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式的“工维会”不会引发社会动荡
张 义
我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一直在关注赵东民事件。平时由于身体和精力的原因我是很少写文章的,但赵东民事件时时萦绕在脑海里,有时夜不能寐。
赵东民为工人群众维权的事情,已被西安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正在进入二审程序。稍微懂点法律的人都清楚,赵东民的事情是够不上那个罪名的。为什么当地法院非要判他罪呢?我觉得这是因为赵东民的一个重要举动——就是他和工人们一起根据《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召开了三次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会,总结形成了《企业工人维权手册》,并于2009年4月7日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申请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会法》的原则和精神,改革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监督工会的工作,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要求批准筹建陕西企事业职工维权代表大会。陕西省总工会的领导不仅没有批准他们的申请,反而担心他们把事情做大了影响社会稳定,认为必须把赵东民他们压下去。压下去的办法就是指控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诚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也需要稳定进行。因此,赵东民和工人们对这一点是有深刻认识的。
赵东民申请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从指导思想上看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他们提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申明是在《宪法》、《工会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工维会”不仅不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巩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监督,有利于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性质的体现。在当今社会,如果不允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的无产阶级领导的赵东民式的“工维会”存在,就很可能会出现以资产阶级领导的瓦文萨式的“团结工会”,从而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甚至会出现沉船西化派的“颜色革命”,这是所有真正的共产党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赵东民申请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从他们的组织程序看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赵东民和工人们是以召开研讨会的形式进行筹备和酝酿,他们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工会法》进行研讨我国的工会组织怎么样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要求,怎么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怎么样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大众的一体化,从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研究出的结果是认为应该成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的“工维会”。这个“工维会”不是擅自成立,而是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提出了申请,等待上级部门的审批。不批准申请,他们也没有采取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更没有采取打、砸、抢、烧的违法行动来威胁任何机关和部门。他们采取了合法的组织程序向上级递交书面申请,等待上级部门的批准,哪来的什么不稳定因素。
赵东民申请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从他们维权的方式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形成党群一体的紧密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赵东民是一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定信仰者,是党的“十七大”路线、方针、政策的践行者。他出于一个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的基本社会责任感,出于一个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维护工农权益的本能天性,出于一个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的热爱,出于一个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对中国人民的热爱,出于一个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对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的热爱,主动自觉尽己微力,替党、人民、政府排忧解难,有效化解一些工人群众长期上访堵门堵路堵政府的这一社会问题;成功劝说100多名有参与围堵省政府等过激行动苗头的上访工人群众,放弃了堵门、堵路、堵省政府这一过激方式,成功启发这100多名极易参与围堵省政府过激行动的多年上访工人,确立了工人权益受害有权找工会反映监督这一理性有序新思路,成功协助引导这100多名极易参与围堵省政府等过激行动的多年上访工人转而合法表达合理诉求,并以法律顾问的形式鼓励这些工人群众到省总工会与工会领导理性、和平、有序地面谈了两次。赵东民及工人们的所作所为,是多么的富有理性,人民群众为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哪有不愿意稳定的。
工人群众的权益包括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工人群众维权不外乎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受到了损害。在当今,工人群众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一个部门领导的官僚主义的侵害,有可能受到违法乱纪的贪腐官员的侵害,有可能受到不法私营企业主的侵害,有可能受到投降卖国势力的侵害,等等。我国以《宪法》为统领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领导各族人民制定的,是中国革命、建设的法律成果,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规范,是所有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准绳,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受侵害,就是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不受侵害。任何党派、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任何官员都没有践踏法律、徇私枉法、曲解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对国家的管理者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赵东民式的“工维会”正是实现这种监督的最好方式之一,这种监督是在以《宪法》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范之内的,因此监督本身不会也不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
从赵东民事件本身看,赵东民和工人群众的维权与陕西省总工会的领导产生了矛盾,似乎引发了某些小小的动荡。这里有一个问题,这种矛盾是怎么产生的,也就是说工人群众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受到了谁的侵害。如果是不法资本家违反《劳动法》,使工人的经济权益受到了损害,那就强迫不法资本家遵守《劳动法》;如果是国有企业的工人受到了本企业贪腐领导的侵害,那就根据法律把贪腐领导绳之以法;如果工人群众的选举权受到了侵害,那就根据相关法律消除这种侵害;如果国有企业改制违法,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全国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都受到了损害,那就根据相关法律消除这种侵害。如果…..那就…..,如此而已,这样的维权怎么会产生矛盾,引发动荡呢。就是工人群众和陕西省总工会的领导矛盾最激烈的时候,只是有的工人喊出“罢免工会领导”的话语,也没有发生任何打闹的情况。选举和罢免工会领导,本来就是《宪法》和《工会法》赋予工人群众的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领导,怎么能引发动荡呢。在当前,如果工人群众连《宪法》和《工会法》中规定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是到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宪法》和《工会法》的时候了。我国的法律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较之西方的法律是具有先进性的,我们的政改不需要提出什么西方的话题,把以《宪法》为统领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是当务之急。我们贯彻和落实法律能引起社会动荡吗?因此,引起矛盾动荡的原因不在工人群众一方,而在于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否正确。如果通过工人群众的维权,揭露出某个角落里的黑暗和腐朽,那不正是工人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巨大贡献吗?
当年,我党开展农民运动时,成立了农会,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有人说糟得很,而毛泽东同志说好得很,从而通过“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使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著名的“穷棒子社”,毛泽东同志给予高度评价,从而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建立;七十年代末,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出现了“小岗村承包订合同”的典型,邓小平同志给予了充分肯定,从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一切的革命模式和一切的建设管理模式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我想,在当前我党正在积极稳妥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新形势下,赵东民式的“工维会”是不是一种模式的创造呢?赵东民式的“工维会”是陕西工人阶级创造的,从稳定稳妥的角度出发,是不是先从陕西试点,待成熟后再推向全国。不知西安方面的态度如何?
还是毛泽东同志说得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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