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西安赵东民事件案情分析的调查报告
:南柯
赵东民——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他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本科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并于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赵东民作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赵东民在接受因非法改制权益受到损害的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委托时一再向他们强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赵东民是一个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好同志,他没有选择堵路,更没有其他的静坐游行示威等行为,而是选择了和平的依法抗争。他与工人兄弟一道并肩奋斗,而没有任何实际利益可图,但是他依然满腔热忱去为工人代言。赵东民 2009年8月19日 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在被羁押1年多后于 2010年9月25日 在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10月17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判决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赵东民事件发生以来,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声援,从而进一步激化了人民内部矛盾,给党和人民政府和全国工会组织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如果用判决有罪的方式进行打压,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从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在全社会都在学习和贯彻中央精神的时候,司法部门也应该以民生为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工人利益。
一、案件的起因和详情
1、案件起因。2008年,陕旅集团欲出售国企西安宾馆、唐城宾馆和东方大酒店。经过三家酒店西安宾馆、唐城宾馆和东方大酒店的职工联合斗争,有关上级部门暂缓对三家国企酒店改制。赵东民曾经应邀到过东方大酒店,并向该酒店职工介绍了维权思路。 2009年6月15日 赵东民和工人一起到陕西省总工会递交《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总工会的公开信》,提出要联合起来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赋予职工会员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因陕西省总工会答应10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赵东民与工人于陕西省总工会答应的10日的最后一天即 2009年6月25日 到陕西省总工会了解协调情况, 2009年8月19日 却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在被羁押1年多后于 2010年9月25日 在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2、案件详情。 2009年6月15日 ,陕西十几个企业的离退工人及在企业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破产改制工人和下岗工人代表160余人联合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提出要联合起来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赋予职工会员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受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陕西省总工会安排的时间再次来到工会,受到工会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在赵东民的劝阻下,工人们形成了代表名单后,有序离去。
7月10日 陕西省总工会报案称“赵东民幕后指挥‘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网上歪曲宣传等违法活动,并策划组织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进行群访,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他们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退休人员为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
8月19日 晚,赵东民在住所被国保大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至今,不让亲友看望
9月23日 ,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正式批捕
12月11日 ,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被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新城国保大队补充侦查
2010年2月11日 ,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
5月11日 ,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起诉被撤回
6月2日 ,新城检察院声称获得“新的证据”
6月29日 ,新城检察院再次作出上述公诉
赵东民的妻子邓永霞从丈夫被抓以后背负起家庭的重担,由于整夜失眠、积劳成疾, 2010年8月31日 ,36岁的邓永霞不幸离世。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当天未进行宣判。
2010年10月17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判决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赵东民事件自发生以来,引起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各地群众的高度关注。赵东民案开庭审理后,各地群众纷纷自发成立赵东民事件关注团,要求执法部门按照党章和宪法的原则,公开公正地处理赵东民案。
二、案件分析
1、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结论部分。本院认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广大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会上访或投诉,但该上访行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序进行。陕西省总工会设有专门信访接待机构处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信访,而被告人赵东民却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涉访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对被告人赵东民及其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百余名退休人员集体上访前,被告人赵东民均召集部分上访人员代表开会,会上研究、安排、部署了上访负责人、集合地点等事项; 6月25日 群访中,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每次上访结束后,被告人赵东民均组织上访人员代表召开总结会,通报上访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 6月25日 群访结束后的总结会上,被告人赵东民又提出如省总工会再不作为,各企业的上访人员代表要进驻省总工会,全面监督省总工会的工作,此节被证人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何志杰等人的证言证实,该事实充分证明了被告人赵东民在两次群访活动中所起的组织、策划作用,作为这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被告人赵东民主观上对两次群访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且致省总工会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该后果的发生与被告人赵东民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赵东民辩称其没有组织、策划集体上访及其辩护人辩称赵东民主观系过失的辩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查,在两次群访过程中,众多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致使省总工会机关所有部门无法正常工作,全力接访,直接造成省总工会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使工作瘫痪达数小时,造成严重损失,该事实被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人王安朝、张仲茜、陈军、王俊明、冯勇等人的证言证实,故被告人赵东民辩称两次群访未造成省总工会机关瘫痪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及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赵东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判决书结论部分的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组织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因此, 2009年6月15日 赵东民及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反应情况,陕西省总工会就有维护赵东民及该判决中所罗列的那些工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赵东民及该判决中所罗列的那些工人的上访显然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又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431号文第二十二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因陕西省总工会答应10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赵东民与工人才于陕西省总工会答应的10日的最后一天即 2009年6月25日 到陕西省总工会了解协调情况。因此,我们可以认定 2009年6月25日 赵东民与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了解协调情况更是属于合乎国家法律的正常上访行为。因此就赵东民和工人上访事件本身来说理应认定是合法的上访行为。 6月15日 ,150多名下岗工人到省总工会提交《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公开信条理清晰,内容明确,要求陕西省总工会有所作为并且要给出答复公开信的具体时间都是合情合理的。 6月25日 下岗工人根据省总工会出具的“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便条,监督敦促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进展,同样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再让我们来看看整个上访过程中有没有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是否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属涉访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损失呢?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首先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机关(陕西省总工会)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证据来源于陕西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的口头陈述。这些证人均系原告方的当事人。当事人证词中均出现“群访持续7个多小时”,“机关各业务部门全部停下手头工作,全力以赴接待上访人员”,“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等内容。而据参与“群访”的维权职工称, 6月15日 ,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有5个人,而陕西省总工会有60多人,双方陈述的内容明显不一致。一审庭审过程并未针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辩论,只是采信了一方当事人的口头证词。判决书中没有能够出具任何实质性的物证及旁证来证实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全部全程“放下手头工作,参与接访”,也就不能证明陕西省总工会因为群众来访而导致工作瘫痪。其次,假如6•15和6•25事发当时真的有严重混乱,并导致工会瘫痪及严重损失,总工会必然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从判决书中证人陈述看,6•15和6•25两次事件的结果都是工人有序离开,当时总工会不仅没有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中午还为工人购买了盒饭,说明整个过程都是可控的,并未造成混乱。而等总工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事件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充分证明6•15和6•25当天工会被”瘫痪“之说子虚乌有。退一步来说就算陕西省总工会60多人全部参与了接访工作,究竟给陕西省总工会造成了哪些具体的损失,怎样的严重损失,判决书里没有丝毫说明。、所谓工会“瘫痪”、“严重损失”等说法十分模糊笼统,陕西省总工会并没有给出切实有效的证据,甚至连详细明确的文字说明都没有,这明显是欲加之罪却偏偏无辞。
综上所述,什么工会损失,工会长达七个小时无法办公,以此来作为理由,由此造的严重损失来起诉赵东民,明显是荒谬的。现在就讲它是如何的荒谬,来做个说明,一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甚至工会工作人员都出来作证,七个小时无法正常工作。那么请问工会的领导机关里有谁挨打了吗,肯定没有,如果有,毫无疑问,如果有人挨打了,你就成了伤人罪了,没人挨打,那无非就是说得最不好听的说这些人就象上访群众似的,和你工会的人沟通协商。二是工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才是工会的主要的核心工作。所以现在就是说工会不仅应该和职工谈七小时,甚至我们可以说谈七小时少了,根据工会组织法和工会章程,工会是干什么的,不就是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吗?现在工人说我的权益没得到充分维护,我要求工会来给我维权,工会维权不够我就跟你谈,现在的问题是工会领导不仅应该耐心地和职工谈,还应该跟职工谈应该怎么样维权,这才是工会领导带头执行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所以谈七小时显然时间少了。
什么是工会正常工作?工会不应是橡皮图章,工会的正常工作不是坐在办公室喝茶、读报、填表格;工会的正常工作就是要解决工人阶级的实际困难,维护工人合法利益不受腐败官员及资本家的侵害。这也应该是工会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工会是为工人维权的组织,工人和你谈七小时算什么,就算是谈七十个小时,也不过分。咱们讲一句很公正的话,工会不是其它的政府部门,其它的部门比如公安局,上访群众多,公安局有别的事情,不能让上访群众一天到晚缠着,除非有刑事案件,公安局的人,包括我们的书记,包括我们的市长、县长,确实他毕竟有很多工作,不能光是你们企业的这点事,但是针对工会而言,这条不适用,因为工会是就是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只有两个工作,第一个,好好倾听工人的呼声,跟工人商量如何替你维权,第二个,如果还有时间,那就是回头去找那方面,和企业甚至政府商谈如何维护工人权益,从这个角度看,七个小时算多吗,人家工人找你谈七个小时算多吗,怎么叫不能正常办公?接待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倾听工人的呼声,听工人的疾苦,跟工人商量如何维权就是工会的正常核心工作,所以根据工会法第六条:工会说因为职工到娘家来反映和协商情况就不能正常办公了,完全不成立。
另外判决书指称“被告人赵东民发表‘如工会不代表工人阶级,不替工人说话、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等言论”;“被告人赵东民又提出如省总工会再不作为,各企业的上访人员代表要进驻省总工会,全面监督省总工会的工作”,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 2008年10月21日 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工会成员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赵东民的上述言行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赵东民“罢免工会领导”的言论只是指出工会应该出来维护工人权益,是为了安抚群众,以免群众有过激行为,并未有任何煽动性质,不应断章取义,将此作为赵东民的罪证。
另外我们再来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由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从以上材料分析来看,本案的关键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则构成犯罪,不是,则不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是个人还是群体,无论行为是无组织的还是有组织的,只要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不构成犯罪!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须由证据说话!证据有“人证”和“物证”。一般说来,物证的价值更重于人证。因为,“人证”都有可能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提供的“人证”,受主观影响更大,所以,一般都不能当作有效证据。此案判决书中罗列的16份证人证言,前六位是退休工人,都是说的自己参加上访的过程,没有提出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倒是提供了“赵东民和张兴财给我们讲上访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的证据。连乱喊乱说乱跑都不行,可见赵东明根本就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分析起来,既然是赵东民为首,大家都听他的。乱喊乱说乱跑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出现。即有,也只能是个别的。上访工人没有聚众冲击省总工会并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没有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显然也就够成不了致使省总工会工作瘫痪达数小时,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是正常接待,没有扰乱工作秩序无法进行,所以陕西省总工会在两次接待中才没有报警,如果陕西省总工会工作无法进行,应当有当天的报警记录。陕西省总工会报案材料证据由于缺乏视听资料等物证,显然不能证明赵东民的行为使陕西省总工会原定的工作未能按期开展、开始或致使已经开展、开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业。从现有资料看,公诉方并不能拿出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有力证据。省总工会出具的便条、提供的盒饭等等都间接表明,赵东民等人去总工会是寻求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并且整个过程是正常的。根据以上情况,检察院应该由于自己指控赵东民的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应该就公诉方举证不能,不能证实赵东民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状况,作出赵东民无罪的判决。
三、“赵东民案” 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的违法行为
1、陕西省总工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罪、诬陷罪。
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新《刑法》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可是陕西省总工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去和职工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去维护职工合法的基本权益,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责去做,反而颠倒是非罗列没有物证的证人证言,将真正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赵东民同志上告司法机关,导致赵东民事件在全国愈演愈列 ,激化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了全国社会的动荡,使得该事件的发展频频升级,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违反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玷污了全国工会的工人阶级性质,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此陕西省总工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涉嫌严重的渎职罪!
又据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称:“赵东民……幕后指挥‘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网上歪曲宣传等违法活动,并策划组织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进行群访,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他们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退休人员为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期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然而事实是工会的某些领导却在编造谎言,诬陷赵东民“煸动、策划”工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冲击他们的党政机关、组织,造成工作瘫痪。而曾经参加递交公开信的工人群众说,其中根本没有闲散人员,都是职工;也没有造成所谓的瘫痪,工会只有5个人分别在会议室登台发言接待。负责接待的总人数不及总工会60多名的十分之一,何来瘫痪一说???
2009年6月15日 ,陕西十余家企业离退休工人代表以及在企业破产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工人代表一百六十余人,集体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受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期间,工会作为工人之家,还给老同志们提供了便餐盒饭,老职工们感到了工会作为群众组织职工之家的温暖。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收到的公开信。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15:30时到16时之间。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到会议室还与工人促膝长谈。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约定的时间“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再次来到工会,并且秩序井然,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在二楼会议室登台,公开说:“再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台下掌声四起.午间,工会仍然为离退休职工准备了午餐,大家还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杂物一并捡走,清理干净,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及时制止劝阻,声明自己作为一个“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和曾经的法律工有资格在这里讲几句话,经过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允许后登台,说:“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大家应该选出代表,每个企业有没有一个人站出来 ?”大家同意,并形成了代表名单。之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陕西十余家企业的离退休工人向工会反映他们的企业在破产改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国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工人当家作主的责任,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性质截然相反。如果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有情绪性行为——这在群众上访中常常是难免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也应该首先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时,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制止。到今天,我们没有听到采取这方面的措施,总工会是7月才报案,而两次民众上访时间总共是7小时;从工会梁小民等五人接待他们,并承诺“十日内通报协调情况”看,从工人群众按约在10天后才再去工会听结果,以及老工人们将吃过饭的饭盒、水瓶等物一一清理干净这个细节看,都可以说明在工人群众走访省总工会的全过程是健康有序的,看不到有影响省工会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迹象。
赵东民作为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的一个法律工,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在陕西二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09年,陕西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三家国有性质的酒店改制,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为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进行法律帮助,是一个法律工应承担的工作;他提出的“维权三原则”是正确的;他在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分歧时提出“选出代表”的建议是适时的,合法的,是在维护上访秩序;他作为维权法律顾问所做的事情,在履行律师的工作,不是出于个人的无理要求和发泄私愤;他是在帮助省工会正常工作,而不是聚众扰乱省工会工作。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使被诬陷的人受刑罚处罚的目的。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和陕西省总工会工作人员证言:造成7个小时不能正常办公,给总工会造成了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诬告行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从工人们 6月15日 上访,陕西省总工会直到 7月10日 才告发,明显具有使被诬陷的人受刑罚处罚的目的。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再从陕西省工会的报案时间分析,很难说发生过严重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如果说工人群众 2009年6月15日 上访,可能突然而时间短促,总工会骤不及防,没有来得及报案,那么十天后工人群众再来总工会,是总工会预先约定的,即使不事先请求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秩序,也完全在事态发展影响总工会正常工作时,也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场“人证据获”地抓捕赵东民,无需花费400多天功夫还不能宣判赵东民犯罪。赵东民聚众使省总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在这么长的时间使省总工会“不能正常办公”,省总工会当时能不报警?能不寻找警方来省总工会制止这“严重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发生了长期的、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状况却不报警,这从逻辑上讲得通吗?如报警后,警方记录的现场情况,也可作为证据。但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这两天,并未有警方来省工会制止赵东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反面证明省总工会当时也未认为赵东民等人有严重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这从反面证明,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称赵东民聚众使省总工会“长达7个小时左右不能正常办公”是不成立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检察院和法院涉嫌超期羁押。公诉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被告人赵东民已经被羁押13个月另27天,从检察院提起公诉之时起算,也有8个月时间,无论是否报经有关机构批准,都已大大超期羁押。 按照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对嫌犯的羁押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最高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可以根据126条规定,在124条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这四种案件羁押期最高为五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五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据127条规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最高期限为7个月。126条和127条的延期,规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请注意,这个“较长时间”指的是超过127条规定的最高期限7个月以上的。而与这个时限对应的只能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就是说,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的时限,绝对不可以超过7个月 而赵东民自 2009年8月19日 被羁押至 2010年9月25日 开审,羁押期达到了13个月零6天!相当于124条规定时限的4·4倍!相当于“较长时间”的“起点”即7个月的两倍!要不是舆论呼声一阵紧过一阵,说不定这个“较长时间”还要继续长下去!一个未见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文书而又羁押如此长时间的案件,不是天字第一号的大案重案又是什么?赵东民案件情节十分简单,各个环节都没有延期理由,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从拘留到提请法院审理,即使两度“补充侦查,总共绝对不能超过半年。据悉检察机关于2010年春节过后向新城法院提起公诉,从 2009年8月19日 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国保大队拘捕起算,如果不超期,就说明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可见证明赵东民犯罪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间恰在今年2月19日半年期限到时,法院依法对赵东民案决定是否受理时间最长为7天,受理后至此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要宣判,“特殊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那末赵东民案必须在今年5月中旬审结。现在已经是10月了,大大超期而尚未宣判。据说,6月中旬,赵东民辩护律师再次找到新城区人民法院时,被告知“刚刚退回补充侦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解释,法院对起诉书认为“需要补送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规定,没有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按法理,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就是证明犯罪证据不足,法院此时应当作出的是“不予受理”,而不能违法不按规定期限开庭审判。如此长时间延期审理,只能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讲的【特殊期限】:“【特殊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国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赵东民案审判程序违法。新城区法院对赵东民的判决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对赵东民案审理不合法,对赵东民超期羁押的审判程序违法事实十分清楚,完全可以认定。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称:“ 2009年8月18日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23日 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历时36天,超过法定正常规定的10天日期达26天,虽然在依法可以共有34天的延长期内,但从总工会的报案时间是 2009年7月10日 ,新城分局刑事是在一个月又9天后实行拘留,捕前已有一个多月的调查,不应在刑事拘留后再有延期审查批准逮捕时间。起诉书接着称:“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于 2009年11月2日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09年12月11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0年2月11日 ,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从文字叙述看,合乎规定;但已经表明有3次延期,其中两次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看到,起诉书称是“ 2010年2月11日 ,本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则说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胡侠、肖建堂、代检察员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民及其辩护人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0年9月13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尽管检察院起诉书声称“后于 2010年5月10日 撤回起诉。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再次起诉的起诉书的日期是“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这里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违法审判事实已经无法掩盖。
第一,检察院称第一次起诉是“ 2010年2月11日 ”,而起诉书是“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这是矛盾之一。这可能是为了把起诉日期从2009年改到2010年,以便掩盖一审超期的事实。
第二,但是即使这样,也难以解脱为什么在9个多月才开庭的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款:“【公诉案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满打满算再加半个月,也必须在2010年5月中旬宣判,那么这4个多月怎么交待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说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
第三,这样一来,就把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陷于违法地位。检察院只有将起诉日期定在 2010年2月11日 上,它才勉强合法,如今法院说是 2010年7月5日 提起公诉,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已严重超期羁押,这是严重违法,要受惩罚的。
第四,所以检察院起诉书称是“ 2010年5月10日 撤回起诉”,为法院和自己的违法审判都掩盖过去。但是,即使如此, 2010年7月5日 再次提起公诉也违法超期,就是检察院起诉书标的“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也超期19天,如何交代?
第五,判决书称:检察院“于 2010年7月5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里没有说是何时开庭。按法院所说的检察院起诉日期,依法最迟法院必须在8月中旬宣判,但是我们知道的开庭日期是 2010年9月25日 ,宣判日期是 2010年10月17日 ,即使报请省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也应该在 2010年9月20日 宣判。
第六、为此法院又称:“ 2010年9月13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意延期审理”,借以掩盖去违法审判行为。但是,这里又生出一个问题,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法院何时开庭对检察院新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法院未经法庭调查辩论而径直宣判,审判程序严重不合法。
以上根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序(2009)第340号起诉书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首先可以认定: 赵东民案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无效,应进行重新审判。本案审理已严重超期,并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赵东民继续羁押已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释放赵东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赵东民事件是稳定因素还是不稳定因素
2009年7月10日 陕西省总工会报案称对赵东民等“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事实究竟是不是如陕西省总工会所担心的这样呢?赵东民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他在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赵东民作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赵东民一再要求工人群众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讲话精神办事,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监督工会的工作,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赵东民强调按照宪法和工会章程办事,一方面批评基层工会,提出改革职代会的弊端和监督工会的建议,希望改革工会组织,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方面引导大家有困难找工会。
2008年11月21日 ,《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强调:“以达成共识的毛泽东思想原则做指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 2009年4月19日 赵东民指出:工农的维权斗争不是上访,不是堵门堵路、更不是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打砸抢,而首先是广泛紧密地团结起来,依法罢免他们中的顽固分子! 2009年6月13日 ,他在《第四次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会总结》写道:“研讨会最后形成初步共识:即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赵东民的维权行为给工农群众指引一条合理合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用疏导的方法帮助维护社会稳定。而某些地方官僚依靠强权打压的方法只能带来表面的稳定,却使社会矛盾不断积聚,直至引发更大的不稳定。赵东民正是基层社会稳定的积极健康力量。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稳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赵东民正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定拥护者和捍卫者。
赵东民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他也是发起和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活动的骨干之一,积极发出学习毛泽东思想的倡议。毛泽东思想既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指导思想,学习毛泽东思想又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的内容。 在《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08总结会纪要》中,赵东民和他的同志们公开声明和主张:“历史的进步要求我们,既要和代表官僚资产阶级及帝国主义利益,公开反对毛泽东思想,主张复辟资本主义的《08宪章》派作坚决斗争,同时,也要时刻警惕,极可能让我们重蹈‘打倒一切,全面内战’覆辙的极左或者形左实右思潮。”“工农必须团结起来,把阶级维权运动和反腐,即反官僚资产阶级,和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运动结合起来,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而这个斗争必须从和工贼及工贼思想争夺工会主宰权开始,因为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赵东民作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在《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中提出的维权要坚持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赵东民同时也是宪法原则的积极捍卫者,《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倡议书》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
习近平曾指出,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而赵东民正是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反对私有化,反对国有财产流失,抵制复辟资本主义。 2009年4月7日 ,他以研讨组调研员的名义在《09陕西工农维权状况初步调查简报之二》中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营(有)和集体企业纷纷亏损、倒闭或者破产,这究竟是为什么?国营(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和“重组”等口号下,原本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同时也是属于我们工人阶级集体的国有资产,几乎无一例外地流失,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上述的主要原因,工人阶级面临彻底失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最基本生存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呢?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是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捍卫!赵东民是一位识大体、顾大局、敢担当的真正的基层共产党员,这样的人正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给赵东民定罪只会阻断工农群众、弱势群体合法有序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彻底将他们推向海外反华力量支持的颜色革命势力,这必将瓦解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五、震惊全国的赵东民事件综述
赵东民事件从关注人群看,有老革命家、老干部、大学教授、网络媒体名家,有工人、农民工、学生、知识分子、农民、干部、公检法、海外友人,可以说涵盖了社会各主要阶层。从地域空间看,从南到海南岛,北到黑龙江,东至辽东半岛,西到新疆,基本涵盖理国内省份,尤其是北京、河南、陕西、湖北等地的网友不但舆论关注,还已经采取现实声援关注。赵东民为了工人维权锒铛入狱,家破人亡的命运,一年来得到了各地的关注,据说还有海外友人捐资同情。不能不说是中华大地良心良能的觉醒,赵东民事件是继汶川地震以来,民间关注时间最长的事件。从对赵东民个体命运的关注,现在已经上升到党的存亡、宪法的维护和国家的兴衰高度来看待,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它的意义,在未来堪与重庆唱红打黑相媲美,赵东民事件是自下而上寻求党群一体化,而重庆唱红打黑则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党群一体化运动。可以断言,重庆发展的模式,没有赵东民这样的民间工人代表的觉醒是不会持久的。赵东民事件意味着国家主人寻求自己做主的努力,因此说重庆政改模式与赵东民事件反映的民意的结合,就是中国的政治发展的最佳归宿。那些定赵东民罪的,必然在未来政治改革中失去人民的支持而被扫入历史垃圾堆!
周永康同志 2008年6月16日 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曾经明确指出:“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律成为保护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待人,不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更好地保护人权,不侵犯人权、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办冤案错案;更好地维护人权,把维权的旗帜主动抓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动维权,等别人插手利用、群众闹起来了再花更大的力气,更大的成本去解决,真正让人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
“面对人民内部矛盾高发的新形势,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着力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体现在惩治预防犯罪工作中,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近年来,少数干警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以致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充分说明政法队伍建设中最薄弱的是思想政治建设。我们要确保政法队伍永不变质,最根本的也是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推进司法民主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要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的所有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执法工作越公开,人民群众的监督越有效,政法队伍就越不会出问题。”
如果继续关押赵东民,地方中央将要在政治上付出更大代价,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继续丢分,共产党的民心民意储蓄将会花光,暴力革命的因素就会加大。如果无罪释放赵东民,将会缓和党和政府和工人群众对立的情绪,争取人民内部矛盾范围内解决,否则对抗的矛盾因素就会激增。中国目前外交内困危机正在全面爆发的前夕,一个事件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引发国内大的动荡。按照党处理人民矛盾的方法,可缓不可激,可解不可结,从大局出发,我认为党和政府妥善和解赵东民的问题。刑拘赵东民一事,清楚地证明,陕西西安地方政权公然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违背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对抗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无视胡锦涛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不仅“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而且直接逮捕和伤害普通群众所热爱的维权代表,把“维权的旗帜”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夺走,故意让别人插手利用,企图让群众闹起来,已经完全站在全国人民的对立面——敌人的立场上去了!
: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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