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特别强调: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并且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赵东民和陕西省总工会的矛盾算不算人民内部矛盾。从陕西法院的判决书上看,赵东民没有海外反华势力背景,不是民独轮,没有非法组织活动,也没有暴力行动,也没有经济犯罪,仅仅是和维权工人拜访工会,而妨碍了陕西省总工会的“正常办公”(陕西省总工会在开历史的玩笑,堂堂工会机关,居然把接待工人上访视为妨碍办公)。按照毛泽东主席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文件中的定义:“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赵东民和国企维权工人是不是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是不是,请全国人民明鉴。赵东民以及国企维权工人和陕西省委领导下的政府机关陕西省总工会之间的矛盾,是不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不是应该按照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在政治局讲话的最新指示精神进行处理?
现在让我们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点要求,来对照陕西省有关部门在处理赵东民和陕西省总工会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上到底做得怎么样。
第一、胡总书记说,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我们来看看赵东民和陕西省总工会之间的矛盾源头是什么?是赵东民带领改制国企的维权工人寻求总工会的帮助,而总工会不但不提供帮助,反而认为赵东民干扰了他们正常办公。问题的源头就是国企工人因利益受损而需求总工会的帮助,总工会应不应该帮助国企维权工人,可不可以帮助维权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宗旨和职能说得很清楚,陕西省总工会当然应该提供帮助,可工会不但没有提供帮助,反而对给予维权工人帮助的赵东民加以打击,让维权工人更加绝望无助,陕西省这个做法就不但不是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反而是严重加剧了矛盾。
第二、胡总书记说,要“注重维护群众权益。”
在赵东民和陕西省总工会的矛盾问题上,谁是群众?赵东民代表的是几个国有企业维权工人群众的利益,而且他们的背后,还有几千万的国企维权工人群众的利益,赵东民他们当然就是群众,按照胡总书记的指示,他们的利益就应该得到维护。陕西省总工会作为陕西省党委领导下的一级政府机关,就应该按照胡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办事,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结果陕西省工会不但没有维护工人群众权益,反而对帮助工人群众的法律工赵东民一抓二判刑,将之视为寇仇,这是不是在损害群众权益?
第三、胡总书记说,要“注意做好群众工作。”
赵东民和他帮助的国企维权工人群体是群众,胡总书记指示,要做好他们的工作,什么叫做好,把人偷偷抓起来秘密关押一年半,完了再秘密判刑这叫做好吗?这样做,群众能满意能说共产党好政府好吗?看看进步网站登载的全国声援赵东民的声音,不但西安的工人群众不满意不叫好,现在连全国的工人群众和进步人士都不满意不叫好了,这样的群众工作叫做好了吗?不但没做好,反而是严重的失败,甚至是政治上的失败。危险得很。
第四、胡总书记说,要“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今年年初,另一位中央领导,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永康书记的提出的“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总书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致的。而对赵东民以及维权工人和陕西省总工会之间的矛盾,陕西省政法部门是不是在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呢?一抓二判是什么教育疏导,对维权工人的诉求充耳不闻甚至横加打压是什么解决实际问题?简直是南辕北辙,火上浇油。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上,中央又再次重申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可中央精神刚刚公布,陕西省某些部门就在混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道路上越走越远,公然把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群众权益的赵东民同志视为敌人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这个判罚严重违背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违背了胡总书记提出的四点要求,也违背了周永康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陕西省某些部门某些领导同志犯的这个严重错误,如果不加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将在政治上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全党以及社会各界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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