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东民事件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
赵东民,男,39岁,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北组14号。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班)毕业,在司法战线从事过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赵东民作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照宪法、党章、工会法维权。 2009年8月19日 ,赵东民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刑事拘留。同年 9月23日 逮捕。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0月19日晚上 8点半 左右在看守所秘密宣判有期徒刑3年。立即激起全国各界人士的愤怒,赵东民事件完全是一起践踏《宪法》《工会法》的政治迫害事件。为此,我们陕西企事业离退休职工赵东民事件关注团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反映以下情况和要求。
一、判决书混淆是非、夸大其词,把正常的向陕西省总工会反映问题说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民分别组织、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张兴财、刘高智、李三会等在本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其住处和其租用的本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二层一教室内开会,组织、策划由参会者各自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会上安排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2009年6月15日 上午9时许,张兴财、刘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赵东民在前述会议上的安排,分别召集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并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上访人员在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到下午4时许,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
2009年6月25日 上午9时许,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 6月15日 公开信答复为由,在被告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人员进行围攻,直至下午4时许,上访人员才陆续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人员接访,其他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充分说明工人群众是到省总工会反映问题去了,根本看不到什么“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既然要反映问题,工人代表张兴财等肯定事先要找工人法律顾问赵东民研究。张兴财证言“赵东民通知上访的各个单位的代表一块到青年路赵东民住的不远一个幼儿园内二层一个教室内开会,主要内容是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文件和上访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何志杰证言“赵东民给大家讲 6月25日 群访省总工会要有组织、有纪律,并布置发言由三印厂的张兴财负责,刘高智协助,运输公司的王军负责维持秩序”。程生军的证言“赵东民和张兴财给我们讲上访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不要乱喊、乱跑、乱说”。这些证言都清清楚楚说明赵东民一直要求工人有组织、有纪律,不要乱喊、乱跑、乱说。这犯了什么法?判决书中说赵东民2009年6月期间,就安排了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 6月25日 的上访,工人群众是按 6月15日 总工会领导写的收条上“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约定的时间再次到省总工会的,根本不是赵东民事先安排的。
2009年6月15日 ,陕西十几个企事业改制中存在违规,致使职工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工人和下岗工人代表150余人联合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他们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反映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事业职工工资低的问题。受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序的接待。下午,职工收到陕西省总工会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笺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期间,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还到会议室与工人长谈。这次向省总工会反映问题是有序的。工人群众要求限期答复,并叫工会写个条子也是符合常理的。况且工会也作了答复。至于“上访人员在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那纯属莫须有的诛语。试想150余人的工人群众,开始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肯定有些吵杂声,这也问罪吗?据赵东民供述“ 2009年6月15日 工人群众上访我去了,没有参与,只是在门口呆了一下,没有进总工会大门,我也不知道这次群访活动。”张兴财证言:“到省总工会上访(去年6月15日、 6月25日 )我是总负责”。
6月25日 ,工人群众是按照收条上“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约定时间,再次到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干部仍在会议室接待了,由于去的群众多,会议室坐不下,一部分人在楼道。这天来省总工会就是听取“通报协调情况”怎么能写成“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 6月15日 公开信答复为由”呢?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对工人们说:“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陕西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还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的离去。这次向省总工会反映问题是按约有序进行的。至于工人群众和工会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那怎么能说成“围攻”呢?至于“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那是找拿事的总工会主席,这又犯了什么法。至于个别工人提出工会不作为,可以罢免工会工作人员,那是工会法规定的。去的都是工会会员《工会法》赋予他们这个权利。省总工会共有60多名工作人员,先后有5名工作人员在会议室正常接待,怎么能说“其他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致使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呢?”况且接待工人群众就是工会的工作,这么多工人群众有困难找到工会门上了,难道工会工作人员不应该接待一下吗?
综上所述说明这两次都是正常反映问题,都是依法有序进行的。怎么能扯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呢?有困难找工会,我们工人是知道的,根本不需要赵东民“策划”。我们都是工会会员,我们完全有权监督工会工作人员。法律是靠证据的,判决书和工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列举的赵东民所谓的犯罪事实都是强加于人的污蔑不实之词,是栽赃陷害赵东民同志。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工会体制改革已经跟不上变化了的新情况。不少工会组织已经感到无力完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工人眼看着在国有企业转化为私人资本的过程中,工人阶级的权利被剥夺了,他们想讨回《宪法》赋予工人阶级的权利,但缺乏利益表达渠道。最近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赵东民根据自己的切身经历,在义务帮助工人讨回《宪法》赋予的权利中,发现工会现行体制已经不适应发生巨大变化的劳资关系了。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监督工会工作,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这本来是件好事,却被少数当权者看成大逆不道。《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也就是说工会是我们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工会体制改革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人阶级改革主力军的作用,广泛听取工人群众的意见。我们工人群众主动向省总工会反映我们的建议和要求,完全是为了维护《宪法》和《工会法》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
三、违背国家法律公开、公正的审理原则。
2010年9月25日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赵东民案。法院门口设立了几道岗,只允许赵东民两个家属进去,旁听人都是按事先拟定好的名单进去的,其他群众一律不准进去旁听,就连当事人工人代表张兴财、刘高智也不准进去旁听。100多名警察把群众赶到离法院门口很远的地方,还抓了两个要求旁听的群众。开庭后,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接着宣读了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办公室主任梁小言,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冯勇,民管部××,后勤部××的证言。根本没有一名当事人的工人代表到场陈述和申辩。在未审理完的情况下,就将赵东民的父亲赶出了新城法院。这明显是一次近乎秘密的审理。
审判长刘晓弘 10月19日下午 3点多 还明确说“赵东民案的判决结果现在还没有确定下来。我现在也不知道。上面到现在还没定下来。”可是,审判长刘晓弘突然在 10月19日晚上 8点半 左右紧急赶至看守所秘密宣读判决。而且,被秘密宣读的这份材料落款时间竟然被写成了 10月17日 。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防腐剂。没有阳光就没有公平、公正。为什么他们要秘密的审理,秘密的宣判,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有鬼。
四、有人操纵。
从赵东民案的报案、拘留、逮捕、公诉、审理、判决整个过程可以明显看出有人操纵。
1、判决书称赵东民“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既然这么严重,省总工会当时为什么不打110报警,让警方来省总工会制止?也可以用手机或录像机拍摄下当时的情景。如果当时报警,警方来省总工会可记录现场情况,作为证据。如果 6月15日 没顾得上报警还可以说得过去, 6月25日 为什么又不报警和拍摄?直到 7月10日 才向公安局报案。这充分说明当时省总工会认为是正常的向省总工会反映问题,没有必要报警和拍摄。是事后有人指使报案的。
2、 2009年4月7日 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究组代表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等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关于改革职代会《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省总工会接受了,但一直没答复。 7月27日 与省总工会并无直接关系的西安市民政局却突然作出了《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如果省总工会无权批准,应告知工人代表去找民政局。为什么受理了,又不答复,却忽然由市民政局宣布取缔。这肯定是有人指使的。
3、 2009年7月10日 省总工会报案材料指出“‘陕西工维会’的骨干成员以‘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清楚表明省总工会真实意图是对‘陕西工维会’的骨干成员采取‘断然措施’,清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果然 7月27日 西安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接着 8月19日 赵东民被国保大队拘留了。但检察院起诉书中承认“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09年12月11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0年1月5日 才对赵东民第二次预审笔录,省总工会写了一页“情况说明”。第二次预审没有新东西,省总工会无奈地说“当时也没有考虑到这些人来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反映问题’并不是他们的真实目的,加之省总工会大楼也没有安装视听监控设备,所以也没有留下视听材料。”这就是说直到检察院 2010年2月11日 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 2010年5月10日 不得不撤回起诉。
从以上事实说明赵东民案的报案、拘留、逮捕、起诉、撤诉、再起诉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有人在操纵。开始想的是以为首组织非法组织,上访省政府,定赵东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是查无实据,而此时人已抓了,骑虎难下,不得不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硬判。
4、审判长刘晓弘 10月19日 下午3点多还明确说“赵东民的判决结果现在还没确定下来,我现在也不知道,上面到现在还没定下来。可是审判长刘晓弘突然在 10月19日 晚上8点半左右紧急赶至看守所秘密宣读判决,而且被秘密宣读的这份判决落款时间竟然写成了 10月17日 。审判长刘晓弘这才说了实话,赵东民的判决是“上面”定的。
综上所述说明赵东民事件是某些人践踏《宪法》和《工会法》制造的一起严重的政治迫害事件。
赵东民同志是一个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优秀法律工,他的思想和行为完全为了捍卫《宪法》和《工会法》的尊严,维护劳动者生存和平等权。为此他付出了坐牢、家破人亡的代价,他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毛主席曾经说过,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是共产党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某些践踏《宪法》和《工会法》的操纵者应该认真想想当年国民党反动派是如何对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的,就知道你们应该怎样做了。
我们强烈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派调查组来陕调查赵东民事件的真像!
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无罪释放赵东民同志,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赵东民的经济损失,恢复赵东民的政治名誉。
陕西企事业离退休职工赵东民事件关注团
201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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