劳动组合及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个期间是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许多企业是新建的,生产、经营、规模都在发展之中,大多数干部、工人都是新上岗位,都很年轻,并无把企业人员经常大批精简出去的必要。加上中国劳动力多,当时的方针就是高就业、低分配,“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把劳动力培养储备在企业之中,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以后建设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为公民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职工在企业中任职劳动以后领取的工资是他们自力更生创造的,是无可非议的。

改革的献策者们却从西方的观点看问题,认为资本办企业就是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用人越少越好,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劳动力必须流动,必须让劳动者相互竞争,劳动者只有在随时面临丧失职业的压力之下才会诚实劳动,社会需要有一支失业的劳动后备军,用来压低市场的劳动力价格,以有利于企业和资本。

从1985年开始,北京、沈阳、青岛和株州四城市先后在部分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皆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

“优化劳动组合”的最主要之点就是企业的全体人员,从干部到工人,人人取消原有的职务、工资,摔掉“铁饭碗”;根据精简机构的要求,重新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分配拉开差距,奖勤罚懒。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全国企业出现了一批富余人员。所谓富余人员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精简机构,经过严格定编定员或是由生产调整而多余的人员;二是经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三是老、弱、病、残不能顶岗者。

通过人人都同企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明确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只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契约关系,职工与企业的生产资料无关,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也就不复存在。在此基础上经过优化劳动组合,在岗的“铁饭碗”砸掉了;干部职工都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一大批人下岗失业。

承包责任制

两步“利改税”失败以后,国企改革如何深化?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的献策者们认定是职工吃了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了国家的大锅饭,但从不说国家的“大锅饭”是企业上缴的,企业的“大锅饭”是职工创造的!国家固然怕企业搞不活,但同样怕拿不到企业的上缴。

在这样的制约下,从多种方案比较中,国家决定从198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到当年年底,全国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已达到82%,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也达到60%以上。

在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同时,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和价格的不断放开,不少国有企业被推入了市场,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下,有多种多样的不同做法。从形式上看,它包括:

(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
(2)“利润比例分成”;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
(5)“两保一挂”,即保上缴税利、保技改项目,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  

承包制从1987年到1993年的几年间显露了许多弊端,主要是承包是有期限、有指标的,承包者个人只有在承包期内获利才可以多得,这就自然地使承包者只顾承包期的短期利益,普遍地出现扩大虚假利润,以达到增加承包者自身收入的目的。此外,拚设备、拚材料、拚能耗、拚人员以求利润最大化,也是众多承包企业的常见行为。

由于承包制存在无法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使承包制始终无法完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使企业越来越缺乏后劲。尽管改革献策者提出种种完善承包制的主张,却一无可取,完善承包制也因徒劳而告终。

利改税和承包经营实行以后,追求高利润,造成产能过剩,也为1988年到1993年,中国出现企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和恶性通货膨胀的严重困境埋下了伏笔。

淡化还是强化工会之争

1988年7月,全国总工会为召开中国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作准备,在湖南省张家界湖南省总工会疗养院召开全国工会理论政策研讨会。中央办公厅两位局级干部为了解情况,来参加会议。他俩在小组会讨论中发表意见,说是要淡化工人阶级,因为党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并且认为赫鲁晓夫的全民党、全民国家是有道理的。他们的发言使参加会议的许多工会同志吃惊,纷纷表示不同意见,也引发了一场争论。

事后全总领导报告了中央。中央书记处专门委托当时分管工会的中央书记处书记同志到全总十届十三次主席团会议上讲话说明:“工会的改革,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他说:“我建议:‘淡化’这个热门话题就到此为止。” “一般说来,讲平等是没有错,宪法里已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会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是否意味着工会要有否决权或共决权呢!平等可以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政府做的决议我可以不同意,可以反对,甚至可以不执行,这样的平等行吗?我们认为,要从大局出发,目前提出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不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从工会当前的现实情况出发,能够做到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并在参与的内容和程序上制度化,就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淡化工人阶级”、“淡化工会”之争,是工会演变中的一个重要信号。这个信号透射出当代中国工人社会地位已经并且还将发生变化的信息。

破三铁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也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能高能低的内部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多配和建设投资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破三铁”运动。据统计,全国进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的企业达6万多户,涉及3000多万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0%。

对于在旧社会饱受失业、剥削之苦的广大工人来说,解放以后稳定的劳动工作岗位,公平而有保障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人劳动被尊重的地位,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安安心心地为国家建设工作,艰苦朴素,齐心奋斗。现在突然全要破掉,实在毫无思想准备。许多主其事者却又气势汹汹,很不注意工人群众的实际难处和思想顾虑,有的地方甚至提出要“以三铁----铁心肠、铁手腕、铁办法来砸三铁---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

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没有建立起来,对“优化组合”下来的大量富余人员,政府主观的政策是“以企业自我消化为主”。但企业本是因为全产经营状况不好,开工不足才产生富余人员,现在“优化”下来怎么能找到岗位?如何“自我消化”?政府还号召“大办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必须消费需求旺盛才能兴隆,制造了大量失业又怎么能使第三产业发展起来?

简单粗暴,把工人群众逼得走投无路,激起了强烈的反抗。在一些地方不时发生被辞或被优化组合掉的职工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厂长、经理的事。大量富余职工仍被沉积在企业内,没有出路,最终导致“破三铁”破产。

国营变国有

1993年3月29日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全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

国营企业,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社会主义国家即产权全民所有,委托政府经营的企业的简称。国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形式委托国家经营而产权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通俗的说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该财产都平均具有一票的发言权。

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叫做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以委托私人经营,也可以出售,人民无权过问。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国家只有经营权,不能擅自委托私人经营或出售。

现代企业制度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要以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明确责权、加强企业管理为核心,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创造基础。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颁布了《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从1993年提出,直至1995年,一直在各种争论之中,只在一部分大企业中进行过公司制建设而已。

“现代企业制度”那十六个字中,灵魂就是“产权清晰”这四个字。“产权清晰”——既全民所有,全民皆无。只有私人所有才知道如何管理企业、如何实行利益最大化。具体目标就是要让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个人利益同资本利润挂起钩来。企业利润高,他的个人收入也高;企业亏了则要受罚。否则,不管如何聘请高级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也不能算清晰。

“权责明确”,就是只有私有企业才有权有责,国有企业是“所有者缺位”,是没有权更没有人对企业负责任的。只要私有化,自己的企业自己经营,才能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责任心,才能真正负责。

所谓“政企分开”,就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必须完全撒手不管,砸毁监督机制,实行“内部人控制”,为有关官员捞取私利打开了方便之门。

所谓“管理科学”,就是即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代替“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彻底废除残存的工人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

“新三会”和“老三会”之争

在制定选择百家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时,又引发了一场“新三会”和“老三会”的争论。

试点方案的起草单位认定现代企业就要搞成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公司制,公司只能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新三会”,不能再在企业领导机构中有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这三个他们所谓的“老三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争持不下,统一不了思想。在一次“协调”会议上,当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志告诉起草单位的人: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也有共决制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时,他们竟说:我们就是照美国的办法办!结果,实际试点中并不能取消“老三会”,但这个试点方案最终也没有形成文件下发,试点照样推行了下去。

出台《劳动法》与工会职能转变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决定于1995年1月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12月召开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

会议指出“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客观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为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有负着维护职工全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工会的性质和肩负的任务,决定了必须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我们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

据此,会议为工会提出了一个“总体思路,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抓住有利时机,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突破口来推动工会工作,努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会议还强调:“贯彻实施《劳动法》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对此,我们强调要遵守三条要求:一是《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一定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强调要从实施出发,因地制宜。二是首先抓好统一思想的工作。……三是由涉及新的劳动标准、涉及当地停产、破产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部署。”

以上情况说明全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确实把中国工会推上了一个重大转折: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已经分裂为三方,出现了社会经济矛盾、劳动关系矛盾。

问题是原来社会主义工会的那些其他职责是不是还存在呢?包括:工会必须为被压迫者的解放而斗争;工会是学习管理、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是新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工会要为实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前进而奋斗。所有这一切,工会已经多年不提了。这些重大职责丢掉,而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职责,那是把工会降到工联主义、经济主义工会的水平。这是工会性质的一个重大演变。

另一方面,会总十二届执委会二次会议还是把“维护”作为“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提出来的,说:“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指的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使工会处于两难的境地:党的中心任务的最主要之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就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这就必然使占有资本的国家和私有企业主千方百计地向无产者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从而侵犯无产者的经济、政治权利。现实社会中普遍的状况是,许多党组织和政府机关都主要看重经济和资本的增长,而较少关注无产阶级利益被侵犯。工会既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面对“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矛盾,就很难违背党组织的意志而去维护职工的利益。

优化资本结构

1994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一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主张,目的是减轻企业早已债台高筑的债务负担;改造明显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工艺;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冲抵破产企业的呆坏帐和资产损失、安置破产企业失业人员。开始打算试点18个城市,后扩大到50个、111个城市。无论是增资、改造,还是分流、破产,都必须有钱。试点所能集中到的资金,杯水车薪。真正干了的是“分流”和“破产”。

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单位职工为10949万人,比上年减少6万人;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为2954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22万人。全国有数以千万计的企业富余人员,加上新增劳动力和规模巨大的农业利余劳动力,在劳动力需求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对就业构成了极大的压力。

延至1997年,在111个试点城市中,国有企业破产终结的675户、被兼并企业1022户、减人增效企业789户。通过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共分流富余人员1687万人。

整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从1994年提出,1995年实施,轰轰烈烈地搞了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最后不了了之收场。

抓大放小

1995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思路,决意实施“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建议》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主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

“抓大放小”的方针一经提出,立即峰涌而起,许多地方下命令、下指标、限时限量推进。在短短几年时间,全国中小国有企业、公有企业几乎全都变成了私有制。生产资料绝大部分由原来的企业领导人、领导班子占有变成了老板,职工集体参股属于少数,大多数受雇于企业新老板;许多人买断了工龄,下岗失业。相当一部分企业政制以后并未成活,相继破产关闭。

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党的十五大决定:“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务院则于1997年1月6日-----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要靠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来推动国有企业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解决国有企业目前的困难。”会议要求:“要大力推行再就业工程,对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解决国自企业人员过多的问题。”“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对破产企业一定要贯彻资产变现、关门走人的原则,对破产企业职工要通过再就工程妥善安置,不搞‘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1997年这一年中,国务院及其各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曾发出多份有关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的文件,大刀阔斧地推进这项工作。

党和国家从1997年开始,坚决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现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目的是要争取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搞好国有企业,并坚信“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三年建制的目标能够实现”。但到1999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达到1174万人(一说是1190万人),当年新增564万人,其中,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492万人(一说是450万人),退休、死亡等减少32万人;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6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万人。

针对这个情况,国家要求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1、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三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采取这套办法,说目的是为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搞好国有企业,而实际得到的效果却是把数千万中国工人阶级成员同国有企业、国有生产资料割断关系,取消他们企业主人的资格。至此,中国工人阶级队伍出现了大面积的、深刻的分解,把原来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主人的工人阶级成员一下子变成为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

MBO及郎咸平旋风

MBO (Management Buyout)又称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所获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我国最早出现MBO身影的企业是大众交通和大众科技,当时MBO还是一个令人回避的字眼,因此东西大众采用过渡的手段,借助职工持股会成功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国内首例MBO收购案例为四通集团,1998年底开始发起职工持股会,2000年总裁段永基个人持股达到360万股。粤美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实现MBO首例,早在1998年,公司便开始收购,其中22名高管人员于2000年4月正式注册融资平台——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1月19日,粤美的实现股权转让,由管理层控股的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粤美的22.19%,成为粤美的第一大股东。

2002年10月,国家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对员工持股和MBO做出规定。有人认为MBO的时代已经来临,但《办法》公布不到三年,2005年4月11日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暂行规定》明确,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但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MBO的被叫停,与郎咸平不无关系。2004年,出现了一场被称为“郎咸平旋风”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大讨论。

郎咸平批评在“国退民进”的改革中存在国有资产被大量侵吞的现象。他根据对格林柯尔、海尔、TCL等案例的分析,指出在改革过程中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了,并指出现在是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正在联合起来,“‘合法地剥削’国有资产”。但猛烈抨击所谓“民企神话”:“我们把民营企业看得太神话了,认为改变一个产权结构就什么都改变了,这是因为无知。”郎咸平教授的批评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得到经济界、理论界和广大群众的认同,当然也遭到有关的相反方的强烈反讨,引起了一场对立性强烈的大论战。

2005年4月5日,顾雏军被公安机关拘留,使顾雏军用9亿多换取并控制的资产总额超过136亿元的违法行为得到了证实。而其间为国有资产损失买单的不是银行便是政府。“郎、顾之争”也就划上了句号。“郎、顾之争”以至“郎咸平旋风”让我们看到,国企改制,贱卖国企,培养了一代资本骗子。

确立私有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共三十六条。

这个《若干意见》强调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既然给非公有制经济“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却不知将《宪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置于何地?这个《若干意见》受到了私有经济主们的热烈欢迎。有人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有关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最主流、最权威、最实惠的一份改革文件。”“这一次准入范围那么大,让我们善出望外。”“现在我们终于可以甩开膀子干了。”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2006年3月1日,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日报》发表由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写的题为《国企改革进入倒计时阶段》的文章。文中他声称:“这一轮国企改革试图解决‘深层次矛盾’,即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这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意味着必须实现‘战略退却’,将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无论有多大困难或风险,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逆转,其稳健提速也势在必然。”

新中国为完全国家工业化及人民的就业问题投资建设了一大批企业,这些企业都是每一个职工用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回顾三十前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可以看到他不像农村改革那样得到一些农民的支持,而是在绝大部分的工人群体的反对声中,在每一项改革的进程中都以失败而告终,但就是这样还是要支持改革。在改革成为目的的时候,改革者们发现自己的任何一项要搞好国企的愿望都现实不了,最后他们干脆把他卖掉成为国企改革的最终解决之道。

可以肯定,国企改革的整体性失败,早期是改革者不负责任的、盲目改革造成的,到了中后期改革者则是有意推行私有化想从中牟利的结果。并非是工人“大锅饭养懒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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