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案:超越司法的辩护与拷问
西安新城法院对赵东民案的判决,给人的感受只有两个字:耻辱。
赵案审理整个过程中的违法,众多网友和法学家已有许多令人信服的论述,兹不赘。这里,仅拟超越司法谈谈,既是辩护,更是拷问。
一,赵东民的“罪状”。
赵案的起诉判决及书证洋洋洒洒万余言,曲法罗织、保驾护航,当事者亦可谓用心良苦。如果从这洋洋洒洒中提纲撮要,则赵东民的罪状无非是一句话:“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再进一步提炼,除去后边援用法律的引申结论,则赵的“罪状”,实际上就是“组织策划群访活动”一句话。
这乃是时下转型接轨中的普世民主,所重点防范与镇压的“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超越“司法” 稍微将你的将视野扩大一些,这类“案件”的是非善恶,本来明明白白,是无需任何法学家或律师来予辨正辩护的。
这一论辩的自身,就已说明了是非善恶的混淆颠倒。
二,“群体上访”罪审辨
才疏学浅,无知于世界立法的历史,不知这“群体上访”罪是否“普世”。上网搜索,发现持异议者者多多,而肯定力挺者的新闻有一条甚为瞩目,也发生在西安,见于2008。11。13《西安日报》:
标题:《处置非法组织煽动群体性上访行为的重大突破》。
要点:“3人组织百余村民在陕西省委前聚集获刑”。
案情要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犯非法集会罪一案,于2008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安市三环路建设、中银万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用地经政府批准,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征用。2006年4月起,该村的房屋被拆迁。部分村民对赔偿标准、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等问题不满,推选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等人为村民代表。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组织、策划梁家街村村民多次到省、市、区政府集会上访,还曾多次去过北京……严重破坏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集会罪,应依法惩处。依法以非法集会罪,判处邱土改有期徒刑4年;梁管社有期徒刑3年;张建荣有期徒刑1年。 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看来,若认真追问,“群体上访罪”还是于法无据的,故此类案件的判决,多要援之“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等罪名方可定罪。
亦“不争论”“大胆的干”模式耳,中国特色。
“群体上访”的大量出现,已成当下中国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表现。记得今年的人代会,曾经有过一个“民主法制”的著名提案。一位著名的法制人士,连任三届人大代表的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先生,曾提出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提案。
理由是现在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刘代表列出了20种应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有其中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20种可能导致坐牢的行为包括: 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的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信访法规秩序的……
刘代表是以民主的形式表达的中国强势统治阶级的情感和要求。
三“群体上访”是赵东民们蛊惑策划出来的吗?
这一影响“稳定”的严峻现象,是赵东民们策划蛊惑出来的吗?
对赵东民一类“策划组织群体上访”“非法集会”“集中扰乱社会秩序”实施“严打”,就能“维稳”吗?
显然,是非颠倒,本末倒置。
赵东民案式的判决,这是这一逻辑的产物。
30年的改开,将“领导阶级”和“联盟基础”“改”成了“弱势群体”,原来的强势变成了下岗、打工仔、农民工、黑窑奴工、三陪二奶和鸡。为民的执政,名副其实地成了强势疯狂掠夺、肆意挥霍和无耻卖国的“保驾护航”,在野蛮拆迁和对付群体事件中,武警和黑社会早已“两手硬”,私家狼狗保安作为“必要补充”还未计算在内。 不用继续“深化”,特色中国早已成为世界最大最野蛮的血汗工厂,社会财富的聚敛和贫富两极的迅速分化,已令全球化的世界各国相形见绌。而“屁民”众生,被剥夺、被剥削、受尽侮辱损害,只好默默忍受,不许罢工,不许四大,不许“群体”表示愤怒,给他们留下的唯一合法表达申诉的渠道,就叫“上访”。然而,在强势阶级的恣睢和愈演愈烈的腐败面前,一方面是弱势的不平血泪沧海横流,一方面是接访的容量、敷衍和耐性愈来愈不可容忍,于是,各地的信访局早已变成“截访局”,能否有效截访早已成为各级考核“执政为民”的硬道理和硬杠杠。在“攻坚改制”和房地产开发中,只要有三个以上群体酝酿轻举妄动,在上访路上,马上会遭遇武警的有效执法,这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上海拆迁中老百姓“群体散步”式的“依法”表达方式,河北的 “群体旅游”进京表达方式,就是中国特色“群体上访”有罪下老百姓的一个创造,一个举世罕见的黑色幽默。
“跳楼索薪”、“非法自焚”、“开胸验肺”等等,更是“法制建设”中“暴民”创造的表达方式。
四,“组织策划”何罪之有
权钱勾结疯狂掠夺,被剥夺者任人宰割,知识阶层出于良心信念而不是个人利害,挺身而出帮助他们维权抗争,说明共产党的宗旨尚未颠覆净尽,天大的好事,“组织策划”何罪之有!
“毛主席去安源”也好,“刘少奇去安源”也罢,赵东民跟踪前辈脚踵,说明后继有人,不过从“初级阶段”起步,命运遭际,居然比“去安源”时代还要严酷!
可叹!
对于这样一个小小的赵东民“公审”,动用数以百计的警察,如临大敌,神经衰弱委琐得太为好笑。
这不禁使人想起高尔基的名著《母亲》中对巴威尔的审判,想起希特勒策划“国会纵火案”以迫害共产党人,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辩护演说。
巴威尔就是因为“策划”工人罢工而受审的,沙俄的审判,在公开性上还不像新城法庭那样心理脆弱。莱比锡法庭审判季米特洛夫时,德国法西斯总理兼内政部长戈林以证人身份出庭,最终不得不宣判季米特洛夫无罪,在自信气度与程序的“合法”方面,比新城法庭似乎更“普世”一些。
巴威尔法庭演说:“我们是社会主义者……我们是私有财产制度的敌人,我们认为:将人类只看作使自己发财致富的工具的社会,是违反人道的……我们对于它的道德,虚伪的伪善,决不妥协……我们的口号很简单:打倒私有制度,一切生产资料归于人民,全部政权归于人民,劳动是每一个人的义务。……我们工人是一定会胜利的”,社会主义“一定要实现!”
季米特洛夫在法庭上庄严宣告: “国会纵火案的真相对真正罪犯的判定,将由未来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法庭完成。伽利略被惩处时,他宣布:‘地球仍然在转动着!’具有与伽利略同样决心的我们共产党人今天宣布:地球仍然转动着— —历史的车轮向着共产主义这个不可避免的、不可压倒的最终目标转动着……”
这些红色经典都曾是编入语文教材,哺育过赵东民前后一两代人,现在的命运也同《包身工》一样,已被“与时俱进”掉了。
“人民法院”,居然这样害怕人民?
五,赵东民案是对工会、司法以及执政的严峻拷问
工会状告工人,一个普世荒诞和黑色幽默。
“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长达7小时之久”云云,这一逻辑只有在控告资方时才能成立,工人代表同资方交涉时只会受到资方蓄意干扰和破坏。
这一荒诞,在全球化的普世上,也许只有中国特有。
“干扰”“长达”云云,至少说明工会的失职和不作为。
他们不是“不作为”,而是“很有作为”——他们早已“转型”为资本掠夺国民的忠实的“保驾护航”工具。
全球化的黄色工会,虽然根本路线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只搞经济斗争,但至少在表面上还要做做样子,以表现自己是代表工人与资方打交道。像美国的产联劳联,他们虽然在政治上是维持资本主义秩序的“劳资和谐”工具,但在具体纠纷中,他们还要维持雇佣劳动的前提下,代表工人说说话。中国“转型”中只知道为老板“保驾护航”与迫害工人的工会,早已堕落为老板的保镖和跟班——品格比黄色工会还要低。
招商引资中的典范企业富士康,是一个充分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独立于法制之外的资本专制王国,20世纪的劳工的集中营,凌驾于当地政府头上的太上皇。富士康迫于舆论压力到2007年才成立工会,深圳总工会提名的工会主席陈鹏,居然是老板郭台铭的私人秘书,一直是郭老板的私人管家,负责安排郭在大陆期间所有的工作和生活。2008年经济危机初期,这工会就发文强调与老板“共渡时艰”,强迫工人接收无薪休假——富士康工会可谓中国企业工会的一个典范。
富士康的血汗劳动,受到海外媒体的谴责,中国的《第一财经》一报道,富士康提出赔偿千万的诉讼。深圳中院无视法律,立马冻结记者财产,简直就像富豪的看门狗。自然,《第一财经》非赵东民可比,经过一番调情,不打不成相识,一场法制闹剧最终以一元赔偿而“和谐”结束。
富士康哪一次工人自杀,都可以追究老板及其爪牙的刑事责任。
层出不穷的黑窑奴工案,与达赖的野蛮农奴制接轨,与“工会”更是不着边际——主流媒体的结论居然是“用工不当”。
赵案的证词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总工会自控自证,一部分出自上访工人,这类证词对赵东民而言是有点令人寒心,显然,他们是警方威赫分化的产物。工人阶级的觉悟要有一个过程,曲折失败在所难免。但历史进程是改变不了的。这一套做法与起文革之初工作组抓右派、整反革命的方式颇为相像。当年受迫害着也曾不断信访上告,历尽艰难曲折无济于事。毛泽东主持8届11中全会通过了《十六条》,一下子天翻地覆——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何须谁人平反!
“好得很”,也可以是“坏得很”。
立场不同,结论可以完全相反。
从来没有什么普世的是非与司法公正!
“聚众群访”“干扰办公”等罪名的“普世化”,不免使人想到 “十年浩劫”。对于那些热中变成“主人”的“公仆”,才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浩劫”。彼时,不能很好代表人民,草民百姓有权“炮轰”“火烧”,顽固对立者甚至可以“打倒”——那才是人民群众的真正民主,是制约公仆杜绝腐败的紧箍咒。
“浩劫”中,解放军有个“五不”原则。群众对革委会、对军管会有意见,甚至“冲击机关”围攻战士, “部队一律徒手,坚持五不(吵不动气,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打伤不开枪,出入不带枪),向群众宣传毛泽东思想,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如今连“上访”动辄违法,被抓被打,或交由“安元鼎”关押——这就是极力鼓吹“政改”的买办精英所设计的“普世民主”!
这一些,买办精英称作“转型接轨”或“普世”“补课”,毛泽东主席也有过类似论断——曰“最坏的资本主义”。
人民大众的“启蒙”, 不能单靠理论家,残酷的现实才是真正的的老师。除了正面教员,还离不开反面教员。这也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赵东民案,就是这样一位老师。
六,赵案也是“双刃剑”。
赵东民案是劳资两大阶级、大众与精英、左右两翼的一次较量。一审的结果不仅仅是赵东民个人,更是劳动阶级的失败,是资本权贵的胜利。这结果等于向弱势阶层宣告:你们最好默默接受宰割,不甘忍受有耐心的话,你就年复一年的“依法上访”吧——不过可要记住:不能“群体”!
这是政改“民主化进程”留给你们的唯一“民主”空间!
这一结局也等于向精英阶层宣告:跟着我们“普世”,“黄金屋颜如玉”大大的有;如果自讨没趣,坚持为打工仔们“民粹”的话,赵东民就是榜样!
走什么路,自己选择吧!
可惜万事古难全,有一利必有一弊,至少是美中不足。赵东民案也等于向世人宣告,我们的工会,我们的司法,就是要这样,旗帜鲜明地为资本保驾护航,心甘情愿做老板的豪奴和保镖!
毛泽东主席有篇文章叫做《丢掉幻想,准备斗争》,如果赵案的结局起到这样的作用,那也是事与愿违,无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既得利益阶层,难道非得捞了就跑,只走“移民”一条路吗?
七,赵案与通钢事件和邓玉娇案比较
将赵案与通钢事件比较一下不无启发。
按照赵案“策划”有罪的逻辑,通钢事件中黑龙江省委和建龙集团的当事人盗窃瓜分国资,数额数十百亿,他们肯定有许多次“天上人间”式的密谋,那算不算“策划”?“法制”可曾追究?
通钢事件的结局,只追究“凶犯”,并未追究“群体事件”的“策划”“罪魁祸首”——那是因为工人阶级团结声势浩大,并非当事者大度与宽容。他们对“攻关改制”的答复,不就是随着工人抗争力度的增加而“与时俱退”的吗?
工人阶级自己的觉悟与成长才是根本——“从来也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赵东民案,如果西安有数万工人的支持抗争,结果恐怕会就是另一个样子。
邓玉娇案后来的结局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抗争基本是个人行为,二是因为社会反应强烈,故可以让步妥协,以维持“和谐”。如果没有这两个因素,那邓玉娇完全可以“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
邓玉娇的自卫反抗,毕竟是个案,“从宽发落”不致影响大局。赵东民案则不同,他“策划”的是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并向省总工会挑战,这些都不可效法。再者,赵东民的作为,预示着毛泽东常说的“知识分子与工农大众结合”的可怕苗头,此风亦不可长,一定要扼杀于青萍之末。
当然,赵案之不可高抬贵手,肯定还有西安当地的具体原因。“个别”表现“一般”,“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我们的着眼点,“一般”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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