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赵东民同志被审判的几点法律解读
赵东民同志是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被本该维护工人利益的陕西省总工会告了,被捕,被审判的。我对赵东民同志所具有的坚定的党性,为人民服务的热忱,表示钦佩。对9月25日去新城区人民法院声援的同志表现出来的大无畏的正义精神很是敬佩。以下我就对赵东民同志被诬陷构成的罪名等法律问题做点说明,以利于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同志能够得到一定的认识,不对的地方请方家指正。
赵东民同志是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是那些呢?主要表现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等等。
但现在我们知道赵东民同志他们是以法定程序去的陕西省总工会,且没有以上这些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如何就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了。赵东民同志在庭审中也说道:“省工会共有工作人员60多名,只有5个人在会议室正常接待,怎么能叫不能办公呢?”可见很明显是很恶劣的有罪推定,是行政权力做崇的结果。
在庭审中陕西省总工会的副主席张仲茜、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民管部某某、后勤部某某某等人做为证人作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省总工会是受害人,那么以上证人做为与受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做的证言,在证据效力上是有限的,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做为定案的证据。
我们现在还不知道陕西省总工会的这些证人的证言是什么,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他们的证言触犯了该条款之规定,就构成伪证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期待着审判更多的细节能够公布出来,来判断这些证人究竟说了些什么,是否故意作虚假证明。
如果赵东民同志被判无罪释放,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那么我们就应当依据该条追究有关人员涉嫌的诬告陷害罪。
现在虽然他们宣称是公开审理,但实际并没有做到,消息封锁的很严密,明显知法犯法,现在我们就等待着判决,到那时就大白天下了,以上种种疑问也就得出答案了。但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这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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