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依法立即释放赵东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公诉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被告人赵东民已经被羁押13个月另27天,从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时起算,也有8个月时间,无论是否报经有关机构批准,都已大大超期羁押。现在,我提请有关当局注意下列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第33条: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颁布时间】2003-11-12):
“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2003年11月25日发布)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案件、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定强调,为了准确掌握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述相关法规,我提醒有关机关注意:现在对赵东民超期羁押早已非法,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并敦促新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必须停止非法行为,立即释放赵东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严格监督,责令新城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遵法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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