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四:对赵东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在《请高层和有关部门注意一:赵东民案审判程序违法》文中说:“对于新城区违法审判,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早有揭露,可能提醒了聪明的法官,因而在法律文书中做了手脚。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欲盖反而弥彰。我可以告诉造假者,不要再枉费心机了!我现在仅仅以法律文书为根据,其他打假方式现在予以保留,看情况需要再说。”对于法律造假的打假最好方式,就是审判公开透明,因此我请求中央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倡议所有关注赵东民案的网友们共同向中央请求实际赋予我们这四个权利!
请求发出了,等待各方面答复可能有一段时间,希望很快能有回复。在此期间,我将继续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检法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揭露赵东民审判中的问题。
请高层、有关部门和网友民注意阅读新城区公检法诉讼文书和证据,阅读这些材料很鼓噪,但是我们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谈事情。现在只能根据已公开的材料提出我的判断。相信是正确的;要反驳我,需要拿出新的材料。
请大家注意:陕西省总工会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的案由是:“‘陕西省工维会’的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网上歪曲宣传等违法活动,并策划组织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进行群访,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他们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的企业退休人员做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事端。”
《报案材料》很清楚地表明陕西省总工会报案的真实意图是:对“‘陕西省工维会’的骨干成员”采取断然措施,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赵东民等人上访总工会的最后时间是2009年6月25日,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时间是2009年7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留赵东民的时间是2009年8月18日。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这一个多月做了什么?
材料表明,只是在2009年8月14日对王希义进行了一次“谈话”,谈什么呢?只有两个问题,一是“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问题,这是主要问题,用了很长的时间,二是上访省政府问题。丝毫未涉及2009年6月15日和25日群访陕西省总工会的问题。
新城区公安分局在拘留前只接到总工会的《举报材料》(请注意:是《举报材料》,不是《举报函》),还做了一次证人谈话,问题集中在“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组织及其活动上。
从2009年8月18日刑拘赵东民,到同年9月23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在一个多月的时间,新城区公安分局对早东民进行了5次讯问,时间是:2009年8月20日,2009年8月25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7日,2009年9月14日。询问笔录记得清楚,前4次的内容都集中在“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问题上,只是到了2009年9月14日,才问到群访总工会的问题。
大家注意一个重要事实,在检察院正式批捕赵东民之前和之后很长时间,对群访陕西省总工会的“骨干分子” 张兴才、刘高智,没有谈话记录,只找了王希义,而在判决书中,却没有王希义的证言。
检察院批捕以后,对赵东民进行过两次预审,时间是2009年9月28日和次年——2010年1月5日,其间隔时间竟长达3过多月。我们看看这期间公安局和检察院作些什么。
检察院称:“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就是说,2009年9月28日对赵东民进行预审后,新城区公安分局在一个多月后,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从2009年9月28日对赵东民预审记录看,问题集中在两次群访总工会上,另外从陕西省总工会的第二份材料——《情况说明》(日期看不清,好像是2009年10月17日)可以知道办案方向最后确定了。
我们知道,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公安局行动非常的迟钝, 到2010年1月5日才对赵东民进行第二次预审。
这里我要提出一个问题,2010年1月5日新城区公安份局对赵东民的第二次预审记录有,问:“我在问你第二个事实,这个事实是经过调查,刘高智等企业工人都讲清了,在几次群访前都在你在青羊路的住处开个会,对这样的证言你如何想法,——读刘高智的笔录。”赵东民答:“你读的刘高智的笔录基本是事实”。但是,我们从公开材料里,没有看到2010年1月5日前有刘高智的笔录。在这里我再次严重要求,无论是谁,一定要本作事实说话,否则不会有好结果。
2010年2月11日,检察院终于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但是,时隔3个月,检察院“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诉”。这是一个很大的变故,其中一定有我们不知道的重大内情。
检察院后来又称“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所谓新证据,我们看到的就是2010年5月21日公安局对张兴才的《谈话记录》,2010年5月28日陕西省总工会的《关于赵东民等人组织企业职工到总工会“群访”一个情况的进一步说明》,2010年6月1日公安局对李三合的《谈话记录》,2010年6月3日公安局对刘高智的《谈话记录》。内容集中在“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访省政府和省总工会三个问题上。从检察院提供的材料看,所谓“新的证据”,也就是多了当事人的证言,并无新的东西。
检察院称再次起诉时间是2010年6月29日,法院却说是“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是,我们没有看到9月13日以后的证据,不知道是不是判决书上所罗列的总工会工作人员等的“证言”。
我们看到,整个审判过程绕来绕去,曲折多变,内情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深入了解分析。现有材料说明,政法机关抓捕赵东民,最初着眼在非法“筹备陕西省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问题上,首先想的是以为首组织非法组织、上访省政府,定赵东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是查无实据,而此时人已抓了,骑虎难下,不得不转而以上访总工会作为定罪事实,确定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办案,但是事实仍然不足以判赵东民罪,事情进退两难,所以一个简单案件,其审判过程竟长达整整14个月,竟一次又一次的退回和延期。最后还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为首组织非法组织套不上,策划群访省政府不巴边,群访总工会总有你赵东民的主意,于是就紧紧抓住这根稻草。每个人都有三长两短,要治人的罪,还怕拿不到一点不是。
看来网友我是大学生打工者说的是回事:“法在谁手里?现在违法的事情多了。老百姓不违法也能变成违法……”“工人有事不找政府找工会”这样的话,全国总工会主任王兆国说出来是领导指示,老百姓赵东民说出来,“不违法也能变成违法”。
赵东民劝导职工按全国总工会讲的工人有事找工会,不要去堵政府的门和路,这本是对国家机关正常办公,为密切工会和个人关系,做了大好事,但是却因给工会领导人带来麻烦,说是影响了他们“办公”,竟违了法,犯了罪!
天啊,在你笼罩之下,何处是老百姓说话的地方?
哪个衙门才是为老百姓办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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