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龄:赵东民案判决中的三大硬伤
10月17日 ,赵东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细览判决书,发现有如下三点硬伤:
一、 无视案由确系省总工会的不作为引起:
该判决书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省建五公司等10多个单位的退休人员近150人,在刘高智、张兴财的带领下到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递交了他们所谓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反映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差距问题,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限期答复。”
谁都知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极不合理的。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哪个领导敢认定合理。《公开信》把工人们受到的这种不合理待遇向总工会反映,不是强行要求总工会消除这种差距(总工会无此权力),只不过要求总工会站在工人利益立场向国家向政府为工人说一句话!
如果总工会认为这种差距合理,认为工人的要求是无理。那好,你们作为代表工人的社会组织,也按工人的退休待遇拿养老金好了。估计真要这样,你们一定会比工人“闹”得更厉害。
如果总工会认为这种差距不合理,你就有责任有义务为工人说句话,肯定这种差距的不合理!如今,你们拿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薪资却把工人利益丢到了脑后。不是不作为又是什么呢?你们的不作为就是造成工人群访的根本原因。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完全回避了引发此案的案由。这是硬伤之一。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却没有及时向派出所报案
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作为省总工会的机关干部们,不会不知道这一点连小百姓都知道的普通常识吧:凡是发生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就要及时向派出所报案,请派出所出面维持秩序。让派出所来了解掌握现场。在机关先后两天“社会秩序遭到严重扰乱”的情况下,总工会几十个干部怎么就没有一个想到报案呢!
唯一的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不存在!
这个“不存在”,我们也可以从两次上访持续的时间得到证明。在这两次上访中,工人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具体答复,可是,在没有派出所到场施压的情况下,他们都在总工会下班以前自动退出了。真要来“扰乱”,有可能如此轻易“撤兵”吗!
没有派出所的现场勘察记录为证,这是第二个硬伤。
三、有不具法律效用的“人证”而没有物证
本案的关键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则构成犯罪,不是,则不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是个人还是群体,无论行为是无组织的还是有组织的,只要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不构成犯罪!
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须由证据说话!证据有“人证”和“物证”。一般说来,物证的价值更重于人证。因为,“人证”都有可能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提供的“人证”,受主观影响更大,所以,一般都不能当作有效证据。
此案判决书中罗列的16份证人证言,前六位是退休工人,都是说的自己参加上访的过程,没有提出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倒是提供了“赵东民和张兴财给我们讲上访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的证据。连乱喊乱说乱跑都不行,可见赵东明根本就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分析起来,既然是赵东民为首,大家都听他的。乱喊乱说乱跑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出现。即有,也只能是个别的。
第七个证人是王丰阗(系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值班员),他只证明了赵东明在这里租了两次教室开会。会议并非密谋策划暴乱或是打砸抢,肯定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无关。
我们再来看看,证明赵东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都是一些什么人?接下来的7人分别是
1、王安朝(系陕西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2、张仲茜(系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
3、陈军(陕西省总工会后勤部部长)
4、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副主任)
5、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5、王春雷(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主任)
7、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大家都看清楚了吧。七个人都是清一色的“长”字辈,连一个普通工作人员都没有站出来作证!
还有两个炊事员的证言是“大会议室开水供不上,(领导)要求我们停止做饭,用大锅烧水,给会议室供开水”。停止做饭的原因是“要用大锅烧开水”,而不是因为上访工人的“扰乱”以至做不成饭。
最后两个门卫的证言是“他们要找工会领导,我们也拦不住,就允许他们一大群人进了办公大楼,两次都有上百人。几次大规模上访时,机关都很乱,我们也管不下”。
他们证实了工人们不是砸门闯卡而是经过“允许”进入总工会的。至于机关里面具体的“很乱”,他们应该无权证明,因为他们履行职责之处仅限于大门口。
现在我们完全弄清楚了,赵东明在省总工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是由总工会七个领导干部的“组合拳”证“实”的。这7个与总工会利益紧密相关的“长”,出于维护其所谓“正常秩序”的目的所作出证言,应该说,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用。谁能担保其间没带有个人的主观倾向!谁又能担保他们没有串通作“组合证”!因为这些证据都不是由公安部门及时在现场隔开证人单独取得的。
所以,本人建议赵东明的上诉律师在上诉辩护中干脆就以这7个人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用为突破口!
究竟谁能证明赵东明严重扰乱了总工会的“社会秩序”?只能是现场提取的物证了。如今的普通手机都可以录音录象,60来人的总工会,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拍录出半点“扰乱”的现场呢?
退一万步讲,从6月15到25,其间有整整十天时间,既要告赵东民“扰乱社会秩序”,为什么不安装录相抓现场呢?
还有,前面已经说过,为什么不及时报案,让派出所来抓现场?
拿不出“现场”,这是第三道硬伤,最大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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