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角度看对赵东民指控的不成立
叶劲松
司法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但法庭上,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常有争议,这时,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因此,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说:“ 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而证据也应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西安的检察机关对赵东民提起公诉,指控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是,从现有资料看,该检察机关未能出示能证明其指控成立的有力证据。
据说,在对赵东民的第一次审判中,能证明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是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民管部某某、后勤部某某某等人的“证言”。但是,这些人不能做为证人出现,因而把他们所说作为证人证言是不成立的。
因为按证据法学的观点,“证人是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沒有法津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这是证人区别于当事人的本质特征……是‘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这一普遍证明要求的体现。……就诉讼职能而言,证人是一种中立的角色……证人证言就可能比被害人陈述……更客观”(田承春等《筒明证据法学》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6页)。省总工会向国家机关报案,说赵东民聚众扰乱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在案件作为当事一方(即所谓“被害一方”)出现,它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超脱于利害关系之外的、中立的证人出庭,它的工作人员讲述只能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一方的陈述,其陈述极可能为虚伪陈述。省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决定他们不能作为证人,他们所说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因为“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 也就是说,省总工会的工作人员所讲,只能作为证据效力较低的所谓“被害人陈述”。法庭如果将省总工会工作人员陈述作为证据效力较高的证人证言对待,是完全错误的。
另外,起诉书讲,赵东民聚众使省总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在这么长的时间使省总工会“不能正常办公”,省总工会当时能不报警?能不寻找警方来省总工会制止这“严重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发生了长期的、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状况却不报警,这从逻辑上讲得通吗?如报警后,警方记录的现场情况,也可作为证据。但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这两天,并未有警方来省工会制止赵东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反面证明省总工会当时也未认为赵东民等人有严重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这从反面证明,起诉书讲赵东民聚众使省总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是不成立的。
还有,省工会有60多个工作人员,如果赵东民聚众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 省工会的一些工作人员,完全有充足的时间用相机、摄相机拍下赵东民等人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赵东民等人到底是在省工会院内大肆喧嚣吵闹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还是封锁省工会大门(或通道),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或是不顾劝阻强占办公室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而从现有资料看,省工会未能提供能表明赵东民聚众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的视听资料证据。我们网友都知道,有些人如偶然遇到异常之事,就会用手机或相机等拍下来。省工会有60多个工作人员,却无人提供能表现当时严重不正常状况的视听资料证据。我们由此能够反推出,省工会的众多工作人员觉得当时状况正常,与平时省工会的状况沒有多大差别(即沒有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的严重不正常状况),沒有必要手机或相机等进行拍摄。这也从反面证明,起诉书讲赵东民聚众使省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是不成立的。
司法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应用到赵东民案,公诉方主张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应举出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但从现有资料看,公诉方并不能拿出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的有力证据,公诉方拿出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的、证据效力较低的所谓“被害人陈述”来指控赵东民是不对的、无力的,因为省总工会“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因此,检察院应该由于自己指控赵东民的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就公诉方举证不能,不能证实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状况,作出赵东民无罪的判决。
另外,2009年6月15日,去省总工会的职工,收到省总工会出具带有工会公章并写有“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 的便条一张。这便条是书证,证明总工会与来访职工有交谈,并且总工会承诺就来访职工的要求去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因此,省总工会出具的 “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 的便条,能证明2009年6月15日职工到省总工会是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不能证明来访者是以“ 聚众扰乱” 的故意来省总工会的。反过来讲,如果赵东民等来访职工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省总工会“不能正常办公”的故意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并有使省工会大半天“不能正常办公”的行为,省总工会能向赵东民等出具 “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 的、意图要解决某些问题便条吗?
6月25日,工人群众按照便条约定的“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的时间,再次来到省工会。此次时间上依省工会约定而行,内容是来听省工会所承诺的“通报协调情况”,目的看所反映的问题能解决到什么状况。因此可以说,是省工会邀请这些职工来省工会的,应邀而来的职工的目的也是正常的,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根本不粘边。
6月25日,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楼会议室登台说:“再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台下掌声四起。省工会干部这讲话和台下来访职工的回应,都表明赵东民等来访职工是守正常秩序的,双方关系也是较融洽、正常的。因为如果赵东民等来访职工是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省工会“不能正常办公”了,省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会对赵东民等讲:“再欢迎……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 赵东民等会对此讲话报以掌声而不是喧闹声?
另外,6月15日、6月25日两天,省总工会都给来访的职工们提供了午餐盒饭。这也表明在这两天中午时分,省总工会里状况正常,来访的职工们与工会干部方并未有较严重冲突。因为如赵东民等来访职工是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省工会处于“不能正常办公”状态,省总工会不会以提供午餐盒饭来鼓励这些闹事者。另外,如省总工会处于闹事者造成的不正常的混乱下,盒饭的分发也困难,并且这些盆饭极可能被闹事者四处乱掷,搞得省工会墙壁、地面一片狼藉。即处于混乱状况下,省总工会是不会给来访的职工们发放午餐盒饭。
当然,在6月25日“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但赵东民还对此“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对此,公诉方可能会说,赵东民这“劝阻”之说,也只是当事方的、“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的说词,不能做为证据。是的,这种陈述证据效力很低。但是,即使赵东民当时未进行这“劝阻”,也不能就此说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另外,“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也只是双方对问题看法不同并引发争执,远远够不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综上所述,从现有资料看,公诉方并不能拿出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有力证据。省总工会出具的便条、提供的盒饭等等都间接表明,赵东民等人去总工会是寻求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并且整个过程是正常的。根据以上情况,,检察院应该由于自己指控赵东民的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应该就公诉方举证不能,不能证实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状况,作出赵东民无罪的判决。
附文:
赵东民父亲致中共陕西省委并赵乐际书记、中共西安市委并孙清云书记的公开信 | |
:赵志忠 |
尊敬的陕西省委并赵乐际同志:
尊敬的西安市委并孙清云同志:
我是一个76岁近60年党龄的老党员,毛主席共产党对我有山高海深之恩情.自从1949年9月参加工作,以后陆续入团、入党,即坚定了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时间真快,几十年过去了,因年龄和健康的原因不能再为党做更多的工作了。但我要求自己的儿孙世代相传、生生不息地为共产主义在中国的实现而奋斗。
儿女们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三儿子赵东民,他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从思想上、组织上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他在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获得了西安市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从思想到行为,他都坚持是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响应党中央号召,反腐倡廉、光明磊落,以大局为重、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并赢得当地群众和大多数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共产党、关心国家民族命运的同胞、同志的高度赞誉。他对不法分子窃夺公共财产痛心疾首,对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以法据争,对宪法赋于的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之权被弱化、和下岗、失业工人的处境表示了深切的同情。他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主动地义务为他们依法维权。西安的很多群众说“赵东民维权中被一些工人当作救星一样看待,有些工人直言找到了真正的共产党”。然而,在我看来,赵东民本人只不过是荒原上的一个不知名的小草而已。
赵东民为工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实践中,深知个人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他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国营经济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命脉。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营(公有)和集体企业纷纷亏损、倒闭或者破产,这究竟是为什么?他指出,这个原因首先是工会会基础委员会,即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现行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滞后于历史的发展。他的研究以及事实证明“现行落后的职代会形式,不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实现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进而不能保证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工会对厂长(经理)进行监督,实现我们依法在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尽管我们有的工友们,曾经不分昼夜、加班加点、而且不计报酬的在工厂埋头苦干,仍然无法根本根本扭转企业和我们自身的经济困境。还有,尽管我们有的工友们曾经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极有限的积蓄,为资金匮乏的企业集资输血,最后仍没能挽救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国营(公有)和集体企业。”
所以,他提出了“根据《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提出如下申请:改革企事业职代会,批准筹建陕西企事业职工维权代表大会。为了强调这个组织,仍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会旗帜下的工人代表组织。暂定“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
然而,向省委、省总工会所倡议的“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 申请书面材料还未得到任何公开的书面回复,申请尚在进行之中,却被市民政部门判定为非法,把坚持宪法原则、党的宗旨、胡锦涛十七大报告精神的行动视为非法,何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相信上级党组织会有公断。
赵东民在接受因非法改制权益受到损害的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委托时一再向他们强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工人有困难应该找工会,工会章程规定,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他的首要职责就是替职工维权.他们引导工人找工会,有什么罪?
以下,西安新城公、检、法和陕西省总工会的某些领导联手密谋加害赵东民的情况向你们作简要陈述:
一、在2009年6月15日,陕西十余家企业离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业破产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体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爱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期间,工会作为工人之家,还给老同志们提供了便餐盒饭,老职工们感到了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职工之家的温暖。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收到的公开信。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15:30时到16时之间。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到会议室还与工人促膝长谈。事后,全总的老干部还公开发文章指出。赵东民的作法不仅不违法,而且还输通了工人和工会组织的渠道,密切了工人和工会组织及工人阶级和党的联糸。
但是过后,工会的某些领导却在编造谎言,诬陷赵东民“煸动、策划”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冲击他们的党政机关、组织,造成工作瘫痪。而曾经参加递交公开信的工人群众说,其中根本没有闲散人员,都是职工;也没有造成所谓的瘫痪,工会只有5个人分别在会议室登台发言接待。负责接待的总人数不及总工会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来瘫痪一说???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约定的时间“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再次来到工会,并且秩序井然,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楼会议室登台,公开说:“再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台下掌声四起.午间,工会仍然为离退休职工准备了午餐,大家还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杂物一并捡走,清理干净,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及时制止劝阻,声明自己作为一个“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和曾经的法律工有资格在这里讲几句话,经过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允许后登台,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大家应该选出代表,每个企业有没有一个人站出来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单。之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然而,过后发生的事情令人吃惊:新城国保大队在8月19日秘密诱捕了赵东民,并秘密关押400多天,期间,东民的妻子因东民被冤,精神抑郁,长期睡眠不足,情致重病在身膝下又有两岁的孩子,上有我们行动不便的老人,向新城司法提出书面保释,未见回音;过后,东民之妻再次病重,我们家属书面请求保释东民回家,再遭遇拒绝;东民妻子病危之时,我们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一天过后,东民妻子暴病含冤辞世,我们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东民回家见妻子最后一面,仍然遭拒……
请问,人性尚无的执法者,何谈司法机关的人民性???又有何资格谈党性???越东民不仅是合法公民,他还是站在党和国家的立场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是谁肆意剥夺了他的人身基本权利?
二、自从2009年8月19日,儿子赵东民被秘密诱捕至今,新城法院拿人民俸禄,吃人民血汗的先生们,没有深入群众提供一份有说服力的能证明赵东民有罪的证据材料,仅凭陕西总工会某些大员先生的谎言来汉赵东民的罪。
然而,谎言是代替不了真理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导我们,看问题要从本质出发。不能单看表面现象。赵东民所维护的不是个人的私利,也不是农田里的小麦、玉米和棉花,他维护的是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政府的光辉形象和人民法律的尊严。
他的世界观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相连,是和广大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这一点新城公、检、法的某些大员先生们和省总工会的某些大员先生们,却站在反动的立场上,这只能说明,他们维护的是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竭力给省委、市委和政府脸上抹黑,在国人面前,给省委、市委和政府制造麻烦!
三、新城司法机关某些人为逃脱法律追究他们超期非法关押赵东民的罪责,他们把神圣的宪法和法律尊严为手中有玩物,以权代法、投机钻营,把给赵东民罗织的所谓“罪证:材料在新城公检法之间“巡游”了数次,仅最后一次到法院,也“放置”了三个月以上!直至现在也没有任何结果。
直到2010年9月25日开庭,阳光办案的理念也被新城司法践踏。旁听席上,仅是我和我的大儿子,其他亲心赵东民的社会各界人士无缘现场旁听。近乎秘密运作。而庭审现场的指控更是堪称一绝;几位工会大员先生们捏造的一派谎言,竟成了工人找工会后给赵东民罗列的唯一罪证。
公诉人把社会转型期间所产生的矛盾,一股脑的推向赵东民所踏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行为,以图开脱工会基层不作为的责任,所以,公诉人张口结舌,欲盖弥彰,在有拉法律大旗,掩盖他们对抗中央、省委、市委正确领导的罪责。
四、东民长期非法关押,除了在全国人民面前给党中央、国务院、总工会、省委、市委和各级政府造成不良后果外,还给我这一不幸的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
首先是我们的孙子入党,因为东民这件事而被推迟转正一年,其次,赵东民的大儿子今年9月升入高中因父亲被非法羁押、母亲含冤离世,现在经常头痛,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学习,而之前,他一直是班上的三好学生;我的大儿子赵建民因思念兄弟和忧虑,骑车摔断了八根肋骨,花去的医药费数万元;我们老俩口也有疾在身,经常性地失眠……我们如何生存请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予以关注.
五、本是一个文盲出生的农民,接受党的教育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深知我们党的事业发展过程的艰难险阻,也深知我们党的光荣和伟大,我坚信,党的历史和人民书写的历史还赵东民以清白的,我们的党的前途是辉煌灿烂的!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您的儿子赵志忠及我的儿孙们在您的领导下,会继续为党的事业、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奋斗到底!
此事希望省委、市委领导关注,并报告党中央。
一个近60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赵东民的父亲 赵志忠
2010年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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