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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案--法制文明的一个烫手山芋

鹤龄333 · 2010-10-10 · 来源: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鹤龄:赵东民案--法制文明的一个烫手山芋

   

   

一、赵东民的“钦犯”身份是铁定了的  

   

赵东民到底犯了多大的案?从有关部门处理赵案的架势来看,应该是当今中国天字第一号的大案重案了。赵东民本人则相当于旧时的“钦犯”!  

   

何以见得?案之重大者,莫过于杀人放火颠复国家政权罢。但是,即使涉嫌此种犯罪的人,法律对他们被羁押的时限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禁超期羁押。  

   

按照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对嫌犯的羁押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最高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可以根据126条规定,在124条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这四种案件羁押期最高为五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五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据127条规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最高期限为7个月  

126条和127条的延期,规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请注意,这个“较长时间”指的是超过127条规定的最高期限7个月以上的。而与这个时限对应的只能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就是说,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时限,绝对不可以超过7个月  

   

而赵东民自2009年8月19日被羁押至2010年9月25日开审,羁押期达到了13个月零6天!相当于124条规定时限的4·4倍!相当于“较长时间”的“起点”即7个月的两倍!要不是舆论呼声一阵紧过一阵,说不定这个“较长时间”还要继续长下去!  

   

一个未见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文书而又羁押如此长时间的案件,不是天字第一号的大案重案又是什么?赵东民的“钦犯”身份自然应是名副其实的了!  

赵东民的“钦犯”标志还有:

1、新疆“七五暴乱”首恶分子热比娅可以到美国无限期保外就医,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赵东民却不可以暂释回家与弥留之际的妻子诀别。以此分析,赵东民案的性质更严重于“七五”暴乱百倍千倍了。

   

2、此次“开庭审理”,虎视眈眈的警察步步为营,摆出的阵势就像古时处决“钦犯”防备劫法场一样的戒备森严!若不是特重案,若不是“钦犯”,那又防什么呢?

   

不管怎么说,赵东民的“钦犯”身份是铁定了的!

   

   

二、检察院的糊涂起诉理由  

   

那么,作为“钦犯”的赵东明究竟具体犯了什么罪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人民检察院给他定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罪”。根据该院起诉书( 西新检刑诉[2009]340号)诉称,“罪行”有两条: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前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别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上访人员在……开会、策划、组织……

    1、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  

    2、 6月25日 ……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等等,直到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  

……  

   

“罪行”主要就这些了。赵东民就是先后两次带了几个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上访也犯罪,罪莫大矣。特重罪!  

   

赵东民等人的“上访罪”有多大危害?听检察院的:  

   

“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  

   

都说些什么呀?不着边际的!工会不是工人之家嘛!赵东民带了几个工人回了两次家,犯了哪条法?如果他们犯了法,这个“工人之家”的牌子就该摘下了。  

   

“致使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咋就“严重干扰正常办公秩序”了?工会的主要工作、正常工作不就是接待工人来访吗?  

   

“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纯系胡说,他们带了刀枪棍棒吗?他们揎拳捋袖出过手吗?顶多也就你们说的“吵闹喧哗喊口号”罢。全是动嘴巴的事,围,从何谈起,攻,又从何说起呢?  

   

“导致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天大的笑话!喊几句口号,就瘫痪了,这个机关是纸糊还是篾扎?!当年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天天处在统治阶级的刀枪镇压下,如果也是这样的“瘫痪度”,岂不早进棺才了。  

   

检察院就是以这些糊涂至极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要按《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赵东民的刑事责任。  

   

   

三、赵东明何罪之有  

   

检察院这么说说,其实也无防,反正他们说的不准数。好像写在黑板上的粉笔字,如果懂得进退,伸手擦掉就没事了。问题是检察院却把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了。  

   

我们来看《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此条有两个罪项,后面的一项是冲击国家机关。这个国家机关,总工会绝对攀不上。前项是: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项能与此案套上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依序倒推是:致使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方能称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据此分析,赵东明案关键是陕西总工会的工作是否受到严重损失!总工会的工作损失有何严重?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用“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作了概括。“瘫痪”这个词用之于人是一个具体概念,但人的瘫痪不会存在于“长达七小时”的时间内,“长达七小时”的“瘫痪”只能算是人体机能一种暂时性的异常情况罢了。“瘫痪”用之于形容工作却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法律文书中不应该有它的存在余地的。法律文书中的“工作严重损失”必须有一条一条的具体内容为佐证。  

   

一个“工作瘫痪七小时”的单词不能作为工作严重损失的证据,“情节严重”自然也就成了不靠谱的事。  

   

再说赵东民之众的行为,即使检方起诉的“随意进出办公室”和“吵闹喧哗喊口号”完全属实,这种不带武力的行为,既没有围攻工作人员的可能,也没有限制工作人员自由的力量,仅仅是破坏了工作环境的雅静而已。心如止水静,闹市可攻书。毛主席青年时就有过闹市攻书的故事。所以,没有被限制自由的工作人员,只要自己心静于职责之中,即使在不雅静喧嚷的环境中,办公也是完全可以照常进行的。何来什么“工作严重损失”?!  

   

而事实真相赵东民父亲已经澄清:

《赵东民父亲致中共陕西省委并赵乐际书记、中共西安市委并孙清云书记的公开信》中披露: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86021.html

【在2009年6月15日,陕西十余家企业离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业破产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体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爱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期间,工会作为工人之家,还给老同志们提供了便餐盒饭,老职工们感到了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职工之家的温暖。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收到的公开信。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15:30时到16时之间。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到会议室还与工人促膝长谈。事后,全总的老干部还公开发文章指出。赵东民的作法不仅不违法,而且还输通了工人和工会组织的渠道,密切了工人和工会组织及工人阶级和党的联糸。  

但是过后,工会的某些领导却在编造谎言,诬陷赵东民“煸动、策划”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冲击他们的党政机关、组织,造成工作瘫痪。而曾经参加递交公开信的工人群众说,其中根本没有闲散人员,都是职工;也没有造成所谓的瘫痪,工会只有5个人分别在会议室登台发言接待。负责接待的总人数不及总工会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来瘫痪一说???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约定的时间“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再次来到工会,并且秩序井然,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楼会议室登台,公开说:“再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台下掌声四起.午间,工会仍然为离退休职工准备了午餐,大家还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杂物一并捡走,清理干净,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及时制止劝阻,声明自己作为一个“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和曾经的法律工有资格在这里讲几句话,经过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允许后登台,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大家应该选出代表,每个企业有没有一个人站出来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单。之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然而,过后发生的事情令人吃惊:新城国保大队在8月19日秘密诱捕了赵东民,并秘密关押400多天,期间,东民的妻子因东民被冤,精神抑郁,长期睡眠不足,情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两岁的孩子,上有我们行动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书面保释,未见回音;过后,东民之妻再次病重,我们家属书面请求保释东民回家,再遭遇拒绝;东民妻子病危之时,我们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一天过后,东民妻子暴病含冤辞世,我们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东民回家见妻子最后一面,仍然遭拒……  

 】 

   据此,赵东民何罪之有! 

   

四、法制文明一块烫手的山芋  

   

赵东民无罪而被警方起诉,这就一百二十分的为难人民法院了。  

   

先说这个“聚众”吧。赵东民聚的既不是xx功之众,也不是疆独藏独台独东突之众,更不是坑蒙拐骗打砸抢盗嫖赌贪霸之众。赵东民所聚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无产阶级队伍中的一个小群体。他们聚集的目的,只不过是要求陕西总工会按照工会章程履行工会职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而已。  

   

如果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而强求利益,这样才能称之为无理取闹,即使无理取闹也不一定就是违法犯罪的。  

如果他们的权利确实受到了第三方的侵犯,他们向工会提出的帮助维权要求就合法合理,总工会帮助他们维权则是责无旁贷的,不帮助他们维权则是违章渎职的。  

   

所以,真要审清这个案子,还必须从赵东民之众与第三方的矛盾审起。别开这一层关系暂时不说。总工会与赵东民之众的纠纷是工人之家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官插手其中确实是很尴尬的。无论这一板子打在谁的头上,对于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说,都会感到非常心痛的。因为,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二者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如今它们之间却发生利益的冲突,如果不是工人滥用“领导权力”强夺第三方的利益,那就是工会已经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如果工会还是在代表工人的利益,那就说明今天的工人变得不可思义,不再属于当年的那个先进的无产阶级。  

   

我们不知道法官对赵东民之众与第三方的纠纷作了审断没有?其实不用审也已天理昭然。因为,今天没有谁不明白,法律地位上的领导阶级工人群体,在企业老板面前,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弱势群体。  

   

法官的这一板子,是必须打在陕西总工会身上的。因为他们违反了工会章程,站到了工人的反面,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  

   

这一板子怎么打?法官真是很为难的。打在陕西总工会的头上,就等于向天下公告,赵东民聚众维权是合法的。类似的维权事件天知道有多少,所以,这一宣告,就等于干扰了新资本家侵吞国家资产和百姓利益的正常秩序!  

   

打在赵东民身上呢?那就是在本不怎样光鲜的法治文明史上又重重地添上了十分灰暗的一笔!面对着亿万双静观分晓的目光,走这一步,实在也输不起!  

   

这就是本案迟迟不审、审后又不能快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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